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清公益捐赠法律障碍

来源 :财经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uake_b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需求和资源
  缓解贫富分化问题乃当前社会之急务,而如何有序地使用民间丰富的资源通过公益捐赠用之于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已相当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这已是朝野的共识,而缓解的手段乏力。事实上任何社会在经济迅速增长过程中都有两极分化的问题。迄今为止缓解之道归根结底是两种:政府调节和社会公益事业。前者是政府将税收财政的一部分用之于文化、教育以及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后者则是私人直接捐赠公益事业,政府的作用是通过税收等政策法规予以鼓励和监督。二者缺一不可。当前在发达国家中,欧洲国家偏重政府福利,美国则私人公益事业特别发达,不过政府的福利政策和拨款在绝对数字上还是占主要地位。不论通过哪一个途径,目的都是调节社会财富,扶助弱势群体。
  过去我们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就是政府包办一切,生老病死全靠国家。其实,即使在过去,这也是错觉。在改革开放之前,受惠于政府提供的福利的人仅限于有“单位”的人群及其部分家属,城市居民覆盖面也有限,遑论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化的急剧发展,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限的旧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正在解体,政府现有的承诺无力兑现,更无法满足实际的需求。“社会主义”性质的福利远不如多数欧洲国家,甚至不如某些第三世界国家。
  与此同时,大量财富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随着最新的政策精神对“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肯定和鼓励,这一趋势方兴未艾。
  另外,境外的公益组织在中国也很活跃。目前南京的爱德基金会是惟一经正式批准可以接受外国教会资金的组织。得到正式批准在华设立办事处的只有福特等极少数基金会。但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内地以外(港、澳、台)和国外的基金会和教会已经活跃在全国不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它们介乎合法和非法之间,从事形形色色的公益工作,多为因地制宜的小型项目。在现实中,中国许多公益组织,包括官办的,接受境外捐助的不在少数,有些民间组织的主要资金就是来自境外。
  这三个层面的现实从不同角度说明,缓解贫富分化问题乃当前社会之急务,而如何有序地使用民间资源并把这些资源通过公益捐赠用之于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策法规的缺失
  制定一部专门用于民间公益捐赠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成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的正常现象
  
