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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47为弗吉尼亚地方法官对五个相同案件的判决进行统计研究,得出六个与量刑差异有关的重要结论。
关键词:量刑差异;统计;定罪;量刑
一、介绍
美国司法系统的研究者提出一个基本假设:量刑差异(差异主要来自类似的犯罪和类似的罪犯)普遍存在。这些结论可从总统委员会对法院的执法报告中推出。此外,量刑差异通过不公正定罪和破坏法律的威慑力改变着联邦的量刑程序。但是,霍加斯警告人民注意过大的量刑差异:
量刑的差异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比想象的更大。犯罪由犯罪事实、犯罪情形等组成,而每一个因素都可影响刑罚。在没有对判决案例进行量刑差异检验之前,司法中存在量刑差异这只是一个假设。
这并不表示量刑差异不存在。更准确地解读是:犯罪组成因素中存在不受控制的方差,即使用多元回归进行分析,还是无法确定量刑的差异程度。此外,该领域的研究将重心放在司法态度的差异(如偏见、法律认识差异、犯罪类别的区分等)和证据合法性等无意义的方面。
这种评判对“经典研究”来说一针见血,这些“经典研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对量刑差异的看法。这些研究者关注被告的特征对量刑的影响,一些学者得出被告法审判的态度会影响量刑。这些研究让我们意识到个人特征可能对量刑产生潜在影响,但他们存在一些缺陷,如没有控制变量或缺少被告对司法态度的数据等。两份对被告司法态度的文献显示研究者夸大此变量对量刑的影响。最近的一些更精确的研究定位研究了被告对司法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但这些研究依然存在控制变量上的缺陷。
本研究目的是获得同一辖区、同一类型法官量刑差距程度的一个相对“纯净”估计。研究策略:让同一辖区的同一类型法官判决五个相同的模拟案例,从而消除犯罪种类等其他差异的影响。当然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变量控制,但损失真实性。我们必须假设模拟数据具有高度的有效性和一般性。法官不对模拟判决负司法责任,我们假设法官的决策与实际判案一致。
二、过程
1.主题及说明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47位弗吉尼亚地区法官的判决。为研究需要,法官判决地是五个相同的案例。法官被要求仔细阅读案例,根据弗吉尼亚的法律作出判决。
2.案例描述
每个案例给出判决所需必要证据条件:被告姓名、刑事指控和证词摘要。所有案例按重罪和轻罪分类。
案例1:一个18岁女孩被控私藏大麻,她和男友以及其他七个熟人一起被捕。警方发现大量烟熏和吸大麻的证据,没有在被告人身上发现大麻。女孩没有前科,生于中产阶级家庭,品学兼优,没有为私藏大麻道歉。
案例2:两青年因飙车被捕。警方对两人发出停车信号后,一个男孩马上靠边停车,另一个继续加速半英里。第一个男孩无前科,他的车是从父亲处借来,并声称没有飙车,只是急着赶回家。另一个男孩有两次交通犯罪前科,包括一次超速。
案例3:一女子因被控偷窃。一位休假警察看见小偷用手拿一瓶香水和一些手帕,就马上通知在场的商场保安。被偷物品价值23.95美元,且都是上市的新品。嫌疑人有偷窃前科;丈夫是银行的副总裁;她有宗教信仰,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
案例4:入室盗窃案。屋主回家后发现电视机不见,随即传来响声,他看见两个人抬着一个大物品在街上走。事后警察逮捕了四十六岁的犯罪嫌疑人和他儿子,电视机被他们典当了,经证实,典当的电视机为失窃电视机。在失主房间中发现父亲的指纹。父亲有四次前科,分别是偷窃、危险驾驶和袭警。儿子一项交通肇事前科,声称父亲说一个朋友赠送他一台电视机,让他去帮忙搬运。
案例5:醉酒驾驶。一男子被发现驾驶不稳定后即被逮捕。测试仪显示他为醉酒状态,被告律师承认被告有严重酗酒的习惯。
三、结果
法官们对以上个案例判决有罪的概率很高,但在量刑幅度上有较大差异。
案例1
私藏大麻案的结果颇具戏剧性。18位法官(38.3%)判决有罪,29位法官(61.7%)认为无罪。这是五案例中一致率最低的。这可能因为缺乏与大麻相关的法律,或许反映证据证明力问题——未发现被告直接持有大麻。
判决有罪法官中,8位法官(44.4%)用缓刑;4位法官(22.2%)判处罚款;3位法官(16.7%)判监禁。
