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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精准扶贫;正义性价值
中图分类号:F1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9)05-0083-05
“精准扶贫”的治理理念和模式是习近平2013年在湖南考察时首先提出的,作为传统治贫减贫方式的继承和创新,“精准扶贫”治理通过贯穿始终的“精准”的差异化实践安排而旨在推动特定区域和特定对象的全面脱贫,依托于此,贫困人群能够相应地逐渐摆脱环境与条件的限制,分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成果,完善自身的社会权利,从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如果将“精准扶贫”治理置于正义观的价值视域中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探究其具有的丰富价值指向。这样做不仅能够明晰其在当下发展阶段和特定时期的时代意义,明确其正义的价值指向,而且也能够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我国扶贫治理的实践发展路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在扶贫治理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过去一些“粗放”式的扶贫治理模式的弊端如指向性不够强、帮扶效果弱等问题开始凸显。而“精准扶贫”治理恰是针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致力于共同富裕的关键,作为传统治理模式的继承和发展,“精准性”始终贯穿在扶贫治理开发的整个环节中,从而使其具有了全新的时代色彩和内涵。
要准确把握“精准扶贫”的价值内涵,使其能够回归到其本源的理论和实践逻辑,不仅扶贫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社会、个体及其关系问题不可避免,如何处理贫困治理过程中的自由与平等、差异与公正的关系问题也成为关键。要把握这些问题,就涉及对“精准扶贫”在正义领域所凸显的价值指向进行探讨,分析其正义性的价值内涵,并以此为基础拓展其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现实作用。
公平正义作为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进步的根本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和探讨的重点,但无论人们怎样去探究公平正义问题,首先都要拥有一个基本的评判标准——关于正义的基本理念,这样才能作出基本的判断。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人们对于正义的探究依托于对正义理念的理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于正义理念的理解和把握也是不同的。在古代和近代的社会发展中,对于绝对、普遍的正义理念的追求曾占据主导地位,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将绝对的正义理念作为模板,以此作为社会现实生活的评判依据。然而,在现当代社会,由于普遍的正义的理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文化和历史差异的冲击,使得人们开始确信在多元的背景之下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普遍永恒的正义理念,对于公平正义的相对性解读和把握开始占据优势,但与此同时,这种相对主义的解决方式也会使人们逐渐丧失对社会问题和历史问题的批判能力。
而马克思对于正义的探究以及把握的方式则与此不同,植根于对人的本质的探究和理解,马克思分析并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和制度的非正义性,而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分析和批判,使其对正义的阐释和把握内在地包含着普遍性的价值指向和追求。在马克思看来,正是依托于物质生产活动——劳动,人的本质即那种实在的自由才能在人的现实和感性的活动中实现。也正因如此,正是劳动本身造就了人,使其在本质上成为自由的存在物。不同于以前思辨的正義理念和正义观的方式,马克思对于人的自由存在物的本质的把握和探究首先是依托于物质生产活动即劳动的,物质生产活动成为确认人的本质的根基,这就为正义的价值指向提供了牢固的源头与依靠。[1](P123-124)
正是依托于感性的现实的活动,人作为自由的存在物的本质才能被真正确认。而这种现实的感性的活动,即物质生产活动,又是随当下现实的、具体的条件、环境和情况展开的,是历史地展开的。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的本质即作为自由的存在物在感性和现实活动中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就是说,要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存在物的本质是一个过程,一个逐渐展开、逐步实现的历史发展过程,人的本质的发展和完善的不同程度会随着自身物质生产活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马克思并不是以抽象的先验主体为出发点去探求正义的价值依据问题,而是依托于人作为自由存在物的本质的逐步展开和实现的实践过程,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价值评判层面上的根本依据和基点。而通过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角来把握“精准扶贫”治理,其基本的逻辑结构和价值指向也随之更为清晰地显示出来:通过“精准扶贫”治理提升贫困人群的关系和自身能力,使其能够得到较为全面、普遍的发展,使社会成员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逐步达到平等,逐步获得实质性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各项社会权利,共享社会成果,推动实质性正义社会的实现。
因此,“精准扶贫”治理不是单纯地逐步消除物质条件和环境的贫困,而是逐步提升帮扶对象实质性自由能力的重要手段与途径。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精准扶贫”治理,本质上就是人作为自由的存在物的本质在当下社会发展阶段的展开,依托于现实的物质生产条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提升帮扶对象个体能力的全面性和普遍性,从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实质正义的性质和特征。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下,“精准扶贫”治理能够显示出其在经济、政治、价值层面上的正义性指向。
(一)“精准扶贫”治理,首先是作为重要的调节方式使社会资源被更为合理地使用和配置,致力于分配正义,体现出经济发展层面的正义性
“精准扶贫”治理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逐步纠正消除不公正现象以进一步推进分配正义,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被社会成员平等地触及和分享。因此,我们不仅要充分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通过深化市场化改革来逐步实现国富民强的基本战略目标,而且还要自觉地调整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对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节。而作为其中重要的调节途径和手段,“精准扶贫”治理能够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创新贫困治理方式,合理地限制贫富差别,使社会资源和物质财富的分配更加合理,从而使公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使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建设的发展成果。 目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贫困问题也是“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的具体体现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精准扶贫”治理不仅是能够进一步消减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统筹区域协调、实现共同富裕的治理理念,也是关系着我国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场攻坚实践。
