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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重要社会职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发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拟从实践中常见的继承公证业务谈起,论述当前继承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带来的好处,以期公证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让人民群众的需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公证小事”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关键词:继承公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我是一名在平凡岗位上做着“不平凡”工作的年轻公证员,我的工作就是每天接触着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他们提出合法合规的公证申请时,为他们办理相应的公证业务。其间,不少看似简单的公证业务,背后却需要着庞大、繁杂的证据来做支撑,这个收集证据的过程可谓是公证的命脉,当然也就让当事人以为的“公证小事”成为了“麻烦事”。作为一名公证员,我的职责除了为当事人办理相应的公证业务外,更应该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公证小事”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去年三月某日,陈先生一脸愁容的来到我处称:他的母亲杨某2月份过世,家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一张母亲的存折,存款金额为12000元。陈先生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父亲都不知道存折的密码,到银行后,被告知要想取出这笔钱,必须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随后陈先生来到我处,咨询了当时正在值班的我,才知办理该遗产继承公证时,他们四姊妹及父亲必须全部到公证处作出意思表示。但只有陈先生和他的父亲住在西安市,其他姊妹都远在外地,要想大家聚在一起,不说需要等待时间的长短,就说三人来回的路费花销数额差不多都快抵上存折里面的钱了,很不划算。陈先生无奈只能选 择暂时不取此存款,等待其他姊妹再次回西安后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
现在,陈先生的父亲身患癌症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为给父亲看病,陈先生急需这笔存款。此时,他想起家中这笔12000元的存款,如果能够取出来可解家中的燃眉之急。于是,陈先生拿着这张存折又来到了我处,希望能得到帮助。陈先生找到我,向我述说了近一年来他家发生的一切,特别是父亲身患绝症的不幸,给本不富裕的家境又雪上加霜,领取这12000元存款,虽治不好父亲的病,但可以缓解家庭目前的经济困境。我听了他的诉说,也听懂了他的来意,放下手中的业务,立马从文件柜中找出了一份文件,递给陈先生并说:“陈师傅,你母亲的银行存款现在依据这个文件可以领取出来了!”这个文件是陕西省公证协会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印发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制定了《陕西省公证行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单笔遗产数额不超两万元,只要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个人也可以提出申请领取银行存款的公证。陈先生接过文件激动地说:“真是太好了!再也不用纠结这件事了,这笔钱终于可以取出来给母亲看病用了!崔老师,真是太感激您了!”是啊,这个文件对像陈先生这样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陈先生揣了一年多的存单终于可以兑现了,脸上的愁云、心里的疑惑总算是散开了。我顺利地受理了陈先生的申请,他也愉快地接受了询问并按照要求提供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我依据《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陈先生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遗留财产证明、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进行了审查;要求陈先生向公证处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同时,书面承诺其领取财产后负责分配和保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我对其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电话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便向陈先生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公证制度,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无论数额多少)都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扶养人进行依法继承。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割或转移时,必须办理继承公证。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继承,即除了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还要求全体继承人必须到公证机构作出继承与否的意思表示。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办理不动产继承和大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是十分必要的,既能明晰继承人的产权份额、又能预防家庭矛盾纠纷,充分体现了公证的公平、公正价值,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公民死亡后遗留在银行的小额存款办理继承,依据上述严格复杂的法定程序,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可能会出现许多尴尬的情形。在公证实践中,还有死者遗留在银行的几仟、几佰元的遗产,为了继承这点遗产需要众多继承人到公证处签字画押,感觉有点小体大做,当事人还要冲公证员愤愤然,甚者说公证员故意刁难或不作为。可是当事人不要这点遗产,又觉得是亲人遗留的财产,也是自己的权利,常常使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
为了适应社会新形势、新要求,使公证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让人民群众的需要,中国公证协会根据公证工作实际和各地反映的意见,制定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各省市依据该《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订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办法》,《意见》和《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办理此类公证的条件、程序和需要审查的资料,还拟定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告知书、承诺书和公证书格式。此办法既实用便捷,又合法合情,达到了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间、方便当事人、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使过去的“两多一长(即提供材料多、申请人多、出证时间长)”程序变成了“两少一短”(即提供资料少、申请人少、出证时间短),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公证成本,为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自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处共办理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事项上千件,以其适法性和极大的便利性被广大市民和银行所采纳,从而彻底解决了小额遗产领取难的问题,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又让银行吃下了“定心丸”,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思想的法治内涵,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为包括公证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公证工作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职责,我们作为公证处的一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强化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群众的“店小二”和“五星级服务员”,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公证小事”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作者单位:西安市公证处)
