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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制度理性是理性在政治制度中的表现,即制度在制定和运转过程中的合理性,分为制度实质合理性和制度形式合理性。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根据一定的逻辑规范,而制度理性则正是用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为制度建设提供了价值规范和实践规范。在制度建设新时期,探索从实现制度价值规范和制度实践规范来促进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制度理性;制度建设;实践规范;价值规范
中图分类号:C26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代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阶段“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1][]由此可以看出制度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难舍难分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离不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制度理性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规范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性的含义探析
政治生活离不开制度建设,对于制度在学术界有很多看法,如诺斯、张五常等经济学家都对制度有不同理解,诺斯从制度的经济功能来描述制度,认为制度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关于合作与竞争的经济秩序,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张五常认为在经济学研究中往往忽视产权、价格、合约的作用,产权、价格、合约的安排会影响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等,而这种安排就是制度。社会学中的制度分析则是将制度研究与社会学结合起来,陈颐认为,“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创造出来的决定人们行为的文化现象”,制度除了包括法律规章等形态外,还包括习惯、道德、风俗等在内的非法律规章形态的规范[2][]。政治学中,政治制度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詹姆斯·G·马奇、约翰·P·奥尔森认为:“政治制度是相互关联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依据角色和情境间的彼此关系,这些制度规定了哪些行为是适当的。”认为制度具有一致性和自主性,并不全是被动地适应环境[3][]。里普森认为:“所谓制度,就是在群体满足公共需求的重复性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程序化的行为模式的产物。”[[]4]总结而言,制度就是要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所有参与主体共同遵循的行动规范或章程规则,是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生活的规范。
理性一词渊源已久,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到文艺复兴直至今日有了很大的发展,如今已经在哲学、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领域得到深入的研究。总结起来大概有三种理论,第一是社会共同体本位的理性理论,它多是看重集体意识,如柏拉图的理想国、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再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等,侧重于道德或制度理想主义;第二是以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理性理论,这种理性是基于个人的利益、自由和幸福,表现为个人在社会行动中基于个人利益的理性,主要在经济学领域,如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第三是理性人与理性社会理论,主要是马克思·韦伯的理性理论,他是把理性从个人过度到社会共同体的第一人,即理性研究从个人理性研究发展过度到了社会理性、共同体理性研究。制度理性也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按照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化理论,他把理性看作是人的社会行动、社会结构和秩序以及社会制度中的合理性,并把这种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又称工具理性)和实质合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又称价值理性),形式合理性“将被用来指称在技术上可能的、并被实际应用的量化计算或者核算的程度”“实质合理性则是指按照某种(过去、现在或潜在的)终极价值观的标准”来衡量所做事情的程度[5][]。那么制度理性就是理性在社会制度中的表现,即制度在制定和运转过程中的合理性。按照韦伯的分类,制度理性也分为制度形式合理性和制度实质合理性。制度形式合理性是指制度的设计、运行等科学化、合理化,是“硬件”设计、执行的合理性,是一种实践规范;制度实质合理性是在文化道德、法律精神和制度目标等方面追求最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是“软件”内容的合理性,是一种价值理念取向。制度理性特有的基本属性,即:价值导向性,制度理性会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对于制度建设提供价值导向,使制度设计和执行走向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方向;现实性,制度理性使制度设计和执行立足于现实的国情、民情,不能是虚幻的海市蜃楼;可行性,即制度设计不能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确定性,是相对于人性而言的,避免感性和情绪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弥补人性的缺陷和不足。
二、制度理性是制度建设的逻辑规范
人是社会动物,人与社会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而制度正式连接人与社会的纽带,通过完善的制度,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把制度建设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使得制度建设成为一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国制度安排整体来看比较发达和健全,但还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制度理性则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为中国特色的制度建设提供了逻辑规范,即实践规范和价值规范,对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就制度形式合理性而言,制度理性为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规范。首先、制度理性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提供实践规范,一方面要保证制度的现实性,即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国情民情,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要保证制度的可行性,即制度在本国的此情此景可以执行,且是对于国家、社会、人民有利的执行。