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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借贷平台在满足很多主体的贷款需求同时,也为贷款埋下了许多的风险,网络贷款中坏账现象出现的次数比较多。因此本文子分析网络借贷风险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相应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监管
一、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不足
1.注册资本规定的缺失
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虽然仅仅是起到了中介机构的作用,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對其注册资本进行审查。但是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网络借贷平台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当中的相关条文,来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进行审查。但是在2013年之后,我国的《公司法》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公司法》做出的这一调整,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是同时也导致平台运营的质量整体呈现出了下降的趋势,这对投资者的个人利益无疑是造成了重大的威胁。
2.从业资格认定缺乏标准
除了对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市场的从业人员没缺乏相关的标准。在网络借贷平台逐渐流行的当下,对于从业人员并没有设置相关的资格考试,导致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负责任的情况屡屡发生。同时,对于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不严,也造成了在从业过程中一系列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规制不足
1.内部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的一系列风险,并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隔离制度。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业务的线上运作,如果在线下也开展一系列的业务,势必会出现业务的冲突现象。如果公司内部也没有完善的防控隔离制度,一旦某一环节出现了危机,则会产生一系列的连环效应,很多用户都可能面临着重大的损失。
2.资金托管制度的缺失
在网络平台上提供资金借贷的人员,通常都有较多闲余资金,网络借贷平台很可能变成一个虚拟的银行。但是在实践当中,我国的网络平台并没有和现实生活中的银行之间达成资金托管的协议,投资者的金钱存放到了平台自己的账户当中,平台显然已经成为了一个资金池。对于资金的托管方面,我国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平台也没有为客户明确地提供一个第三方的机构,用作资金的存储。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当平台破产倒闭之后,很多客户存放在平台当中的资金很可能被清算,首先偿还给了平台的债权人,因此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离不开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
3.合同缺乏统一的标准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的一个分支,在不断地壮大与发展。但是,无论是在借款者和出借者之间,还是在借款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合同制定标准。监管机构只有为业务的开展设立一个标准的合同,才能够有效地规范一系列合同签订的行为,使得市场的运作相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完善
(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
1.注册资本的明晰
当市场准入的门槛被降低之后,很多的服务质量差,信用等级低的网络借贷公司会纷纷成立,在行业内部的竞争当中,恶性竞争的几率会明显地增高,会出现一系列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因此,采用《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和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情况相差甚远,无法为其发展提供稳定的保障。网络借贷公司与包括银行存在的本质的区别,如果同样对其设立较高的准入如门槛,会导致网贷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少,到那时则可能出现垄断的局面。因此,对于注册资本的设定,可以依据行业内部的发展情况,同时参照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设立适当的注册资本额度。若是该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服务单一化,且经营的规模比较小,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情况适当地降低。
2.发起人资格审查
如果对发起人的要求做出了较高的要求,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虽然采取这一做法,能够确保设立这的资金实力,降低日后操作工程中可能引发的一些风险,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发起人的制约,应当适当地扩大范围,将自然人也作为有资格的发起人。在对自然人进行审查的时候,需要对该主体的信用等级、资金实力、是否有过往的犯罪记录等等,都严格的把关,保证主体的合格。
3. 从业者的资格认定
为了有效地控制在网络借贷领域当中会出现的风险,应当对网络借贷领域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如下的几种:第一,是网络借贷公司当中的董监高人员,如果这些人员加入到网络借贷的领域,必须要到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备案流程,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第二,对这些从业人员的学历进行明确限制。该类从业者必须具有与法律、金融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最好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从业经历。
(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监管完善
1.合同制度的统一标准
如果在网贷领域一味地采取契约自有的合同订立方式,则会对其中弱者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无法发挥法律保护弱者的作用。因此相关的监管部门,需要根据网络借贷交易当中的各种交易习惯,在各方主体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对合同制定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且设置一个合同的模板。在内容的设置方面,需要关注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在合同内容当中,将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规定明确,以免在后期因为义务和权利的不明确,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2.资金托管的完善
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平台的资金托管问题作出规定,导致平台将资金存入了自己的账户当中,这会严重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作为平台的托管机构,平台需要和银行之间签署协议,建立起相互合作的关系,将吸纳的资金交由银行来储存与保管,即建立起托管银行制度。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业务相互的交错,线上与线下不分的情况。在符合型的借贷公司当中,公司将债权打包发布在网站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同时,也无形中带来很巨大的风险;而对于中介型的平台来说,对于借款者个人信息的审查要求比较少,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因此针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业务性质,以及开展情况,对具体的操作进行明确的界定,行业的内容需要加强自我控制,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三、结束语
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在网络借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了该平台的运行。笔者在本篇文章中,就网络借贷监管的法律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参考文献:
[1].张玉梅. P2P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J].决策参考生产力研究 2010.12
