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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押解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司法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押解到指定地点,接受羁押的过程。在这个动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残、自杀、遭劫持、外来袭击等暴力行为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属不认罪服法、配合改造,抗拒刑事责任追究,时时寻机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其结果是严重妨碍办案安全、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研究此类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分析产生突发性事件的原因,探索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对策,对做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执行押解任务始终处于一种动态过程,可能会发生不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按事件的危害程度轻重,可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类:
一般情况:押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押解人员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亲友要求接近或递送物品;长途押解如遇风、雾等恶劣天气不能继续实施押解;押解途中遇险境或复杂地段以及遇交通堵塞、事故等情况。
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凶、暴动、脱逃、自杀或抢夺枪支等情况;押解途中发生犯罪嫌疑人哄闹、骚动,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煽动不明群众围攻行为;长途押解中,遭敌对分子袭击或劫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在押解过程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押解途中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往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恶性深,或押解工作有漏洞,羁押环境与条件不佳等多种因素造成。
??? 笔者仅从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措施的角度,对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司法警察思想麻痹,精神松懈,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突发性事件似乎是突然发生的,但实际上,任何突发性事件都是人为有预谋和准备的过程。大多数突发性事件,都与押解人员的疏忽大意、麻痹松懈有重要的关系。有的司法警察,特别是执行警务保障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容易产生麻痹思想,认为“押解有囚车,铁门很牢靠,途中戴手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如笼中鸟,逃不出,飞不掉”。还有的自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老实”,不会出问题等等,因而掉以轻心,无充分的思想准备,疏于教育,忽视防范,一旦事件发生,往往束手无策,没有应急手段。这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凶、脱逃、自杀等事件的发生有了可乘之机。
二是司法警察对工作不负责任,粗枝大叶。发生突发性事件,从司法警察工作作风看,是不够严谨、不够细致的结果。有的不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观察不细,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查不细致,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了危险品和违禁品,埋下了隐患;有的管理不严,措施不力;有的虽然发现了隐患和工作漏洞,但排除不及时,堵塞不得力,处置拖拉,留下发生突发性事件的空隙。
三是司法警察执行规章制度不严,这是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另一重要原因。如有的押解人员违反押解规定,没有做到定岗、定位、定措施、责任到人,奖惩不明,造成押解中押解人员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甚至让检察官临时代看押,造成脱岗,致使被押人乘机脱逃。有的在押解中远离被押人,造成失控现象,有的在押解中,让被押人跟在自己后面,不便监视。有的不注意押解环境,在押解中不进行必要的巡视和安全检查。
四是司法警察人员不足,押解装备差。这也是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原因之一。突出的表现是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人员不足,技能质弱,再加上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重,经费不足、训练得不到落实,使司法警察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术培训。有的检察院押解车辆得不到保障,设置不规范,缺乏必要的防范设备,给被押人以可乘之机。
多年来,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为防止突发性事件,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预防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奠定了有力的基础。
笔者认为,只要持之以恒坚持以下作法,把工作做细,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一,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往往是由于对潜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排除所导致。突发事件的隐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被押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看押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这里所说的危险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宣布刑事拘留或羁押后所必然产生抗拒、逃跑、行凶、自杀等心里障碍的危险。押解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主要是押解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工作不负责任,作风粗糙,不严格执行押解工作的规章制度等。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危险因素存在,即使押解工作有漏洞,也不会导致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危险因素存在,如果押解工作没有漏洞,也不会发生突发事件。只有这两种因素同时存在,才构成隐患,一旦受到激发就转化为突发事件。因此,在接到押解任务后,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大队领导应当根据押解任务的具体方式、行程、人员安排等做周密部署,制定押解安全防范预案,从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做起,着实做好执行押解任务司法警察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做到明查秋毫,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第二,押解中一定要“严”字当头,控制好押解工作中各个环节至关重要,各环节间都要紧密衔接,不得有空隙疏漏,着重抓好提押、看守、押送等重点环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众多和有累犯、未成年人犯时,要实行分押,防止他们进行违法破坏活动,不给他们沟通密谋、寻衅滋事的条件和机会。加强安全检查,凡是能隐藏毒药、工具、玻璃、刀片、绳索、引火线、纸屑等可疑物的部位,都应当仔细认真检查,重点是发现危及羁押、看管的物品和违禁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械具要经常认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卫生间时,必须有司法警察跟随出进,不准将卫生间门关上,要实行盯人看管,必须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活动置于看押人员的视野控制之下,严禁与外界接触。
第三,要熟悉所看押人犯的基本情况,加强对人犯法制教育。严密关注所看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动态,特别是要控制住那些重点人犯的动态,掌握人犯和其他同案犯的经历、家庭情况、主要罪行、个性特点、现实表现,捕捉激发点,思想上做到常备不懈、心中有数,行动上做到敌动我知。熟悉押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人犯的教育,使其认罪服法、认清形势,打消企图脱逃的侥幸心理,对人犯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总之,通过一切努力,使人犯不能跑、不敢跑,而不想跑。
第四,要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等可疑苗头,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出相应的、具体的应付多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对诉讼活动中每一个工作程序、环节都要考虑得周密稳妥,使犯罪分子的阴谋不能得逞。
此外,在平时,一方面要注意加强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增强同犯罪分子斗争的能力。努力改善警用装备,立足现有条件,不等不靠,做到“向训练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加大管理力度,建立看押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奖优罚劣。司法警察大队领导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严肃工作纪律,平时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处置,不能等出了事才追究责任。在每年度的业务训练中,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习,提高实战和应变能力。与此同时,基层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对司法警察执行看押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遇到大要案件的押解,各主管领导应亲自过问押解安全工作,严防不测。同时要关心司法警察疾苦,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使执行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精神饱满,专心致志做好押解工作。
