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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住宅类型,作为民生工作的重点,是政府当前和今后的工作重点。建设保障性庄房不仅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目也能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抑制房价迅速飙升,能使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推动房地产业稳定有序的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时至今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为支撑,公共租赁住房为辅助的住房保障框架体系。然而,尽管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性庄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滞后,导致对住房保障缺乏强制力。目前尚没有相关统一立法,仅有国务院的一些行政法规及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其保障力度较弱,稳定性也不强。
其次,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局限。确定保障对象是实施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也是划分政府和市场职责范围的依据,而目前统计部门只是简单的将收入分为五等:高收入、中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各个城市的物价水平、工资水平不一样,各地划分标准、依据都不—样,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最后敲定的门槛还是颇受争议的。
再次,社会保障性庄房建设资金及房源缺乏。首先,住房保障尚未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资金来源未规范地纳入财政公共支出预算。其次,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影响各地推进住房保障的主要障碍。再次,在我国,由于政府的限价政策,保障性住房利润较低且投资回收期较长,开发商们都不愿意投资,因此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
还有,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政府是住房社会保障的实施者,监督者,调控着整个住房保障机制的运行。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的不力,中央和地方在政策、行动上难以统一。现在缺乏的是在住房保障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监管,以确保低收入人群切实享受其中好处,而不让权势阶层从中渔利。
为加快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促进和改善民生,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从法律上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应遵循统一部署分级建设的原则,宜采取中央制定总框架、总目标等全局性、战略性制度,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方案的设计实施。
二是针对现有住房保障覆盖面只包含城市居民的现状,直该扩大住房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工纳入社保范畴。具体针对到住房保障,完全可以将公积金制度改革和健全城乡保障体系统一起来。将农村居民也纳入公积金的缴纳范围,建立统一的农村公积金,同时在城镇居民中分层建立各收入阶层的公积金制度,每个阶层根据收入划分标准建立自己的公积金,非紧急情况下不能使用其他阶层基金。
三是政府加大投入,同时加强收入分配管理,完善财税制度和官员考核机制,扩大房源,财源。据研究我国仍处于住房保障水平的上升通道,政府应加大住房保障资金的财政投入力度以促进保障水平的提高。同时要进一步调整我国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初次分配,提高再分配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形成高、低收入者占少数,以中等收入者为主题的“橄榄球”型收入分配格局,减少低收入人群数量以减轻住房保障压力。同时完善中央、地方的财税制度和财政支出结构,让地方有更多财力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低价商品房收购和二手房市场。
四是独立化、社会化对于住房保障机制的监管。应该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同时对政府形成合法监督的机构,专门负责对于政府住房保障进行监督,同时将住房市场各种信息、政府的行动通过大众媒介定期向群众发布,形成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化监督,通畅群众上访、举报渠道,保证基层信息的及时收集,从而严格了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政策能够持续运转,发挥功能。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住宅类型,作为民生工作的重点,是政府当前和今后的工作重点。建设保障性庄房不仅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目也能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抑制房价迅速飙升,能使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推动房地产业稳定有序的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时至今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为支撑,公共租赁住房为辅助的住房保障框架体系。然而,尽管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性庄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滞后,导致对住房保障缺乏强制力。目前尚没有相关统一立法,仅有国务院的一些行政法规及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其保障力度较弱,稳定性也不强。
其次,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局限。确定保障对象是实施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也是划分政府和市场职责范围的依据,而目前统计部门只是简单的将收入分为五等:高收入、中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各个城市的物价水平、工资水平不一样,各地划分标准、依据都不—样,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最后敲定的门槛还是颇受争议的。
再次,社会保障性庄房建设资金及房源缺乏。首先,住房保障尚未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资金来源未规范地纳入财政公共支出预算。其次,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影响各地推进住房保障的主要障碍。再次,在我国,由于政府的限价政策,保障性住房利润较低且投资回收期较长,开发商们都不愿意投资,因此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
还有,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政府是住房社会保障的实施者,监督者,调控着整个住房保障机制的运行。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的不力,中央和地方在政策、行动上难以统一。现在缺乏的是在住房保障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监管,以确保低收入人群切实享受其中好处,而不让权势阶层从中渔利。
为加快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促进和改善民生,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从法律上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应遵循统一部署分级建设的原则,宜采取中央制定总框架、总目标等全局性、战略性制度,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方案的设计实施。
二是针对现有住房保障覆盖面只包含城市居民的现状,直该扩大住房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工纳入社保范畴。具体针对到住房保障,完全可以将公积金制度改革和健全城乡保障体系统一起来。将农村居民也纳入公积金的缴纳范围,建立统一的农村公积金,同时在城镇居民中分层建立各收入阶层的公积金制度,每个阶层根据收入划分标准建立自己的公积金,非紧急情况下不能使用其他阶层基金。
三是政府加大投入,同时加强收入分配管理,完善财税制度和官员考核机制,扩大房源,财源。据研究我国仍处于住房保障水平的上升通道,政府应加大住房保障资金的财政投入力度以促进保障水平的提高。同时要进一步调整我国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初次分配,提高再分配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形成高、低收入者占少数,以中等收入者为主题的“橄榄球”型收入分配格局,减少低收入人群数量以减轻住房保障压力。同时完善中央、地方的财税制度和财政支出结构,让地方有更多财力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低价商品房收购和二手房市场。
四是独立化、社会化对于住房保障机制的监管。应该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同时对政府形成合法监督的机构,专门负责对于政府住房保障进行监督,同时将住房市场各种信息、政府的行动通过大众媒介定期向群众发布,形成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化监督,通畅群众上访、举报渠道,保证基层信息的及时收集,从而严格了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政策能够持续运转,发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