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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越来越重,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是高校党建的重要内容,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当前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要紧密结合反腐倡廉形势,正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主线,聚焦主责主业,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保驾护航。
[关键词]新形势 高校 纪检工作 对策
中图分类号:G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2-0131-02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央纪委就开始坚持推行“转变部门职能、转变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简称“三转”)的理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同时研究、指导并督促省、市、县、乡四级纪委稳步推进“三转”。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三转”已经成为了中央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三转”有利于促进党内监察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同时也能提高纪检机关的监察能力和治理能力。
各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都具有自身特点与规律,当前如何实现“三转”、往哪里转、怎么转?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和努力创新。高等学校的纪律检查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倡导和推行廉政建设在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当前,如何将现代大学制度与高等教育系统权力运行内在规律有机结合,找准职能定位,聚焦中心任务,树立责任意识,完善监察体系,推进制度创新,在学校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工作的态势
(一)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推动改革
近年来,随着相关部门反腐力度和强度的加大,社會风气得到了有效改善,推动了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总的来说,这一不良之风并没有被彻底消灭,甚至渗透到了一些高校的校园之中。而随着这种腐败现象的滋长,加上多方原因,最终高校所采取的治理措施也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基于此,做好高校的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
(二)尚未完善的监督机制推动改革
高校改革是促使其高等教育焕发生机和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也使得其在相关工作和建设中占据了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但与此同时,很多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最明显的就是领导权力的扩大直接导致了“滥用职权”、“一人独大”等腐败局面的形成。归根结底,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高校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高校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不断改进和完善监察监督机制,促使监督作用得到最大发挥。
二、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工作的特征
(一)高校纪委在纪检监察实践中存在配角地位倾向
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纪检监察职责过程中,高校纪委一直充当职能部门角色,始终处于配角地位。例如:学校党委的组织人事决策、人事安排等相关事项,学校党办或组织人事部门就可以党委的名义,通知纪委派人到场监督等。以致于有时高校纪委过多地参与校党委行政的非纪检业务,势必造成纪检监察部门精力的分散、工作的错位和主业的弱化。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中强调的党委是主体、纪委负责监督等的责任问题,高校还尚未形成充分的认识,也不能准确把握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二)高校全职纪委书记甚少,兼职居多
就某省高校纪委书记任职情况来看,2013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4所教育部属高校中,除1所高校之外,23所高校纪委书记均由党委副书记兼任;7所其他部属高校中,除2所高校之外,5所高校纪委书记均由党委副书记兼任;26所市属高等学校中,也有6所其纪委书记同时还是学校的党委副书记,身兼两个要职。在高校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看似无形中提高了纪委书记的级别,实际上由于一人兼任两职,多数纪委书记主要负责管理纪律检查监察审计,此外多数还管理工会、离退休等相关工作。但也有些学校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等重要工作,同时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还有些高校安排纪委书记分管一些行政工作,这种职责上的分工,客观上造成有些高校的重点领域存在监督不到位。
(三)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干部编制较少,人员多不稳定
据2013年数据统计:地处某省的57所高校当中,其中12所高校专职纪检干部只有4人,13所高校专职纪检干部只有3人,还有1所高校仅有2人。此外,据近年某省教育纪工委资料显示:高校纪检干部队伍流动性较大,几乎每年人数变动达20%左右,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达10年以上的干部不足10%。有的高校纪检监察负责人流动频率较高,有的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处处长)在该岗位上没过几年就轮岗、换岗,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延续性不足,如遇办案,估计可能连案件检查、审理的程序分开都很难,有鉴于此,某省教育纪工委从程序设计上建立的高校之间案件协审机制,解决了高校纪委独自办案的程序性尴尬。
