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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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部门开展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工作,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又一创造性工作,他必将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起到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对干警执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有效的规范干警执法行为,提高干警规范执法的意识。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创新和补充。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我们通过本院办理的三件赔偿案件,按照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的程序开展调查,从中得到如下几点思考:
  一、在当前形势下在全市开展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活动的必要性。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全新阶段,法制国家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快,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这就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机制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检察机关一些现有的业务工作机制、队伍管理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要在新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完善和创新,要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承担起法律监督的历史重任,就能要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必须要强有力的内外部监督作保障。而当前在全市开展的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活动就是完善内部监督的具体体现。
  二、实行监察部门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创新和补充。
   一提到监督,大家都感到监督二字的重要,一提到对监督的创新和补充,大家就更加感到其重要性。事实上,没有监督就很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没有对监督的创新和补充,就会使监督工作停滞不前,给被监督对象留下空子可钻。国家有国家的监督,党内有党内的监督,检察机关也有检察内部监督。就检察机关而言,几年来,针对检察工作的开展,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先后制定出一系列的监督条例和办法。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了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该条例对监察部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记真贯彻执行,通过几年来的实践,该条例为规范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半随着社会形势和检察工作的发展,河南省检察机关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开展实际,在贯彻落实高检院监察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创新开展监察部门内部监督工作,于2003年8月制定出了“河南省检察机关对办案工作内部监督制约规定”,该规定以监督条件为切入点,通过对个案的监督之后,从而发现和纠正干警的不法行为,该规定界定了监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其监督范围是对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其方法是开展备案监督、办案同步监督、回访监督、案件调查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备案监督是指监察部门对执法监督的重点,通过业务部门备案进行监督;办案同步监督是指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员亲临业务部门办案现场进行监督;回访监督是指监察部门对业务部门已经办结案件所涉及的单位和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走访,从中了解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情况,从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省院制定的监督方式与高检院制定的监督条例相比,通过实际监督的实践来看,确实感到更加全面,更加具体和细化,确实为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了作用。但是从基层院落实高检院和处院的监督条例及规定的实践看,感觉到高检院制定的监督条例较为宏观和原则,而省院制定的监督办法较之高检院的条例虽然进一步具体和细化,且涉及到为案件的监督并有可操作性。但总感到对实质上的监督即对个案的全方位的监督方式尚不明确,实际上检察工作的核心就是体现在一个“案”字,一个案子的办理好坏可以看出承办人员的基本素质,可以看出班子成员的决策水平,可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认为监督部门的监督如果能在个案上下功夫,就像抓着了牛鼻子,只要在此监督办度达到一定程度,就肯定能达到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控制问题之目的。南阳市院监督部门在反复调查、论证以及总结贯彻实施高检院、省院监督条例及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了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活动方案。该方案目标明确,就是要发现案件苗头提前介入,启动调查程序,要以监察部门查案为切入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该方案原则性强,即:重实效,服务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重创新,推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实效;重典型,带动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重规范,确保公平公正。该方案内容详实,该方案明确了监察部门必查案件,如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控申部门对申诉条件改变办案部门原处理意见和等七类案件。从该方案的整个内容看,不但填补了监察工作的内容,而且确定是对监察工作的创新。
  三、实行监察部门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干警在办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地推动监察工作的进展,实现了工作制度化及规范化。我们对本院三个赔偿案件启动了调查程序,通过认真阅卷调查,从中就发现不少問题,具体归纳有以下几点:一是该赔偿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证据意识淡薄,如在办理冯××赔偿案件中,该案证据明显存在矛盾,无罪证据和辩解没有收集、核实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询问不位就草率结案,提请报捕;二是把关领导责任心不强,对报捕案件只局限于听证汇报,不能对复杂案件追根求源,细致把关。三是办案人员法规知识欠缺,对疑难案件的法条运用把握不准。四是议案班子能力较低,出而反而,先决定批捕,又能决定撤捕,最后再决定赔偿;这与执法的严肃性很不相称;五是案的监督意识不够,如邱××赔偿案件,该案自发案到结案,长达13年之久,跨越新老法交替之间,如果对公安机关早日进行侦查监督,就不会导致错捕案件。六是人为干预案件,有的干预来自上级某些人员,有些干预来自社会各阶人员,由于外来干预导致办案人员无所是从,最终酿成错案。通过启动调查程序工作的开展,对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号入座,使问题暴露在桌面上,召示全体干警,让全体干警进行讨论分析,从中吸取教训,查找自身存在不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四、实行监察部门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有利于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推进干警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
   从落实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的实践看,大多数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能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但也有少数办案人员是要靠约束和被动调查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往纪检监察部门对业务部门的监督只局限宏观上的监督,没有采取直接调阅卷宗、亲邻部门进行监督,时常出现监督的形式化,同时也会导致少数执法行为不规范,干警有侥幸心理,而这次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办法的实现,一是规定监察人员可直接对规定内的7类特殊案件直接审查,不经检察长审批;二是规定了调查制度化,而不是一阵风,是长期进行的工作,从而经常不断的规范和约束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三是对查出的问题对号入座,视性质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可以说,实行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机制,只要长期正确坚持实施,必将有效推进干警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五、实行监察部门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有利于树立监察人员的威信,更好地促进监察人员的工作开展。
  
   威信的建立一方面是靠自身的能力来实现,而另一方面是靠组织和他人树立来实现,作为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有一定的威信和权威,否则是不可能真正担当起自己的监督使命,自身能力的实现渠道要靠自身的修养,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人师表,坚持依法办事等。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工作的开展,从制度上、组织上为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威信搭建了良好平台,该院监察部门对三件典型案件查处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不管是从调卷、询问原承办人笔录,让承办人员写说明材料以及责令承办人员纠正其违法问题等,均得到了大力支持与很好的配合,没有出现刁难、轻视、应付及抵触纪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现象。已改过去不愿意与纪检监察人员共事的局面。这种纪检监察人员威信的建立,来自于监察人员自身的努力,更重要的是得意于组织开展监察部门调查程序启动制度化及调查工作规范化创新机制平台的搭建。只要纪检监察人员长期努力,半随着诚信的不断提高,认真落好这一创新机制,必然会促进监察工作的健康开展,为推进检察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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