(二)“精准扶贫”治理,能够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从而体现出其政治层面进步和完善的正义性
作为以人类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国家,人的实质性自由与平等是衡量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尺度。这就决定了我们要依托于宪法和法律,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和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各项政治层面的权利以及各种社会层面的权利等,这是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重要依托方式和手段。“精准扶贫”治理恰恰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提高和普及需要帮扶的特定地区和特定人群在养老、医疗和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社会权利,以及诸如社会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各项政治层面的权利,从而能够改善因为受到地区、户籍、身份等各种因素与环境影响、限制而导致的各种权利缺失和不完善的贫困人群的地位和现状,改变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在基本权利方面的差异,使其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政治方面的权利以及社会方面的权利。
(三)“精准扶贫”治理,能够促使社会成员的个体能力和关系得到普遍发展,为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基础和条件,体现出价值取向层面的正义性
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的内涵,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极大丰富,更包含精神层面的价值追寻。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个体能力和个体关系的普遍发展和全面进步是以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共同发展与完善作为价值遵循的。在当下的社会发展时期,“精准扶贫”治理正是将个体能力的普遍发展与全面提升作为价值目标,一方面,在物质层面上使特定群体和特定地区有所累积和进步,丰富其物质生活,提高其财产收入;另一方面,“精准扶贫”治理也充分考虑到人在精神层面的发展需要和个体各项权利的健全和完善。通过“精准扶贫”治理,使贫困人群逐步拥有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物质财富和充足的自由时间,使其能够进一步丰富自身的社会关系,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优化交往方式,从而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及生活。充分的社会发展关系和条件以及充分的物质生产条件,会为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空间,社会成员的各种合理需求在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其能力也会随之得到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和社会发展程度也会相应得到提高。
这样看来,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我们能够回归到“精准扶贫”治理的理论源头和实践逻辑,在正义性的价值关怀下推进我国的减贫扶贫治理,以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从这个层面来看,“精准扶贫”治理既是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又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实践推进。
如前所述,将人的自由存在物的本质的实践发展过程作为价值评判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是实践的正义观,它反对不合理的分配,主张维护、保障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维护劳动者的价值和尊严,致力于最终能够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和人类解放。我们可以依托于此构建出“精准扶贫”治理的正义性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其现实路径。
(一)推进“精准扶贫”治理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但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换言之,正义的最终实现——从形式上正义的实现到实质性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一个伴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过程。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发展为中心,把“蛋糕”做大,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形态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阶段,只有使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才能最终使物质生产成为“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马克思语),才能夯实“精准扶贫”的物质基础和实践基础,为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创造充分条件。而只有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将做大的“蛋糕”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当然是通过凸显分配正义的分配方式,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最广大社会成员的根本权利和利益,因为如果仅仅依靠市场原则和资本逻辑,结果必然会进一步拉大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
因此,作为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的社会资源再分配与调节的途径和方式,“精准扶贫”治理不可或缺,它是现阶段我国推进和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在“精准扶贫”实践的推进过程中,法律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这是扶贫工作长期化、规范化的最有力保障。[2](P86-88)