  中国的民间慈善捐赠形式和理念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 但也有一定的传统,“为富而仁”、“泽被乡里”、“办义学”等都受到社会称道,并不一定非要有基督教传统才有慈善公益事业。
  但是,1949年后的一段时期里基本上取消了私有财产,同时对一切慈善捐赠以及社会改良大加批判,认为是剥削阶级的伪善,是麻痹人民斗志、阻碍革命的行为,因而自然谈不到发展民间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先富起来”的群体,且无论在人数和财富上都增长得很快,但他们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意识却相对滞后。其中有诸多原因:
  首先是有产者缺乏安全感,不知道政策何时有变,财产在法律上缺少保障。事实上,一方之富因得罪当地掌权者而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剥夺财产的也不乏事例,因而他们还没有树立对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翁感。
  其次,无庸讳言,由于中国特有的历史原因,先富起来的人群素质较低,与1949年前的民族资产阶级的教育文化背景不可同日语,他们也缺乏对社会、国家休戚与共的责任感。不少“暴发户”则宁愿一掷千金用于畸形的、不健康的,乃至堕落腐化的生活。还有大量的资金流到国外——不是办企业,而是易地高消费,或为子女移民作准备。有的企业老板愿作一些捐赠,但抱短视观念,希望得到立竿见影的回报,最直接的是为品牌或企业做广告、树名声。除临时性的救灾,多锦上添花,而少雪里送炭。财力雄厚的企业或个人不惜出巨资养足球俱乐部、捧歌星,而不愿为诸如基础教育及其他细水长流的社会真正需要的领域作出贡献,这是我国特有的畸形现象。即使资助教育,也多愿捐大楼,而鲜有支持研究项目,或改善贫困地区教师待遇等。
  第三,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明确、不完善也阻碍了捐赠的发展。公正地说,近年来财富拥有者的成分、素质逐步有所改变,观念也随之更新,形形色色的民间公益组织和活动正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已经具备了发展真正的民间公益事业的基础。据报载,有一位名列福布斯排行榜的浙江富豪吴良定宣布,将成立一个价值10亿元的扶助贫困大学生基金会,并且对具体的操作也作了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基金会,将10亿元本金投到比较稳定的行业,以每年全部获利款项援助贫困大学生,把资金的使用情况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同时邀请几位既有名望又有公心的企业界人士来加以掌控。这种想法和操作的设想已经接近现代独立公益基金会,应该是发展方向。
  但是一连串问题随之出现:根据什么法律?在哪里登记?有无免税待遇?公众如何监督?等等。对此吴良定的回答是,此事已与浙江省领导“打过招呼”,并获得支持。也就是说,此事能否做得,先要地方领导许可;而这种许可不是根据成文法,而是在位的领导的意愿。姑且认为此事可以有较为长期的安排,不会因政府换届,领导换人而不算数,但终归还是一事一议,不能普遍推广。
  相对说来,“大款”的捐赠问题比较容易解决,而许多散见民间的许多热心公益之士,以满腔热情做着帮助弱势群体的有益工作,遇到的困难更多。最重要的是始终得不到“合法性”,结果往往半途而废,甚至“要好反成恶”。
  为什么明明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却不得其门而入呢?关键在于没有鼓励性的、完善的法律。大批成绩卓著,并深得民众欢迎的民间组织处于不合法或半合法地位,能否继续存在、开展活动,取决于当地官员的好恶,并没有长远的法律保证。国家税收制度也没有明确的减免规定。现有的法规是防备多而鼓励少。据笔者所见到的,现行的最新的两部提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法规,一是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据了解,此办法即将由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代替,但是起鼓励还是更多限制的作用,还难说),后于1999年又下达文件至地方政府,说明对公益性质基金会的银行存款利息给予免税;另一部是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这是最新的、也是最权威的正式的法律。这部法律提到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比以前的有关法规有所进步,但是有两大关键的缺陷:1.并没有涉及对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如何处理。似乎捐赠对象只限于现有的组织或单项事业;2.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仍然是模糊的,并未说明依照哪一条行政法规、法律,给予什么样的优惠,也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执行部门。结果仍然无法落实。缺了这至关重要的两点,依然达不到真正推广和鼓励的作用。至于1998年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则首先规定必须由主管业务单位批准,而且通篇都是“不得”做什么,关于保障其权益只有一句空话,对“权益”内容并无任何具体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即使愿意“做好事”,也是阻力重重,甚至因此而无端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非营利”为名行变相的谋私利之徒也有空子可钻,有时出现一些丑闻,使得一般公众对此类组织和活动缺乏信任,不敢贸然捐赠,甚至也不敢贸然接受。例如一家在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境外文化基金会在中国已工作多年,不久前想在其所在社区进行一项免费教英语的活动,却无人敢报名,因为不相信有这样的“好事”和“好心人”,怕其中有诈。此事使举办者十分伤心。凡此种种,说明制定一部专门用于民间公益捐赠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成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的正常现象,从而得以持续发展。
  
  公益捐赠法应该包含的要素
  总的精神是变防范为鼓励,同时健全监督制度
  
  本法应该独立于现存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专为公益捐赠及其组织而立,包括捐赠者和公益基金会的权利和义务。
  在美国,同类法律条文属于国税法的一部分,由税务部门监管。这是因为,美国结社一般不成其为问题,只有免税问题需要特殊对待。中国国情不同,属何部门管理可另考虑。但惟其如此,更宜与一般“社会团体”区别开来,可以免去立法者和政府部门许多需要设防的顾虑。
  以下提出的几点,只是笔者参照美国的经验并针对中国的需要而提出的要素,当然不能涵盖全部法律的内容。
  1.适用范围:对何谓公益事业,明确规定范围(对此1999年的公益捐赠法已有所规定,可考虑补充,至少应加入“法律救助”的内容);同时也可以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活动,例如政治活动、传教等。
  2.明确捐赠人的权利,包括所捐款项享受免税待遇,对款项用途的知情权等。同时对捐赠对象的资格有所规定,例如必须是享受公民权利的公民,或从事符合第1条规定范围活动的组织机构。
  3.对基金会以及类似组织规定最低标准的组织要求,例如宗旨、书面章程、决策机构、注册资金、管理制度、可问责的代表人物等等。
  4.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款成立的公益基金会,应完全独立于捐赠者,由专人组成的独立机构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符合其宗旨的用项。企业或个人不得通过公益捐赠为企业的利益服务(例如变相宣传、推销本企业的品牌),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
  5.为了基金会的长期生存,不坐吃山空,进行投资或服务收费是必要的。对此应有明确规定,例如何种投资是允许的,何种不允许,服务种类及收费标准等。最重要的原则是不允许以牟利为目的,所有收入必须用于公益事业,绝对不允许进入有关人员的私囊。因此应该对基金会每年捐赠数与其资产的比例有规定(美国目前的规定是每年必须用掉当年资产数的5%)。另外投资所得是否交税、交多少,也应有特殊规定。
  6.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及用项(包括行政费用)必须完全透明,每年(或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而且应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公众公布(例如在网上,或在有条件时出版书面年鉴)。现有的法规对透明度要求不够,只规定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并未规定向公众公布。根据我国国情,为防止利用关系安插闲人,应对人员报酬以及行政费用的比例等问题有严格规定,并置于公众监督范围。
  7.规定登记的部门。在有关基金会或个人捐赠者依法行事的前提下,政府指定受理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取消必须有主管单位的限制,不对其日常工作进行干预。
  8.在国内有了切实可行的、健全的法律后,境外的公益组织和捐赠可基本上享受国民待遇。
  以上只是要素,形成法律当然需要详细、具体和准确的语言。总的精神是变防范为鼓励,同时健全监督制度。尤其是透明度问题,与企业不同,公益组织无“商业秘密”可言,必须硬性规定,彻底执行。
  有两点是关键的:
  一是取消双重登记,亦即成立基金会不需要先经本行业主管单位核准,即可直接登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中国现行的原则是“核准主义”,即有关机构成立以前需要报请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申请成立登记。本文建议,变“核准主义”为“准则主义”,即不需要事先审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申请登记。这一点是关键,否则仍然起不到简化手续和鼓励的作用。
  二是税收优惠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
  
