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我们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运用更加科学的手段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本文主要是探讨运用大数据的方法分析和识别领导干部廉政风险,提高党内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关键词:廉政监督;大数据;廉政风险;信息化
党的十八届六中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所以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既是当前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
一、当前我国领导干部监督的现状
(一)从监督主体看
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监督体系分为六个维度,分别是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而党内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为了更好地开展党内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不同主体的监督形式分别进行了规定。
(二)从监督手段看
我国在1995年和1997年就先后出台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和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还对党政普通工作人员提出了类似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其次紀委在日常工作中也积累收集了很多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在加上每年年终组织部门针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以及通过其他监督渠道整理出的相关信息等,只要运用得当,都可以成为纪检监察监督的信息来源,成为有效的监督手段。
(三)从监督效果看
以前由于传统的监督手段、方式较为落后和信息化水平不高,党内监督的预防、提醒和及时纠偏的积极作用并未能有效凸显。
二、构建相关廉政风险指标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否曾出现做假情况
领导干部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等,本身与廉政风险不存在显著正相关。但是如果发现曾有个人信息做假情况,那可能会与潜在的腐败问题联系在一起。
(二)是否在关键部门和岗位任职
关键部门和岗位的领导干部由于掌握着重要的权力或资源,往往成为行贿者的主攻点。因此往往廉政风险都是比较高的。
(三)是否临近退休年龄,或非异地任职或任职时间过长
一些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到了临近退休的时候容易出现心理落差和侥幸心理,想要在退休之前捞一把。此外非异地任职或在一个重要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都有可能会增大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
(四)是否存在一些失常行为
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有可能会突然表现出一些失常行为,则需要引起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
(五)是否将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
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领导干部不能作为考察对象。“裸官”不见得一定是贪官,但作为高廉政风险人群,应该成为重点监督对象。
(六)是否存在配偶或子女经商办企业
在近几年查处的案件中,家族式腐败更是屡见不鲜。这也恰恰更说明这一指标的在廉政风险监督中的重要。
(七)名下资产是否明显超过了家庭收入水平
干部申报的个人事项中,名下的房产、股票、基金等资产总量明显超过了其家庭收入水平,这里可能有合理的原因,但不排除有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利的可能性。
(八)是否存在信访举报件集中情况
如果围绕一名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集中,则反映出该领导干部很有可能在廉洁自律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
(九)是否在年度考核得分较低
在单位的年终考核中,如果一名领导干部的得分较低,则有可能反映其存在廉政风险。
(十)是否存在现任或前任直接下属有违纪行为
如果领导干部的下属或秘书被发现有违纪问题,则他可能存在对于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的情况,甚至露出腐败的迹象。
三、建立监督预警机制
通过上述指标,我们可以完成对领导干部个人和相关工作信息的采集、核查、分析和管理,进而评估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等级,确定监督的主要对象并进行干预,有效减少其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需要注意的是,对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评估只是判断其风险等级,并不意味着其一定有腐败行为。依据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等级,可以将预警分为四类,即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对于不同等级的风险,监督机关要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当然,对于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评估和监督,是一个需要不断累积经验和改进评估指标的过程,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密切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数据的共享和衔接,充分运用一些新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软件,才能保证监督和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领导干部本人也要自觉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信任不能代表监督。常态化、制度化、高效化的领导干部监督能提升监督体系效能,端正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而建立领导干部监督预警体系的最终目标就是让监督成为常态,让所有的权力都运作在有监督的阳光之下。
(作者单位:永川区委党校)
参考文献
[1]卓宽裕.当前科技反腐的发展困境与突破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6(1):47-48.
关键词:廉政监督;大数据;廉政风险;信息化
党的十八届六中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所以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既是当前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
一、当前我国领导干部监督的现状
(一)从监督主体看
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监督体系分为六个维度,分别是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而党内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为了更好地开展党内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不同主体的监督形式分别进行了规定。
(二)从监督手段看
我国在1995年和1997年就先后出台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和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还对党政普通工作人员提出了类似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其次紀委在日常工作中也积累收集了很多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在加上每年年终组织部门针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以及通过其他监督渠道整理出的相关信息等,只要运用得当,都可以成为纪检监察监督的信息来源,成为有效的监督手段。
(三)从监督效果看
以前由于传统的监督手段、方式较为落后和信息化水平不高,党内监督的预防、提醒和及时纠偏的积极作用并未能有效凸显。
二、构建相关廉政风险指标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否曾出现做假情况
领导干部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等,本身与廉政风险不存在显著正相关。但是如果发现曾有个人信息做假情况,那可能会与潜在的腐败问题联系在一起。
(二)是否在关键部门和岗位任职
关键部门和岗位的领导干部由于掌握着重要的权力或资源,往往成为行贿者的主攻点。因此往往廉政风险都是比较高的。
(三)是否临近退休年龄,或非异地任职或任职时间过长
一些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到了临近退休的时候容易出现心理落差和侥幸心理,想要在退休之前捞一把。此外非异地任职或在一个重要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都有可能会增大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
(四)是否存在一些失常行为
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有可能会突然表现出一些失常行为,则需要引起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
(五)是否将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
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领导干部不能作为考察对象。“裸官”不见得一定是贪官,但作为高廉政风险人群,应该成为重点监督对象。
(六)是否存在配偶或子女经商办企业
在近几年查处的案件中,家族式腐败更是屡见不鲜。这也恰恰更说明这一指标的在廉政风险监督中的重要。
(七)名下资产是否明显超过了家庭收入水平
干部申报的个人事项中,名下的房产、股票、基金等资产总量明显超过了其家庭收入水平,这里可能有合理的原因,但不排除有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利的可能性。
(八)是否存在信访举报件集中情况
如果围绕一名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集中,则反映出该领导干部很有可能在廉洁自律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
(九)是否在年度考核得分较低
在单位的年终考核中,如果一名领导干部的得分较低,则有可能反映其存在廉政风险。
(十)是否存在现任或前任直接下属有违纪行为
如果领导干部的下属或秘书被发现有违纪问题,则他可能存在对于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的情况,甚至露出腐败的迹象。
三、建立监督预警机制
通过上述指标,我们可以完成对领导干部个人和相关工作信息的采集、核查、分析和管理,进而评估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等级,确定监督的主要对象并进行干预,有效减少其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需要注意的是,对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评估只是判断其风险等级,并不意味着其一定有腐败行为。依据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等级,可以将预警分为四类,即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对于不同等级的风险,监督机关要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当然,对于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评估和监督,是一个需要不断累积经验和改进评估指标的过程,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密切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数据的共享和衔接,充分运用一些新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软件,才能保证监督和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领导干部本人也要自觉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信任不能代表监督。常态化、制度化、高效化的领导干部监督能提升监督体系效能,端正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而建立领导干部监督预警体系的最终目标就是让监督成为常态,让所有的权力都运作在有监督的阳光之下。
(作者单位:永川区委党校)
参考文献
[1]卓宽裕.当前科技反腐的发展困境与突破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6(1):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