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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今中外,公平存在制度正义论、行为正义论和分配正义论三大理论体系。公平是公正、正义与平等的统一。从公平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原理出发,我国应选择按劳分配标准下的“比例相等原则”与保障基本需求前提下的“数量相等原则”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关键词:公平;正义;平等;绝对公平;相对公平;公平实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0)03-0143-04
一、关于公平的几种理论主张
公平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古今中外的专家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方面和层次,对公平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公平观。
在西方,古希腊人将“公平”等同于“正义”。柏拉图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认为:正义是于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从事不同社会劳动的群体或阶层之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得其分、各安其分”的理想社会状态。亚里士多德把公平与分配联系起来,认为“分配的正义”是指社会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分配的公正”在于“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进行分配”。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代表人物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进行了研究。如:格老秀斯从制度伦理方面,强调自然法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正义的准则。因此,只有符合自然权利、即符合人性要求且普遍遵循的法则才是正义的;霍布斯从遵守和适用符合自然法要求的法律制度方面,强调了“人人平等”的正义要求;卢梭则从法律的形成机制方面,论证了制度正义的要求,认为:正义的法律必须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公意,实行这种法律也就实现了平等,因此,只有实行民主共和的国体,才能充分保证法律的正义性。20世纪70年代。作为系统公平理论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在继承古希腊关于“公平”等同于“正义”思想基础上。吸收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有关公平理论,全面系统地论证了自由与平等、个人与国家、民主与秩序、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
在中国,古代视公平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那一方面”。如《管子·形势》云:“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又如《战国策·秦一》曰:“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在民间也广流传着“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公平思想。在当代,公平作为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主要与产品交换和收入分配有关。
归纳起来,古今中外有关公平的理论和思想可以分为:制度正义论、行为正义论和分配正义论三大理论体系。制度正义论以格老秀斯的制度伦理论和卢梭的制度正义论为代表;行为正义论则以柏拉图和霍布斯的理论为代表,我国古代《管子·形势》和《战国策·秦一》中有关公平思想、民间公平观念以及主张机会均等者,可以归入此类;分配正义论以柏拉图的“各得其分”和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为代表,在我国与此相近的则有《世说新语-文学》中“正当得两,入三便乱”的公平观念。由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既包含了“比值相等原则”——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进行分配,又包含了“数量相等原则”——一个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上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因此,后来的分配正义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流派,一派主张“比值相等原则”,如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在《工人关于工资不公平的内心冲突同其生产率的关系》等书中提出的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在国内,徐梦秋先生于《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一文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另一派则主张“数量相等原则”,平均主义者、强调结果平等者以及我国历史上的“大同”、“均贫富、等贵贱”等思想,可以归入此类。
二、公平的内涵
什么叫公平或正义?几乎每一个人都可以给出自己的见解或认识。那么,从人们对公平或正义千差万别的理解中,我们是否可以归纳出某种具有一致性的本源特征呢?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与“私”相对,“私”即“个人”,“公”即“众人、大家、公众”。“平”最早是指“平均”、“平分”,是一个点的概念,后来才逐渐发展成“(水平)线”或“(水平)面”的概念。理论上,“平”是指直线或平面与水平面平行或夹角为零的状态。但是,作为指导人们实践的行为准则不能只是理论上的抽象概念,而必须有具体的参照物。于是,人们根据理论上平的定义制定出平的标准,如“库平”、“漕平”等,供人们进行交易时遵照执行。因此,公平的第一层含义是:大家一致公认的、符合自然法的平的标准。在这里,公平既包含了格老秀斯有关“效法自然”的制度伦理理论内容,也包含了卢梭关于“充分反映人民公意”的制度正义理论内容。
有了公平的制度和标准之后,如果人们不遵照执行这一制度和标准,那么,再好的制度和标准也不会有任何意义。因此,公平的第二层含义是:正义。“正”有“恰好”、“刚刚”之意;“义”通“宜”,指行为与标准相符。如《中庸》:“义者宜也。”韩愈《原道》:“行而宜之之谓义。”因此,“正义”就是“刚刚好为宜”,即待人处事的方式方法要与公认的制度标准等行为准则相符或一致为宜。
