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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法反映了国家和政府摆脱了单纯的"守夜人"的角色,开始介入市民社会领域,解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社会利益冲突。在这种制度下,将利益平衡确定为一般法原则,为追求实质平等,达到实质法治,就必须通过估量各种利益的至高性,并提供协调利益冲突的参照和手段的途径来实现。
关键词实质正义;社会利益;社会连带
【中图分类号】G710
一、社会法的确立
伴随社会保障实践的发展,"尽管西欧各国因国情不同,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与形成也各有差异,然而却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国家的出场,政府开始充当一定的角色。从此,原有的传统保障形式开始走上了国家化、社会化的道路。"[1]1换言之,现代社会保障的中心内容就是国家化、社会化的社会保障。
伴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在20世纪初转入垄断阶段,由工业革命带来的公害和社会问题日趋严重。社会财富增长速度迅速加快,但分配却极不均等,贫富差距显著增大,导致无产阶级劳动群众的生活条件快速下降。这就必然导致他们组织起来,为了捍卫无产阶级利益而斗争。在"福利国家"理论的指导下,西欧诸国相继进入"福利国家"时代,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从而社会保障法、劳工法、环境保护法、教育法、经济法等社会性的立法蓬勃发展,并在立法形式上趋于借用政策做铺垫、为个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力保每个公民汲取平等的发展起点等。因而,独立的、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法律部门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
到20世纪70年代,社会立法由分门别类的立法形式开始转向综合性的立法。1975年西德制定《社会法法典》(总则部分),它囊括了若干相关单行法,旨在调整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并且以相应的程序法和社会法院等机构作为社会法实施的保障。
二、社会法的思想基础
(一)实质正义理论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并且随着正义的进步而不断地进化,然而正义本身却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了正义一词,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就是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至于正义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包括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还有传统的主观正义、理性正义、客观正义、神学正义和法规正义,以及现代的社会正义、相对正义、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等等。[2]2即便正义的形式如此多样,都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义务和责任以及权利、权力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重新的配置。近代的正义是欧洲启蒙思想家高举的正义观,他们倡导绝对的平等和自由。这为社会的进步奠定了思想基础。然而此种平等乃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同时自由也是一种绝对不受干涉的状态。近代私法正是根据这种形式正义而演繹出的体系形态。在这种形式平等指导下的私法制度,使社会产生了空前的繁荣,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由于每个人的价值不分差别地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所以又使得其成为被抽象掉了各种能力、财力的个人而存在,进而导致可能发生特权性待遇和歧视性待遇也被禁止。"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近代私法中得以实现,然而其却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强弱之别。我们必须更新正义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追求实质正义,也就是实现从传统法律部门的形式正义理念向社会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理念的转向。实质正义要求分配利益及责任应当依据社会主体的实际身份上的差异,是对形式正义的扬弃和发展,最后实现结果平等的目标。亦即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主体具体的人格,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对不同身份的人实行差别对待,使弱者获得较多的权利,强者负担较多的义务。这就是美国思想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此基础上,人类社会又"从契约到身份",它确认强弱主体之别,并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共同福利。
(二)社会连带思想
所谓连带,是本着整体的精神,强调各机体相互连结、关联的特性。"社会连带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状态。"[3]3社会连带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狄骥、涂尔干和孔德。社会连带思想是孔德首先提出的,并创立了实证主义社会学。涂尔干秉承并进一步促进了这一理论,把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两种。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社会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涂尔干的是一种十分流行的社会理论,也因此成为20世纪宏观社会学的先驱。狄骥接受和承袭了社会连带思想这一理论,与法学直接结合,并将其运用于法学研究领域,由此创立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顾名思义,其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石就是"社会连带关系"。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包括分工的连带关系和同求的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生活的事实,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
按照狄骥的观点,实现社会连带是法律的社会功能之一。除了原始社会,强弱主体之分在任何社会都存在,是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社会有机体的潜能才能得以充分的正向意义的释放。"[4]4只有这样,真正的连接点和契合点才能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得以存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可以借此获得改善自己不利的处境,增强生存能力的基本机会。因此,社会不同群体在合作共济的过程中获得"共赢"。
在社会连带主义视角下,强弱主体利益攸关,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将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以及维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以社会为本位、以和谐为目的的社会公平理念这一纵横交错的价值信条,恰好为社会法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社会利益学说