[2].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 2013.2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监管
一、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不足
1.注册资本规定的缺失
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虽然仅仅是起到了中介机构的作用,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對其注册资本进行审查。但是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网络借贷平台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当中的相关条文,来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进行审查。但是在2013年之后,我国的《公司法》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公司法》做出的这一调整,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是同时也导致平台运营的质量整体呈现出了下降的趋势,这对投资者的个人利益无疑是造成了重大的威胁。
2.从业资格认定缺乏标准
除了对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市场的从业人员没缺乏相关的标准。在网络借贷平台逐渐流行的当下,对于从业人员并没有设置相关的资格考试,导致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负责任的情况屡屡发生。同时,对于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不严,也造成了在从业过程中一系列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规制不足
1.内部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的一系列风险,并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隔离制度。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业务的线上运作,如果在线下也开展一系列的业务,势必会出现业务的冲突现象。如果公司内部也没有完善的防控隔离制度,一旦某一环节出现了危机,则会产生一系列的连环效应,很多用户都可能面临着重大的损失。
2.资金托管制度的缺失
在网络平台上提供资金借贷的人员,通常都有较多闲余资金,网络借贷平台很可能变成一个虚拟的银行。但是在实践当中,我国的网络平台并没有和现实生活中的银行之间达成资金托管的协议,投资者的金钱存放到了平台自己的账户当中,平台显然已经成为了一个资金池。对于资金的托管方面,我国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平台也没有为客户明确地提供一个第三方的机构,用作资金的存储。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当平台破产倒闭之后,很多客户存放在平台当中的资金很可能被清算,首先偿还给了平台的债权人,因此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离不开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
3.合同缺乏统一的标准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的一个分支,在不断地壮大与发展。但是,无论是在借款者和出借者之间,还是在借款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合同制定标准。监管机构只有为业务的开展设立一个标准的合同,才能够有效地规范一系列合同签订的行为,使得市场的运作相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完善
(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
1.注册资本的明晰
当市场准入的门槛被降低之后,很多的服务质量差,信用等级低的网络借贷公司会纷纷成立,在行业内部的竞争当中,恶性竞争的几率会明显地增高,会出现一系列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因此,采用《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和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情况相差甚远,无法为其发展提供稳定的保障。网络借贷公司与包括银行存在的本质的区别,如果同样对其设立较高的准入如门槛,会导致网贷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少,到那时则可能出现垄断的局面。因此,对于注册资本的设定,可以依据行业内部的发展情况,同时参照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设立适当的注册资本额度。若是该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服务单一化,且经营的规模比较小,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情况适当地降低。
2.发起人资格审查
如果对发起人的要求做出了较高的要求,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虽然采取这一做法,能够确保设立这的资金实力,降低日后操作工程中可能引发的一些风险,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发起人的制约,应当适当地扩大范围,将自然人也作为有资格的发起人。在对自然人进行审查的时候,需要对该主体的信用等级、资金实力、是否有过往的犯罪记录等等,都严格的把关,保证主体的合格。
3. 从业者的资格认定
为了有效地控制在网络借贷领域当中会出现的风险,应当对网络借贷领域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如下的几种:第一,是网络借贷公司当中的董监高人员,如果这些人员加入到网络借贷的领域,必须要到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备案流程,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第二,对这些从业人员的学历进行明确限制。该类从业者必须具有与法律、金融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最好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从业经历。
(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监管完善
1.合同制度的统一标准
如果在网贷领域一味地采取契约自有的合同订立方式,则会对其中弱者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无法发挥法律保护弱者的作用。因此相关的监管部门,需要根据网络借贷交易当中的各种交易习惯,在各方主体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对合同制定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且设置一个合同的模板。在内容的设置方面,需要关注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在合同内容当中,将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规定明确,以免在后期因为义务和权利的不明确,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2.资金托管的完善
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平台的资金托管问题作出规定,导致平台将资金存入了自己的账户当中,这会严重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作为平台的托管机构,平台需要和银行之间签署协议,建立起相互合作的关系,将吸纳的资金交由银行来储存与保管,即建立起托管银行制度。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业务相互的交错,线上与线下不分的情况。在符合型的借贷公司当中,公司将债权打包发布在网站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同时,也无形中带来很巨大的风险;而对于中介型的平台来说,对于借款者个人信息的审查要求比较少,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因此针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业务性质,以及开展情况,对具体的操作进行明确的界定,行业的内容需要加强自我控制,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三、结束语
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在网络借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了该平台的运行。笔者在本篇文章中,就网络借贷监管的法律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参考文献:
[1].张玉梅. P2P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J].决策参考生产力研究 2010.12
[2].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 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