随着人类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生活的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丰富,需要公平对待的事物也不再局限于食物和有限财富的分配,而是扩大到参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机会、荣誉等更广泛的领域。这时,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协调个人之间利益关系时,只做到“平”还不够,还必须做到“正”。如是,人们对公平标准和制度以及行为正义的理解进一步由平面概念——“公平”,进而发展到空间概念——“公正”。在这里,“正”即“正中”,理论上是指:直线在(水)平面的中心位置与(水)平面垂直的状态。居中未必正,正未必中,唯有“正”且“中”才是大家一致认同和接受的“正”的标准。显然,“正”的标准比“平”的标准更精确、更严密、更科学。于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正”标准逐渐取代了“平”标准而成为指导人类实践的行为准则。至此,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由点概念到线(或面)概念、再到空间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与人类认识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是完全一致的。
有了公平的标准和制度,人们也都有按照该标准和制度行事(即正义)的美好意愿,社会是否就会成为柏拉图的理想国家了呢?事实上,由于人们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因而对各种社会问题和利益矛盾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人与人之间围绕各种利益的争论和纠纷也就不会停止。于是,需要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充当调解人和仲裁者的角色。对调解人和仲裁者的行为要求和约束,就是公平的第三层含义:即平等。作为一种原则和信念,平等首先是指各个社会成员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次是指平等地对待条件相同或相等的人,如机会均等。
总之,公平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包含了公 正(公平)、正义与平等三方面行为准则的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也正是人们通常把“公平”、“公正”、“正义”和“平等”等概念混合使用的主要原因。罗尔斯“公平即正义”的观点就是典型。
三、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
绝对公平,即公平的绝对性。绝对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平的内容和形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二是指生产力高度发达条件下人类全面发展和绝对自由的社会状态,即:人类不仅摆脱了劳动的桎梏,而且摆脱了自然力的束缚,人类任何形式的物质需求都可以在瞬间得到满足,生产劳动不再是人类谋生的必要手段,而成为一种享受。简言之,绝对公平就是:全面发展,快乐劳动,按需生产。
相对公平,即公平的相对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所选择的公平内容和形式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全的,因而是相对的。公平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公平的标准和行为准则本身体现公意的程度不同。卢梭认为:正义的制度和法律,必须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公意。但是,由于公平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人,有时甚至是同一阶级或阶层内部的不同成员,对于法律制度或行为规则的看法和认识各不相同。因此,很少有一项制度或法律会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可和接受,而只能是相对多数人的意志体现。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那样:有人认为公平就是平等、就是平均;另有人则认为公平就是不平等;公平或不公平本身与平等或不平等之间并非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人们对公平和平等的看法在涉及物时,是很容易达成一致的,都主张应该平等,但涉及人时,却有着巨大的分歧。”
第二,公平的内容和形式总是与人类及人类社会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认识水平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弱肉强食”或“弱者不得食”的自然法则,被认为是公平的;在人类社会初期食物十分匮乏的情况下,为维持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延续,实行简单的平均分配原则,也被认为是公平的;在生产力相对发达而又不十分发达、劳动成为人类谋生的唯一手段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更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因而也是公平的。但是,无论是按强力(强势)或按人口平均分配,还是按劳动分配社会产品(食物),其公平性都是相对的。在人类个体在能力、素质和需要等方面的差异尚未彻底消除之前,即使实行绝对的平均分配,或“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都不能导致绝对公平的结果。
四、按劳分配原则下公平的基本要求和实现机制
自1993年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区域发展不平衡加剧、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矛盾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的形势,对收入分配原则适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然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围绕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也愈演愈烈,甚至超出了理论探讨的范围而演变成情绪性的宣泄。因此,加强公平理论系统研究,不仅有利于消除理论上的争论、实践上的困惑和公众的疑问,而且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公平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特定历史发展阶段所追求的公平都是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的统一。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及其结果所引起的困惑与纷争,与其说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不如说是在选择“比值相等原则”还是“数量相等原则”时的犹豫所造成的。