(四)高校腐败领域学术权和行政权相互交织,监管很难发力
从近年高校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看,科研项目、基础建设、生源招录、采购经费、学校财务、校企合作、学术信用等七个领域腐败易发、多发,高校纪检监察需要监督检查的领域很多、内容很杂、范围很广,必须懂得相关领域特点,才能监督到位,如招生监察,要求纪检监察人员懂得招生领域的规律、特点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有些方面由于学术权、行政权相互交织,监督几乎不能深入,如在职称评审、博导评聘、科研经费等方面,普通的纪检干部不仅学术上不能企及,而且资历上也不能企及,即便亲临现场也无法真正监督到位。
三、高校纪律检查监察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高校纪律检查监察体制仍需加强梳理
首先,根据《党章》规定,纪委既要接受其同级党委的领导,又要接受其上级纪委的领导,根据现行高校纪检体系及运行机制,某省高校纪委既受其同级党委的领导,也受其上级纪委的领导,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但后者只是名义上的领导者,实质的领导者还是前者,或因市教育纪工委与高校纪委同等级别(副局级)等相关因素影响。高校纪委受上级纪委领导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其次,从高校纪委书记的人事任免和地位排名来看,如前所述,部属高校纪委书记多数兼职,阻碍了纪委书记进行纪律检查监察的主要业务。实践中许多兼职纪委书记往往没有把纪检监察当成自己工作的主要方向;市属高校纪委书记虽多数专职,在人事安排上市委组织部门有不成文的规定,高校纪委书记一般不在本校内部产生,这有利于高校纪检工作的独立性,但有些高校在职责分工上赋予纪委书记更多的分管工作,不利于纪委书记聚焦纪检监察主业。同时,市属高校纪委书记在高校领导班子的排名往往靠后,这也不利于纪检工作的执行力度。
最后,按照现行高校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名和考察高校纪委副书记的工作主要由上级纪委负责仍尚需时日。据此,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检干部的工作人员处在同一个校园环境。其经费预算、人员发展等都掌控在学校党委和行政手中,可谓“同一口锅里吃饭”,监督检查的作用得不到明显发挥,特别是加大了对信访案件进行核实和确认的难度。而到了查办案件、处理人的地步势必会存顾虑。
(二)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职责范围不清、职责边界模糊
高校纪检监察与省、市、县、乡等政府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有明显不同,其职责范围不清、职责边界模糊。事实上,高校监督检查权限于法无据,至多只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使监察权限和职能。《行政监察法》第七、八条明确表示,行政监察的适用对象主要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源招录、基础建设、物品购买、学校财务、校企合作、组织人力、学术科研等,涉及高校主要监控领域的方方面面。
但这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多数是长期沿袭下来的工作習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纪检监察的摊子越来越大、越来越广,几乎形成包打天下的格局,职责范围无限拓展,职责边界模糊不清。
(三)高等学校纪律监督检查工作自治性特征明显
与省、市、县、乡等政府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相比,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与其监督检查对象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其一,从工作空间上看,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与其监督检查对象在同一个校园内工作,相互之间是同事,谈得上是朝夕相处,这一点与其他各个系统大不相同。其二,从工作内容上来看,高校纪检监察的主体和客体可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种绩效考核、先进评比、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人事任免等都在同一盘子范围内进行考量,同体监督色彩十分严重。其三,从工作效果来看,高校纪检监察多数是被动完成上级交付的工作,绝大多数停留在“廉政教育”等较为务虚的工作实效,一旦出现办案、执纪、问责等内容,高校的自我防护、自我保护功能立即显现,为了防止学校声誉受损、地位受到负面影响,为了保护学校的党员干部、教授,难免会有压案不报、瞒报的现象,有些违法违纪的案件常常以内部处理而告终,监察、督促、执纪、问责的自治性倾向突出。
(四)高校纪委缺乏必要手段,执纪办案的职能难以发挥
作为一级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高校纪委受办案硬件设施手段和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技能两个方面的条件限制,在办案方面显得先天不足。据某省市教育纪工委统计,近年来某省市高校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高校纪委独自查办案件数量较少,多数案件是由某省市纪委或某省市检察机关办理,待司法程序结束后转交学校纪委按程序进行党纪处理。笔者曾经参与过本校的案件查办,先后到银行、海关及其他事业单位等调查取证,对接单位几乎均以对高校纪检监察职能不了解为由,婉言拒绝提供相应证据。高校纪委开具的介绍信几乎没有对公效力,如遇民营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对高校纪委办案人员几乎是排斥或者直言抗拒。高校纪检监察在办案方面的手段限制,表明高校纪委很难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四、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转型的建议与措施
