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商议机构的董事会,独董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独立发表意见,而且商议也是重要的参与手段,通过商议,对需要决策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适当修正,取得一致的意见也是各方乐见的结果。如果是为反对而反对,则是可能對职权的不当使用
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目前,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不多,从而容易形成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都值得关注。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外部聘任人员,并不长期在公司工作,但作为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所有决策,并且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往往一些关系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必须由独董发表独立意见,如果独董没有出具独立意见,该类决议视为未通过。因此,无论从监管者的角度还是公司治理本身,独董承担的责任和功能都是受到期许的。商议和投票是独董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尤其是投票的多数决以及监管机构强调独董的独立意见,反对票和弃权票就显示其重要性。从投票的设计而言,有赞成、反对及弃权三种形式,而决议多数决是取赞成票为计算依据,因此,反对票和弃权票都是不赞成票,对决议的通过同样有杀伤力。当然,反对票意见更明显,而弃权有可能是因为独董对决议的事项不了解或来不及了解而表达的保留意见。
据《董事会》杂志的统计,上市公司独董,无论是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不是很多。原因除了独董制度运行时间短,部分独董对职权运用以及责任認识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独董的选任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独董主要是通过大股东或其代表、董事长、高管的推荐,然后经过上届董事会的提名,最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董天然和提名人有一定的联系,碍于情面,投反对票总是相对困难。当然,就笔者与诸如美国、欧洲的律师、学者交流,欧美关于独董的提名与我国的现状并无明显区别。其次,即使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独董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而实际上独董一般不会持有任职公司的股票。没有股份似乎充分体现其独立性,而就独董目前的津贴与独董认真履职需要付出的精力是很难配比的。投反对票不仅需要勇气,同时需要大量的投入与论证,最后决定与大股东或经营层意见不同。第三,独董与其他董事及高管经常接触,敬业的独董更加受到高管的认可,且没有类似一般公司内部人员的升迁、待遇之争,长期相处建立较好的私人感情实属正常,投反对票也会日趋困难。因此,按照《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大概目的是不想让独董和公司高管过于“熟悉”、关系密切。
公司出现董事包括独董反对票、弃权票本来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多数决,就意味着有可能有少数不同意见,而作为多方参与的决策,不同意见不仅允许存在,也不应该是罕见的。因此,2017年以来,多个A股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董投出反对票:反对票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反对票的正常存在,体现了治理水平的提高。正是反对票、弃权票的存在,才深度体现独董存在的价值、是独董制度有效运行的一大佐证。当然,独董对于投票要慎重,投票是权利,也是责任。无论赞成、弃权乃至反对都是独董的权利和意见表达,应当受到保护和支持。
当然,从整个市场的角度分析,并非独董反对票越多越好。作为商议机构的董事会,独董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独立发表意见,而且商议也是重要的参与手段,通过商议,对需要决策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适当修正,取得一致的意见也是各方乐见的结果。如果是为反对而反对,则是可能对职权的不当使用。
总之,反对票、弃权票的出现值得称赞,但并非越多越好。希望独董制度进一步完善,独董真正体现其独立性,并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顺便提一下我个人作为独董(国有控股、民营上市公司均有)的投反对票情况。在担任独董前和公司高层沟通时,我会提出类似这样的话:“独董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去独立发表意见。这样的话,独董有不同看法,当然可以发表,这也是独董的作用之一。公司要允许我们发表独立意见,要尊重我们。即使独董有不同意见,要投反对票,公司也应该认可我。”作为独董,我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和公司相关人士沟通议案,如觉得议案不合适,可能就会直接说,“如议案提交董事会的话,可能我就投反对票了”。一次,某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上,公司高层临时提出一个议案,该议案没有事先和我沟通。议案提出后,董事会上有赞成、有反对。最后票决时,我投了反对票。该议案因赞成票不够,没获通过。该议案此后也没有再上会。投了反对票,事后我正常履职。还有一回,一家上市公司更换高管。新来的高管事先并没有沟通,我对其不了解,于是投了弃权票。我不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为了突出自己而反对,而是从对公司、全体股东、自己职业生涯的负责,我站在独立的角度,发表独立意见。这样,我就是尽了我的职责。解决“花瓶独董”现象,提高独董的责任意识非常重要。认清楚独董责任的话,独董反对票、弃权票就会更多出现,公司治理的作用也将得以更有效发挥。