首先,要克服在推进“精准扶贫”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诸如贫困人群的数量虚报作假、识别贫困人口的途径方式过于简单以致不准确、帮扶过程中专项资金的使用非全程透明等,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扶贫治贫的相关法律法规,让“精准扶贫”治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都有法理的依据,都能够具有法律和制度保障,这是实现最广大社会成员福祉的关键环节。其次,要利用法律和制度对各种体制运行中的漏洞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努力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谋求实质性的平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社会成员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第三,为了强化法律和制度对减贫治理的保障作用,發挥其框架功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绳,防止特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能够切实地转化为实质性的平等。同时,还要注重实现社会平等的顶层设计,加强推进社会平等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以逐步消除当前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保障人民尤其是贫困地区人民的基本权利。 (二)进一步推进参与“精准扶贫”治理的各种社会力量发挥合力作用
要实现共同富裕,使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需要在当下社会阶段营造出更为充分和完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要实现实质性的正义,就要为全面发展的社会成员创造充分的条件,尤其是针对发展和权利有所缺失的贫困人群和贫困地区来说,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环境,首先意味着社会中的各股力量能够相对一致地为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处于劣势的贫困对象提供使其获得社会资源再次分配的机会,以及使其社会关系和能力能够得到普遍全面发展的机会。而“精准扶贫”治理恰恰是通过在实践层面上聚合不同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协调各种社会资源,使之形成价值指向一致的力量,“精准”地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个体所面临的差异性问题,使之获得社会资源的调节和再分配,获得有针对性的帮扶,从而提升其自身能力,改变其社会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聚合力量越大,聚合指向越一致,贫困主体能够相应获得的针对性帮扶力度就会越大。习近平就曾多次强调聚集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贫困治理的重要作用。因此,“精准扶贫”治理在实践层面上的建设和推进,一方面,需要组织协调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的参与、协作;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提升整合、统筹社会资源以进行再分配的能力,如何更加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仍是治理实践过程的重点。[3](P221)
首先,在价值导向层面,要继续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最大公约数”,发挥其感召力和凝聚力,使“精准扶贫”治理的正义性价值理念依托制度建设和行为规则的完善为更多社会成员所认知并相应地转化为情感认同,动员更多力量广泛参与到贫困治理中来。其次,要继续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核心作用和引领作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状况的方针政策,推动完善其政策环境,从而实现其与有效社会资源的对接与联合。第三,要广泛动员包括企业与各种社会组织机构在内的社会力量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参与贫困治理。
(三)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帮扶对象自身的调节、适应与发展能力
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精准扶贫”治理不仅是通达实质性正义社会的实践路径,同时也是提高贫困个体能力以推动其全面发展的价值归依。从这个层面上看,“精准扶贫”治理绝不是主动给予与被动接受的单向资源的输入配置措施,而是致力于通过激发贫困人群的能动性与主体性,提升其个体能力,实现其全面发展,进而与社会其他成员和其他力量联动的双向性举措。因此,我们在推进“精准扶贫”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授人以鱼”——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提供专项的物质资源和资金,使其摆脱物质上的贫困,同时更要“授人以渔”——使贫困人群和贫困地区能够打开自身的意识和思路,立足自身谋求发展,决不能忽视贫困群体自身的能力提升和主体性的完善。[4](P7-8)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转变贫困人群的劳动和生产观念,使其逐渐能够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能够通过自身能力争取到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机会,从而逐步摆脱消极因素和周边环境对自身发展的限制和制约,这是推动贫困治理见成效的关键。
而对于进一步提升贫困对象的能力,我们可以着重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转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特定的“被动思维”“习惯思维”以及“等待思维”,提升贫困人群自身发展、变化和改善的能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其正向价值,并依托制度建设以及政策和社会环境的完善使其价值追求逐步外化为自觉的实践活动。当然,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引导和帮扶,从而使其最终达到“想”与“做”的统一。第二,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治理的针对性帮扶和差异化措施,使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最终能够依托自身的差异情况和独特的条件,探究并挖掘自身及所在地区“隐性”的各种可能条件,在扶贫治理的整个环节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环境、条件和状况的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群,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进一步提升整个治理环节和程序的针对性与准确性。