现阶段,政府作为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保证者。在切实保障公民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按照“满足多数、保护少数”的要求,选择按劳分配标准下的“比例相等原则”与保障基本需求前提下的“数量相等原则”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首先,坚持按劳分配制度下的比例相等原则,就是要确立劳动为一切收入的唯一合法来源,并确保每个劳动者的活劳动付出(而非劳动时间)与其所得之间的比例相等。为此:一要坚决反对企业和行业垄断,坚决打击或取缔各种违法收入,鼓励自由竞争,在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效率增长的过程中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二要鼓励投资和创业,在平等对待条件相同的人(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实现充分就业;三要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合理调节非劳动收入(如遗产继承、赠与所得、彩票等偶然性收入)。只有同时做到了这三点,按劳分配原则才能得到全面落实,主要由劳动收入转化而来的生产要素按贡献(或相同比例)获取投资收益才具有公平性和合法性。
其次,坚持保障基本需求前提下的数量相等原则,就是要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人类生命体是人类劳动能力(体力和脑力以及与脑力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是实现人类美好生活愿望、实现绝对公平最根本的物质手段和物质条件,同时还是构成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切实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和生命权,既是保护和提高人类包括劳动积极性在内的劳动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繁荣的需要。因此,政府必须平等地为每一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健康提供数量和质量大体相等的基本生活资料和基本医疗保障。
此外,人类个体之间的差别是结果不公平的客观物质基础。现阶段,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差别主要是脑力以及与脑力有关的素质方面的差别,而不是体力方面的差别,教育与生活资料的数量与质量,反过来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差别。因此,为实现由相对公平向绝对公平的推进,政府必须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在全体公民中实行平等教育,为实现起点公平进而迈向结果公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确保上述公平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必须建立起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这套体制和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自由与民主。自由与民主的本质内容,用通俗语言可以表述为: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想法和意见,并严格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的公共决策。其详细内容,本人将在相关课题中做进一步的论述,在此,恕不赘述。
关键词:公平;正义;平等;绝对公平;相对公平;公平实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0)03-0143-04
一、关于公平的几种理论主张
公平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古今中外的专家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方面和层次,对公平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公平观。
在西方,古希腊人将“公平”等同于“正义”。柏拉图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认为:正义是于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从事不同社会劳动的群体或阶层之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得其分、各安其分”的理想社会状态。亚里士多德把公平与分配联系起来,认为“分配的正义”是指社会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分配的公正”在于“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进行分配”。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代表人物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进行了研究。如:格老秀斯从制度伦理方面,强调自然法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正义的准则。因此,只有符合自然权利、即符合人性要求且普遍遵循的法则才是正义的;霍布斯从遵守和适用符合自然法要求的法律制度方面,强调了“人人平等”的正义要求;卢梭则从法律的形成机制方面,论证了制度正义的要求,认为:正义的法律必须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公意,实行这种法律也就实现了平等,因此,只有实行民主共和的国体,才能充分保证法律的正义性。20世纪70年代。作为系统公平理论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在继承古希腊关于“公平”等同于“正义”思想基础上。吸收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有关公平理论,全面系统地论证了自由与平等、个人与国家、民主与秩序、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
在中国,古代视公平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那一方面”。如《管子·形势》云:“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又如《战国策·秦一》曰:“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在民间也广流传着“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公平思想。在当代,公平作为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主要与产品交换和收入分配有关。