  捐赠立法障碍求解
  随着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承认和保护,制定一部体现新观念的、鼓励性的、完善的公益捐赠法
  
  关于捐赠立法的必要性,在实践中饱尝甘苦的业界人士有深切体会,呼吁之声不断。为什么千呼万唤难出台?依笔者愚见,在执政者与立法者(在中国实际是同一体)方面有以下一些思想顾虑:
  其一,担心民间活动失控。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对《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两次重要的重申和修订,并要求社团重新登记,一次是在1989年风波之后,一次是在“法轮功事件”后,足以说明其防范和控制的精神。
  对此可采取避难就易法。本文建议专门就公益捐赠和公益基金会立法,对一般的民间结社问题不在讨论之内。有关的疑虑可以靠明确规定活动范围来解决。
  其二,在政治原因外,还有经济原因。公益捐赠最大的要求是免税,有关部门如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担心因此减少收入。这个问题可以换一个视角来看。如果从全社会出发,在数量上,捐赠的款项远远大于可能交纳的税款;另外,同样数量的财力,分散直接用于需求对象,比集中到政府部门后再通过层层官僚机构抵达需求对象,效率要高得多,发生弊端的几率也小得多。事实上,设法杜绝偷漏税和使得税收制度进一步合理化,才是避免财政税收流失之道。
  其三,担心某些人可能利用公益基金会名义行非法敛财或其他违法活动。有关部门怕负责任,不愿给予正式登记,宁可令其处于“灰色”状态,或者提高注册资产的门槛,使得只有巨富才有资格成立公益组织。
  关于此,上一节“要素”中第5点规定的“透明度”可以解决此问题。根据国外经验,这一点形成制度并不困难,而且十分有效。中国也已经有一些民间基金会自愿公布其账目。如果取消“主管单位”的要求,则需要为此负责的单位会大大减少。至于依法指定的登记部门,只需负责审查其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如果以后发现有违法和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就是了,不应追究负责登记部门的责任。
  其四,认为只须在已有的官办公益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吸收社会捐赠即可。
  这个见解把捐赠问题简单化了。首先,在没有鼓励捐赠的法律的情况下,即使向现有的官办基金会捐款也阻力重重,例如捐款免税、款项用途的知情权等并未解决。其次,显然许多潜在的捐赠者更愿意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用途和组织形式,二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不可同日语的。 第三,有限的官办基金会不可能及时发现并覆盖所有的社会需求,这与国有企业不可能覆盖全部国民经济是一个道理。
  其实,捐赠不一定与“发财”相联系,理应是人人随时可行之事。在美国,一般有固定收入的人或多或少每年都做一些捐赠,渠道多而方便。而且也不一定是有意识的“发善心”、“献爱心”,也不求得到表扬,因为这已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之事。
  在当今的中国,鼓励和发展捐赠可收一石三鸟之效。近期而言,可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有方便而通畅的渠道发挥出来,填补大片社会急需之空洞而节省政府的财力物力,同时调节贫富,缓解社会矛盾;中期而言,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并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一个进步;长远而言,逐步使公益事业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以改变社会风气、公众观念,树立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助精神。
  随着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承认和保护,制定一部完善的、体现新观念、不是限制而是鼓励公益捐赠的法律,此其时矣!■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著有《散财之道——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一书
  
