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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既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也关系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另外,在强奸等一些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关系到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司法实践中,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出现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相互矛盾的年龄证据,如何取舍,困扰着司法人员。为了从宏观上把握和处理该问题,近日,方城縣院对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受理的31件47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期间21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年龄问题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公安户口登记年龄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较多。
47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有19人的年龄存在与公安户口年龄相矛盾的证据,比例高达40%。如在犯罪嫌疑人邓军、王**、郭**涉嫌强奸一案中,帮助犯郭**,公安户口为1993年10月4日出生,而其本人供述和亲属证言则为1993年农历9月29日;在逃的帮助犯仝伟冰,公安户口为出生于1994年9月9日,而其亲属和邻居证言则为1994年农历9月12日。
2、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公安户口登记年龄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较多。
21名强奸案件被害人中,有8人的年龄存在与公安户口年龄相矛盾的证据,比例高达38%。如在犯罪嫌疑人邓军、王**、郭**涉嫌强奸一案中,作为被害人的12名女学生中,有5人的年龄存在言词证据与公安户口不一致的情况,如被害人冯*,其母亲和邻居证实出生于1995年农历8月3日,而公安户口却登记为出生于1994年10月17日。
3、年龄证据出现矛盾集中表现为言词证据与公安户口不一致。
年龄证据出现矛盾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但是集中表现为言词证据与书证公安户口不一致,占案件总人数的96%,其次表现为公安户口年龄与计划生育年龄档案不一致,占矛盾年龄案件人数的3%,再次表现为学籍档案与公安户口不一致,占矛盾年龄案件人数的1%。期间,还存在言词证据、计划生育档案资料、入学登记、公安户口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
4、以言词证据形式出现否定年满十六周岁的辩护证据比例最高。
存在疑问的年龄证据,从其诉讼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两种。其中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的作为辩护证据的言词证据比例最高,高达96%。在新提供的辩护言词证据中,属于否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比例最高,高达87%。如肖**故意伤害(轻伤)案,根据公安户口和被害人父亲的反映,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其本人供述及其父母、邻居提供的证词和其学籍档案的记载,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成因分析
1、户口申报时故意错报年龄是造成刑事诉讼中相关边缘年龄出现矛盾证据的首因。
导致年龄证据出现矛盾,首要的因素在于刑事诉讼开始前。由于目前大多数人们的年龄准确意识不强,导致在户口申报时,申报人出于某种考虑,故意不如实申报。其主观动机,大多是生育二胎子女后为逃避计划生育罚款而故意错报,或者是为了多分耕地而故意错报。如在犯罪嫌疑人邓军、王**、郭**涉嫌强奸一案中,被害人韩*,实为1996年农历4月初10出生,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罚款,其养父就把韩*和其大姐报成了双胞胎,报成了1994年10月7日;又如被害人白*,实为1995年农历10月3日出生,当时为了能分地,其父母将其岁数报大为1995年8月23日出生。
另外,部分公民出于子女入伍、入学、外出打工的需要,故意到公安机关变更真实的年龄,将年龄改小或者改大。
2、户口申报、变更程序不严格是造成刑事诉讼中相关边缘年龄出现矛盾证据的次要原因。
从户口登记机关的角度来看,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进行年龄登记时,由于未实行出生证制度,加之申报户口审批程序不够严格,没有要求申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申报年龄的真实性,更有甚着,是委托村组干部上报年龄,出现了村组干部估报甚至是随意编造年龄上报的想象。在变更年龄的审批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同样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
3、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案发后出于帮助子女逃避处罚的目的作伪证。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出于帮助嫌疑人逃避罪责或者减轻罪责的需要出发,央亲托友,向司法机关提供年龄小的证词,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户口登记不实的现象,致使孰真孰假难以辨别,影响了对该种伪证行为的依法打击,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该种行为,导致屡屡发生该现象。其中出现否定年满十六周岁证据较多的原因有两方面,其一是16-17周岁涉嫌抢劫犯罪的较多,共有19人,占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总数的59%;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年满十六岁,关乎到从轻处罚的幅度大小,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抢劫行为而言,甚至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4、少数被害人的亲属出于严惩嫌疑人的目的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少数被害人的亲属,出于对嫌疑人的憎恨,或者直接出具被害子女年龄小的言词证据,或者央亲托友,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害子女年龄小的证词,以期加重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 对策建议
1、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或者推定相关年龄。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户口原则上应作为认定行为人或者被害人年龄的法定证据,但是鉴于公安户口登记不实的情况客观存在,从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诉讼原则出发,当其他证据与公安户口登记年龄出现矛盾时,绝不能唯公安户口为准,而应该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
