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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从保护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各国立法入手,分析探讨各国关于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先进经验及分析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立法领域的缺陷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立法;行业自律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我国在最早称“隐私”为“阴私”,后来才改为“隐私”。从字面意思也能理解出“隐私”就是隐秘且不能公开的事情,隐私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而确认下来的。网络隐私权是现代科技和现代法学结合出的产物,其从本身意义上讲并非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它只是一种传统隐私权的补充,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上的空间及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利用,复制,公开等的一种特殊人格权,且能受到信息持有者个人的自由积极支配。二、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一)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纷纷重视起来,相应出台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且不断完善,拥有全球最发达网络信息技术的美国本身在法律传统上就很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美国于1967年和1974年分别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和《隐私权法》,后者的通过更是标志着美国确立了隐私权基本法。《隐私权法》约束联邦政府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资料上的权限。为完善《隐私权法》,联邦政府又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并且提出个人隐私原则,并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制定了保护其隐私权的法律。如2000年4月21日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并且生效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该法规定网络公司在向13岁以下的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需在询问前取得该儿童家长的同意才行,如不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可对该贸易公司罚款1.1万美元。但是美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上更倾向于行业自律。该自律手段主要有(1)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指的是网站被官方认证为能保护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站,且贴有官方认证标志,并且该网站必须遵守认证标准。(2)技术保护,由拥有能保护网络隐私功能的软件来保障个人资料不被泄露。且由个人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个人资料。(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同样拥有发达网络信息的欧盟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有着自己独树一帜的特点,通过立法的构建,欧洲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上已经有了自己的法律保护框架。欧盟较为系统的规定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隐私保护指令》。该指令规定了成员国在符合了协议规定时才能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及数据资料。对于非成员国,协议规定成员国禁止向该国输出用户资料及数据,只有在特殊情况且征得数据主体同意才可以实施。为了补充《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欧盟又先后颁布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三、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权威数字显示截止到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高达5.38亿,庞大的网民数字背后关于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其必要性。但是我国还未明文规定隐私权为具体的人格权,直到2009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才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在隐私权的立法上是相当落后的。而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上我国更显苍白无力,甚至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相关部门为了规范我国在信息时代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上这些规定也都有涉及,这些规定虽然在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大都太过笼统。且常常借助保护传统隐私权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这样的保护常常过于牵强,在司法实践也常常遇到无法可依的地步。四、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思考
为了完善和规范我国网络信息又好又快的发展,颁布符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是尤为重要的,具体而言,不外乎就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手段主要有颁布法律和行业自律。立法规制模式虽然能够给予隐私权保护的最强硬的手段,且能很好规定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救济手段,但是法律终归是有自己的局限性的。没有弹性的法律会制约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的革新,甚至扼杀还在摇篮里的新型网络信息技术。行业自律模式有着立法模式没有的弹性,能够提供给网络经济的自我调整空间。但是没有相关规定加以约束,更可能促使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毫无顾忌的侵犯信息载体的网络隐私权。所以为了既保护到用户个人隐私权益,又促使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法律就尤为的重要。所以,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在加以技术手段辅助才应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可行之径。简而言之就是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行业规范,该规则为最低的法律要求,如相关行业不违反该规范即不违法。但是也要有相关法律的监督,如相关行业违反规定就意味着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保障了个人在保护自己网络隐私权有着最后的救济手段,司法实践中也可以有法可依了。五、结语
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信息时代的今天,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各国立法上的重中之重。我国由于对网络隐私权力的认识不足和立法的相对落后,面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如何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网络隐私权,推进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建设和完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就更显得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2]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8(8).
[3]张秀兰.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05(5).
[4]田晓敏.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复旦大学,2009(4).
【关键词】网络;隐私;立法;行业自律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我国在最早称“隐私”为“阴私”,后来才改为“隐私”。从字面意思也能理解出“隐私”就是隐秘且不能公开的事情,隐私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而确认下来的。网络隐私权是现代科技和现代法学结合出的产物,其从本身意义上讲并非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它只是一种传统隐私权的补充,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上的空间及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利用,复制,公开等的一种特殊人格权,且能受到信息持有者个人的自由积极支配。二、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一)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纷纷重视起来,相应出台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且不断完善,拥有全球最发达网络信息技术的美国本身在法律传统上就很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美国于1967年和1974年分别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和《隐私权法》,后者的通过更是标志着美国确立了隐私权基本法。《隐私权法》约束联邦政府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资料上的权限。为完善《隐私权法》,联邦政府又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并且提出个人隐私原则,并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制定了保护其隐私权的法律。如2000年4月21日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并且生效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该法规定网络公司在向13岁以下的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需在询问前取得该儿童家长的同意才行,如不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可对该贸易公司罚款1.1万美元。但是美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上更倾向于行业自律。该自律手段主要有(1)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指的是网站被官方认证为能保护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站,且贴有官方认证标志,并且该网站必须遵守认证标准。(2)技术保护,由拥有能保护网络隐私功能的软件来保障个人资料不被泄露。且由个人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个人资料。(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同样拥有发达网络信息的欧盟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有着自己独树一帜的特点,通过立法的构建,欧洲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上已经有了自己的法律保护框架。欧盟较为系统的规定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隐私保护指令》。该指令规定了成员国在符合了协议规定时才能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及数据资料。对于非成员国,协议规定成员国禁止向该国输出用户资料及数据,只有在特殊情况且征得数据主体同意才可以实施。为了补充《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欧盟又先后颁布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三、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权威数字显示截止到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高达5.38亿,庞大的网民数字背后关于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其必要性。但是我国还未明文规定隐私权为具体的人格权,直到2009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才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在隐私权的立法上是相当落后的。而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上我国更显苍白无力,甚至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相关部门为了规范我国在信息时代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上这些规定也都有涉及,这些规定虽然在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大都太过笼统。且常常借助保护传统隐私权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这样的保护常常过于牵强,在司法实践也常常遇到无法可依的地步。四、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思考
为了完善和规范我国网络信息又好又快的发展,颁布符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是尤为重要的,具体而言,不外乎就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手段主要有颁布法律和行业自律。立法规制模式虽然能够给予隐私权保护的最强硬的手段,且能很好规定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救济手段,但是法律终归是有自己的局限性的。没有弹性的法律会制约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的革新,甚至扼杀还在摇篮里的新型网络信息技术。行业自律模式有着立法模式没有的弹性,能够提供给网络经济的自我调整空间。但是没有相关规定加以约束,更可能促使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毫无顾忌的侵犯信息载体的网络隐私权。所以为了既保护到用户个人隐私权益,又促使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法律就尤为的重要。所以,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在加以技术手段辅助才应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可行之径。简而言之就是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行业规范,该规则为最低的法律要求,如相关行业不违反该规范即不违法。但是也要有相关法律的监督,如相关行业违反规定就意味着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保障了个人在保护自己网络隐私权有着最后的救济手段,司法实践中也可以有法可依了。五、结语
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信息时代的今天,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各国立法上的重中之重。我国由于对网络隐私权力的认识不足和立法的相对落后,面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如何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网络隐私权,推进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建设和完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就更显得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2]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8(8).
[3]张秀兰.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05(5).
[4]田晓敏.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复旦大学,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