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目前,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不多,从而容易形成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都值得关注。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外部聘任人员,并不长期在公司工作,但作为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所有决策,并且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往往一些关系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必须由独董发表独立意见,如果独董没有出具独立意见,该类决议视为未通过。因此,无论从监管者的角度还是公司治理本身,独董承担的责任和功能都是受到期许的。商议和投票是独董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尤其是投票的多数决以及监管机构强调独董的独立意见,反对票和弃权票就显示其重要性。从投票的设计而言,有赞成、反对及弃权三种形式,而决议多数决是取赞成票为计算依据,因此,反对票和弃权票都是不赞成票,对决议的通过同样有杀伤力。当然,反对票意见更明显,而弃权有可能是因为独董对决议的事项不了解或来不及了解而表达的保留意见。
据《董事会》杂志的统计,上市公司独董,无论是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不是很多。原因除了独董制度运行时间短,部分独董对职权运用以及责任認识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独董的选任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独董主要是通过大股东或其代表、董事长、高管的推荐,然后经过上届董事会的提名,最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董天然和提名人有一定的联系,碍于情面,投反对票总是相对困难。当然,就笔者与诸如美国、欧洲的律师、学者交流,欧美关于独董的提名与我国的现状并无明显区别。其次,即使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独董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而实际上独董一般不会持有任职公司的股票。没有股份似乎充分体现其独立性,而就独董目前的津贴与独董认真履职需要付出的精力是很难配比的。投反对票不仅需要勇气,同时需要大量的投入与论证,最后决定与大股东或经营层意见不同。第三,独董与其他董事及高管经常接触,敬业的独董更加受到高管的认可,且没有类似一般公司内部人员的升迁、待遇之争,长期相处建立较好的私人感情实属正常,投反对票也会日趋困难。因此,按照《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大概目的是不想让独董和公司高管过于“熟悉”、关系密切。
公司出现董事包括独董反对票、弃权票本来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多数决,就意味着有可能有少数不同意见,而作为多方参与的决策,不同意见不仅允许存在,也不应该是罕见的。因此,2017年以来,多个A股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董投出反对票:反对票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反对票的正常存在,体现了治理水平的提高。正是反对票、弃权票的存在,才深度体现独董存在的价值、是独董制度有效运行的一大佐证。当然,独董对于投票要慎重,投票是权利,也是责任。无论赞成、弃权乃至反对都是独董的权利和意见表达,应当受到保护和支持。
当然,从整个市场的角度分析,并非独董反对票越多越好。作为商议机构的董事会,独董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独立发表意见,而且商议也是重要的参与手段,通过商议,对需要决策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适当修正,取得一致的意见也是各方乐见的结果。如果是为反对而反对,则是可能对职权的不当使用。
总之,反对票、弃权票的出现值得称赞,但并非越多越好。希望独董制度进一步完善,独董真正体现其独立性,并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顺便提一下我个人作为独董(国有控股、民营上市公司均有)的投反对票情况。在担任独董前和公司高层沟通时,我会提出类似这样的话:“独董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去独立发表意见。这样的话,独董有不同看法,当然可以发表,这也是独董的作用之一。公司要允许我们发表独立意见,要尊重我们。即使独董有不同意见,要投反对票,公司也应该认可我。”作为独董,我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和公司相关人士沟通议案,如觉得议案不合适,可能就会直接说,“如议案提交董事会的话,可能我就投反对票了”。一次,某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上,公司高层临时提出一个议案,该议案没有事先和我沟通。议案提出后,董事会上有赞成、有反对。最后票决时,我投了反对票。该议案因赞成票不够,没获通过。该议案此后也没有再上会。投了反对票,事后我正常履职。还有一回,一家上市公司更换高管。新来的高管事先并没有沟通,我对其不了解,于是投了弃权票。我不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为了突出自己而反对,而是从对公司、全体股东、自己职业生涯的负责,我站在独立的角度,发表独立意见。这样,我就是尽了我的职责。解决“花瓶独董”现象,提高独董的责任意识非常重要。认清楚独董责任的话,独董反对票、弃权票就会更多出现,公司治理的作用也将得以更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