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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作为公司的重要投资者,利益却经常受到侵害,根源在于其被排除在公司系统之外。因此,债券持有人有必要介入公司治理,对公司有关债券的经营和业务进行监管,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债券持有人介入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公司债券受托人制度。我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14日公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两种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债券持有人据此参与公司治理仍有困难。因此,协调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且创建一种合理的介入机制对于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