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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大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不断提高,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村基层组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村干部平时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村务管理时随心所欲,不知道有些做法实则违背了国家法律,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甚至误导村民做出违法乱纪的事。二是集体财务的收支没有严格管理、监督,使个别功利思想严重的村干部浑水摸鱼、损公肥私,这是引发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三是为了让村民得到实惠,一些村干部以损害国家利益来谋取集体私利。
二、农村基层组织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干部法治观念淡薄
受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干部很少自己学习法律政策,上级部门召集村干部往往是布置任务的多,帮助学习的少,深入系统地帮助学习的更少。由于法律知识匮乏,一些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依据的不是国家法律政策,而是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个人主张。
(二)财务管理有章不循
关于财务管理,国家的相关制度及各村的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村级的财务管理往往有章不循,使财权集中在个别村干部手中,收支完全是个人说了算,账目不规范,自报自批,随意开支。 有些村组虽然设有理财小组,并且要求本小组大的收入必须有理财小组参与,大的支出必须经理财小组同意。可事实上,村组的收支,很少让理财小组参与。
(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虽然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主管部门,但是大多数部门都是坐在办公室听汇报,并不主动到村里调查了解。往往是问题出现了、村民反映了才去调查落实,事前监督少。群众或者不会监督,或者慑于村干部的淫威、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或者碍于乡亲情面,或者因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当露头椽子”“天塌砸大家”等消极思想而不愿监督。监督缺位,使得一些村干部违法行为由小到大,直至走上犯罪。这也是村干部违法事件一旦被发现,往往是严重刑事案件的原因。
三、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村干部的选举机制
目前,村干部主要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农村传统的宗族观念、家族势力,以及贿选现象的存在,使得选举结果不能代表群众真正的心声。在选举中取胜的往往不是真正能够带领群众发家致富的能人,而是有一定家族势力或者经济实力的强人。这也是村干部一干就是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原因。为此,地方政府可以对村民选举进行监督,使那些有文化、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成为村干部,使村干部不再成为宗族竞争、经济拼斗的产物。
(二)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培训
村干部不懂法、不知法,造成法治农村成为了一句空话。因此,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村干部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时事形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任前培训、定期轮训、农闲整训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其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需要。
(三)普及农民法制教育
农民是法制教育的盲区,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民思想落后,“三纲五常”观念根深蒂固,根本不知道什么“法治”,更不要说社会主义法治了,不知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农村特点采取有效的形式教育农民,使他们知法、懂法,破除宗族等封建思想,善于依法维权。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对农村事务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应主动到农村去,发挥对农村事务、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指导村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农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惩村官违法犯罪
目前,我国农村的人口数量大,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直接关系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引发群众性的集体上访,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因此,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村干部,必须严惩,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单位: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一、农村基层组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村干部平时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村务管理时随心所欲,不知道有些做法实则违背了国家法律,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甚至误导村民做出违法乱纪的事。二是集体财务的收支没有严格管理、监督,使个别功利思想严重的村干部浑水摸鱼、损公肥私,这是引发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三是为了让村民得到实惠,一些村干部以损害国家利益来谋取集体私利。
二、农村基层组织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干部法治观念淡薄
受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干部很少自己学习法律政策,上级部门召集村干部往往是布置任务的多,帮助学习的少,深入系统地帮助学习的更少。由于法律知识匮乏,一些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依据的不是国家法律政策,而是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个人主张。
(二)财务管理有章不循
关于财务管理,国家的相关制度及各村的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村级的财务管理往往有章不循,使财权集中在个别村干部手中,收支完全是个人说了算,账目不规范,自报自批,随意开支。 有些村组虽然设有理财小组,并且要求本小组大的收入必须有理财小组参与,大的支出必须经理财小组同意。可事实上,村组的收支,很少让理财小组参与。
(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虽然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主管部门,但是大多数部门都是坐在办公室听汇报,并不主动到村里调查了解。往往是问题出现了、村民反映了才去调查落实,事前监督少。群众或者不会监督,或者慑于村干部的淫威、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或者碍于乡亲情面,或者因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当露头椽子”“天塌砸大家”等消极思想而不愿监督。监督缺位,使得一些村干部违法行为由小到大,直至走上犯罪。这也是村干部违法事件一旦被发现,往往是严重刑事案件的原因。
三、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村干部的选举机制
目前,村干部主要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农村传统的宗族观念、家族势力,以及贿选现象的存在,使得选举结果不能代表群众真正的心声。在选举中取胜的往往不是真正能够带领群众发家致富的能人,而是有一定家族势力或者经济实力的强人。这也是村干部一干就是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原因。为此,地方政府可以对村民选举进行监督,使那些有文化、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成为村干部,使村干部不再成为宗族竞争、经济拼斗的产物。
(二)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培训
村干部不懂法、不知法,造成法治农村成为了一句空话。因此,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村干部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时事形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任前培训、定期轮训、农闲整训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其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需要。
(三)普及农民法制教育
农民是法制教育的盲区,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民思想落后,“三纲五常”观念根深蒂固,根本不知道什么“法治”,更不要说社会主义法治了,不知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农村特点采取有效的形式教育农民,使他们知法、懂法,破除宗族等封建思想,善于依法维权。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对农村事务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应主动到农村去,发挥对农村事务、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指导村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农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惩村官违法犯罪
目前,我国农村的人口数量大,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直接关系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引发群众性的集体上访,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因此,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村干部,必须严惩,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单位:长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