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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阶级、国家出现,职务犯罪现象就伴随着公共权力的产生而登上人类社会历史舞台。近年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社会矛盾产生,职务犯罪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当前亟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以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监督体系为视角,结合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文化背景和司法实践,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根源上探究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希望对预防职务犯罪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特点 预防 权力 监督
作者简介:唐斌,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罗云,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68
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职务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反腐败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破坏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冲击着国家机器和国家(公共)管理制度。
一、职务犯罪概述
我国学界对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研究,有学者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从事的犯罪活动 ,也有学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担任公职人员或者受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利用职权之便或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严重亵渎职务的行为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职责的人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业务或职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非法活动,侵犯职务廉洁性、勤勉性,触犯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伴随着公共权力的出现而产生,与国家、阶级同时出现,是权力冲破约束机制,异化、失控乃至腐败的结果。公共权力的异化,最严重的表现就是时下所说的权力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驶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社会发生深刻变革。随着物质文明的繁荣与发展,一些意志薄弱、党性不强的国家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扭曲、异化,在物质、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下,铤而走险,为一己私欲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滑入职务犯罪的深渊。据统计,2013-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19872件160656人,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1479人,其中省部级以上77人。
二、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手段多元化、新型化,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增强
当前科学发展日新月异,信息通讯、电脑网络等技术不断升级、完善。利用专业知识技能、高科技手段、关系网络实施职务犯罪现象明显增加,犯罪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新型化特点,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较强。以行贿为例,过去行贿者主要是通过现金、实物行贿,而现在行贿方式则多种多样。譬如,收受干股;请托人代为投资证券、期货;行贿人挂名领取薪酬;出国旅游;情色贿赂;在职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贿赂等。
(二)共同犯罪现象明显,犯罪隐蔽性高,侦查难度增加
行为人通常会选择极为隐蔽的地点、方式或场所秘密地实施犯罪行为,或通过弄虚作假、幕后操纵、与家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掩盖自己犯罪行迹,达到“保护”自我的目的。职务犯罪主体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丰富的从政经验,其在犯罪前往往会寻求保护伞,阻碍犯罪侦查;实施犯罪后,会竭尽所能破坏犯罪现场,毁灭证据,加上公共职务的天然伪装和便利条件,犯罪隐蔽性较强,查办难度大。为降低犯罪风险和成本,行为人往往会以家人为幌子或与其他主体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随着犯罪行为屡屡得逞,犯罪主体还会不断勾结、拉拢、腐蚀其他公务人员,壮大犯罪集团,扩大关系网、保护层。
(三)涉及领域广,区域化、国际化趋势明显
以前职务犯罪主要出现在握有实权的行政、司法领域,现在职务犯罪扩大到教育、医疗、金融、税收、外贸等各个领域,以前的一些“清水衙门”,现在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加之,我国与国际在经济、文化、科技交流不断加强,一些职务犯罪主体便利用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伺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牟取暴利,呈“国际化”特点。
(四)作案后逃逸人数不断增加
2013-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境内外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达1511人。职务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较强,一旦侦查机关初查活动稍有不慎便会惊动初查对象,影响案件顺利侦破。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社会经验丰富、警觉性较高,在案发前往往能嗅出“危险”的味道,当得知东窗事发,其便会利用其经济、职务上的优势,伺机潜逃。
(五)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所占比重较大
自古以来,行政、司法部门就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虽然国家管理职能不断细化、体系日趋科学完善,可是行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比重仍然较高。究其根源,行政、司法机关行使着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果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的规制,便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现象。仅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工作人员2279人,约占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27.73%,所占比重较高。
三、职务犯罪预防
国内外对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乏优秀成果。笔者认为,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从根源出发,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其止于权利、保障权利。
(一)完善立法,有效约束权力运行
我国现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立法性文件有《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分别从准入条件、福利待遇、奖惩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利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条款鲜有涉及。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因公收受礼品报告、交公义务等促进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措施、制度等内容列入上述立法文件条款之中,对权力运行进行必要的限制,从制度上为职务犯罪预防增添一道法律防线。 (二)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为职务犯罪预防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有国家预防腐败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我国亟待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和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明确各个机构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和权限。2005年10月27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我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的要求制定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将公约内容具体化。
(三)积极开展职务犯罪检察预防、监督
加强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开启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的新局面、新模式,共同发掘职务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做到重点布控、全面预防,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共同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基层派驻检察室的平台,深入推进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
(四)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监督体系
要有效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监督体系,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具体包括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内部(自我)监督,公众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媒体监督等。这一个监督体系不是各项监督形式简单相加,必须达到有机结合、高度协调,形成一个巨大的监督网络,从各个角度监督、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使监督效果得到充分发挥,保障公共权力在一个透明、公正的环境下运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职务犯罪行为是因公共职务和公共权力而产生,究其根源乃是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此,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是当前乃至以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此中会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定会取得积极的成效。
注释:
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与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23.
文盛堂.犯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詹复亮.职务犯罪侦查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7.