对于推定刑事责任年龄,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在审查判断和甄别年龄时,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年龄为准。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登记的年龄存在错误的,应以查证属实的年龄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书证、物证等证实登记年龄错误的,即仅有相关言词证据作为反证的,一般不应改变认定或推定相关的年龄。
第二,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以确定的出生年月日认定其年龄;实在无法确定真实的出生年月日的,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疑罚从轻原则,推定为较小的年龄,以推定的年龄提起公诉;如果年龄问题涉及罪与非罪而又实在无法查清或判断清楚的,应以此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
第三,在处理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年龄存在疑问,经过甄别工作,能够确定被害人年龄的,以确定的出生年月日认定其年龄;实在无法确定真实的出生年月日的,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罚从轻原则,推定为较大的年龄,以推定的年龄提起公诉。
2、司法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边缘年龄的调查取证工作,杜塞漏洞。
准确认定边缘年龄,前提是充分调取证据,一般情况下,对于年龄出现疑问证据的情况下,应调取:(1)身份证;(2)户口薄或微机户口底卡;(3)医院的出生证明;(4)入学、入伍、计划生育、招工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5)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6)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亲属证词。必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父母的结婚证等结婚时间的证据、非独生子女者的兄弟姐妹的年龄证据应当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真实年龄的参考证据予以调取。在充分占有证据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案情特别是同案嫌疑人的年龄,准确地推定嫌疑人的年龄。
从技术层面出发,为了避免在年龄问题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侦查环节应作到未雨绸缪。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时,就应该详细地问明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尤其应当注明是农历还是公历,同时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的父母,详细问明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在说法不一致,尤其是与当事人公安户口不一致时,更应该参照上述内容详细地调查取证,作到堵漏在前,以避免日后出面变化。
3、司法机关应严肃认真地查处故意作伪证的相关人员,以儆效尤。
司法机关通过仔细地调查取证和甄别相关的年龄证据,发现有故意在年龄问题上搅混水、作伪证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有重点有区别地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伪证责任,以儆效尤,避免这种妨碍司法行为的频频发生。
4、加强年龄申报和变更的审批工作,彻底杜绝户口登记不实的问题。
第一, 确立申报户口以出生证为准的原则。
鉴于目前妇幼保健工作的加强,大多数父母生育孩子都是在医院出生的,公民为子女申报户口时,应出具小孩的出生证;对于不在医院出生的,应由申报人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真实的出生日期。
第二,申报户口必须由孩子的父母亲自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报,不允许他人代替申报。
第三,申报户口时登记年龄必须以公历为准。
父母不知道公历日期的,应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其换算为公历日期。
第四,严格年龄变更登记,变更年龄必须提供原年龄错误的充分证据,否则不得予以变更。
一、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公安户口登记年龄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较多。
47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有19人的年龄存在与公安户口年龄相矛盾的证据,比例高达40%。如在犯罪嫌疑人邓军、王**、郭**涉嫌强奸一案中,帮助犯郭**,公安户口为1993年10月4日出生,而其本人供述和亲属证言则为1993年农历9月29日;在逃的帮助犯仝伟冰,公安户口为出生于1994年9月9日,而其亲属和邻居证言则为1994年农历9月12日。
2、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公安户口登记年龄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较多。
21名强奸案件被害人中,有8人的年龄存在与公安户口年龄相矛盾的证据,比例高达38%。如在犯罪嫌疑人邓军、王**、郭**涉嫌强奸一案中,作为被害人的12名女学生中,有5人的年龄存在言词证据与公安户口不一致的情况,如被害人冯*,其母亲和邻居证实出生于1995年农历8月3日,而公安户口却登记为出生于1994年10月17日。
3、年龄证据出现矛盾集中表现为言词证据与公安户口不一致。
年龄证据出现矛盾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但是集中表现为言词证据与书证公安户口不一致,占案件总人数的96%,其次表现为公安户口年龄与计划生育年龄档案不一致,占矛盾年龄案件人数的3%,再次表现为学籍档案与公安户口不一致,占矛盾年龄案件人数的1%。期间,还存在言词证据、计划生育档案资料、入学登记、公安户口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
4、以言词证据形式出现否定年满十六周岁的辩护证据比例最高。
存在疑问的年龄证据,从其诉讼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两种。其中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的作为辩护证据的言词证据比例最高,高达96%。在新提供的辩护言词证据中,属于否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比例最高,高达87%。如肖**故意伤害(轻伤)案,根据公安户口和被害人父亲的反映,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其本人供述及其父母、邻居提供的证词和其学籍档案的记载,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成因分析
1、户口申报时故意错报年龄是造成刑事诉讼中相关边缘年龄出现矛盾证据的首因。
导致年龄证据出现矛盾,首要的因素在于刑事诉讼开始前。由于目前大多数人们的年龄准确意识不强,导致在户口申报时,申报人出于某种考虑,故意不如实申报。其主观动机,大多是生育二胎子女后为逃避计划生育罚款而故意错报,或者是为了多分耕地而故意错报。如在犯罪嫌疑人邓军、王**、郭**涉嫌强奸一案中,被害人韩*,实为1996年农历4月初10出生,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罚款,其养父就把韩*和其大姐报成了双胞胎,报成了1994年10月7日;又如被害人白*,实为1995年农历10月3日出生,当时为了能分地,其父母将其岁数报大为1995年8月23日出生。