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庞德,深刻汲取了实用主义哲学的理论营养,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角度来思考法律的任务和作用。"庞德认为,利益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个出发点,法律必须为这个出发点服务。"[5]5,"并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6]6可见,所谓利益就是满足人的需求或欲望的东西。同时,不同的利益因不同的需求而产生。因而,庞德借鉴了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直接涉及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和社会利益("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7]7 在庞德的社会法理学中,其对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大部分是以私法为基础,这就预先决定了庞德法学的立足点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关系。[8]8社会利益贯穿庞德法律思想的各个方面,他指出,社会利益是利益存在的最普遍的形式,只不过是角度的差异而划分出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当需求出现冲突时,法律主要是将个人利益归于社会利益的范畴内予以衡量。社会利益不仅包括保护和利用社会资源的,还包括维护社会道德、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以及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公平、合理的机会。社会利益所包含的内容正是社会法的基础,它还原了个人和国家之外的"社会"本身。
上述三个既独立又牵连的思想理念为社会法的建构提供了基本思想基础。它们相得益彰,在社会生产生活关系框架中,通过深入到具体每个参与者的立场、切身利害,追求不同层次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双赢甚至共赢框架下整体利益提升基础上的利益最大化,真正体现实质正义,进而使这种"社会本位"形态下的法部门--社会法真正得以支撑。
参考文献
[1]阎宇红.西欧各国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产生、发展与变革[J].国际关系学报,1998,(4)
[2]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95-506页,转引自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J],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
[3]董溯战.论作为社会保障法基础的社会连带[J],现代法学,2007,(1),第76页
[4]转引自赵旭、严颂.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哲学诠释[C].《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5]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
[6]梁琳、邓杭.庞德的利益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8,(7)(上),第278頁
[7]梁琳、邓杭.庞德的利益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8,(7)(上),第156页
[8]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
1阎宇红.西欧各国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产生、发展与变革[J].国际关系学报,1998,(4).
2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95-506页,转引自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J],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
3董溯战.论作为社会保障法基础的社会连带[J],现代法学,2007,(1),第76页
4转引自赵旭、严颂.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哲学诠释[C].《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5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
6梁琳、邓杭.庞德的利益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8,(7)(上),第278页
7梁琳、邓杭.庞德的利益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8,(7)(上),第156页
8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
关键词实质正义;社会利益;社会连带
【中图分类号】G710
一、社会法的确立
伴随社会保障实践的发展,"尽管西欧各国因国情不同,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与形成也各有差异,然而却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国家的出场,政府开始充当一定的角色。从此,原有的传统保障形式开始走上了国家化、社会化的道路。"[1]1换言之,现代社会保障的中心内容就是国家化、社会化的社会保障。
伴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在20世纪初转入垄断阶段,由工业革命带来的公害和社会问题日趋严重。社会财富增长速度迅速加快,但分配却极不均等,贫富差距显著增大,导致无产阶级劳动群众的生活条件快速下降。这就必然导致他们组织起来,为了捍卫无产阶级利益而斗争。在"福利国家"理论的指导下,西欧诸国相继进入"福利国家"时代,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从而社会保障法、劳工法、环境保护法、教育法、经济法等社会性的立法蓬勃发展,并在立法形式上趋于借用政策做铺垫、为个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力保每个公民汲取平等的发展起点等。因而,独立的、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法律部门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
到20世纪70年代,社会立法由分门别类的立法形式开始转向综合性的立法。1975年西德制定《社会法法典》(总则部分),它囊括了若干相关单行法,旨在调整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并且以相应的程序法和社会法院等机构作为社会法实施的保障。
二、社会法的思想基础
(一)实质正义理论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并且随着正义的进步而不断地进化,然而正义本身却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了正义一词,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就是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至于正义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包括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还有传统的主观正义、理性正义、客观正义、神学正义和法规正义,以及现代的社会正义、相对正义、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等等。[2]2即便正义的形式如此多样,都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义务和责任以及权利、权力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重新的配置。近代的正义是欧洲启蒙思想家高举的正义观,他们倡导绝对的平等和自由。这为社会的进步奠定了思想基础。然而此种平等乃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同时自由也是一种绝对不受干涉的状态。近代私法正是根据这种形式正义而演繹出的体系形态。在这种形式平等指导下的私法制度,使社会产生了空前的繁荣,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由于每个人的价值不分差别地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所以又使得其成为被抽象掉了各种能力、财力的个人而存在,进而导致可能发生特权性待遇和歧视性待遇也被禁止。"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近代私法中得以实现,然而其却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强弱之别。我们必须更新正义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追求实质正义,也就是实现从传统法律部门的形式正义理念向社会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理念的转向。实质正义要求分配利益及责任应当依据社会主体的实际身份上的差异,是对形式正义的扬弃和发展,最后实现结果平等的目标。亦即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主体具体的人格,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对不同身份的人实行差别对待,使弱者获得较多的权利,强者负担较多的义务。这就是美国思想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此基础上,人类社会又"从契约到身份",它确认强弱主体之别,并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共同福利。