(一)将高校信访案件垂直管理,为纪检监察垂直化管理体制改革赢得时间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项制度对高校纪检监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结合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惯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内容大体上包括责任制建设、廉洁教育、行政监察、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信访案件等,在这几大项工作领域中,高校信访案件垂直化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较合时宜。
一方面,从必要性来看,“转职能”要求纪检监察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面,信访案件是执纪问责的关键环节,那么“转职能”就必须在信访、案件上费尽心思。而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部门常常立足于“确保学校名声和荣誉不受影响,保证学校的正当利益”为宗旨,往往勤于廉政教育、疏于查办案件,许多高校科研经费领域的贪腐案件不是被上级审计部门审查,就是被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的,鲜有高校纪检部门对案件自行处理。另一方面,从可行性来看,由于协助检察机关办案、被上级纪委抽调,以及高校纪委自办案件等多重场合的锻炼,现行的高校纪检干部队伍中,也蕴藏着一批信访核实、查办案件的精兵强将,市教育纪工委可先成立信访案件办公室,编制暂为1人~2人,遇信访需核实、案件需查办,先整合高校的现有办案资源,进行选择性抽调,再经某省市纪委进行必要培训,并遵循承办案件人员遇拟查办高校实行回避的原则, 便可以修正高校独立办案诸多不足,同时也能为将来高校纪检监察垂直化管理体制改革摸索经验、赢得时间。
(二)落实高校主要由上级纪委对其下属纪委正、副书记进行提名和考察
当下,高校纪检监察系统的主要干部(特别是纪委副书记、正处级纪检员等)仍然存在预留部分岗位来解决一些干部职级的问题的想法高校纪委的正处级干部是高校纪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当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高校在招生、科研、基建等方面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某省市教育纪工委应该在某省市纪委的指导下,积极行使对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权,杜绝纪检部门的领导职位只是为了解决干部职级的预留岗位,帮助高校党委选择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纪检干部专心履职,这样才能切实推进“三转”。 (三)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需多做减法少做加法
过去,某省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的局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长期忙于出席招生考试、招标采购、招聘评审等诸多现场,有些场合纪检干部甚至径直带头干起了相关工作。
就监督检查的腐败面而言,加法是越做越多,几乎不做减法,有些纪检干部疲于奔波,却很少反思哪些工作应该做、哪些工作不应该做。究其根源,恐怕也存在有些纪检部门领导为了满足工作量、避实就虚,随意给纪检监察部门填充一些工作罢了。新形势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需要直面“三转”,多做减法,少做加法,把不属于自身的业务还给主责部门,聚焦主业,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
(四)丰富教育内涵,促进思想教育
高校教育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良好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高校要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建设的积极作用,并将其与教学方法紧密结合,当然更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促进教学成果的最大化。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也推动了高等学校廉政建设的转型发展,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有了较大改变,下面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1、自省教育
在这方面,一是可以结合高校开展的“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等重要工作,对监察、检查、监督人员等采取兼职聘用的方式,开展廉政建设意见建议征集活动,严厉打击收贿受贿行为,公布举报电话等;其次,完善信访制度,简化相关手续,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对相关情况进行系统、全方位的了解;其三,進行自我反省与批评,彼此监督,共同进步。根据反馈的信息对问题进行整理和分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核实,高效处理。党员干部自身更要严于律己,树立自省意识,逐步培养和提高自觉、自律能力。
2、监督教育
常言道:“防范于未然”。开展监督教育不仅起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一种警醒。通过完善监察监督制度,并将其贯彻落实到位,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作用。同时在党员内部开展相关培训,倡导廉政之风,多方预防和控制腐败的发生与滋长。
四、结语
在新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下,高校纪检工作的内容日趋丰富、形式也更加多样,但仍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纪检工作作为高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极其关键的一个方面,应该引起我们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只有将廉政建设和廉政教育的理念切实贯彻到高校教育的方方面面,才能促进高校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丽、管小敏,略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0(2)
[2] 何希耕,风险管理视角下的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7)
[3] 郑立东,完善检查考核与监督措施切实保障责任制贯彻执行,中国监察,2011(16)
作者简介
