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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屋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公示效力与公信效力。依据《物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具体的房屋登记业务,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根据《物权法》第四条第二款,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房屋登记机构负有确保房屋登记簿真实性与准确性的义务。笔者将就此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房屋登记的实践工作,防范并减少房屋登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