另外,部分公民出于子女入伍、入学、外出打工的需要,故意到公安机关变更真实的年龄,将年龄改小或者改大。
2、户口申报、变更程序不严格是造成刑事诉讼中相关边缘年龄出现矛盾证据的次要原因。
从户口登记机关的角度来看,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进行年龄登记时,由于未实行出生证制度,加之申报户口审批程序不够严格,没有要求申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申报年龄的真实性,更有甚着,是委托村组干部上报年龄,出现了村组干部估报甚至是随意编造年龄上报的想象。在变更年龄的审批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同样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
3、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案发后出于帮助子女逃避处罚的目的作伪证。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出于帮助嫌疑人逃避罪责或者减轻罪责的需要出发,央亲托友,向司法机关提供年龄小的证词,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户口登记不实的现象,致使孰真孰假难以辨别,影响了对该种伪证行为的依法打击,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该种行为,导致屡屡发生该现象。其中出现否定年满十六周岁证据较多的原因有两方面,其一是16-17周岁涉嫌抢劫犯罪的较多,共有19人,占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总数的59%;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年满十六岁,关乎到从轻处罚的幅度大小,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抢劫行为而言,甚至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4、少数被害人的亲属出于严惩嫌疑人的目的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少数被害人的亲属,出于对嫌疑人的憎恨,或者直接出具被害子女年龄小的言词证据,或者央亲托友,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害子女年龄小的证词,以期加重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 对策建议
1、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或者推定相关年龄。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户口原则上应作为认定行为人或者被害人年龄的法定证据,但是鉴于公安户口登记不实的情况客观存在,从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诉讼原则出发,当其他证据与公安户口登记年龄出现矛盾时,绝不能唯公安户口为准,而应该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
对于推定刑事责任年龄,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在审查判断和甄别年龄时,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年龄为准。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登记的年龄存在错误的,应以查证属实的年龄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书证、物证等证实登记年龄错误的,即仅有相关言词证据作为反证的,一般不应改变认定或推定相关的年龄。
第二,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以确定的出生年月日认定其年龄;实在无法确定真实的出生年月日的,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疑罚从轻原则,推定为较小的年龄,以推定的年龄提起公诉;如果年龄问题涉及罪与非罪而又实在无法查清或判断清楚的,应以此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
第三,在处理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年龄存在疑问,经过甄别工作,能够确定被害人年龄的,以确定的出生年月日认定其年龄;实在无法确定真实的出生年月日的,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罚从轻原则,推定为较大的年龄,以推定的年龄提起公诉。
2、司法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边缘年龄的调查取证工作,杜塞漏洞。
准确认定边缘年龄,前提是充分调取证据,一般情况下,对于年龄出现疑问证据的情况下,应调取:(1)身份证;(2)户口薄或微机户口底卡;(3)医院的出生证明;(4)入学、入伍、计划生育、招工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5)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6)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亲属证词。必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父母的结婚证等结婚时间的证据、非独生子女者的兄弟姐妹的年龄证据应当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真实年龄的参考证据予以调取。在充分占有证据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案情特别是同案嫌疑人的年龄,准确地推定嫌疑人的年龄。
从技术层面出发,为了避免在年龄问题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侦查环节应作到未雨绸缪。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时,就应该详细地问明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尤其应当注明是农历还是公历,同时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的父母,详细问明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在说法不一致,尤其是与当事人公安户口不一致时,更应该参照上述内容详细地调查取证,作到堵漏在前,以避免日后出面变化。
3、司法机关应严肃认真地查处故意作伪证的相关人员,以儆效尤。
司法机关通过仔细地调查取证和甄别相关的年龄证据,发现有故意在年龄问题上搅混水、作伪证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有重点有区别地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伪证责任,以儆效尤,避免这种妨碍司法行为的频频发生。
4、加强年龄申报和变更的审批工作,彻底杜绝户口登记不实的问题。
第一, 确立申报户口以出生证为准的原则。
鉴于目前妇幼保健工作的加强,大多数父母生育孩子都是在医院出生的,公民为子女申报户口时,应出具小孩的出生证;对于不在医院出生的,应由申报人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真实的出生日期。
第二,申报户口必须由孩子的父母亲自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报,不允许他人代替申报。
第三,申报户口时登记年龄必须以公历为准。
父母不知道公历日期的,应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其换算为公历日期。
第四,严格年龄变更登记,变更年龄必须提供原年龄错误的充分证据,否则不得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