(二)社会连带思想
所谓连带,是本着整体的精神,强调各机体相互连结、关联的特性。"社会连带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状态。"[3]3社会连带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狄骥、涂尔干和孔德。社会连带思想是孔德首先提出的,并创立了实证主义社会学。涂尔干秉承并进一步促进了这一理论,把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两种。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社会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涂尔干的是一种十分流行的社会理论,也因此成为20世纪宏观社会学的先驱。狄骥接受和承袭了社会连带思想这一理论,与法学直接结合,并将其运用于法学研究领域,由此创立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顾名思义,其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石就是"社会连带关系"。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包括分工的连带关系和同求的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生活的事实,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
按照狄骥的观点,实现社会连带是法律的社会功能之一。除了原始社会,强弱主体之分在任何社会都存在,是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社会有机体的潜能才能得以充分的正向意义的释放。"[4]4只有这样,真正的连接点和契合点才能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得以存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可以借此获得改善自己不利的处境,增强生存能力的基本机会。因此,社会不同群体在合作共济的过程中获得"共赢"。
在社会连带主义视角下,强弱主体利益攸关,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将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以及维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以社会为本位、以和谐为目的的社会公平理念这一纵横交错的价值信条,恰好为社会法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社会利益学说
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庞德,深刻汲取了实用主义哲学的理论营养,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角度来思考法律的任务和作用。"庞德认为,利益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个出发点,法律必须为这个出发点服务。"[5]5,"并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6]6可见,所谓利益就是满足人的需求或欲望的东西。同时,不同的利益因不同的需求而产生。因而,庞德借鉴了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直接涉及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和社会利益("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7]7 在庞德的社会法理学中,其对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大部分是以私法为基础,这就预先决定了庞德法学的立足点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关系。[8]8社会利益贯穿庞德法律思想的各个方面,他指出,社会利益是利益存在的最普遍的形式,只不过是角度的差异而划分出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当需求出现冲突时,法律主要是将个人利益归于社会利益的范畴内予以衡量。社会利益不仅包括保护和利用社会资源的,还包括维护社会道德、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以及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公平、合理的机会。社会利益所包含的内容正是社会法的基础,它还原了个人和国家之外的"社会"本身。
上述三个既独立又牵连的思想理念为社会法的建构提供了基本思想基础。它们相得益彰,在社会生产生活关系框架中,通过深入到具体每个参与者的立场、切身利害,追求不同层次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双赢甚至共赢框架下整体利益提升基础上的利益最大化,真正体现实质正义,进而使这种"社会本位"形态下的法部门--社会法真正得以支撑。
参考文献
[1]阎宇红.西欧各国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产生、发展与变革[J].国际关系学报,1998,(4)
[2]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95-506页,转引自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J],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
[3]董溯战.论作为社会保障法基础的社会连带[J],现代法学,2007,(1),第76页
[4]转引自赵旭、严颂.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哲学诠释[C].《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5]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
[6]梁琳、邓杭.庞德的利益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8,(7)(上),第278頁
[7]梁琳、邓杭.庞德的利益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8,(7)(上),第156页
[8]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
1阎宇红.西欧各国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产生、发展与变革[J].国际关系学报,1998,(4).
2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95-506页,转引自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J],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
3董溯战.论作为社会保障法基础的社会连带[J],现代法学,2007,(1),第76页
4转引自赵旭、严颂.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哲学诠释[C].《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5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
6梁琳、邓杭.庞德的利益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8,(7)(上),第278页
7梁琳、邓杭.庞德的利益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8,(7)(上),第156页
8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