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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犯罪现象日益凸显,寻求弱势群体犯罪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已刻不容缓。通过对紧张理论的研究,并结合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可以得出紧张和压力是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成因,通过缓解这种紧张状态可达到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目的。通过对近年来中国出现的特殊弱势群体——失独家庭犯罪的现象分析,来进一步说明。
关键词:紧张理论;弱势群体;失独家庭
紧张理论又称迷乱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该理论的内涵是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所界定的成功,社会压力或紧张就会产生,这种压力在弱势群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当他们深感压力而又无法使用合法手段取得物质成功时,越轨和犯罪就会成为一种替代性手段。
一、紧张理论的主要内容
紧张理论是上个世纪前中期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墨顿在迪尔凯姆的价值崩溃论的基础上创立的。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产生的社会压力,如价值崩溃、欠缺成功的机会、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分配等等,容易造成社会成员欲求不满、愤怒感,这种状态称为“紧张”①。如果社会成员通过合法手段不能达到目标,就会产生挫败感、愤怒感等紧张情绪,促使价值崩溃。对个体而言,价值崩溃就是道德的堕落,导致处于紧张状态的那些人以违反制度性手段为代价换取经济成功目标、通过违法犯罪来缓解紧张感。
二、紧张理论下的作为弱势群体犯罪原因分析
我国学者已经开始意识到紧张理论对于研究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的积极作用。笔者通过仔细研究紧张理论,认真分析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紧张和压力是中国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原因,这种紧张和压力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社会层面上说,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不断提高,而弱势群体所处的经济环境较差,他们掌握的社会资源较少,利用合法手段较难成功,承受较大压力,犯罪和越轨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第二,从个人层面上来说,犯罪和越轨行为也可能是个人消极感情状态的一种必然的结果,包括无法实现积极而有价值的目标而产生的紧张、期望和成就之间的分离引起的紧张、由于失去个人所看重的刺激物而产生的紧张等。一些人之所以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就是这种消极情感的宣泄。
中国独生子女家庭的孩子,因为疾病、意外等原因去世,面对疾病、养老等现实难题,社会生活压心,加上没有实在的社会保障系统,他们所产生的如失望、抑郁、恐惧、愤怒等情绪,加上弱势群体自身的脆弱性,最终可能诱发弱势群体的越轨行为。
三、失独家庭群体现状
(1)养老风险
“养儿防老”这种传统的养老模式在中国式家庭老人的脑中已经根深蒂固,把孩子抚养成人也花去了父母几乎是毕生的心血和钱财。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只能相依为命。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疾病风险增长、自我照顾的能力日渐下降。老人对日常生活和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两个老人能互相照顾,但凡有一位老人遭遇不测,另一位的生活将举步维艰。失独老人进养老机构也是困难重重。我国的养老机构分公办和民办,就费用来讲,公办的收费比较低,但一床难求;民办的收费高,养老院相关的政策规定老人入院要子女委托和签字。但失去了唯一的监护人的失独老人就失去了进入养老机构的资格。
(2)身心疾病的困扰
失去了独生子女,失独父母所受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他们往往会产生厌世厌己等严重的心理问题。如:不愿意接受现实;敏感、脆弱、易暴怒、曲解他人的关心、好意和帮助;自闭、拒绝与他人沟通和交流等等。在这些心理创伤的长期折磨下身体疾病也如影随形。
(3)社会交往状况堪忧
作为社会人,要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由于失独父母所受精神创伤极大,他们拒绝与人交往,甚至试图割裂一切的社会关系网。他们选择独处。总之,他们把自己归为异类,主观上认为自己与社会群体是分离的。
四、失独家庭犯罪分析
失独家庭所面临的上述问题无疑是常人没有的,所承受的压力和紧张焦虑感也是大于普通人的。
在失独家庭中一方面考虑“再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养老问题的现状还是处于紧张的状态的。而在以上两个方面中,由于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如果得不到正确的解决和引导,就会出现一些社会失范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情况。
(1)无“再生”可能性