归纳起来,古今中外有关公平的理论和思想可以分为:制度正义论、行为正义论和分配正义论三大理论体系。制度正义论以格老秀斯的制度伦理论和卢梭的制度正义论为代表;行为正义论则以柏拉图和霍布斯的理论为代表,我国古代《管子·形势》和《战国策·秦一》中有关公平思想、民间公平观念以及主张机会均等者,可以归入此类;分配正义论以柏拉图的“各得其分”和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为代表,在我国与此相近的则有《世说新语-文学》中“正当得两,入三便乱”的公平观念。由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既包含了“比值相等原则”——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进行分配,又包含了“数量相等原则”——一个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上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因此,后来的分配正义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流派,一派主张“比值相等原则”,如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在《工人关于工资不公平的内心冲突同其生产率的关系》等书中提出的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在国内,徐梦秋先生于《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一文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另一派则主张“数量相等原则”,平均主义者、强调结果平等者以及我国历史上的“大同”、“均贫富、等贵贱”等思想,可以归入此类。
二、公平的内涵
什么叫公平或正义?几乎每一个人都可以给出自己的见解或认识。那么,从人们对公平或正义千差万别的理解中,我们是否可以归纳出某种具有一致性的本源特征呢?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与“私”相对,“私”即“个人”,“公”即“众人、大家、公众”。“平”最早是指“平均”、“平分”,是一个点的概念,后来才逐渐发展成“(水平)线”或“(水平)面”的概念。理论上,“平”是指直线或平面与水平面平行或夹角为零的状态。但是,作为指导人们实践的行为准则不能只是理论上的抽象概念,而必须有具体的参照物。于是,人们根据理论上平的定义制定出平的标准,如“库平”、“漕平”等,供人们进行交易时遵照执行。因此,公平的第一层含义是:大家一致公认的、符合自然法的平的标准。在这里,公平既包含了格老秀斯有关“效法自然”的制度伦理理论内容,也包含了卢梭关于“充分反映人民公意”的制度正义理论内容。
有了公平的制度和标准之后,如果人们不遵照执行这一制度和标准,那么,再好的制度和标准也不会有任何意义。因此,公平的第二层含义是:正义。“正”有“恰好”、“刚刚”之意;“义”通“宜”,指行为与标准相符。如《中庸》:“义者宜也。”韩愈《原道》:“行而宜之之谓义。”因此,“正义”就是“刚刚好为宜”,即待人处事的方式方法要与公认的制度标准等行为准则相符或一致为宜。
随着人类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生活的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丰富,需要公平对待的事物也不再局限于食物和有限财富的分配,而是扩大到参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机会、荣誉等更广泛的领域。这时,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协调个人之间利益关系时,只做到“平”还不够,还必须做到“正”。如是,人们对公平标准和制度以及行为正义的理解进一步由平面概念——“公平”,进而发展到空间概念——“公正”。在这里,“正”即“正中”,理论上是指:直线在(水)平面的中心位置与(水)平面垂直的状态。居中未必正,正未必中,唯有“正”且“中”才是大家一致认同和接受的“正”的标准。显然,“正”的标准比“平”的标准更精确、更严密、更科学。于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正”标准逐渐取代了“平”标准而成为指导人类实践的行为准则。至此,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由点概念到线(或面)概念、再到空间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与人类认识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是完全一致的。
有了公平的标准和制度,人们也都有按照该标准和制度行事(即正义)的美好意愿,社会是否就会成为柏拉图的理想国家了呢?事实上,由于人们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因而对各种社会问题和利益矛盾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人与人之间围绕各种利益的争论和纠纷也就不会停止。于是,需要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充当调解人和仲裁者的角色。对调解人和仲裁者的行为要求和约束,就是公平的第三层含义:即平等。作为一种原则和信念,平等首先是指各个社会成员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次是指平等地对待条件相同或相等的人,如机会均等。
总之,公平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包含了公 正(公平)、正义与平等三方面行为准则的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也正是人们通常把“公平”、“公正”、“正义”和“平等”等概念混合使用的主要原因。罗尔斯“公平即正义”的观点就是典型。
三、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
绝对公平,即公平的绝对性。绝对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平的内容和形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二是指生产力高度发达条件下人类全面发展和绝对自由的社会状态,即:人类不仅摆脱了劳动的桎梏,而且摆脱了自然力的束缚,人类任何形式的物质需求都可以在瞬间得到满足,生产劳动不再是人类谋生的必要手段,而成为一种享受。简言之,绝对公平就是:全面发展,快乐劳动,按需生产。
相对公平,即公平的相对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所选择的公平内容和形式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全的,因而是相对的。公平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公平的标准和行为准则本身体现公意的程度不同。卢梭认为:正义的制度和法律,必须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公意。但是,由于公平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人,有时甚至是同一阶级或阶层内部的不同成员,对于法律制度或行为规则的看法和认识各不相同。因此,很少有一项制度或法律会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可和接受,而只能是相对多数人的意志体现。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那样:有人认为公平就是平等、就是平均;另有人则认为公平就是不平等;公平或不公平本身与平等或不平等之间并非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人们对公平和平等的看法在涉及物时,是很容易达成一致的,都主张应该平等,但涉及人时,却有着巨大的分歧。”