其次,制度理性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提供实践规范,要避免感性和情绪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和制定者自私自利的偏好,保证制度制定过程中的科学合理。最后,制度理性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提供实践规范,制度重要的是制度落实和制度实施。但如果在制度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偏向了利于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或被非正式规则或潜规则所代替或甚至制度根本未被实施[6][],那么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这就需要制度理性从工具理性方面来进行规范,保证制度落实和实施。 (二)就制度实质合理性而言,制度理性为制度建设提供价值规范。制度建设最根本的前提是制度必须符合人们或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如果连最根本的价值取向都不会符合,那么制度便从源头上远离了合理性,会直接导致政治反对甚至政治动乱。价值理性就为制度提供价值导向,保证制度建设的合理性。制度设计要以一定的价值为追求目标,这种价值不仅包括、公平、正义等一系列稍具普世意义的价值,还包括在我国五千年历史中形成的我们自己的价值观。首先,制度建设要保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如今现代化的治理是具有公正性的治理,但目前转型期我国的一些制度安排仍表现出了制度非公正性,例如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从而导致的机会不均等、行政权力干预资源配置、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等,这都需要制度理性的价值规范来调节。其次,制度建设要符合我国特有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一方面,自古以来我国就有这“以人为本”的的价值取向,并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贯穿始终;另一方面,我国一直以来在我国本土的经济、社会、文化的熏陶下形成了我国人民自己的制度观,这种制度观有好的一方面,也有不利的一方面,这就需要制度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人民制度观的有点,摒弃和纠正我国人民制度观的缺点,培育健康合理的制度文化。
(三)就制度理性的中介作用而言,制度理性是妥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统一体的一剂良药,是制度建设的保障。人也是理性的人,虽然赫伯特·西蒙认为人只是具有“有限的理性”,但并没有完全否定人的理性,而个人理性只有在合理的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社会中才是有效的。制度理性通过调节二者关系保证了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有效性[7][]。从而利于促进人的进步和全面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实现制度理性推进制度建设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完善的制度建设做保障,而制度理性作为制度建设的逻辑规范正是制度完善中有力地保证。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获得和实现制度理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实现制度形式合理性,推进制度建设
首先,在制度设计和制定方面,立足我国现实,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在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快速的变革与转型使得公众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不断地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这样严峻的现实条件要求制度不得不随着现时的条件进行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制度非理性往往是权力过大和滥用导致的,由于权力过大或权力滥用,利益掌权者容易在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上偏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使制度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则可以避免权力过大或权力滥用导致的制度非理性问题。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无论是对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的界定还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都离不开法制的建立完善。根本法和一些具体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规定,通过奖惩制度,对社会生活进行合理性的规范,以法治代替人治,为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实现制度实质合理性,推进制度建设
首先,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虽然关于公平正义研究量大庞杂,关于公平正义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但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一方面,发展政治民主来促进制度安排的公正性。政治民主和政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在政治民主充分发展中,人民广泛且有序地参与政治,对政治和制度进行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与形成公正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通过具体制度公正性的建设和实施来推进制度建设的公正性。政治制度的安排和执行最终落实到具体制度的执行和安排上,制度原则是通过具体制度来执行和表现的,保证具体制度的公正性安排可以推进制度建设的公正性。
其次,完善我国人民的制度观,培育制度文化。一方面,完善我国的制度观,突出正式规则,弱化非正式规则,规制潜规则。在非正式规则与政治规则相一致的时候,调整自己的非正式规则,好能与正式规则相适应,并促进正式规则的执行;在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相冲突的时候,放弃自己的非正式规则,按正式规则办事。规制和摒弃潜规则,营造有利于制度实施的环境和条件,避免制度软化和制度实施变形。另一方面,注重人的思想观念的提升,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都要靠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提升来实现,提升人们的理解力和执行力,保证制度理性的实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高人们的制度理解力和执行力则需要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对政治文化进行能动性的培育和发展,努力发展和完善政治思想,加深人们对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并使人们对于现阶段要实行的制度能够充分的理解,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培育公民能力,提高制度执行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2]陈颐.简论以制度为学科对象的社会学[J].社会科学研究,1988(3).
[3][美]马奇,[挪]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M],张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3).