失独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后,首先是考虑再要一个孩子,但是大多数失独父母都是已经步入中年的夫妻,身体机能等各方面通过正常的方式已经不适合再生孩子,所以需要借助现代科技。这其中就有可能触及到刑法所禁止的“代孕”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有足够的金钱负担高额的代孕费用,所以一部分人选择“养别人家的孩子”,这又有两种途径,一是经过正常合法的收养程序,但是现在收养孩子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对于失独家庭来说,都是年龄比较大的夫妻,经济情况不好,所以会被许多孤儿院拒之门外;一种是触犯刑法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失独父母是很可能触犯刑法,被定罪量刑的。
(2)对于养老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失独家庭对于孩子无望后,最担心的就是自己老了之后,无人赡养的问题,如前所述,尽管现在社会与政府的正在做相关的工作,帮助失独家庭解决困境,但是毕竟这是迫在眉睫的事儿,有些家庭对于进度缓慢的过程有些不耐烦,便会激怒其对社会的逆反,采用自己觉得“合适”的方式进行“自助”,比如会冒很大的风险“集聚钱财”为以后养老提供保障。这其中就很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的罪名,第四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虽然现在失独家庭犯罪的现象并不是很多,但是往这方面发展的趋势还是很明显的,我们不能忽视。
五、结语
对于失独家庭犯罪,我们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对于此,笔者提出两个解决思路:
从整个社会层面出发,制定相关政策,缓解制度性结构失调所导致的紧张状态。比如,社会保障部门应该针对失独弱势群体制定相应的经济扶助措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适合弱势群体的经济扶助、基本生活保障等措施;
从弱势群体容易面临压力及其对压力的耐受性较低的特点出发,缓解其紧张情绪。比如,政府应当为他们定期安排免费的心理咨询活动,增强弱势群体对于压力的耐受性极其重要;失独父母本来承受的心理压力已经很大了,加上其他社会群体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对于他们歧视会使该群体承受更大的压力、产生紧张情绪。因此,从维护社会和谐、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其他社会群体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应当尊重、爱护他们。另外失独弱势群体也应当从自身出发,尽量克服自卑感,多参与社会交往,培养自立、自尊、自强的精神。(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周东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1] [毕孟琪.黄奥《紧张理论下的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2] [宋斯芮.张晓燕.《浅谈我国失独家庭的困境及扶助对策》.管理论评
[3] 董振.《失独家庭调查研究》改革与开放.2013(13)
关键词:紧张理论;弱势群体;失独家庭
紧张理论又称迷乱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该理论的内涵是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所界定的成功,社会压力或紧张就会产生,这种压力在弱势群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当他们深感压力而又无法使用合法手段取得物质成功时,越轨和犯罪就会成为一种替代性手段。
一、紧张理论的主要内容
紧张理论是上个世纪前中期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墨顿在迪尔凯姆的价值崩溃论的基础上创立的。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产生的社会压力,如价值崩溃、欠缺成功的机会、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分配等等,容易造成社会成员欲求不满、愤怒感,这种状态称为“紧张”①。如果社会成员通过合法手段不能达到目标,就会产生挫败感、愤怒感等紧张情绪,促使价值崩溃。对个体而言,价值崩溃就是道德的堕落,导致处于紧张状态的那些人以违反制度性手段为代价换取经济成功目标、通过违法犯罪来缓解紧张感。
二、紧张理论下的作为弱势群体犯罪原因分析
我国学者已经开始意识到紧张理论对于研究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的积极作用。笔者通过仔细研究紧张理论,认真分析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紧张和压力是中国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原因,这种紧张和压力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社会层面上说,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不断提高,而弱势群体所处的经济环境较差,他们掌握的社会资源较少,利用合法手段较难成功,承受较大压力,犯罪和越轨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第二,从个人层面上来说,犯罪和越轨行为也可能是个人消极感情状态的一种必然的结果,包括无法实现积极而有价值的目标而产生的紧张、期望和成就之间的分离引起的紧张、由于失去个人所看重的刺激物而产生的紧张等。一些人之所以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就是这种消极情感的宣泄。
