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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差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出现未担保余值变动应分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