夏冠辉,男,1976年6月生,湖南南县人,本科,经济师,纪检监察室干部,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招投标采购。
基金项目
2015年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建思想政治研究课题《新形势下高校纪委发挥监督作用研究》,编号:2015dj35,民院党发(2015)22号
[关键词]新形势 高校 纪检工作 对策
中图分类号:G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2-0131-02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央纪委就开始坚持推行“转变部门职能、转变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简称“三转”)的理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同时研究、指导并督促省、市、县、乡四级纪委稳步推进“三转”。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三转”已经成为了中央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三转”有利于促进党内监察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同时也能提高纪检机关的监察能力和治理能力。
各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都具有自身特点与规律,当前如何实现“三转”、往哪里转、怎么转?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和努力创新。高等学校的纪律检查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倡导和推行廉政建设在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当前,如何将现代大学制度与高等教育系统权力运行内在规律有机结合,找准职能定位,聚焦中心任务,树立责任意识,完善监察体系,推进制度创新,在学校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工作的态势
(一)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推动改革
近年来,随着相关部门反腐力度和强度的加大,社會风气得到了有效改善,推动了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总的来说,这一不良之风并没有被彻底消灭,甚至渗透到了一些高校的校园之中。而随着这种腐败现象的滋长,加上多方原因,最终高校所采取的治理措施也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基于此,做好高校的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
(二)尚未完善的监督机制推动改革
高校改革是促使其高等教育焕发生机和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也使得其在相关工作和建设中占据了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但与此同时,很多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最明显的就是领导权力的扩大直接导致了“滥用职权”、“一人独大”等腐败局面的形成。归根结底,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高校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高校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不断改进和完善监察监督机制,促使监督作用得到最大发挥。
二、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工作的特征
(一)高校纪委在纪检监察实践中存在配角地位倾向
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纪检监察职责过程中,高校纪委一直充当职能部门角色,始终处于配角地位。例如:学校党委的组织人事决策、人事安排等相关事项,学校党办或组织人事部门就可以党委的名义,通知纪委派人到场监督等。以致于有时高校纪委过多地参与校党委行政的非纪检业务,势必造成纪检监察部门精力的分散、工作的错位和主业的弱化。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中强调的党委是主体、纪委负责监督等的责任问题,高校还尚未形成充分的认识,也不能准确把握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二)高校全职纪委书记甚少,兼职居多
就某省高校纪委书记任职情况来看,2013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4所教育部属高校中,除1所高校之外,23所高校纪委书记均由党委副书记兼任;7所其他部属高校中,除2所高校之外,5所高校纪委书记均由党委副书记兼任;26所市属高等学校中,也有6所其纪委书记同时还是学校的党委副书记,身兼两个要职。在高校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看似无形中提高了纪委书记的级别,实际上由于一人兼任两职,多数纪委书记主要负责管理纪律检查监察审计,此外多数还管理工会、离退休等相关工作。但也有些学校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等重要工作,同时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还有些高校安排纪委书记分管一些行政工作,这种职责上的分工,客观上造成有些高校的重点领域存在监督不到位。
(三)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干部编制较少,人员多不稳定
据2013年数据统计:地处某省的57所高校当中,其中12所高校专职纪检干部只有4人,13所高校专职纪检干部只有3人,还有1所高校仅有2人。此外,据近年某省教育纪工委资料显示:高校纪检干部队伍流动性较大,几乎每年人数变动达20%左右,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达10年以上的干部不足10%。有的高校纪检监察负责人流动频率较高,有的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处处长)在该岗位上没过几年就轮岗、换岗,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延续性不足,如遇办案,估计可能连案件检查、审理的程序分开都很难,有鉴于此,某省教育纪工委从程序设计上建立的高校之间案件协审机制,解决了高校纪委独自办案的程序性尴尬。
(四)高校腐败领域学术权和行政权相互交织,监管很难发力