中国独生子女家庭的孩子,因为疾病、意外等原因去世,面对疾病、养老等现实难题,社会生活压心,加上没有实在的社会保障系统,他们所产生的如失望、抑郁、恐惧、愤怒等情绪,加上弱势群体自身的脆弱性,最终可能诱发弱势群体的越轨行为。
三、失独家庭群体现状
(1)养老风险
“养儿防老”这种传统的养老模式在中国式家庭老人的脑中已经根深蒂固,把孩子抚养成人也花去了父母几乎是毕生的心血和钱财。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只能相依为命。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疾病风险增长、自我照顾的能力日渐下降。老人对日常生活和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两个老人能互相照顾,但凡有一位老人遭遇不测,另一位的生活将举步维艰。失独老人进养老机构也是困难重重。我国的养老机构分公办和民办,就费用来讲,公办的收费比较低,但一床难求;民办的收费高,养老院相关的政策规定老人入院要子女委托和签字。但失去了唯一的监护人的失独老人就失去了进入养老机构的资格。
(2)身心疾病的困扰
失去了独生子女,失独父母所受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他们往往会产生厌世厌己等严重的心理问题。如:不愿意接受现实;敏感、脆弱、易暴怒、曲解他人的关心、好意和帮助;自闭、拒绝与他人沟通和交流等等。在这些心理创伤的长期折磨下身体疾病也如影随形。
(3)社会交往状况堪忧
作为社会人,要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由于失独父母所受精神创伤极大,他们拒绝与人交往,甚至试图割裂一切的社会关系网。他们选择独处。总之,他们把自己归为异类,主观上认为自己与社会群体是分离的。
四、失独家庭犯罪分析
失独家庭所面临的上述问题无疑是常人没有的,所承受的压力和紧张焦虑感也是大于普通人的。
在失独家庭中一方面考虑“再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养老问题的现状还是处于紧张的状态的。而在以上两个方面中,由于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如果得不到正确的解决和引导,就会出现一些社会失范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情况。
(1)无“再生”可能性
失独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后,首先是考虑再要一个孩子,但是大多数失独父母都是已经步入中年的夫妻,身体机能等各方面通过正常的方式已经不适合再生孩子,所以需要借助现代科技。这其中就有可能触及到刑法所禁止的“代孕”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有足够的金钱负担高额的代孕费用,所以一部分人选择“养别人家的孩子”,这又有两种途径,一是经过正常合法的收养程序,但是现在收养孩子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对于失独家庭来说,都是年龄比较大的夫妻,经济情况不好,所以会被许多孤儿院拒之门外;一种是触犯刑法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失独父母是很可能触犯刑法,被定罪量刑的。
(2)对于养老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失独家庭对于孩子无望后,最担心的就是自己老了之后,无人赡养的问题,如前所述,尽管现在社会与政府的正在做相关的工作,帮助失独家庭解决困境,但是毕竟这是迫在眉睫的事儿,有些家庭对于进度缓慢的过程有些不耐烦,便会激怒其对社会的逆反,采用自己觉得“合适”的方式进行“自助”,比如会冒很大的风险“集聚钱财”为以后养老提供保障。这其中就很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的罪名,第四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虽然现在失独家庭犯罪的现象并不是很多,但是往这方面发展的趋势还是很明显的,我们不能忽视。
五、结语
对于失独家庭犯罪,我们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对于此,笔者提出两个解决思路:
从整个社会层面出发,制定相关政策,缓解制度性结构失调所导致的紧张状态。比如,社会保障部门应该针对失独弱势群体制定相应的经济扶助措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适合弱势群体的经济扶助、基本生活保障等措施;
从弱势群体容易面临压力及其对压力的耐受性较低的特点出发,缓解其紧张情绪。比如,政府应当为他们定期安排免费的心理咨询活动,增强弱势群体对于压力的耐受性极其重要;失独父母本来承受的心理压力已经很大了,加上其他社会群体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对于他们歧视会使该群体承受更大的压力、产生紧张情绪。因此,从维护社会和谐、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其他社会群体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应当尊重、爱护他们。另外失独弱势群体也应当从自身出发,尽量克服自卑感,多参与社会交往,培养自立、自尊、自强的精神。(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周东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1] [毕孟琪.黄奥《紧张理论下的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2] [宋斯芮.张晓燕.《浅谈我国失独家庭的困境及扶助对策》.管理论评
[3] 董振.《失独家庭调查研究》改革与开放.20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