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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寻租,又称为竞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通过对比竞争与侵权,可以看出金钱外部性和寻租的区别。
“金钱外部性”对他人的影响会相互抵消,因而不会产生净成本。比如我在市场上卖房子对邻居产生的外部性,我的邻居不应该因为他的房子折价出售而向我要求损害赔偿,因为竞争不应该算是侵权行为。这个法律原则至少早在1410年就出现在习惯法中。当时一所学校的业主控告竞争对手抢走学生,结果败诉。
聪明又爱抬杠的读者可能会想把上述论点从竞争引申到盗窃。扒手从我口袋偷走50美元,他身上多了50美元,我却少了50美元。可见盗窃的净效果只是移转。这是否在说,就像竞争行为,盗窃也不应算是犯罪行为?错了!金钱外部性是指A的行为造成从B到C的移转,这跟A的行为造成从B到A的移转,是相当不同的。
扒窃并非是没有成本的行为:它需要时间、训练,并且承受各种风险。假设我从你的口袋扒得50美元的平均成本是20美元,因此扒你的钱是很划得来的事;我可赚到30美元。但由净效果来看,我是以20美元的成本从你那边移转50美元过来,因此我们两人有20美元的净损失。
再进一步推论。假设有许多人的扒窃技巧不亚于我,而投入20美元的心力可以获得50美元的收入,对他们来说是很诱人的机会。扒手人数因此激增。
随着人数增加,扒窃的利润会降低。某人不小心露出一沓钞票,马上成为6名扒手觊觎的目标,一人偷走之后,其余5人再无下手机会。由于人们被窃的风险提高,因此会加强防范措施,开始把钱藏在鞋子里,这比放在口袋里还难扒走。
只有在更多的人当扒手不再有利可图时,这个过程才会结束。我们最后会有许多扒手,其中大部分放弃生产性工作,只为了靠扒窃多得一点钱。受害者损失的钱大多用于补偿窃贼所花的时间和心力,使得净损失大约等于被偷的金额——或稍低一些,因为一些技巧特别出众的扒手,在这一行赚的钱多于在其他行业。
到目前为止,我们忽略了受害者采取防范措施所花的成本——脚下放零钱而走得脚痛,必须时时密切监视身边的人,眼睛也痛了。如果把这些成本也加进去,则扒窃的净成本会增加,很可能高于被偷的金额。
这种现象通称“寻租”。当某些人有机会动用资源,将财富从他人那里移转给自己时,就会发生这种现象。就这些“收租者”而言,只要利益高于成本,就值得做这种财富移转。随着愈多人竞当收租者,利益会下降。到了均衡状态,边际收租者(技巧最差的扒手)刚好收支两平。边际内收租者(技巧特别突出的扒手)有所得,但所得低于受害者的损失(即使技巧高超的扒手也有成本)。受害者则同时损失移转金额和防范成本。
寻租发生在多种情境中。这个名词本来是描述竞逐政府给予的优惠——进口许可证,即允许持有者以人为压低的便宜价格购买外币。各家企业发动公共关系、游说、政治献金及贿赂,竞相争取这种宝贵的优惠。若能以远低于100万美元的成本取得100万美元的优惠,其他公司会愿意以稍高一点的价格来争取,因此最后赢得许可证的公司的平均负担成本约等于优惠的价值。创造“寻租”一词的克鲁格曾估计,贫穷的印度和土耳其因为实施外汇管制和进口许可制度,浪费5%到10%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在这种非生产性的竞争上。
以诉讼为例,双方都花钱请律师、专家证人等来提高胜诉的概率。原告花钱以提高钱财从被告移转给他的概率,被告则设法降低这种概率。移转本身既非净利得,也非净损失;花在诉讼上的支出则是净损失。
这是比较不明显的寻租例子,因为其中的支出至少有可能产生某种宝贵的东西:提高裁决正确的可能性,进而增加体系中较好的诱因。为了控制污染而允许住在下风处的居民对制造污染的工厂提起诉讼,只有在制造污染的工厂比不制造污染的工廠更有可能败诉时才有用,或是说,至少法院有可能作出正确裁决时才有用。若双方付钱提出证据和论证,提高裁决正确的可能性,更可能有助于控制污染。
