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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微博,一向不被公众注意的立法活动,突然进入人们视野,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即开此先例。没有比“沸反盈天”和“山呼海啸”更准确的形容词,来描述公众参与该法讨论的热情了:在其付诸表决前,首先因为法学家们疾呼,进而通过公众人物传播,最终受到广大公众严密注意。
以笔者观察,不仅因为微博时代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甚至也不只是公众认识到该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该法修正案一些具体条款规定,经过法学家们的解释、通俗化,以及公众人物的“翻译”,让广大公众明确感受到,危险即在眼前,利益随时可能被侵害。
自3月6日至13日,非同寻常的八天努力,开启了国民以言论和行动影响立法的进程,也让很多人感受到一次真实的宪法意识训练。
笔者为法学门外汉,对立法,虽知一二,但也无力亦无意就该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哪怕是稍微专业一点的评价。但笔者密切关注重要讨论,跟踪舆情,并据所学,依靠常识判断,慢慢体会出这场空前讨论的要旨,且倾听到了公众发自心底的声音。本文也非法学专业评论,毋宁看作讨论核心要点的整理。正如俄国作家莉季娅谈到“捍卫记忆”的有效方法时,表述过的一个原则:记录下“那时、那地”所发生的一切,为历史做见证。
“小宪法”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国民(以及非公权机构)间纠纷,行政法调整国民与公权机构间纠纷,而刑法是对任何被定义为犯罪行为的规制。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法,便是规定官司如何打的法律。对应民法、行政法、刑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各主要国家立法实践表明,诉讼法立法遵循的第一条原则,是程序正义,它的背后是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换句话说,缺少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程序正义便难于确立,而缺少程序正义的诉讼,不可能实现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刑事诉讼法》俗称“小宪法”。对于保障一国公民切身利益而言,它的地位仅次于根本大法《宪法》,因此也被称为“人权法”。各主要国家立法实践表明,《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有一个,即保护国民(公民)的各项权利。在此前提下,对侵犯国民权利的犯罪行为予以惩罚。该法的立法原则再清楚不过:保护权利在先,惩罚犯罪在后,有效地惩罚,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颠倒这层关系,不仅有悖该法立法精神,亦有背弃政治伦理乃至立国原则之嫌疑。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年后,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7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30年后的1979年,颁布了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该法第一次修订。刚刚通过的该法修订案,是颁布32年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正如法学家童之伟所说,第一次修订后的该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次修订,可以理解为是对存在漏洞的弥补。
修订草案涉及证据、辩护制度,强制、侦查措施,审判、特别程序,以及执行规定等七个主要方面,共计99条内容,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等项备受关注。草案于2011年8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随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月内收到修改意见8万余条。12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并决定提交2012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73条”激起千层浪
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如期召开。审议、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是大会重中之重的议程。对该法主要修订条款的热议,随着会议进程,逐步升温,最终在13日深夜达到顶点。自3月6日至13日,短短8天时间,何以一部不被普通公众注意的刑诉法修订案,获得如此高的关注度,并最后集中在几近符号式的第七十三条?该条如下: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一条款,被公众通俗地理解为“秘密拘捕”、“秘密关押”和“秘密失踪”。
法学家易延友认为,《宪法》37条规定之本意,在于确认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唯一的羁押方式,且只有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决定。“监视居住”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将导致拘留重复适用;“指定居所”在实践中必然演变为实质性羁押,又由于公安机关可以单独决定监视居住,实质上违反了宪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仝宗锦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主旨本应对外,但常以维稳名义对内。此次明文列出,导致大家不安也可想见。
在一篇影响甚大的报道中,记者们写到:法律并没有对“有碍侦查”及“无法通知”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不通知的情况经常被滥用。学者箫瀚指出,除“73条”外,“83条”第二款亦存在重大违宪嫌疑。
普通公众担心的至少还有三个方面,令其感受到了即刻的危险: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实际定义的模糊,实践中完全有可能演变为“口袋罪”;二是,“指定居所”的模糊,为警察违法办案留下巨大空间;三是,可以不通知家属,形同人间蒸发。问题的核心,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罪的模糊定义。公众担心,他们争取权利的任何言行,只要公权力不认可,便有可能被套上该罪,这不仅对他们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是对他们建设法治国理想的威胁。
起而行动
3月14日上午10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交付全体大会表决。尽管绝大多数人认为该法通过已无悬念,但本着维护(每一个)国民切身利益,从国家前途大局着想,法学家、公众人物,乃至范围更广的普通公众,都参与到延缓该法表决的最后努力之中。各种声明、意见(书),甚至愤怒谴责,铺满了新浪微博。有人建议给每个人认识的人大代表打电话,试图游说代表们对该法投反对票。情绪激昂,前所未见。更有人草拟紧急呼吁书,向所有代表喊话,呼吁暂缓表决,重新审核该法,必要时交付全国人民讨论。
呼吁书写到: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付诸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之际,我们紧急呼吁:暂停该案表决,仿前例,做重新审核,同时交付全国人民讨论。
