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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森林资源有限,并且大多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然而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者主要是江河中下游地区,一般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因而如何给森林生态效益提供者实施补偿,实现生态公平,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当前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我国生态不产工作的不足之处着手,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生态补偿 机制 建立
目前,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包括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1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才刚刚起步。已实践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的退耕还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贯彻“生态目标不到位”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前者表现在护林环节上,农民出钱出力确保生态效益的动力不足,后者表现为经济补偿没有及时全部兑现给农民,加上后续产业开发未跟上,一些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贫困面增大的趋势。作为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生态补偿实践。“生态目标”不能实现,将影响到这一政策的成败。由于生态林的成长和生态效益发挥需要近十年的时间,生态效益又主要是公益性的,因此生态目标在其他目标中最为脆弱,很容易成为急功近利的牺牲品。而“经济补偿”落实不到位,不仅会使退耕还林难于持续或出现反复,还可能在一些地方加剧社会矛盾。这也说明,真正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种远比想象深刻的社会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创新。
退耕还林政策只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还有许多方面都需要生态补偿机制。城市水源地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江河上游水资源利用与中下游用水的矛盾,生态屏障的建设与投入的矛盾,喀斯特地区过度开垦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草原过度放牧或过度耕种带来的风沙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问题等。虽然已有许多政策措施,但由于没能从机制上解决生态价值补偿问题,即使一些地方的保护与发展关系得到协调,也还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可持续发展。这正是近年来人们纷纷呼吁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原因。
2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1 加快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采取“以能代赈”等措施,通过货币帮助或实物补贴,大力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非植物可再生燃能源,来保证“休樵还植”,以解决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燃能问题。
2.2 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税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2.3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
2.4 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2.5 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为此,必须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应尽快制订《可持续发展法》、《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等,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系统的安排。同时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把生态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2.6 确定西部生态补偿重点,突破领域。生态补偿点多面广,任务艰巨。西部生态保护与建设亟需在一些领域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推动生态补偿发展。应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以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和生态脆弱区为重点,把生态补偿纳入“十一五”规划,加强规划引导,提出各类生态补偿问题的优先次序及其实施步骤,抓紧研究制定比较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
2.7 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综上所述,生态补偿机制一方面靠的扶持,逐步还清老帐,并承担公益事业所应承担的义务。从长远看,要规范补偿机制,科学地确定补偿标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和群众参与力度,采用税费和法律等手段,使得经营部门和个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并激发群众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同时,现行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以GDP为基础的经济核算的制度以及干部考核标准成为推行以科学为基础的生态补偿的制约因素,因此它应该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经济、生产和文化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吴水荣,马天乐,赵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进展与经济分析,林业经济,2001,(4):20~23
[2]费世民;彭镇华,周金星,等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的探讨,林业科学,2004,40(4):171~179.
关键词:生态补偿 机制 建立
目前,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包括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1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才刚刚起步。已实践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的退耕还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贯彻“生态目标不到位”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前者表现在护林环节上,农民出钱出力确保生态效益的动力不足,后者表现为经济补偿没有及时全部兑现给农民,加上后续产业开发未跟上,一些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贫困面增大的趋势。作为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生态补偿实践。“生态目标”不能实现,将影响到这一政策的成败。由于生态林的成长和生态效益发挥需要近十年的时间,生态效益又主要是公益性的,因此生态目标在其他目标中最为脆弱,很容易成为急功近利的牺牲品。而“经济补偿”落实不到位,不仅会使退耕还林难于持续或出现反复,还可能在一些地方加剧社会矛盾。这也说明,真正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种远比想象深刻的社会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创新。
退耕还林政策只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还有许多方面都需要生态补偿机制。城市水源地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江河上游水资源利用与中下游用水的矛盾,生态屏障的建设与投入的矛盾,喀斯特地区过度开垦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草原过度放牧或过度耕种带来的风沙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问题等。虽然已有许多政策措施,但由于没能从机制上解决生态价值补偿问题,即使一些地方的保护与发展关系得到协调,也还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可持续发展。这正是近年来人们纷纷呼吁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原因。
2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1 加快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采取“以能代赈”等措施,通过货币帮助或实物补贴,大力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非植物可再生燃能源,来保证“休樵还植”,以解决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燃能问题。
2.2 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税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2.3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
2.4 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2.5 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为此,必须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应尽快制订《可持续发展法》、《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等,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系统的安排。同时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把生态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2.6 确定西部生态补偿重点,突破领域。生态补偿点多面广,任务艰巨。西部生态保护与建设亟需在一些领域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推动生态补偿发展。应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以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和生态脆弱区为重点,把生态补偿纳入“十一五”规划,加强规划引导,提出各类生态补偿问题的优先次序及其实施步骤,抓紧研究制定比较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
2.7 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综上所述,生态补偿机制一方面靠的扶持,逐步还清老帐,并承担公益事业所应承担的义务。从长远看,要规范补偿机制,科学地确定补偿标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和群众参与力度,采用税费和法律等手段,使得经营部门和个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并激发群众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同时,现行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以GDP为基础的经济核算的制度以及干部考核标准成为推行以科学为基础的生态补偿的制约因素,因此它应该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经济、生产和文化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吴水荣,马天乐,赵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进展与经济分析,林业经济,2001,(4):20~23
[2]费世民;彭镇华,周金星,等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的探讨,林业科学,2004,40(4):17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