其他文献
2月15日,一个平素很少新闻的星期日,香港《文汇报》在并不起眼的第七版刊登了两则消息:“薄熙来调任商务部长”(代),“卢展工将任闽代书记”。  当晚,两则消息分别得到证实。薄熙来的职务变动由官方背景的东北新闻网披露,而卢展工的任命成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的一则口播新闻。  按照中国的政治文化常识,无论辽宁省长薄熙来改任商务部长(代),还是福建省长卢展工出任代书记,都属波澜不惊的省部级干部“平调”。不
期刊
“跟10年前比起来,日子还是要好过多了。”重庆江津市金刚镇万团五队的村民何平如此品评现在的生活。  今年刚满50岁的他,过完春节后并没有马上出外打工。女儿在南方的一个城市里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也还不错,还能经常给家里寄钱贴补家用何平现在的打工比往年轻了很多。这些天,他还忙着串亲戚,听说禽流感的消息后,他专门把自己家中养的活蹦乱跳的土鸡土鸭杀了送给亲戚,为的是让他们可以放心地吃到鸡鸭。  但一
期刊
社团登记的法规障碍  京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一个平常的小院落。早春的阳光暖洋洋地照在院子里,孩子们清脆的嬉闹声在院墙外清晰可闻。  这里便是著名的“儿童村”——生活在这里的孩子们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正在监狱中服刑,或已经因判处死刑而离开人世。  儿童村的创始人张淑琴是一名现役警官,她于1996年在陕西省三原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替服刑罪犯代养子女的特殊儿童村。此后两年,另外两个
期刊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句2002年出自时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的话,已成为概括中国“三农”问题最经典的名言。寥寥数语,“三农”困境毕现。      “剪刀差”   在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一直以农产品销售收入为主,尤以种植业生产收入为最重要。因此,1978~1996年间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土地上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做出了最大的贡献。但农村居民飞速增长中
期刊
建行改革框架的基本确定给2004年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既有亮色也有压力。从亮色看,每一个公众作为“通货膨胀税”的纳税人自然关注3700多亿“税金”的使用效率。在此建行的改革框架给了公众一个良好的预期。至少在表述上,建行改革的方向是积极的。另一方面,建行改革给自身和整个银行业所带来的压力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关心建行改革的出发点不在于在哪里上市、由谁承销、发行总额能有多少等技术问题,更深层次的潜在体制冲突
期刊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问题表明了政府的政策取向。细读文件,可看出此次《意见》和以往几次旨在营造市场气氛的官方文件不同,在表述上突显了资本市场作用和实际经济功能,可具正本清源之功。    实体经济为本  《意见》指出,资本市场的作用是“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
期刊
今年的春节,国际投行界的中国业务人员是在焦虑中度过的。中国建设银行获得国家外汇注资后,几乎可以推算出其上市的时间表,而上市承销商的确定更是迫在眉睫。  “这是我见过最有趣的投行选美。”一位业内人士如此置评。随着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美国前财政部长鲁宾、德国总理施罗德等超级说客的涉入——他们分别代表JP摩根、环球花旗金融和德意志银行——这场投行争夺战平添了一抹戏剧性的色彩。  硝烟过后,据称承销商名单
期刊
我们预计亚洲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在全球汇率调整方面采取实质性举措      亚洲的汇率会怎么变化呢?我们认为当前的环境或多或少会使亚洲货币更倾向于升值,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  如果亚洲货币大幅升值,必须有下列三个原因之一:第一,发达国家在对亚洲的政治施压过程中占据上风;第二,亚洲中央银行干预汇率的“游戏”无法继续,被迫放开汇率;第三,由于内部复苏的信心增强,地区政策制定者决定放开汇率。  ——政治
期刊
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高企的不良贷款比率长期以来是监管当局致力解决的问题,这一比率的降低是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过程当中无法绕开的环节。  从上届政府始,每年要求下降3个百分点的任务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考核经营绩效的首要指标。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更是在强调这一比率下降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比率“双下降”,其目的就是要提高不良贷款下降的真实性。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
期刊
2月1日,星期日。晚上7时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摘要播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因其主要内容共分九段,一般被称为“九点意见”,下称《意见》),立刻引起了市场的高度重视。  这是国务院自1992年以来首次下发的关于证券市场的专门文件。  自2003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上任以来,在人们的记忆中,关于出台证券市场纲领性文件的传闻虽然不绝于耳,但却一直被理解为起草多时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