“查舆论对该案的基本共识是,有进步,但有限,与全体国民追求的法治国理想,与世界文明进步大势,多有不合。争议最大的,是该草案中有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规定。许多参与讨论的人士都认为,居所之外监视居住、某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长时间不通知家属、秘密侦查手段的扩大适用等,都存在着明显的违宪之处,也是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强化人权保障的趋势相背离。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等罪名的解释存在着严重的晦暗模糊特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完全授予警察,不受司法制约,这势必给每一个人的安全与自由带来极大的威胁。
“这是为什么质疑、反对、抗议之声,已从专家迅速蔓延到普通公众中的原因。最能反映民意的微博,与刑诉法修正案有关的讨论,数量之多、参与者之广,前所未有。公众意识到,公权力的扩张和公民自由的压缩,与自己有切身关系,——他们任何因公因私对公权表示的抗议,甚至不同意见,都有可能被适用于此类条款。
“我们认为,这个缺陷很多的修正案一旦获通过,将造成改革开放三十四年来一次民意的巨大分裂;对已经岌岌可危的从执政伦理到国民公德无以复加的损伤。因为本次修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业已签署国际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两公约,虽然人大尚未通过,但签署国政府有义务促使国内法日益符合公约的规定。修正案中如此明显地违反公约的若干规定,将会对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害,也势必对明年将要履新的新一届政府留下一系列棘手的难题。
“《刑事诉讼法》俗称‘小宪法’,理当得到全国人大各位代表的慎重审议,而不是在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仓促表决。况且只是修正,并非无法可依。所以,我们郑重呼吁,立即中止该案付诸全体大会表决动议,以避免该案强行付诸表决而引起不良的后果。任何对国民心声熟视无睹的短见,将陷政治于不公,陷国家于不义。”
理性的声音
3月1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改案,以160票反对,57票弃权获得通过。那一刻,对许多人而言,不啻心灵受到巨大撞击,亦深感争取权利的道路,还很漫长。电话、邮件、微博,失望的人们在不断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并开始反思八天争取权利之路。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质疑中,亦有理性之声。易延友说,刑诉法修改的进步,同时体现在吸收已经颁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少年案件司法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会见权的保障等等。另外,刑诉法还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上早已确立的原则,虽属口号,但具有象征意义。
童之伟教授总结到:迄今为止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现有刑诉法不能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较可靠的保障,必须从加强对公权力、其中尤其是侦查权的制约方面入手,做较大幅度修改。他进而指出:只有立足于《宪法》,刑诉法修改的好坏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明确的标准。只有正确解读《宪法》、忠实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可能制定出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给予有力保障的、先进性不亚于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法学家贺卫方说,立法者要真诚地对待法律,对待国民和人权。笔者以为,人民和他们的代表,是推动立法进步的根本力量,一部更加先进的“小宪法”,最终将诞生在他们手中。
以笔者观察,不仅因为微博时代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甚至也不只是公众认识到该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该法修正案一些具体条款规定,经过法学家们的解释、通俗化,以及公众人物的“翻译”,让广大公众明确感受到,危险即在眼前,利益随时可能被侵害。
自3月6日至13日,非同寻常的八天努力,开启了国民以言论和行动影响立法的进程,也让很多人感受到一次真实的宪法意识训练。
笔者为法学门外汉,对立法,虽知一二,但也无力亦无意就该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哪怕是稍微专业一点的评价。但笔者密切关注重要讨论,跟踪舆情,并据所学,依靠常识判断,慢慢体会出这场空前讨论的要旨,且倾听到了公众发自心底的声音。本文也非法学专业评论,毋宁看作讨论核心要点的整理。正如俄国作家莉季娅谈到“捍卫记忆”的有效方法时,表述过的一个原则:记录下“那时、那地”所发生的一切,为历史做见证。
“小宪法”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国民(以及非公权机构)间纠纷,行政法调整国民与公权机构间纠纷,而刑法是对任何被定义为犯罪行为的规制。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法,便是规定官司如何打的法律。对应民法、行政法、刑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各主要国家立法实践表明,诉讼法立法遵循的第一条原则,是程序正义,它的背后是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换句话说,缺少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程序正义便难于确立,而缺少程序正义的诉讼,不可能实现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刑事诉讼法》俗称“小宪法”。对于保障一国公民切身利益而言,它的地位仅次于根本大法《宪法》,因此也被称为“人权法”。各主要国家立法实践表明,《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有一个,即保护国民(公民)的各项权利。在此前提下,对侵犯国民权利的犯罪行为予以惩罚。该法的立法原则再清楚不过:保护权利在先,惩罚犯罪在后,有效地惩罚,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颠倒这层关系,不仅有悖该法立法精神,亦有背弃政治伦理乃至立国原则之嫌疑。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年后,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7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30年后的1979年,颁布了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该法第一次修订。刚刚通过的该法修订案,是颁布32年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正如法学家童之伟所说,第一次修订后的该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次修订,可以理解为是对存在漏洞的弥补。
修订草案涉及证据、辩护制度,强制、侦查措施,审判、特别程序,以及执行规定等七个主要方面,共计99条内容,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等项备受关注。草案于2011年8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随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月内收到修改意见8万余条。12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并决定提交2012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73条”激起千层浪