一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发表乐观的演说。但6个月后,新上市产品的销路很差,公司的股价应声下滑。一位作风积极的律师代表从演说到股价下跌之间买进该公司股票的人,提出集体诉讼。他的理由是,CEO的演说忽略了可能导致悲观结论的事实,诱骗投资人以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股票,所以该公司应该补偿他们的损失。原告在这场“欺骗市场”的官司上偶尔会打赢,对被告的潜在伤害很大,所以即使只有一丝胜诉的可能,也足以让若干被告设法在庭外和解。这对作风积极的律师而言,是种获利机会很大的官司。
这类诉讼所依凭的基本理论有许多问题。CEO并没有比任何人更无所不知,因此把先前乐观的声明当作欺诈行为而控诉,其实是很夸张的事。投资人可以自行决定要相信谁的预测。把乐观的演说和新闻报道当作福音的投资人,或许床垫底下才是他们最佳的存钱地点。
此处要留意的一个问题,是损害的计算。即使我们承认演说内容刻意欺诈,但其责任应取决于造成的净损害。假设我从你那里用100美元买到一张股票,后来跌到50美元。如果没有那次演说和我的购买行为,股价还是会下跌;唯一的差别是持有股票的人是你,不是我。但我相信CEO的话而损失50美元,你却少赔50美元。
要是CEO的乐观演说只造成持有价格下跌的股票的人的不同,这种移转就纯属金钱外部性,根本没有责任上的问题。只有在我听了CEO的演说并向他(指CEO)购买股票时,才会产生净外部性,因为这种情况是寻租。
法院如果接受原告的计算损害的说辞,作出的裁决便没有经济效率。第一种无效率是投资人获得的信息数量会减少,因为企业CEO怕可能预测错误而被惩罚。另一种无效率是实际资源从生产事业被抽出而用来诉讼。
为那种说辞辩护的人可能表示,即使损害赔偿和实际损害无关,还是能够提供一个诱因给受害的投资人,去控告和阻止企业经理人作出不实的声明。问题是,潜在的损害赔偿愈高,会使立场薄弱的案件提出诉讼的诱因也愈高,而金额庞大的诉案会带来很高的诉讼成本。我们要的不是诱因,而是正确的诱因。
(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 作者:[美]大卫·D.弗里德曼 译者:徐源丰)
“金钱外部性”对他人的影响会相互抵消,因而不会产生净成本。比如我在市场上卖房子对邻居产生的外部性,我的邻居不应该因为他的房子折价出售而向我要求损害赔偿,因为竞争不应该算是侵权行为。这个法律原则至少早在1410年就出现在习惯法中。当时一所学校的业主控告竞争对手抢走学生,结果败诉。
聪明又爱抬杠的读者可能会想把上述论点从竞争引申到盗窃。扒手从我口袋偷走50美元,他身上多了50美元,我却少了50美元。可见盗窃的净效果只是移转。这是否在说,就像竞争行为,盗窃也不应算是犯罪行为?错了!金钱外部性是指A的行为造成从B到C的移转,这跟A的行为造成从B到A的移转,是相当不同的。
扒窃并非是没有成本的行为:它需要时间、训练,并且承受各种风险。假设我从你的口袋扒得50美元的平均成本是20美元,因此扒你的钱是很划得来的事;我可赚到30美元。但由净效果来看,我是以20美元的成本从你那边移转50美元过来,因此我们两人有20美元的净损失。
再进一步推论。假设有许多人的扒窃技巧不亚于我,而投入20美元的心力可以获得50美元的收入,对他们来说是很诱人的机会。扒手人数因此激增。
随着人数增加,扒窃的利润会降低。某人不小心露出一沓钞票,马上成为6名扒手觊觎的目标,一人偷走之后,其余5人再无下手机会。由于人们被窃的风险提高,因此会加强防范措施,开始把钱藏在鞋子里,这比放在口袋里还难扒走。
只有在更多的人当扒手不再有利可图时,这个过程才会结束。我们最后会有许多扒手,其中大部分放弃生产性工作,只为了靠扒窃多得一点钱。受害者损失的钱大多用于补偿窃贼所花的时间和心力,使得净损失大约等于被偷的金额——或稍低一些,因为一些技巧特别出众的扒手,在这一行赚的钱多于在其他行业。
到目前为止,我们忽略了受害者采取防范措施所花的成本——脚下放零钱而走得脚痛,必须时时密切监视身边的人,眼睛也痛了。如果把这些成本也加进去,则扒窃的净成本会增加,很可能高于被偷的金额。
