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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目前弥漫于各个部门的改革风气,急切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规范和引导,坚决反对假改革、乱改革,使改革不致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祸害国家和人民的工具。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建立,努力杜绝改革过程中的专断与恣意,使改革过程更具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控性,使之符合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整体上与我国的政治布局和改革方向、步伐相统一。
关键词:警察机构体制;改革问题;警察改革法
一、引言
20世纪末21世纪初,英国社会在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警察制度面临挑战。为适应形势需要,2002年英国颁布《警察改革法》,对现行警察制度进行全面改革。这次改革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改革方向和改革内容,不仅为英国警察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更为其他国家警察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提供了借鉴。
二、我国警察机构体制改的现状
(一)我国警察机构体制现状
我国警察机构现行的体制可以概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由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这种"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公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实践逐步发展确立的,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与传统的经济、政治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型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它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人,这种结构体制在公安实践中引发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二)我国警察机构体制改革现状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前进变化,加之以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警察改革对我国的影响,警察机构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渐渐成为我国学者和法律制定机关所重视。以杨雪冬、孟庆超等专家和学者为代表的中国先驱们以此在理论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与研究,部分学者从国家构建的角度出发对警察机构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与考察,并引入"范式"理论促进制度创新与体制改革,对于改革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实践上,各地的改革也是风起云涌,从漳州的110,到上海的交巡警改革,再到河南、大庆的撤局并所、撤所并局的革新创举,一时间,中国的警察机构体制改革风生水起。
三、我国警察机构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改革的表面性
长期以来,由于改革缺乏相应的力度,以至于改革层面限于问题的表面而无法触及问题的实质。改革思路仅仅局限于在维持原有的体制基础之上的简单的修修补补。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各种改革举措都毫不相干,往往就事论事,缺乏层次性和统一性。警察机构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系工程,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整体把握,而不是仅仅单独从警务着手就能解决,更不是开几个会发两张文件就能完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直接导致了改了又改毫无起色的奇怪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不利于我国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进而影响我国的治安现状。长久下去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二)改革的功利性
当下中国各地的警察机构体制改革可谓是"遍地开花",一片壮观的景象。这其中不乏真正的改革者,然而遗憾的是,这其中许多人只是为了造一些"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他们好大喜功,跟风、口号随处可见。这些人之所以倡导改革,并不是他们真的是忧国忧民,他们实际上在造势、邀功,想吸引领导和社会的注意,一副惺惺作态的面孔,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其真正目的是为自己日后的升官发财积累政治资本。这样一来,改革便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改革目的自然不能实现。一阵风刮过去之后,政绩"卓越"那些人自然步步高升,目的达到拍屁股走人之后便只留下一大堆半拉子工程和各种问题,直到继任者上台之后依葫芦画瓢,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三)改革的盲目性
1.思想上的恣意性
改革创新原本是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大好事,然而正因如此,它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复杂性往往也可见一斑,这就需要更高的政治智慧,统筹各个方面,周密部署。可是,当下部分地区却不顾实际情况恣意改革,加之对于改革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和健全的问责制度,部分领导更是说改就改,乱拍板瞎指挥,改革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整个局面一片混乱。
2.方式上的盲目性
面对改革,部分改革者贪功冒进,对于既有的体制、机制不分青红皂白盲目的一刀切,瞎改一气。一方面,原有的运行机能彻底瘫痪,另一方面,新的制度体系又尚未形成,改革前后出现衔接真空,导致整个局面一片混乱,最后不得不推翻改革无功而返,不仅耗时费力更是影响大局、有悖发展。
四、初构我国警察改革法的主要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立法建设
1.加快警察改革法的制定
当下之所以各地警察机构体制改革的问题频繁出现主要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和引导,造成了各地改革各自为政于法无据、于理不合。长期以来,关于警察机构体制改革立法这一块,我国法律尚是一片空白,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从法律上加以统一规范和引导才能确保我国警察机构体制改革步入正确的行驶轨道,从根本上杜绝瞎改、乱改之风。
2.完善改革激励、问责机制
第一,形成并完善激励制度,对于改革创新成绩突出者应当树立正面典型并给与适当奖励,从正面引导改革方向和改革风气。第二,形成并完善问责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尤其是在制定警察改革法过程中要将责任制度放在优先地位,通过法律的威严震慑那些政治投机者,严厉打击缺乏法律依据乱改革、瞎指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相关人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必要情况下,展开违宪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宪责任。
(二)基本原则
1.法律优先
警察改革法应当自始贯穿法律优先理念,将改革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改革不光是一项政治活动更是一种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使。要求改革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施行,做到合法有据,适当合理。
2.便民、效率
首先,在警察改革法制定过程中应当将便民至于突出地位,规范引导各地警察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严格施行,以保证改革的成果能为普通民众所享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其次,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工它必须讲求高效率、高速度,这也是警察机关不同于其它行政机关的重要特征。因此在警察改革法制定过程中应当紧紧把握效率,从法律上保证警察机构改革的整体有效运行,使警察机构体制改革不偏离目标,提高资源利用率。
3.政治优先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国家产生而出现的,是实现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无论警务活动出现什么变化,最终都是由"政治优先"原则派生的,是针对特定时期统治阶级的特定政治需要而产生的警务活动具体目标。具体目标可以随形势而变化,政治优先原则是永远不变的。偏离了这个原则,警察就改变了本质属性。因此,在警察改革法中务必要保证我国警察机构体制在改革进程中始终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警察这一鲜明的政治特色。
参考文献:
[1]朱旭东:《现代国家与公安创新》,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8年4月版。