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如期召开。审议、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是大会重中之重的议程。对该法主要修订条款的热议,随着会议进程,逐步升温,最终在13日深夜达到顶点。自3月6日至13日,短短8天时间,何以一部不被普通公众注意的刑诉法修订案,获得如此高的关注度,并最后集中在几近符号式的第七十三条?该条如下: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一条款,被公众通俗地理解为“秘密拘捕”、“秘密关押”和“秘密失踪”。
法学家易延友认为,《宪法》37条规定之本意,在于确认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唯一的羁押方式,且只有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决定。“监视居住”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将导致拘留重复适用;“指定居所”在实践中必然演变为实质性羁押,又由于公安机关可以单独决定监视居住,实质上违反了宪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仝宗锦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主旨本应对外,但常以维稳名义对内。此次明文列出,导致大家不安也可想见。
在一篇影响甚大的报道中,记者们写到:法律并没有对“有碍侦查”及“无法通知”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不通知的情况经常被滥用。学者箫瀚指出,除“73条”外,“83条”第二款亦存在重大违宪嫌疑。
普通公众担心的至少还有三个方面,令其感受到了即刻的危险: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实际定义的模糊,实践中完全有可能演变为“口袋罪”;二是,“指定居所”的模糊,为警察违法办案留下巨大空间;三是,可以不通知家属,形同人间蒸发。问题的核心,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罪的模糊定义。公众担心,他们争取权利的任何言行,只要公权力不认可,便有可能被套上该罪,这不仅对他们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是对他们建设法治国理想的威胁。
起而行动
3月14日上午10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交付全体大会表决。尽管绝大多数人认为该法通过已无悬念,但本着维护(每一个)国民切身利益,从国家前途大局着想,法学家、公众人物,乃至范围更广的普通公众,都参与到延缓该法表决的最后努力之中。各种声明、意见(书),甚至愤怒谴责,铺满了新浪微博。有人建议给每个人认识的人大代表打电话,试图游说代表们对该法投反对票。情绪激昂,前所未见。更有人草拟紧急呼吁书,向所有代表喊话,呼吁暂缓表决,重新审核该法,必要时交付全国人民讨论。
呼吁书写到: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付诸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之际,我们紧急呼吁:暂停该案表决,仿前例,做重新审核,同时交付全国人民讨论。
“查舆论对该案的基本共识是,有进步,但有限,与全体国民追求的法治国理想,与世界文明进步大势,多有不合。争议最大的,是该草案中有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规定。许多参与讨论的人士都认为,居所之外监视居住、某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长时间不通知家属、秘密侦查手段的扩大适用等,都存在着明显的违宪之处,也是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强化人权保障的趋势相背离。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等罪名的解释存在着严重的晦暗模糊特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完全授予警察,不受司法制约,这势必给每一个人的安全与自由带来极大的威胁。
“这是为什么质疑、反对、抗议之声,已从专家迅速蔓延到普通公众中的原因。最能反映民意的微博,与刑诉法修正案有关的讨论,数量之多、参与者之广,前所未有。公众意识到,公权力的扩张和公民自由的压缩,与自己有切身关系,——他们任何因公因私对公权表示的抗议,甚至不同意见,都有可能被适用于此类条款。
“我们认为,这个缺陷很多的修正案一旦获通过,将造成改革开放三十四年来一次民意的巨大分裂;对已经岌岌可危的从执政伦理到国民公德无以复加的损伤。因为本次修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业已签署国际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两公约,虽然人大尚未通过,但签署国政府有义务促使国内法日益符合公约的规定。修正案中如此明显地违反公约的若干规定,将会对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害,也势必对明年将要履新的新一届政府留下一系列棘手的难题。
“《刑事诉讼法》俗称‘小宪法’,理当得到全国人大各位代表的慎重审议,而不是在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仓促表决。况且只是修正,并非无法可依。所以,我们郑重呼吁,立即中止该案付诸全体大会表决动议,以避免该案强行付诸表决而引起不良的后果。任何对国民心声熟视无睹的短见,将陷政治于不公,陷国家于不义。”
理性的声音
3月1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改案,以160票反对,57票弃权获得通过。那一刻,对许多人而言,不啻心灵受到巨大撞击,亦深感争取权利的道路,还很漫长。电话、邮件、微博,失望的人们在不断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并开始反思八天争取权利之路。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质疑中,亦有理性之声。易延友说,刑诉法修改的进步,同时体现在吸收已经颁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少年案件司法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会见权的保障等等。另外,刑诉法还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上早已确立的原则,虽属口号,但具有象征意义。
童之伟教授总结到:迄今为止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现有刑诉法不能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较可靠的保障,必须从加强对公权力、其中尤其是侦查权的制约方面入手,做较大幅度修改。他进而指出:只有立足于《宪法》,刑诉法修改的好坏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明确的标准。只有正确解读《宪法》、忠实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可能制定出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给予有力保障的、先进性不亚于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法学家贺卫方说,立法者要真诚地对待法律,对待国民和人权。笔者以为,人民和他们的代表,是推动立法进步的根本力量,一部更加先进的“小宪法”,最终将诞生在他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