“精准扶贫”治理在发展理念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价值导向:依托社会環境和条件的发展完善以及法律和制度的逐步健全,贫困地区的社会成员最终能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社会层面的权利和政治层面的权利。而在实践推进层面上,“精准扶贫”治理又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具体举措:通过社会资源有针对性的再分配,提升贫困人群的主体能动性,最终促使个体能够全面自由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精准扶贫”治理能够凸显出其在经济、政治、价值指向等方面的正义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两个确保”(2020年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的目标背景下,“精准扶贫”治理成为推进社会实质性公平正义的现实路径。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 版社,2017.
[4] 习近平.摆脱贫困[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
Research on the Justice Value of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justice of marxism
YOU Peng-xuan
(School of Marxism,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
Abstract:Since Xi Jinping,the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in 2013,the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governa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for us to promot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The role is essential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justice. Whether i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proces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r the degree of regional development,the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governance has a value base of justice. If we place i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rxist view of justice,we can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economic justice,political justice,and value justice. Advancing the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governance and promoting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people must be guided by Marx’s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and based on this,further improve the realistic approach of the just value system.
Key Words:justice;marxism;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中图分类号:F1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9)05-0083-05
“精准扶贫”的治理理念和模式是习近平2013年在湖南考察时首先提出的,作为传统治贫减贫方式的继承和创新,“精准扶贫”治理通过贯穿始终的“精准”的差异化实践安排而旨在推动特定区域和特定对象的全面脱贫,依托于此,贫困人群能够相应地逐渐摆脱环境与条件的限制,分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成果,完善自身的社会权利,从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如果将“精准扶贫”治理置于正义观的价值视域中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探究其具有的丰富价值指向。这样做不仅能够明晰其在当下发展阶段和特定时期的时代意义,明确其正义的价值指向,而且也能够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我国扶贫治理的实践发展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在扶贫治理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过去一些“粗放”式的扶贫治理模式的弊端如指向性不够强、帮扶效果弱等问题开始凸显。而“精准扶贫”治理恰是针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致力于共同富裕的关键,作为传统治理模式的继承和发展,“精准性”始终贯穿在扶贫治理开发的整个环节中,从而使其具有了全新的时代色彩和内涵。
要准确把握“精准扶贫”的价值内涵,使其能够回归到其本源的理论和实践逻辑,不仅扶贫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社会、个体及其关系问题不可避免,如何处理贫困治理过程中的自由与平等、差异与公正的关系问题也成为关键。要把握这些问题,就涉及对“精准扶贫”在正义领域所凸显的价值指向进行探讨,分析其正义性的价值内涵,并以此为基础拓展其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现实作用。
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视域中的“精准扶贫”治理
公平正义作为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进步的根本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和探讨的重点,但无论人们怎样去探究公平正义问题,首先都要拥有一个基本的评判标准——关于正义的基本理念,这样才能作出基本的判断。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人们对于正义的探究依托于对正义理念的理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于正义理念的理解和把握也是不同的。在古代和近代的社会发展中,对于绝对、普遍的正义理念的追求曾占据主导地位,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将绝对的正义理念作为模板,以此作为社会现实生活的评判依据。然而,在现当代社会,由于普遍的正义的理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文化和历史差异的冲击,使得人们开始确信在多元的背景之下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普遍永恒的正义理念,对于公平正义的相对性解读和把握开始占据优势,但与此同时,这种相对主义的解决方式也会使人们逐渐丧失对社会问题和历史问题的批判能力。
而马克思对于正义的探究以及把握的方式则与此不同,植根于对人的本质的探究和理解,马克思分析并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和制度的非正义性,而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分析和批判,使其对正义的阐释和把握内在地包含着普遍性的价值指向和追求。在马克思看来,正是依托于物质生产活动——劳动,人的本质即那种实在的自由才能在人的现实和感性的活动中实现。也正因如此,正是劳动本身造就了人,使其在本质上成为自由的存在物。不同于以前思辨的正義理念和正义观的方式,马克思对于人的自由存在物的本质的把握和探究首先是依托于物质生产活动即劳动的,物质生产活动成为确认人的本质的根基,这就为正义的价值指向提供了牢固的源头与依靠。[1](P123-124)