数据来源于http://www.spp.gov.cn/gzbg/.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郑赫南.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已具现实可行性——汪夏代表建议立法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检察日报.2010-03-10.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特点 预防 权力 监督
作者简介:唐斌,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罗云,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68
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职务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反腐败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破坏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冲击着国家机器和国家(公共)管理制度。
一、职务犯罪概述
我国学界对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研究,有学者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从事的犯罪活动 ,也有学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担任公职人员或者受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利用职权之便或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严重亵渎职务的行为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职责的人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业务或职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非法活动,侵犯职务廉洁性、勤勉性,触犯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伴随着公共权力的出现而产生,与国家、阶级同时出现,是权力冲破约束机制,异化、失控乃至腐败的结果。公共权力的异化,最严重的表现就是时下所说的权力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驶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社会发生深刻变革。随着物质文明的繁荣与发展,一些意志薄弱、党性不强的国家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扭曲、异化,在物质、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下,铤而走险,为一己私欲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滑入职务犯罪的深渊。据统计,2013-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19872件160656人,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1479人,其中省部级以上77人。
二、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手段多元化、新型化,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增强
当前科学发展日新月异,信息通讯、电脑网络等技术不断升级、完善。利用专业知识技能、高科技手段、关系网络实施职务犯罪现象明显增加,犯罪手段呈现出多元化、新型化特点,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较强。以行贿为例,过去行贿者主要是通过现金、实物行贿,而现在行贿方式则多种多样。譬如,收受干股;请托人代为投资证券、期货;行贿人挂名领取薪酬;出国旅游;情色贿赂;在职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贿赂等。
(二)共同犯罪现象明显,犯罪隐蔽性高,侦查难度增加
行为人通常会选择极为隐蔽的地点、方式或场所秘密地实施犯罪行为,或通过弄虚作假、幕后操纵、与家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掩盖自己犯罪行迹,达到“保护”自我的目的。职务犯罪主体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丰富的从政经验,其在犯罪前往往会寻求保护伞,阻碍犯罪侦查;实施犯罪后,会竭尽所能破坏犯罪现场,毁灭证据,加上公共职务的天然伪装和便利条件,犯罪隐蔽性较强,查办难度大。为降低犯罪风险和成本,行为人往往会以家人为幌子或与其他主体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随着犯罪行为屡屡得逞,犯罪主体还会不断勾结、拉拢、腐蚀其他公务人员,壮大犯罪集团,扩大关系网、保护层。
(三)涉及领域广,区域化、国际化趋势明显
以前职务犯罪主要出现在握有实权的行政、司法领域,现在职务犯罪扩大到教育、医疗、金融、税收、外贸等各个领域,以前的一些“清水衙门”,现在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加之,我国与国际在经济、文化、科技交流不断加强,一些职务犯罪主体便利用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伺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牟取暴利,呈“国际化”特点。
(四)作案后逃逸人数不断增加
2013-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境内外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达1511人。职务犯罪主体反侦查意识较强,一旦侦查机关初查活动稍有不慎便会惊动初查对象,影响案件顺利侦破。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社会经验丰富、警觉性较高,在案发前往往能嗅出“危险”的味道,当得知东窗事发,其便会利用其经济、职务上的优势,伺机潜逃。
(五)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所占比重较大
自古以来,行政、司法部门就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虽然国家管理职能不断细化、体系日趋科学完善,可是行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比重仍然较高。究其根源,行政、司法机关行使着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果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的规制,便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现象。仅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工作人员2279人,约占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27.73%,所占比重较高。
三、职务犯罪预防
国内外对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乏优秀成果。笔者认为,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从根源出发,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其止于权利、保障权利。
(一)完善立法,有效约束权力运行
我国现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立法性文件有《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分别从准入条件、福利待遇、奖惩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利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条款鲜有涉及。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因公收受礼品报告、交公义务等促进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措施、制度等内容列入上述立法文件条款之中,对权力运行进行必要的限制,从制度上为职务犯罪预防增添一道法律防线。 (二)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为职务犯罪预防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有国家预防腐败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我国亟待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和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明确各个机构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和权限。2005年10月27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我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的要求制定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将公约内容具体化。
(三)积极开展职务犯罪检察预防、监督
加强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开启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的新局面、新模式,共同发掘职务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做到重点布控、全面预防,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共同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基层派驻检察室的平台,深入推进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
(四)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监督体系
要有效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监督体系,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具体包括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内部(自我)监督,公众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媒体监督等。这一个监督体系不是各项监督形式简单相加,必须达到有机结合、高度协调,形成一个巨大的监督网络,从各个角度监督、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使监督效果得到充分发挥,保障公共权力在一个透明、公正的环境下运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职务犯罪行为是因公共职务和公共权力而产生,究其根源乃是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此,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是当前乃至以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此中会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定会取得积极的成效。
注释:
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与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23.
文盛堂.犯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詹复亮.职务犯罪侦查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7.
数据来源于http://www.spp.gov.cn/gzbg/.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郑赫南.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已具现实可行性——汪夏代表建议立法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检察日报.201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