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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介入产品质量监管本来是产品质量法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但是,现实中对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以罚代刑”想象严重,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产品质量监管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之间界限标准不合理。本文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去除“以数额入罪”的模式,而将具体的违法行为定位为一种犯罪,并配置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