正是依托于感性的现实的活动,人作为自由的存在物的本质才能被真正确认。而这种现实的感性的活动,即物质生产活动,又是随当下现实的、具体的条件、环境和情况展开的,是历史地展开的。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的本质即作为自由的存在物在感性和现实活动中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就是说,要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存在物的本质是一个过程,一个逐渐展开、逐步实现的历史发展过程,人的本质的发展和完善的不同程度会随着自身物质生产活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马克思并不是以抽象的先验主体为出发点去探求正义的价值依据问题,而是依托于人作为自由存在物的本质的逐步展开和实现的实践过程,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价值评判层面上的根本依据和基点。而通过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角来把握“精准扶贫”治理,其基本的逻辑结构和价值指向也随之更为清晰地显示出来:通过“精准扶贫”治理提升贫困人群的关系和自身能力,使其能够得到较为全面、普遍的发展,使社会成员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逐步达到平等,逐步获得实质性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各项社会权利,共享社会成果,推动实质性正义社会的实现。
因此,“精准扶贫”治理不是单纯地逐步消除物质条件和环境的贫困,而是逐步提升帮扶对象实质性自由能力的重要手段与途径。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精准扶贫”治理,本质上就是人作为自由的存在物的本质在当下社会发展阶段的展开,依托于现实的物质生产条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提升帮扶对象个体能力的全面性和普遍性,从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实质正义的性质和特征。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下,“精准扶贫”治理能够显示出其在经济、政治、价值层面上的正义性指向。
(一)“精准扶贫”治理,首先是作为重要的调节方式使社会资源被更为合理地使用和配置,致力于分配正义,体现出经济发展层面的正义性
“精准扶贫”治理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逐步纠正消除不公正现象以进一步推进分配正义,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被社会成员平等地触及和分享。因此,我们不仅要充分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通过深化市场化改革来逐步实现国富民强的基本战略目标,而且还要自觉地调整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对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节。而作为其中重要的调节途径和手段,“精准扶贫”治理能够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创新贫困治理方式,合理地限制贫富差别,使社会资源和物质财富的分配更加合理,从而使公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使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建设的发展成果。 目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贫困问题也是“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的具体体现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精准扶贫”治理不仅是能够进一步消减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统筹区域协调、实现共同富裕的治理理念,也是关系着我国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场攻坚实践。
(二)“精准扶贫”治理,能够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从而体现出其政治层面进步和完善的正义性
作为以人类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国家,人的实质性自由与平等是衡量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尺度。这就决定了我们要依托于宪法和法律,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和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各项政治层面的权利以及各种社会层面的权利等,这是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重要依托方式和手段。“精准扶贫”治理恰恰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提高和普及需要帮扶的特定地区和特定人群在养老、医疗和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社会权利,以及诸如社会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各项政治层面的权利,从而能够改善因为受到地区、户籍、身份等各种因素与环境影响、限制而导致的各种权利缺失和不完善的贫困人群的地位和现状,改变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在基本权利方面的差异,使其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政治方面的权利以及社会方面的权利。
(三)“精准扶贫”治理,能够促使社会成员的个体能力和关系得到普遍发展,为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基础和条件,体现出价值取向层面的正义性
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的内涵,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极大丰富,更包含精神层面的价值追寻。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个体能力和个体关系的普遍发展和全面进步是以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共同发展与完善作为价值遵循的。在当下的社会发展时期,“精准扶贫”治理正是将个体能力的普遍发展与全面提升作为价值目标,一方面,在物质层面上使特定群体和特定地区有所累积和进步,丰富其物质生活,提高其财产收入;另一方面,“精准扶贫”治理也充分考虑到人在精神层面的发展需要和个体各项权利的健全和完善。通过“精准扶贫”治理,使贫困人群逐步拥有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物质财富和充足的自由时间,使其能够进一步丰富自身的社会关系,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优化交往方式,从而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及生活。充分的社会发展关系和条件以及充分的物质生产条件,会为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空间,社会成员的各种合理需求在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其能力也会随之得到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和社会发展程度也会相应得到提高。