由于执行押解任务始终处于一种动态过程,可能会发生不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按事件的危害程度轻重,可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类:
一般情况:押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押解人员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亲友要求接近或递送物品;长途押解如遇风、雾等恶劣天气不能继续实施押解;押解途中遇险境或复杂地段以及遇交通堵塞、事故等情况。
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凶、暴动、脱逃、自杀或抢夺枪支等情况;押解途中发生犯罪嫌疑人哄闹、骚动,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煽动不明群众围攻行为;长途押解中,遭敌对分子袭击或劫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在押解过程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押解途中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往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恶性深,或押解工作有漏洞,羁押环境与条件不佳等多种因素造成。
??? 笔者仅从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措施的角度,对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司法警察思想麻痹,精神松懈,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突发性事件似乎是突然发生的,但实际上,任何突发性事件都是人为有预谋和准备的过程。大多数突发性事件,都与押解人员的疏忽大意、麻痹松懈有重要的关系。有的司法警察,特别是执行警务保障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容易产生麻痹思想,认为“押解有囚车,铁门很牢靠,途中戴手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如笼中鸟,逃不出,飞不掉”。还有的自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老实”,不会出问题等等,因而掉以轻心,无充分的思想准备,疏于教育,忽视防范,一旦事件发生,往往束手无策,没有应急手段。这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凶、脱逃、自杀等事件的发生有了可乘之机。
二是司法警察对工作不负责任,粗枝大叶。发生突发性事件,从司法警察工作作风看,是不够严谨、不够细致的结果。有的不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观察不细,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查不细致,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了危险品和违禁品,埋下了隐患;有的管理不严,措施不力;有的虽然发现了隐患和工作漏洞,但排除不及时,堵塞不得力,处置拖拉,留下发生突发性事件的空隙。
三是司法警察执行规章制度不严,这是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另一重要原因。如有的押解人员违反押解规定,没有做到定岗、定位、定措施、责任到人,奖惩不明,造成押解中押解人员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甚至让检察官临时代看押,造成脱岗,致使被押人乘机脱逃。有的在押解中远离被押人,造成失控现象,有的在押解中,让被押人跟在自己后面,不便监视。有的不注意押解环境,在押解中不进行必要的巡视和安全检查。
四是司法警察人员不足,押解装备差。这也是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原因之一。突出的表现是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人员不足,技能质弱,再加上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重,经费不足、训练得不到落实,使司法警察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术培训。有的检察院押解车辆得不到保障,设置不规范,缺乏必要的防范设备,给被押人以可乘之机。
多年来,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为防止突发性事件,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预防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奠定了有力的基础。
笔者认为,只要持之以恒坚持以下作法,把工作做细,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一,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往往是由于对潜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排除所导致。突发事件的隐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被押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看押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这里所说的危险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宣布刑事拘留或羁押后所必然产生抗拒、逃跑、行凶、自杀等心里障碍的危险。押解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主要是押解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工作不负责任,作风粗糙,不严格执行押解工作的规章制度等。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危险因素存在,即使押解工作有漏洞,也不会导致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危险因素存在,如果押解工作没有漏洞,也不会发生突发事件。只有这两种因素同时存在,才构成隐患,一旦受到激发就转化为突发事件。因此,在接到押解任务后,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大队领导应当根据押解任务的具体方式、行程、人员安排等做周密部署,制定押解安全防范预案,从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做起,着实做好执行押解任务司法警察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做到明查秋毫,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第二,押解中一定要“严”字当头,控制好押解工作中各个环节至关重要,各环节间都要紧密衔接,不得有空隙疏漏,着重抓好提押、看守、押送等重点环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众多和有累犯、未成年人犯时,要实行分押,防止他们进行违法破坏活动,不给他们沟通密谋、寻衅滋事的条件和机会。加强安全检查,凡是能隐藏毒药、工具、玻璃、刀片、绳索、引火线、纸屑等可疑物的部位,都应当仔细认真检查,重点是发现危及羁押、看管的物品和违禁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械具要经常认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卫生间时,必须有司法警察跟随出进,不准将卫生间门关上,要实行盯人看管,必须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活动置于看押人员的视野控制之下,严禁与外界接触。
第三,要熟悉所看押人犯的基本情况,加强对人犯法制教育。严密关注所看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动态,特别是要控制住那些重点人犯的动态,掌握人犯和其他同案犯的经历、家庭情况、主要罪行、个性特点、现实表现,捕捉激发点,思想上做到常备不懈、心中有数,行动上做到敌动我知。熟悉押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人犯的教育,使其认罪服法、认清形势,打消企图脱逃的侥幸心理,对人犯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总之,通过一切努力,使人犯不能跑、不敢跑,而不想跑。
第四,要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等可疑苗头,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出相应的、具体的应付多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对诉讼活动中每一个工作程序、环节都要考虑得周密稳妥,使犯罪分子的阴谋不能得逞。
此外,在平时,一方面要注意加强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增强同犯罪分子斗争的能力。努力改善警用装备,立足现有条件,不等不靠,做到“向训练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加大管理力度,建立看押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奖优罚劣。司法警察大队领导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严肃工作纪律,平时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处置,不能等出了事才追究责任。在每年度的业务训练中,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习,提高实战和应变能力。与此同时,基层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对司法警察执行看押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遇到大要案件的押解,各主管领导应亲自过问押解安全工作,严防不测。同时要关心司法警察疾苦,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使执行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精神饱满,专心致志做好押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