[4][美]里普森:《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M](第10版),中译本,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5]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M],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
[6]卢现祥.寻找一种好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
[7]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0).
关键词:制度理性;制度建设;实践规范;价值规范
中图分类号:C26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代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阶段“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1][]由此可以看出制度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难舍难分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离不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制度理性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规范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性的含义探析
政治生活离不开制度建设,对于制度在学术界有很多看法,如诺斯、张五常等经济学家都对制度有不同理解,诺斯从制度的经济功能来描述制度,认为制度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关于合作与竞争的经济秩序,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张五常认为在经济学研究中往往忽视产权、价格、合约的作用,产权、价格、合约的安排会影响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等,而这种安排就是制度。社会学中的制度分析则是将制度研究与社会学结合起来,陈颐认为,“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创造出来的决定人们行为的文化现象”,制度除了包括法律规章等形态外,还包括习惯、道德、风俗等在内的非法律规章形态的规范[2][]。政治学中,政治制度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詹姆斯·G·马奇、约翰·P·奥尔森认为:“政治制度是相互关联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依据角色和情境间的彼此关系,这些制度规定了哪些行为是适当的。”认为制度具有一致性和自主性,并不全是被动地适应环境[3][]。里普森认为:“所谓制度,就是在群体满足公共需求的重复性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程序化的行为模式的产物。”[[]4]总结而言,制度就是要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所有参与主体共同遵循的行动规范或章程规则,是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生活的规范。
理性一词渊源已久,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到文艺复兴直至今日有了很大的发展,如今已经在哲学、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领域得到深入的研究。总结起来大概有三种理论,第一是社会共同体本位的理性理论,它多是看重集体意识,如柏拉图的理想国、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再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等,侧重于道德或制度理想主义;第二是以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理性理论,这种理性是基于个人的利益、自由和幸福,表现为个人在社会行动中基于个人利益的理性,主要在经济学领域,如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第三是理性人与理性社会理论,主要是马克思·韦伯的理性理论,他是把理性从个人过度到社会共同体的第一人,即理性研究从个人理性研究发展过度到了社会理性、共同体理性研究。制度理性也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按照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化理论,他把理性看作是人的社会行动、社会结构和秩序以及社会制度中的合理性,并把这种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又称工具理性)和实质合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又称价值理性),形式合理性“将被用来指称在技术上可能的、并被实际应用的量化计算或者核算的程度”“实质合理性则是指按照某种(过去、现在或潜在的)终极价值观的标准”来衡量所做事情的程度[5][]。那么制度理性就是理性在社会制度中的表现,即制度在制定和运转过程中的合理性。按照韦伯的分类,制度理性也分为制度形式合理性和制度实质合理性。制度形式合理性是指制度的设计、运行等科学化、合理化,是“硬件”设计、执行的合理性,是一种实践规范;制度实质合理性是在文化道德、法律精神和制度目标等方面追求最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是“软件”内容的合理性,是一种价值理念取向。制度理性特有的基本属性,即:价值导向性,制度理性会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对于制度建设提供价值导向,使制度设计和执行走向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方向;现实性,制度理性使制度设计和执行立足于现实的国情、民情,不能是虚幻的海市蜃楼;可行性,即制度设计不能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确定性,是相对于人性而言的,避免感性和情绪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弥补人性的缺陷和不足。
二、制度理性是制度建设的逻辑规范
人是社会动物,人与社会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而制度正式连接人与社会的纽带,通过完善的制度,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把制度建设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使得制度建设成为一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国制度安排整体来看比较发达和健全,但还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制度理性则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为中国特色的制度建设提供了逻辑规范,即实践规范和价值规范,对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就制度形式合理性而言,制度理性为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规范。首先、制度理性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提供实践规范,一方面要保证制度的现实性,即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国情民情,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要保证制度的可行性,即制度在本国的此情此景可以执行,且是对于国家、社会、人民有利的执行。其次,制度理性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提供实践规范,要避免感性和情绪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和制定者自私自利的偏好,保证制度制定过程中的科学合理。最后,制度理性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提供实践规范,制度重要的是制度落实和制度实施。