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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范围、原则和方法,为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督促企业管理者必须在如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审慎履职等方面进行认真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