从近年高校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看,科研项目、基础建设、生源招录、采购经费、学校财务、校企合作、学术信用等七个领域腐败易发、多发,高校纪检监察需要监督检查的领域很多、内容很杂、范围很广,必须懂得相关领域特点,才能监督到位,如招生监察,要求纪检监察人员懂得招生领域的规律、特点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有些方面由于学术权、行政权相互交织,监督几乎不能深入,如在职称评审、博导评聘、科研经费等方面,普通的纪检干部不仅学术上不能企及,而且资历上也不能企及,即便亲临现场也无法真正监督到位。
三、高校纪律检查监察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高校纪律检查监察体制仍需加强梳理
首先,根据《党章》规定,纪委既要接受其同级党委的领导,又要接受其上级纪委的领导,根据现行高校纪检体系及运行机制,某省高校纪委既受其同级党委的领导,也受其上级纪委的领导,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但后者只是名义上的领导者,实质的领导者还是前者,或因市教育纪工委与高校纪委同等级别(副局级)等相关因素影响。高校纪委受上级纪委领导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其次,从高校纪委书记的人事任免和地位排名来看,如前所述,部属高校纪委书记多数兼职,阻碍了纪委书记进行纪律检查监察的主要业务。实践中许多兼职纪委书记往往没有把纪检监察当成自己工作的主要方向;市属高校纪委书记虽多数专职,在人事安排上市委组织部门有不成文的规定,高校纪委书记一般不在本校内部产生,这有利于高校纪检工作的独立性,但有些高校在职责分工上赋予纪委书记更多的分管工作,不利于纪委书记聚焦纪检监察主业。同时,市属高校纪委书记在高校领导班子的排名往往靠后,这也不利于纪检工作的执行力度。
最后,按照现行高校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名和考察高校纪委副书记的工作主要由上级纪委负责仍尚需时日。据此,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检干部的工作人员处在同一个校园环境。其经费预算、人员发展等都掌控在学校党委和行政手中,可谓“同一口锅里吃饭”,监督检查的作用得不到明显发挥,特别是加大了对信访案件进行核实和确认的难度。而到了查办案件、处理人的地步势必会存顾虑。
(二)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职责范围不清、职责边界模糊
高校纪检监察与省、市、县、乡等政府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有明显不同,其职责范围不清、职责边界模糊。事实上,高校监督检查权限于法无据,至多只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行使监察权限和职能。《行政监察法》第七、八条明确表示,行政监察的适用对象主要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源招录、基础建设、物品购买、学校财务、校企合作、组织人力、学术科研等,涉及高校主要监控领域的方方面面。
但这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多数是长期沿袭下来的工作習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纪检监察的摊子越来越大、越来越广,几乎形成包打天下的格局,职责范围无限拓展,职责边界模糊不清。
(三)高等学校纪律监督检查工作自治性特征明显
与省、市、县、乡等政府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相比,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与其监督检查对象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其一,从工作空间上看,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与其监督检查对象在同一个校园内工作,相互之间是同事,谈得上是朝夕相处,这一点与其他各个系统大不相同。其二,从工作内容上来看,高校纪检监察的主体和客体可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种绩效考核、先进评比、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人事任免等都在同一盘子范围内进行考量,同体监督色彩十分严重。其三,从工作效果来看,高校纪检监察多数是被动完成上级交付的工作,绝大多数停留在“廉政教育”等较为务虚的工作实效,一旦出现办案、执纪、问责等内容,高校的自我防护、自我保护功能立即显现,为了防止学校声誉受损、地位受到负面影响,为了保护学校的党员干部、教授,难免会有压案不报、瞒报的现象,有些违法违纪的案件常常以内部处理而告终,监察、督促、执纪、问责的自治性倾向突出。
(四)高校纪委缺乏必要手段,执纪办案的职能难以发挥
作为一级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高校纪委受办案硬件设施手段和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技能两个方面的条件限制,在办案方面显得先天不足。据某省市教育纪工委统计,近年来某省市高校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高校纪委独自查办案件数量较少,多数案件是由某省市纪委或某省市检察机关办理,待司法程序结束后转交学校纪委按程序进行党纪处理。笔者曾经参与过本校的案件查办,先后到银行、海关及其他事业单位等调查取证,对接单位几乎均以对高校纪检监察职能不了解为由,婉言拒绝提供相应证据。高校纪委开具的介绍信几乎没有对公效力,如遇民营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对高校纪委办案人员几乎是排斥或者直言抗拒。高校纪检监察在办案方面的手段限制,表明高校纪委很难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四、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转型的建议与措施
(一)将高校信访案件垂直管理,为纪检监察垂直化管理体制改革赢得时间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项制度对高校纪检监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结合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惯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内容大体上包括责任制建设、廉洁教育、行政监察、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信访案件等,在这几大项工作领域中,高校信访案件垂直化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较合时宜。