这样看来,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我们能够回归到“精准扶贫”治理的理论源头和实践逻辑,在正义性的价值关怀下推进我国的减贫扶贫治理,以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从这个层面来看,“精准扶贫”治理既是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又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实践推进。
三、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视域下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治理的现实路径
如前所述,将人的自由存在物的本质的实践发展过程作为价值评判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是实践的正义观,它反对不合理的分配,主张维护、保障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维护劳动者的价值和尊严,致力于最终能够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和人类解放。我们可以依托于此构建出“精准扶贫”治理的正义性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其现实路径。
(一)推进“精准扶贫”治理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但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换言之,正义的最终实现——从形式上正义的实现到实质性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一个伴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过程。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发展为中心,把“蛋糕”做大,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形态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阶段,只有使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才能最终使物质生产成为“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马克思语),才能夯实“精准扶贫”的物质基础和实践基础,为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创造充分条件。而只有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将做大的“蛋糕”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当然是通过凸显分配正义的分配方式,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最广大社会成员的根本权利和利益,因为如果仅仅依靠市场原则和资本逻辑,结果必然会进一步拉大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
因此,作为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的社会资源再分配与调节的途径和方式,“精准扶贫”治理不可或缺,它是现阶段我国推进和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在“精准扶贫”实践的推进过程中,法律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这是扶贫工作长期化、规范化的最有力保障。[2](P86-88)
首先,要克服在推进“精准扶贫”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诸如贫困人群的数量虚报作假、识别贫困人口的途径方式过于简单以致不准确、帮扶过程中专项资金的使用非全程透明等,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扶贫治贫的相关法律法规,让“精准扶贫”治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都有法理的依据,都能够具有法律和制度保障,这是实现最广大社会成员福祉的关键环节。其次,要利用法律和制度对各种体制运行中的漏洞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努力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谋求实质性的平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社会成员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第三,为了强化法律和制度对减贫治理的保障作用,發挥其框架功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绳,防止特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能够切实地转化为实质性的平等。同时,还要注重实现社会平等的顶层设计,加强推进社会平等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以逐步消除当前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保障人民尤其是贫困地区人民的基本权利。 (二)进一步推进参与“精准扶贫”治理的各种社会力量发挥合力作用
要实现共同富裕,使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需要在当下社会阶段营造出更为充分和完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要实现实质性的正义,就要为全面发展的社会成员创造充分的条件,尤其是针对发展和权利有所缺失的贫困人群和贫困地区来说,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环境,首先意味着社会中的各股力量能够相对一致地为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处于劣势的贫困对象提供使其获得社会资源再次分配的机会,以及使其社会关系和能力能够得到普遍全面发展的机会。而“精准扶贫”治理恰恰是通过在实践层面上聚合不同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协调各种社会资源,使之形成价值指向一致的力量,“精准”地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个体所面临的差异性问题,使之获得社会资源的调节和再分配,获得有针对性的帮扶,从而提升其自身能力,改变其社会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聚合力量越大,聚合指向越一致,贫困主体能够相应获得的针对性帮扶力度就会越大。习近平就曾多次强调聚集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贫困治理的重要作用。因此,“精准扶贫”治理在实践层面上的建设和推进,一方面,需要组织协调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的参与、协作;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提升整合、统筹社会资源以进行再分配的能力,如何更加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仍是治理实践过程的重点。[3](P221)