案例2
法官们对两男孩的定罪达到高度一致:47位法官判决第二位被告有罪;32位(70.2%)认定第一位被告有罪。
量刑的数据和定罪持平。法官对第二位被告明显偏向吊销驾照和罚款(36位法官,76.6%);6位法官(12.8%)判罚金刑;3位法官(6.4%)判吊销驾照;2位法官(4.2%)判罚款加监禁。但法官对第一位被告判决一致率低。16位法官(48.4%)判罚款;11位法官(33.3%)判罚款和吊销驾照;4位法官(12.1%)判罚款和重考驾照;2位法官(6.1%)判吊销驾照。同一刑罚的量刑幅度也有较大差异。第二位被告,判决的罚款幅度为25至500美元;第一位被告为10至500美元。
此案显示证据的证明力会影响定罪量刑。对两位被告定罪越一致量刑差异越小。十位法官在案例三的回复亦支持此解释,他们写道,第一位应被控超速或不当驾驶,非飙车。
案例3
定罪一致率在有证人证言的偷窃案中再次很高,41位(87.2%)判有罪。量刑却差异巨大,有9种不同量刑。12位(29.3%)判罚款加缓期监禁;7位(17.1%)判缓期监禁;7位(17.1%)判监禁。缓期有10天至90天的实际服天数差异;5位(12.2%)判处罚款25至150美元并监禁10天至60天;剩下8位法官判其他五种不同罪刑。
案例4
数据显示法官对父亲的定罪量刑高度统一。因其证据证明力强且有多次前科。31位判有罪,16位判移交大陪审团。31位判确定罪名法官中,13位判监禁,13位判监禁加罚金。但这些判决差异巨大,从30天监禁加100美元罚款到在州监狱农场服刑5年。剩下五位法官(占16.1%)判监禁或监禁加缓刑和罚金。 对儿子的定罪差异更大,他诉称自己非故意参与犯罪。27位法官(57.4%)判有罪,20位(42.6%)判无罪。判有罪的法官中,8位认为应移交大陪审团,8位认为被告人触犯指控较轻的盗窃罪。对儿子量刑上,18位法官中,5位(27.7%)判决监禁;7位(38.9%)判部分缓刑的监禁;3位(16.6%)判全部缓刑的监禁;两位支持监禁加罚金;1位判罚金并处部分缓刑的监禁。
量刑差异似乎再次和证据的证明力紧密联系,且法官对“证据何时才足够判刑”界限不同。法官对父亲的定罪几乎毫无异议,即便定罪一致,量刑差异巨大。
案例5
45位法官(95.7%)判有罪,但选择量刑又是截然不同的格局。其22位(55.6%)选择罚金加吊销驾照。其余法官给出其他七种定罪,最普遍的是罚金加吊销驾照和缓期监禁(8位,17.7%);有5位(11.1%)认为应当附加戒酒计划。
这个案例的结果与其他案例完全不同,因为在同一定罪方式下的量刑幅度差异较小。如,对于普遍选择(罚金加吊销驾照),几乎全部的25位法官都建议罚金200美元或者250美元。这意味着,对于确定的犯罪类型存在相当标准化的处罚,可有效减少量刑差异。即使在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此明显的情况下,选择定罪时依旧存在差异(25位法官中的20位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四、结语
法官对于五个模拟案例的罪定罪和量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即便是明确的犯罪类型,量刑依旧会有实质性差异。
2.指向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影响量刑。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案例(例如:案例1,案例2的第一被告人,和案例4的第二被告人)定罪模式和量刑幅度的差异很大。
3.即便证据证明力强也不能保证刑罚的高度一致率。对于案例2第二位被告和案例4的第一位被告,证明力强的证据(有高度定罪一致率)产生了定罪的高度一致率而量刑依旧存在差异;案例2中,证据证明力强而定罪和量刑却有差异;因此,五个案例的每个案例的判决都有差异。
4.犯罪的类型同样会影响差异的程度。大麻案差异最大而醉酒驾驶案差异最小。法官在醉酒驾驶案具有一致性。
5.由于定罪量刑的本质是定性,不可能给量刑差异的程度一个确切的定量指标。差异在刑罚幅度上和刑罚类型均有体现。但是,我们的数据显示判有罪的一致率从38.3%到100%范围内变动;量刑差异从29.3%到83.9%之间变动。
6.刑罚的类型和幅度的差异反映出法官会运用不同的“法律制裁理论”或“决策指南”。例如,选择缓刑的法官更重视社会关系的修复;支持罚金或者监禁的法官受到法律的威慑作用或者法律制裁的道德作用的影响更大(例如:建立正义,获得报应,维持社团利益等价值观)。