这种现象通称“寻租”。当某些人有机会动用资源,将财富从他人那里移转给自己时,就会发生这种现象。就这些“收租者”而言,只要利益高于成本,就值得做这种财富移转。随着愈多人竞当收租者,利益会下降。到了均衡状态,边际收租者(技巧最差的扒手)刚好收支两平。边际内收租者(技巧特别突出的扒手)有所得,但所得低于受害者的损失(即使技巧高超的扒手也有成本)。受害者则同时损失移转金额和防范成本。
寻租发生在多种情境中。这个名词本来是描述竞逐政府给予的优惠——进口许可证,即允许持有者以人为压低的便宜价格购买外币。各家企业发动公共关系、游说、政治献金及贿赂,竞相争取这种宝贵的优惠。若能以远低于100万美元的成本取得100万美元的优惠,其他公司会愿意以稍高一点的价格来争取,因此最后赢得许可证的公司的平均负担成本约等于优惠的价值。创造“寻租”一词的克鲁格曾估计,贫穷的印度和土耳其因为实施外汇管制和进口许可制度,浪费5%到10%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在这种非生产性的竞争上。
以诉讼为例,双方都花钱请律师、专家证人等来提高胜诉的概率。原告花钱以提高钱财从被告移转给他的概率,被告则设法降低这种概率。移转本身既非净利得,也非净损失;花在诉讼上的支出则是净损失。
这是比较不明显的寻租例子,因为其中的支出至少有可能产生某种宝贵的东西:提高裁决正确的可能性,进而增加体系中较好的诱因。为了控制污染而允许住在下风处的居民对制造污染的工厂提起诉讼,只有在制造污染的工厂比不制造污染的工廠更有可能败诉时才有用,或是说,至少法院有可能作出正确裁决时才有用。若双方付钱提出证据和论证,提高裁决正确的可能性,更可能有助于控制污染。
一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发表乐观的演说。但6个月后,新上市产品的销路很差,公司的股价应声下滑。一位作风积极的律师代表从演说到股价下跌之间买进该公司股票的人,提出集体诉讼。他的理由是,CEO的演说忽略了可能导致悲观结论的事实,诱骗投资人以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股票,所以该公司应该补偿他们的损失。原告在这场“欺骗市场”的官司上偶尔会打赢,对被告的潜在伤害很大,所以即使只有一丝胜诉的可能,也足以让若干被告设法在庭外和解。这对作风积极的律师而言,是种获利机会很大的官司。
这类诉讼所依凭的基本理论有许多问题。CEO并没有比任何人更无所不知,因此把先前乐观的声明当作欺诈行为而控诉,其实是很夸张的事。投资人可以自行决定要相信谁的预测。把乐观的演说和新闻报道当作福音的投资人,或许床垫底下才是他们最佳的存钱地点。
此处要留意的一个问题,是损害的计算。即使我们承认演说内容刻意欺诈,但其责任应取决于造成的净损害。假设我从你那里用100美元买到一张股票,后来跌到50美元。如果没有那次演说和我的购买行为,股价还是会下跌;唯一的差别是持有股票的人是你,不是我。但我相信CEO的话而损失50美元,你却少赔50美元。
要是CEO的乐观演说只造成持有价格下跌的股票的人的不同,这种移转就纯属金钱外部性,根本没有责任上的问题。只有在我听了CEO的演说并向他(指CEO)购买股票时,才会产生净外部性,因为这种情况是寻租。
法院如果接受原告的计算损害的说辞,作出的裁决便没有经济效率。第一种无效率是投资人获得的信息数量会减少,因为企业CEO怕可能预测错误而被惩罚。另一种无效率是实际资源从生产事业被抽出而用来诉讼。
为那种说辞辩护的人可能表示,即使损害赔偿和实际损害无关,还是能够提供一个诱因给受害的投资人,去控告和阻止企业经理人作出不实的声明。问题是,潜在的损害赔偿愈高,会使立场薄弱的案件提出诉讼的诱因也愈高,而金额庞大的诉案会带来很高的诉讼成本。我们要的不是诱因,而是正确的诱因。
(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 作者:[美]大卫·D.弗里德曼 译者:徐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