关键词:继承公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我是一名在平凡岗位上做着“不平凡”工作的年轻公证员,我的工作就是每天接触着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他们提出合法合规的公证申请时,为他们办理相应的公证业务。其间,不少看似简单的公证业务,背后却需要着庞大、繁杂的证据来做支撑,这个收集证据的过程可谓是公证的命脉,当然也就让当事人以为的“公证小事”成为了“麻烦事”。作为一名公证员,我的职责除了为当事人办理相应的公证业务外,更应该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公证小事”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去年三月某日,陈先生一脸愁容的来到我处称:他的母亲杨某2月份过世,家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一张母亲的存折,存款金额为12000元。陈先生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父亲都不知道存折的密码,到银行后,被告知要想取出这笔钱,必须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随后陈先生来到我处,咨询了当时正在值班的我,才知办理该遗产继承公证时,他们四姊妹及父亲必须全部到公证处作出意思表示。但只有陈先生和他的父亲住在西安市,其他姊妹都远在外地,要想大家聚在一起,不说需要等待时间的长短,就说三人来回的路费花销数额差不多都快抵上存折里面的钱了,很不划算。陈先生无奈只能选 择暂时不取此存款,等待其他姊妹再次回西安后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
现在,陈先生的父亲身患癌症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为给父亲看病,陈先生急需这笔存款。此时,他想起家中这笔12000元的存款,如果能够取出来可解家中的燃眉之急。于是,陈先生拿着这张存折又来到了我处,希望能得到帮助。陈先生找到我,向我述说了近一年来他家发生的一切,特别是父亲身患绝症的不幸,给本不富裕的家境又雪上加霜,领取这12000元存款,虽治不好父亲的病,但可以缓解家庭目前的经济困境。我听了他的诉说,也听懂了他的来意,放下手中的业务,立马从文件柜中找出了一份文件,递给陈先生并说:“陈师傅,你母亲的银行存款现在依据这个文件可以领取出来了!”这个文件是陕西省公证协会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印发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制定了《陕西省公证行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单笔遗产数额不超两万元,只要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个人也可以提出申请领取银行存款的公证。陈先生接过文件激动地说:“真是太好了!再也不用纠结这件事了,这笔钱终于可以取出来给母亲看病用了!崔老师,真是太感激您了!”是啊,这个文件对像陈先生这样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陈先生揣了一年多的存单终于可以兑现了,脸上的愁云、心里的疑惑总算是散开了。我顺利地受理了陈先生的申请,他也愉快地接受了询问并按照要求提供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我依据《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陈先生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遗留财产证明、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进行了审查;要求陈先生向公证处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同时,书面承诺其领取财产后负责分配和保管,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我对其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电话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便向陈先生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公证制度,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无论数额多少)都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扶养人进行依法继承。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割或转移时,必须办理继承公证。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继承,即除了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还要求全体继承人必须到公证机构作出继承与否的意思表示。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办理不动产继承和大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是十分必要的,既能明晰继承人的产权份额、又能预防家庭矛盾纠纷,充分体现了公证的公平、公正价值,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公民死亡后遗留在银行的小额存款办理继承,依据上述严格复杂的法定程序,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可能会出现许多尴尬的情形。在公证实践中,还有死者遗留在银行的几仟、几佰元的遗产,为了继承这点遗产需要众多继承人到公证处签字画押,感觉有点小体大做,当事人还要冲公证员愤愤然,甚者说公证员故意刁难或不作为。可是当事人不要这点遗产,又觉得是亲人遗留的财产,也是自己的权利,常常使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
为了适应社会新形势、新要求,使公证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让人民群众的需要,中国公证协会根据公证工作实际和各地反映的意见,制定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各省市依据该《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订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办法》,《意见》和《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办理此类公证的条件、程序和需要审查的资料,还拟定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告知书、承诺书和公证书格式。此办法既实用便捷,又合法合情,达到了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间、方便当事人、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使过去的“两多一长(即提供材料多、申请人多、出证时间长)”程序变成了“两少一短”(即提供资料少、申请人少、出证时间短),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公证成本,为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自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处共办理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事项上千件,以其适法性和极大的便利性被广大市民和银行所采纳,从而彻底解决了小额遗产领取难的问题,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又让银行吃下了“定心丸”,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思想的法治内涵,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为包括公证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公证工作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职责,我们作为公证处的一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强化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群众的“店小二”和“五星级服务员”,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公证小事”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作者单位:西安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