原作者:威廉·奥斯汀托马斯 A.威廉姆斯 III
翻 译:程乙峰 廖茂莉
关键词:量刑差异;统计;定罪;量刑
一、介绍
美国司法系统的研究者提出一个基本假设:量刑差异(差异主要来自类似的犯罪和类似的罪犯)普遍存在。这些结论可从总统委员会对法院的执法报告中推出。此外,量刑差异通过不公正定罪和破坏法律的威慑力改变着联邦的量刑程序。但是,霍加斯警告人民注意过大的量刑差异:
量刑的差异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比想象的更大。犯罪由犯罪事实、犯罪情形等组成,而每一个因素都可影响刑罚。在没有对判决案例进行量刑差异检验之前,司法中存在量刑差异这只是一个假设。
这并不表示量刑差异不存在。更准确地解读是:犯罪组成因素中存在不受控制的方差,即使用多元回归进行分析,还是无法确定量刑的差异程度。此外,该领域的研究将重心放在司法态度的差异(如偏见、法律认识差异、犯罪类别的区分等)和证据合法性等无意义的方面。
这种评判对“经典研究”来说一针见血,这些“经典研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对量刑差异的看法。这些研究者关注被告的特征对量刑的影响,一些学者得出被告法审判的态度会影响量刑。这些研究让我们意识到个人特征可能对量刑产生潜在影响,但他们存在一些缺陷,如没有控制变量或缺少被告对司法态度的数据等。两份对被告司法态度的文献显示研究者夸大此变量对量刑的影响。最近的一些更精确的研究定位研究了被告对司法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但这些研究依然存在控制变量上的缺陷。
本研究目的是获得同一辖区、同一类型法官量刑差距程度的一个相对“纯净”估计。研究策略:让同一辖区的同一类型法官判决五个相同的模拟案例,从而消除犯罪种类等其他差异的影响。当然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变量控制,但损失真实性。我们必须假设模拟数据具有高度的有效性和一般性。法官不对模拟判决负司法责任,我们假设法官的决策与实际判案一致。
二、过程
1.主题及说明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47位弗吉尼亚地区法官的判决。为研究需要,法官判决地是五个相同的案例。法官被要求仔细阅读案例,根据弗吉尼亚的法律作出判决。
2.案例描述
每个案例给出判决所需必要证据条件:被告姓名、刑事指控和证词摘要。所有案例按重罪和轻罪分类。
案例1:一个18岁女孩被控私藏大麻,她和男友以及其他七个熟人一起被捕。警方发现大量烟熏和吸大麻的证据,没有在被告人身上发现大麻。女孩没有前科,生于中产阶级家庭,品学兼优,没有为私藏大麻道歉。
案例2:两青年因飙车被捕。警方对两人发出停车信号后,一个男孩马上靠边停车,另一个继续加速半英里。第一个男孩无前科,他的车是从父亲处借来,并声称没有飙车,只是急着赶回家。另一个男孩有两次交通犯罪前科,包括一次超速。
案例3:一女子因被控偷窃。一位休假警察看见小偷用手拿一瓶香水和一些手帕,就马上通知在场的商场保安。被偷物品价值23.95美元,且都是上市的新品。嫌疑人有偷窃前科;丈夫是银行的副总裁;她有宗教信仰,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
案例4:入室盗窃案。屋主回家后发现电视机不见,随即传来响声,他看见两个人抬着一个大物品在街上走。事后警察逮捕了四十六岁的犯罪嫌疑人和他儿子,电视机被他们典当了,经证实,典当的电视机为失窃电视机。在失主房间中发现父亲的指纹。父亲有四次前科,分别是偷窃、危险驾驶和袭警。儿子一项交通肇事前科,声称父亲说一个朋友赠送他一台电视机,让他去帮忙搬运。
案例5:醉酒驾驶。一男子被发现驾驶不稳定后即被逮捕。测试仪显示他为醉酒状态,被告律师承认被告有严重酗酒的习惯。
三、结果
法官们对以上个案例判决有罪的概率很高,但在量刑幅度上有较大差异。
案例1
私藏大麻案的结果颇具戏剧性。18位法官(38.3%)判决有罪,29位法官(61.7%)认为无罪。这是五案例中一致率最低的。这可能因为缺乏与大麻相关的法律,或许反映证据证明力问题——未发现被告直接持有大麻。
判决有罪法官中,8位法官(44.4%)用缓刑;4位法官(22.2%)判处罚款;3位法官(16.7%)判监禁。
案例2
法官们对两男孩的定罪达到高度一致:47位法官判决第二位被告有罪;32位(70.2%)认定第一位被告有罪。