[2]李温:当代英国警察改革研究综述--以2002年<警察改革法>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3]孙娟、饶云子主编:《本溪公安改革之路》,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4]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蒋洋,男,湖北赤壁人,现就读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警察机构体制;改革问题;警察改革法
一、引言
20世纪末21世纪初,英国社会在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警察制度面临挑战。为适应形势需要,2002年英国颁布《警察改革法》,对现行警察制度进行全面改革。这次改革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改革方向和改革内容,不仅为英国警察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更为其他国家警察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提供了借鉴。
二、我国警察机构体制改的现状
(一)我国警察机构体制现状
我国警察机构现行的体制可以概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由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这种"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公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实践逐步发展确立的,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与传统的经济、政治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型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它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人,这种结构体制在公安实践中引发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二)我国警察机构体制改革现状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前进变化,加之以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警察改革对我国的影响,警察机构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渐渐成为我国学者和法律制定机关所重视。以杨雪冬、孟庆超等专家和学者为代表的中国先驱们以此在理论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与研究,部分学者从国家构建的角度出发对警察机构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与考察,并引入"范式"理论促进制度创新与体制改革,对于改革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实践上,各地的改革也是风起云涌,从漳州的110,到上海的交巡警改革,再到河南、大庆的撤局并所、撤所并局的革新创举,一时间,中国的警察机构体制改革风生水起。
三、我国警察机构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改革的表面性
长期以来,由于改革缺乏相应的力度,以至于改革层面限于问题的表面而无法触及问题的实质。改革思路仅仅局限于在维持原有的体制基础之上的简单的修修补补。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各种改革举措都毫不相干,往往就事论事,缺乏层次性和统一性。警察机构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系工程,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整体把握,而不是仅仅单独从警务着手就能解决,更不是开几个会发两张文件就能完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直接导致了改了又改毫无起色的奇怪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不利于我国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进而影响我国的治安现状。长久下去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二)改革的功利性
当下中国各地的警察机构体制改革可谓是"遍地开花",一片壮观的景象。这其中不乏真正的改革者,然而遗憾的是,这其中许多人只是为了造一些"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他们好大喜功,跟风、口号随处可见。这些人之所以倡导改革,并不是他们真的是忧国忧民,他们实际上在造势、邀功,想吸引领导和社会的注意,一副惺惺作态的面孔,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其真正目的是为自己日后的升官发财积累政治资本。这样一来,改革便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改革目的自然不能实现。一阵风刮过去之后,政绩"卓越"那些人自然步步高升,目的达到拍屁股走人之后便只留下一大堆半拉子工程和各种问题,直到继任者上台之后依葫芦画瓢,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三)改革的盲目性
1.思想上的恣意性
改革创新原本是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大好事,然而正因如此,它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复杂性往往也可见一斑,这就需要更高的政治智慧,统筹各个方面,周密部署。可是,当下部分地区却不顾实际情况恣意改革,加之对于改革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和健全的问责制度,部分领导更是说改就改,乱拍板瞎指挥,改革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整个局面一片混乱。
2.方式上的盲目性
面对改革,部分改革者贪功冒进,对于既有的体制、机制不分青红皂白盲目的一刀切,瞎改一气。一方面,原有的运行机能彻底瘫痪,另一方面,新的制度体系又尚未形成,改革前后出现衔接真空,导致整个局面一片混乱,最后不得不推翻改革无功而返,不仅耗时费力更是影响大局、有悖发展。
四、初构我国警察改革法的主要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立法建设
1.加快警察改革法的制定
当下之所以各地警察机构体制改革的问题频繁出现主要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和引导,造成了各地改革各自为政于法无据、于理不合。长期以来,关于警察机构体制改革立法这一块,我国法律尚是一片空白,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从法律上加以统一规范和引导才能确保我国警察机构体制改革步入正确的行驶轨道,从根本上杜绝瞎改、乱改之风。
2.完善改革激励、问责机制
第一,形成并完善激励制度,对于改革创新成绩突出者应当树立正面典型并给与适当奖励,从正面引导改革方向和改革风气。第二,形成并完善问责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尤其是在制定警察改革法过程中要将责任制度放在优先地位,通过法律的威严震慑那些政治投机者,严厉打击缺乏法律依据乱改革、瞎指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相关人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必要情况下,展开违宪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宪责任。
(二)基本原则
1.法律优先
警察改革法应当自始贯穿法律优先理念,将改革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改革不光是一项政治活动更是一种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使。要求改革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施行,做到合法有据,适当合理。
2.便民、效率
首先,在警察改革法制定过程中应当将便民至于突出地位,规范引导各地警察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严格施行,以保证改革的成果能为普通民众所享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其次,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工它必须讲求高效率、高速度,这也是警察机关不同于其它行政机关的重要特征。因此在警察改革法制定过程中应当紧紧把握效率,从法律上保证警察机构改革的整体有效运行,使警察机构体制改革不偏离目标,提高资源利用率。
3.政治优先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国家产生而出现的,是实现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无论警务活动出现什么变化,最终都是由"政治优先"原则派生的,是针对特定时期统治阶级的特定政治需要而产生的警务活动具体目标。具体目标可以随形势而变化,政治优先原则是永远不变的。偏离了这个原则,警察就改变了本质属性。因此,在警察改革法中务必要保证我国警察机构体制在改革进程中始终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警察这一鲜明的政治特色。
参考文献:
[1]朱旭东:《现代国家与公安创新》,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8年4月版。
[2]李温:当代英国警察改革研究综述--以2002年<警察改革法>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3]孙娟、饶云子主编:《本溪公安改革之路》,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4]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蒋洋,男,湖北赤壁人,现就读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