但如果在制度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偏向了利于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或被非正式规则或潜规则所代替或甚至制度根本未被实施[6][],那么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这就需要制度理性从工具理性方面来进行规范,保证制度落实和实施。 (二)就制度实质合理性而言,制度理性为制度建设提供价值规范。制度建设最根本的前提是制度必须符合人们或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如果连最根本的价值取向都不会符合,那么制度便从源头上远离了合理性,会直接导致政治反对甚至政治动乱。价值理性就为制度提供价值导向,保证制度建设的合理性。制度设计要以一定的价值为追求目标,这种价值不仅包括、公平、正义等一系列稍具普世意义的价值,还包括在我国五千年历史中形成的我们自己的价值观。首先,制度建设要保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如今现代化的治理是具有公正性的治理,但目前转型期我国的一些制度安排仍表现出了制度非公正性,例如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从而导致的机会不均等、行政权力干预资源配置、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等,这都需要制度理性的价值规范来调节。其次,制度建设要符合我国特有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一方面,自古以来我国就有这“以人为本”的的价值取向,并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贯穿始终;另一方面,我国一直以来在我国本土的经济、社会、文化的熏陶下形成了我国人民自己的制度观,这种制度观有好的一方面,也有不利的一方面,这就需要制度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人民制度观的有点,摒弃和纠正我国人民制度观的缺点,培育健康合理的制度文化。
(三)就制度理性的中介作用而言,制度理性是妥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统一体的一剂良药,是制度建设的保障。人也是理性的人,虽然赫伯特·西蒙认为人只是具有“有限的理性”,但并没有完全否定人的理性,而个人理性只有在合理的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社会中才是有效的。制度理性通过调节二者关系保证了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有效性[7][]。从而利于促进人的进步和全面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实现制度理性推进制度建设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完善的制度建设做保障,而制度理性作为制度建设的逻辑规范正是制度完善中有力地保证。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获得和实现制度理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实现制度形式合理性,推进制度建设
首先,在制度设计和制定方面,立足我国现实,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在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快速的变革与转型使得公众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不断地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这样严峻的现实条件要求制度不得不随着现时的条件进行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制度非理性往往是权力过大和滥用导致的,由于权力过大或权力滥用,利益掌权者容易在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上偏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使制度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则可以避免权力过大或权力滥用导致的制度非理性问题。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无论是对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的界定还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都离不开法制的建立完善。根本法和一些具体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规定,通过奖惩制度,对社会生活进行合理性的规范,以法治代替人治,为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实现制度实质合理性,推进制度建设
首先,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虽然关于公平正义研究量大庞杂,关于公平正义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但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一方面,发展政治民主来促进制度安排的公正性。政治民主和政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在政治民主充分发展中,人民广泛且有序地参与政治,对政治和制度进行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与形成公正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通过具体制度公正性的建设和实施来推进制度建设的公正性。政治制度的安排和执行最终落实到具体制度的执行和安排上,制度原则是通过具体制度来执行和表现的,保证具体制度的公正性安排可以推进制度建设的公正性。
其次,完善我国人民的制度观,培育制度文化。一方面,完善我国的制度观,突出正式规则,弱化非正式规则,规制潜规则。在非正式规则与政治规则相一致的时候,调整自己的非正式规则,好能与正式规则相适应,并促进正式规则的执行;在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相冲突的时候,放弃自己的非正式规则,按正式规则办事。规制和摒弃潜规则,营造有利于制度实施的环境和条件,避免制度软化和制度实施变形。另一方面,注重人的思想观念的提升,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都要靠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提升来实现,提升人们的理解力和执行力,保证制度理性的实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高人们的制度理解力和执行力则需要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对政治文化进行能动性的培育和发展,努力发展和完善政治思想,加深人们对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并使人们对于现阶段要实行的制度能够充分的理解,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培育公民能力,提高制度执行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2]陈颐.简论以制度为学科对象的社会学[J].社会科学研究,1988(3).
[3][美]马奇,[挪]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M],张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3).
[4][美]里普森:《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M](第10版),中译本,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5]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M],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
[6]卢现祥.寻找一种好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
[7]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