量刑的数据和定罪持平。法官对第二位被告明显偏向吊销驾照和罚款(36位法官,76.6%);6位法官(12.8%)判罚金刑;3位法官(6.4%)判吊销驾照;2位法官(4.2%)判罚款加监禁。但法官对第一位被告判决一致率低。16位法官(48.4%)判罚款;11位法官(33.3%)判罚款和吊销驾照;4位法官(12.1%)判罚款和重考驾照;2位法官(6.1%)判吊销驾照。同一刑罚的量刑幅度也有较大差异。第二位被告,判决的罚款幅度为25至500美元;第一位被告为10至500美元。
此案显示证据的证明力会影响定罪量刑。对两位被告定罪越一致量刑差异越小。十位法官在案例三的回复亦支持此解释,他们写道,第一位应被控超速或不当驾驶,非飙车。
案例3
定罪一致率在有证人证言的偷窃案中再次很高,41位(87.2%)判有罪。量刑却差异巨大,有9种不同量刑。12位(29.3%)判罚款加缓期监禁;7位(17.1%)判缓期监禁;7位(17.1%)判监禁。缓期有10天至90天的实际服天数差异;5位(12.2%)判处罚款25至150美元并监禁10天至60天;剩下8位法官判其他五种不同罪刑。
案例4
数据显示法官对父亲的定罪量刑高度统一。因其证据证明力强且有多次前科。31位判有罪,16位判移交大陪审团。31位判确定罪名法官中,13位判监禁,13位判监禁加罚金。但这些判决差异巨大,从30天监禁加100美元罚款到在州监狱农场服刑5年。剩下五位法官(占16.1%)判监禁或监禁加缓刑和罚金。 对儿子的定罪差异更大,他诉称自己非故意参与犯罪。27位法官(57.4%)判有罪,20位(42.6%)判无罪。判有罪的法官中,8位认为应移交大陪审团,8位认为被告人触犯指控较轻的盗窃罪。对儿子量刑上,18位法官中,5位(27.7%)判决监禁;7位(38.9%)判部分缓刑的监禁;3位(16.6%)判全部缓刑的监禁;两位支持监禁加罚金;1位判罚金并处部分缓刑的监禁。
量刑差异似乎再次和证据的证明力紧密联系,且法官对“证据何时才足够判刑”界限不同。法官对父亲的定罪几乎毫无异议,即便定罪一致,量刑差异巨大。
案例5
45位法官(95.7%)判有罪,但选择量刑又是截然不同的格局。其22位(55.6%)选择罚金加吊销驾照。其余法官给出其他七种定罪,最普遍的是罚金加吊销驾照和缓期监禁(8位,17.7%);有5位(11.1%)认为应当附加戒酒计划。
这个案例的结果与其他案例完全不同,因为在同一定罪方式下的量刑幅度差异较小。如,对于普遍选择(罚金加吊销驾照),几乎全部的25位法官都建议罚金200美元或者250美元。这意味着,对于确定的犯罪类型存在相当标准化的处罚,可有效减少量刑差异。即使在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此明显的情况下,选择定罪时依旧存在差异(25位法官中的20位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四、结语
法官对于五个模拟案例的罪定罪和量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即便是明确的犯罪类型,量刑依旧会有实质性差异。
2.指向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影响量刑。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案例(例如:案例1,案例2的第一被告人,和案例4的第二被告人)定罪模式和量刑幅度的差异很大。
3.即便证据证明力强也不能保证刑罚的高度一致率。对于案例2第二位被告和案例4的第一位被告,证明力强的证据(有高度定罪一致率)产生了定罪的高度一致率而量刑依旧存在差异;案例2中,证据证明力强而定罪和量刑却有差异;因此,五个案例的每个案例的判决都有差异。
4.犯罪的类型同样会影响差异的程度。大麻案差异最大而醉酒驾驶案差异最小。法官在醉酒驾驶案具有一致性。
5.由于定罪量刑的本质是定性,不可能给量刑差异的程度一个确切的定量指标。差异在刑罚幅度上和刑罚类型均有体现。但是,我们的数据显示判有罪的一致率从38.3%到100%范围内变动;量刑差异从29.3%到83.9%之间变动。
6.刑罚的类型和幅度的差异反映出法官会运用不同的“法律制裁理论”或“决策指南”。例如,选择缓刑的法官更重视社会关系的修复;支持罚金或者监禁的法官受到法律的威慑作用或者法律制裁的道德作用的影响更大(例如:建立正义,获得报应,维持社团利益等价值观)。
原作者:威廉·奥斯汀托马斯 A.威廉姆斯 III
翻 译:程乙峰 廖茂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