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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结论或鉴定意见是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审判、民事侵权责任诉讼、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重要依据。 通过阐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司法鉴定的不同起源、发展历程与交叉以及现状情况,重点关注司法鉴定与评估机构的建设情况,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两项重大制度的推动与促进,剖析并提出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现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新时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前言: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而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满足司法鉴定程序要求下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的技术活动。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征
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而言,其特点如下:第一,即时性。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具有扩散性强的特点。当环境发生污染时,如果识别工作不能及时完成,则无法全面掌握污染情况。因此,有必要将污染样品送至鉴定机构,以准确判断污染物的相关参数。其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在涉及环境损害的案件中,由于法官专业知识的缺乏,案件无法顺利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运用专业技术鉴定环境损害程度,确定环境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分析经济损失等,为案件的判决提供技术参考。第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复杂。由于環境污染种类繁多,污染方式多样,有必要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识别环境损害。河流、空气等可以作为污染受体,污染程度也不同,对环境造成的损失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可见环境损害司法认定的过程十分复杂。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严重不足,少数地区甚至没有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例如,西藏自治区没有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研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公众都越来越依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损害鉴定涉及到多种专业知识,对鉴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环境损害的司法专家和鉴定机构却很少,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此外,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认证过于简单。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我国采取由中央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在这种双重模式下,一些职能部门工作量过大、管理权力过于集中或相关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效率不高。在这种双重管理模式下,我国只采用正式的资格考试,评估机构的资格考试更为广泛。
与传统的三大评估类别不同,环境损害司法评估极其复杂,可能涉及地理、天文、化学、医学、法律等多种专业知识,对评估人员要求较高。因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鉴定。在具体实践中,数百万元的鉴定费用是常见的,如蓬莱漏油事件,鉴定费用超过100万元,云南金顶锌案鉴定费用高达300多万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司法部于2019年及时发出通知,在起诉公益诉讼中启动了一批不预付费用的鉴定机构,国家已采取措施解决鉴定费用高的问题,但检察公益诉讼在环境诉讼案件总数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费用高的问题。
三、新时期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大力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是国家可以采取激励机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现有鉴定机构引进机械设备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的人才,将环境损害鉴定纳入业务范围。同时,鼓励环境科学专业的高校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既可以开展科研活动,又可以扩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队伍。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学科建设方面,应注重法律、物理、地理、生态学等学科交叉学科力量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学科建设,培养司法鉴定人才。同时,特殊学科的建设也不容忽视。将高校专业人员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预备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培训机制,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不仅数量不足,而且区域分布不均。为解决分配不均的问题,国家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边远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鼓励合格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向落后地区流动,,对自愿为边远地区提供鉴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财政补助。
(二)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金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在社会实践中,具体评估费用大多由委托人和评估人协商确定。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鉴定机构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容易导致乱收费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尽快出台国家司法鉴定环境损害收费指南,明确收费标准,同时督促上级政府积极开展研究活动,制定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发展状况的收费标准,使当事人在委托估价前提前估算收费,消除当事人对估价机构“乱收费”的疑虑,增强估价机构的公信力。同时,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也要加强对评估机构日常收费活动的监督,监督,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评估机构违反收费标准,将立即予以纠正,,并纳入诚信评估机构档案。
结论: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环保人员需要坚持新的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精细化发展,为中国的发展和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屈国强,杨智曦,梁曼,郑娜,刘宁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热点——基于科学知识图谱的文献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21(04):93-99.
[2]朱晋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客体考察及其完善——基于环境侵权诉讼的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21(03):88-94.
[3]马杰.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对策——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信》[J].环境工程,2020,38(10):238.
作者简介:
岑凤迎(1984-),女 籍贯 广东省中山市,学历 本科, 职称 社会工作师 中级, 研究方向 环境管理 环境损害 单位,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杨城南(1984-)男 籍贯 广东省中山市, 学历 本科 ,职称 环境管理 高级工 程师, 研究方向 环境治理 评价, 单位 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关键词:新时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前言: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而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满足司法鉴定程序要求下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的技术活动。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征
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而言,其特点如下:第一,即时性。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具有扩散性强的特点。当环境发生污染时,如果识别工作不能及时完成,则无法全面掌握污染情况。因此,有必要将污染样品送至鉴定机构,以准确判断污染物的相关参数。其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在涉及环境损害的案件中,由于法官专业知识的缺乏,案件无法顺利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运用专业技术鉴定环境损害程度,确定环境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分析经济损失等,为案件的判决提供技术参考。第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复杂。由于環境污染种类繁多,污染方式多样,有必要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识别环境损害。河流、空气等可以作为污染受体,污染程度也不同,对环境造成的损失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可见环境损害司法认定的过程十分复杂。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严重不足,少数地区甚至没有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例如,西藏自治区没有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研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公众都越来越依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损害鉴定涉及到多种专业知识,对鉴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环境损害的司法专家和鉴定机构却很少,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此外,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认证过于简单。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我国采取由中央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在这种双重模式下,一些职能部门工作量过大、管理权力过于集中或相关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效率不高。在这种双重管理模式下,我国只采用正式的资格考试,评估机构的资格考试更为广泛。
与传统的三大评估类别不同,环境损害司法评估极其复杂,可能涉及地理、天文、化学、医学、法律等多种专业知识,对评估人员要求较高。因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鉴定。在具体实践中,数百万元的鉴定费用是常见的,如蓬莱漏油事件,鉴定费用超过100万元,云南金顶锌案鉴定费用高达300多万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司法部于2019年及时发出通知,在起诉公益诉讼中启动了一批不预付费用的鉴定机构,国家已采取措施解决鉴定费用高的问题,但检察公益诉讼在环境诉讼案件总数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费用高的问题。
三、新时期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大力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是国家可以采取激励机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现有鉴定机构引进机械设备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的人才,将环境损害鉴定纳入业务范围。同时,鼓励环境科学专业的高校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既可以开展科研活动,又可以扩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队伍。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学科建设方面,应注重法律、物理、地理、生态学等学科交叉学科力量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学科建设,培养司法鉴定人才。同时,特殊学科的建设也不容忽视。将高校专业人员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预备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培训机制,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不仅数量不足,而且区域分布不均。为解决分配不均的问题,国家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边远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鼓励合格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向落后地区流动,,对自愿为边远地区提供鉴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财政补助。
(二)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金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在社会实践中,具体评估费用大多由委托人和评估人协商确定。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鉴定机构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容易导致乱收费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尽快出台国家司法鉴定环境损害收费指南,明确收费标准,同时督促上级政府积极开展研究活动,制定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发展状况的收费标准,使当事人在委托估价前提前估算收费,消除当事人对估价机构“乱收费”的疑虑,增强估价机构的公信力。同时,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也要加强对评估机构日常收费活动的监督,监督,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评估机构违反收费标准,将立即予以纠正,,并纳入诚信评估机构档案。
结论: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环保人员需要坚持新的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精细化发展,为中国的发展和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屈国强,杨智曦,梁曼,郑娜,刘宁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热点——基于科学知识图谱的文献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21(04):93-99.
[2]朱晋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客体考察及其完善——基于环境侵权诉讼的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21(03):88-94.
[3]马杰.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对策——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信》[J].环境工程,2020,38(10):238.
作者简介:
岑凤迎(1984-),女 籍贯 广东省中山市,学历 本科, 职称 社会工作师 中级, 研究方向 环境管理 环境损害 单位,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杨城南(1984-)男 籍贯 广东省中山市, 学历 本科 ,职称 环境管理 高级工 程师, 研究方向 环境治理 评价, 单位 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