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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被担保主体资格不合规,还是担保程序不合规,都会导致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发生。其实,无论何种情形导致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都应该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筑起防控违规担保的“防火墙”,从体制和机制上消灭和杜绝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
首先,必须严格问责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决策主体。
对于未履行正当程序的违规担保,对如果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违规,要追究其责任;如果高管违规,要追究高管的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也要进行追究。比如,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大股东集团公司董事长)自己做主签字、加盖公司公章,最终为大股东集团公司担保借款7000万元,而上市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竟然7年未发现,只在第8年向公司贷款银行函证时才“意外”发现该笔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损失本息合计9000余万元。此笔违规担保,就应主要问责大股东和董事长本人。其次,要问责该上市公司的监事,他们未能很好地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的责任。再次,对于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也要适当问责,毕竟他们7年没有发现该笔违规担保,导致上市公司丧失了最佳的挽回因违规担保而带来的损失的机会。当然,对于上市公司经理层擅自做主对外出具的违规担保,则要问责参与做出此笔违规担保的相关人员,而负责具体执行和操作层面的人员也在问责之列,诸如财务负责人等。
有些违规担保已履行了正当程序,也就是说,所有参与其中的董监高和具体经办人,每个人都知道它是违规的,依然赞成并积极实施,那么这种情形下,对于该违规担保的问责,就包括所有股东、上市公司所有董监事、参与此笔违规担保的高管(董秘、财务总监)以及经办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上述三个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在通过此笔违规担保的股东大会上(如果够限)出具法律文书的法律顾问、参与为此笔违规担保业务出具相关书面文书的评估师和会计师等。
还有些违规担保部分履行了正当程序,基本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已通过经理层的办公会,因金额超过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又未提交董事会审议而私自实施的违规担保,这就要问责参与决策的的所有经理层人员,包括经办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已经通过董事会,但因金额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但又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私自实施的违规担保,这就要问责参与决策的所有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及董秘、财务总监,还有经办人。
除了问责决策主体,筑起防控违规担保的“防火墙”同样重要。
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必须真正认识到违规担保对于上市公司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危害,从观念上筑起防控违规担保的“防火墙”。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尤其是内控机制,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从公司治理的层面防范和杜绝违规担保。
同时,需要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违规担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规担保相关法人和自然人高管及经办人的问责力度,坚决遏制违规担保的发生。需要加强上市公司监管,重点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和加强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监管。此外,需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给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留下生存空间。
目前,应尽快制定并完善针对违规担保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责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实施细则,确保对法人和自然人的问责到位,增大违规担保的违规成本,在努力打击和消除违规担保的同时,净化资本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提升全社会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首先,必须严格问责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决策主体。
对于未履行正当程序的违规担保,对如果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违规,要追究其责任;如果高管违规,要追究高管的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也要进行追究。比如,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大股东集团公司董事长)自己做主签字、加盖公司公章,最终为大股东集团公司担保借款7000万元,而上市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竟然7年未发现,只在第8年向公司贷款银行函证时才“意外”发现该笔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损失本息合计9000余万元。此笔违规担保,就应主要问责大股东和董事长本人。其次,要问责该上市公司的监事,他们未能很好地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的责任。再次,对于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也要适当问责,毕竟他们7年没有发现该笔违规担保,导致上市公司丧失了最佳的挽回因违规担保而带来的损失的机会。当然,对于上市公司经理层擅自做主对外出具的违规担保,则要问责参与做出此笔违规担保的相关人员,而负责具体执行和操作层面的人员也在问责之列,诸如财务负责人等。
有些违规担保已履行了正当程序,也就是说,所有参与其中的董监高和具体经办人,每个人都知道它是违规的,依然赞成并积极实施,那么这种情形下,对于该违规担保的问责,就包括所有股东、上市公司所有董监事、参与此笔违规担保的高管(董秘、财务总监)以及经办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上述三个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在通过此笔违规担保的股东大会上(如果够限)出具法律文书的法律顾问、参与为此笔违规担保业务出具相关书面文书的评估师和会计师等。
还有些违规担保部分履行了正当程序,基本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已通过经理层的办公会,因金额超过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又未提交董事会审议而私自实施的违规担保,这就要问责参与决策的的所有经理层人员,包括经办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已经通过董事会,但因金额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但又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私自实施的违规担保,这就要问责参与决策的所有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及董秘、财务总监,还有经办人。
除了问责决策主体,筑起防控违规担保的“防火墙”同样重要。
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必须真正认识到违规担保对于上市公司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危害,从观念上筑起防控违规担保的“防火墙”。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尤其是内控机制,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从公司治理的层面防范和杜绝违规担保。
同时,需要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违规担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规担保相关法人和自然人高管及经办人的问责力度,坚决遏制违规担保的发生。需要加强上市公司监管,重点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和加强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监管。此外,需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给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留下生存空间。
目前,应尽快制定并完善针对违规担保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责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实施细则,确保对法人和自然人的问责到位,增大违规担保的违规成本,在努力打击和消除违规担保的同时,净化资本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提升全社会对资本市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