首先,在价值导向层面,要继续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最大公约数”,发挥其感召力和凝聚力,使“精准扶贫”治理的正义性价值理念依托制度建设和行为规则的完善为更多社会成员所认知并相应地转化为情感认同,动员更多力量广泛参与到贫困治理中来。其次,要继续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核心作用和引领作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状况的方针政策,推动完善其政策环境,从而实现其与有效社会资源的对接与联合。第三,要广泛动员包括企业与各种社会组织机构在内的社会力量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参与贫困治理。
(三)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帮扶对象自身的调节、适应与发展能力
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精准扶贫”治理不仅是通达实质性正义社会的实践路径,同时也是提高贫困个体能力以推动其全面发展的价值归依。从这个层面上看,“精准扶贫”治理绝不是主动给予与被动接受的单向资源的输入配置措施,而是致力于通过激发贫困人群的能动性与主体性,提升其个体能力,实现其全面发展,进而与社会其他成员和其他力量联动的双向性举措。因此,我们在推进“精准扶贫”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授人以鱼”——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提供专项的物质资源和资金,使其摆脱物质上的贫困,同时更要“授人以渔”——使贫困人群和贫困地区能够打开自身的意识和思路,立足自身谋求发展,决不能忽视贫困群体自身的能力提升和主体性的完善。[4](P7-8)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转变贫困人群的劳动和生产观念,使其逐渐能够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能够通过自身能力争取到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机会,从而逐步摆脱消极因素和周边环境对自身发展的限制和制约,这是推动贫困治理见成效的关键。
而对于进一步提升贫困对象的能力,我们可以着重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转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特定的“被动思维”“习惯思维”以及“等待思维”,提升贫困人群自身发展、变化和改善的能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其正向价值,并依托制度建设以及政策和社会环境的完善使其价值追求逐步外化为自觉的实践活动。当然,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引导和帮扶,从而使其最终达到“想”与“做”的统一。第二,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治理的针对性帮扶和差异化措施,使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最终能够依托自身的差异情况和独特的条件,探究并挖掘自身及所在地区“隐性”的各种可能条件,在扶贫治理的整个环节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环境、条件和状况的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群,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进一步提升整个治理环节和程序的针对性与准确性。
四、结 语
“精准扶贫”治理在发展理念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价值导向:依托社会環境和条件的发展完善以及法律和制度的逐步健全,贫困地区的社会成员最终能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社会层面的权利和政治层面的权利。而在实践推进层面上,“精准扶贫”治理又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具体举措:通过社会资源有针对性的再分配,提升贫困人群的主体能动性,最终促使个体能够全面自由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域中,“精准扶贫”治理能够凸显出其在经济、政治、价值指向等方面的正义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两个确保”(2020年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的目标背景下,“精准扶贫”治理成为推进社会实质性公平正义的现实路径。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 版社,2017.
[4] 习近平.摆脱贫困[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
Research on the Justice Value of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justice of marxism
YOU Peng-xuan
(School of Marxism,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
Abstract:Since Xi Jinping,the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in 2013,the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governa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for us to promot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The role is essential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justice. Whether i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proces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r the degree of regional development,the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governance has a value base of justice. If we place i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rxist view of justice,we can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economic justice,political justice,and value justice. Advancing the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governance and promoting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people must be guided by Marx’s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and based on this,further improve the realistic approach of the just value system.
Key Words:justice;marxism;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