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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对台湾地区电信诈骗嫌犯行使刑事管辖权,既具有刑法依据,也符合国际惯例, 还有利于查明案情,但不宜以刑事诉讼法之管辖规定为论据.台湾地区诈欺罪法定刑轻于大 陆诈骗罪之法定刑,但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最高刑期并非“五年”.台湾地区已于2014年规定 了加重诈欺罪.从 比较研究和预防犯罪考虑,台湾地区加重诈欺罪的法定刑尚有提升空间. 为有效打击犯罪,海峡两岸应进一步深化在警务、取证、执行和追赃等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