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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为了防范收汇风险,控制货物所有权则尤为必要。物权控制除了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之外,主要体现在海运提单中对收、发货人的记载。当存在结汇风险时,卖方应选择海洋运输及海运提单,同时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托运人指示抬头、空白抬头或凭开证行指示抬头;托运人则一定要是卖方。而凭收货人指示抬头和“第三方提单”则可能会使出口商丧失对物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