一方面,从必要性来看,“转职能”要求纪检监察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面,信访案件是执纪问责的关键环节,那么“转职能”就必须在信访、案件上费尽心思。而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部门常常立足于“确保学校名声和荣誉不受影响,保证学校的正当利益”为宗旨,往往勤于廉政教育、疏于查办案件,许多高校科研经费领域的贪腐案件不是被上级审计部门审查,就是被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的,鲜有高校纪检部门对案件自行处理。另一方面,从可行性来看,由于协助检察机关办案、被上级纪委抽调,以及高校纪委自办案件等多重场合的锻炼,现行的高校纪检干部队伍中,也蕴藏着一批信访核实、查办案件的精兵强将,市教育纪工委可先成立信访案件办公室,编制暂为1人~2人,遇信访需核实、案件需查办,先整合高校的现有办案资源,进行选择性抽调,再经某省市纪委进行必要培训,并遵循承办案件人员遇拟查办高校实行回避的原则, 便可以修正高校独立办案诸多不足,同时也能为将来高校纪检监察垂直化管理体制改革摸索经验、赢得时间。
(二)落实高校主要由上级纪委对其下属纪委正、副书记进行提名和考察
当下,高校纪检监察系统的主要干部(特别是纪委副书记、正处级纪检员等)仍然存在预留部分岗位来解决一些干部职级的问题的想法高校纪委的正处级干部是高校纪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当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高校在招生、科研、基建等方面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某省市教育纪工委应该在某省市纪委的指导下,积极行使对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权,杜绝纪检部门的领导职位只是为了解决干部职级的预留岗位,帮助高校党委选择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纪检干部专心履职,这样才能切实推进“三转”。 (三)高等学校纪律检查监察需多做减法少做加法
过去,某省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的局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长期忙于出席招生考试、招标采购、招聘评审等诸多现场,有些场合纪检干部甚至径直带头干起了相关工作。
就监督检查的腐败面而言,加法是越做越多,几乎不做减法,有些纪检干部疲于奔波,却很少反思哪些工作应该做、哪些工作不应该做。究其根源,恐怕也存在有些纪检部门领导为了满足工作量、避实就虚,随意给纪检监察部门填充一些工作罢了。新形势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需要直面“三转”,多做减法,少做加法,把不属于自身的业务还给主责部门,聚焦主业,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
(四)丰富教育内涵,促进思想教育
高校教育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良好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高校要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建设的积极作用,并将其与教学方法紧密结合,当然更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促进教学成果的最大化。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也推动了高等学校廉政建设的转型发展,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有了较大改变,下面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1、自省教育
在这方面,一是可以结合高校开展的“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等重要工作,对监察、检查、监督人员等采取兼职聘用的方式,开展廉政建设意见建议征集活动,严厉打击收贿受贿行为,公布举报电话等;其次,完善信访制度,简化相关手续,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对相关情况进行系统、全方位的了解;其三,進行自我反省与批评,彼此监督,共同进步。根据反馈的信息对问题进行整理和分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核实,高效处理。党员干部自身更要严于律己,树立自省意识,逐步培养和提高自觉、自律能力。
2、监督教育
常言道:“防范于未然”。开展监督教育不仅起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一种警醒。通过完善监察监督制度,并将其贯彻落实到位,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作用。同时在党员内部开展相关培训,倡导廉政之风,多方预防和控制腐败的发生与滋长。
四、结语
在新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下,高校纪检工作的内容日趋丰富、形式也更加多样,但仍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纪检工作作为高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极其关键的一个方面,应该引起我们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只有将廉政建设和廉政教育的理念切实贯彻到高校教育的方方面面,才能促进高校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丽、管小敏,略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0(2)
[2] 何希耕,风险管理视角下的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7)
[3] 郑立东,完善检查考核与监督措施切实保障责任制贯彻执行,中国监察,2011(16)
作者简介
夏冠辉,男,1976年6月生,湖南南县人,本科,经济师,纪检监察室干部,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招投标采购。
基金项目
2015年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建思想政治研究课题《新形势下高校纪委发挥监督作用研究》,编号:2015dj35,民院党发(201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