第二,公平的内容和形式总是与人类及人类社会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认识水平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弱肉强食”或“弱者不得食”的自然法则,被认为是公平的;在人类社会初期食物十分匮乏的情况下,为维持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延续,实行简单的平均分配原则,也被认为是公平的;在生产力相对发达而又不十分发达、劳动成为人类谋生的唯一手段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更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因而也是公平的。但是,无论是按强力(强势)或按人口平均分配,还是按劳动分配社会产品(食物),其公平性都是相对的。在人类个体在能力、素质和需要等方面的差异尚未彻底消除之前,即使实行绝对的平均分配,或“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都不能导致绝对公平的结果。
四、按劳分配原则下公平的基本要求和实现机制
自1993年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区域发展不平衡加剧、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矛盾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的形势,对收入分配原则适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然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围绕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也愈演愈烈,甚至超出了理论探讨的范围而演变成情绪性的宣泄。因此,加强公平理论系统研究,不仅有利于消除理论上的争论、实践上的困惑和公众的疑问,而且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公平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特定历史发展阶段所追求的公平都是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的统一。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及其结果所引起的困惑与纷争,与其说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不如说是在选择“比值相等原则”还是“数量相等原则”时的犹豫所造成的。现阶段,政府作为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保证者。在切实保障公民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按照“满足多数、保护少数”的要求,选择按劳分配标准下的“比例相等原则”与保障基本需求前提下的“数量相等原则”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首先,坚持按劳分配制度下的比例相等原则,就是要确立劳动为一切收入的唯一合法来源,并确保每个劳动者的活劳动付出(而非劳动时间)与其所得之间的比例相等。为此:一要坚决反对企业和行业垄断,坚决打击或取缔各种违法收入,鼓励自由竞争,在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效率增长的过程中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二要鼓励投资和创业,在平等对待条件相同的人(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实现充分就业;三要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合理调节非劳动收入(如遗产继承、赠与所得、彩票等偶然性收入)。只有同时做到了这三点,按劳分配原则才能得到全面落实,主要由劳动收入转化而来的生产要素按贡献(或相同比例)获取投资收益才具有公平性和合法性。
其次,坚持保障基本需求前提下的数量相等原则,就是要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人类生命体是人类劳动能力(体力和脑力以及与脑力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是实现人类美好生活愿望、实现绝对公平最根本的物质手段和物质条件,同时还是构成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切实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和生命权,既是保护和提高人类包括劳动积极性在内的劳动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繁荣的需要。因此,政府必须平等地为每一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健康提供数量和质量大体相等的基本生活资料和基本医疗保障。
此外,人类个体之间的差别是结果不公平的客观物质基础。现阶段,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差别主要是脑力以及与脑力有关的素质方面的差别,而不是体力方面的差别,教育与生活资料的数量与质量,反过来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差别。因此,为实现由相对公平向绝对公平的推进,政府必须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在全体公民中实行平等教育,为实现起点公平进而迈向结果公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确保上述公平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必须建立起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这套体制和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自由与民主。自由与民主的本质内容,用通俗语言可以表述为: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想法和意见,并严格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的公共决策。其详细内容,本人将在相关课题中做进一步的论述,在此,恕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