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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特定时期,凸显出的各种社会矛盾都以不同的犯罪形态表现在了公诉环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转变角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并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机制,把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始终。
关键词:公诉职能;矛盾化解
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之一[1],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狠抓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始终。本文试站在司法实务的角度,谈谈如何发挥公诉职能,实现社会关系顺利修复,社会矛盾及时化解。
一、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成因及在公诉环节的具体表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发展快速的特定时期,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2]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快速的特殊原因,人们的意识形态也随之发生着巨大变化,各种利益诉求,关乎民生的新型犯罪等都充分表现了出来。矛盾易发多发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突出表现,刑事犯罪便成为矛盾多发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公诉环节常见的由社会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犯罪:
1、 因征地、拆迁补偿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多发。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为保证基本建设用地需要,征地拆迁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重要的工作之一。伴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失地农民和拆迁户往往因经济补偿问题同政府或者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有时表现还相当激烈。由此而引发的矛盾表现在公诉环节,主要是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对补偿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开发商的机器设备或其他财物。有的却采取各种方法故意阻挡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或者用各种方法阻止施工正常进行。因给开发商或者建筑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触犯法律。
2、易发多发的交通肇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仍是矛盾激化的焦点。笔者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近二十年,深感交通肇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是最容易发生、最为常见的犯罪案件。而且犯罪的发生大都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也会给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庭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和经济负担。许多家庭会由此而一夜之间返贫。因此,案件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激化,民事赔偿就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矛盾不及时化解很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3、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代表的逐利型犯罪凸显。墨汁粉条、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染色馒头、塑化剂等许多不被普通大众熟知的新名词不断出现在当代人的生活当中。冲击着人们的味觉、视觉、听觉,叩击着愿意健康活下去人们的神经。这些为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已经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的伤害赔偿等各种矛盾也逐步表现了出来。公诉环节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需要去研究。
4、退耕还林、义务教育、新型合作医疗、家电下乡、整村扶贫、城乡低保等涉农、惠农领域已成为犯罪重灾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出台了许多事关国计民生的涉农、惠农政策。伴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国家涉农、惠农资金便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肥肉。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反映在公诉环节的案件,在退耕还林方面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款的贪污犯罪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补助款大量流失的玩忽职守犯罪。义务教育方面有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利用多报入学学生名额或者寄宿生人数,套取国家专项义务教育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或挪作他用或中饱私囊的贪污犯罪。在新型合作医疗、家电下乡项目的推进中,犯罪嫌疑人虚报冒领合作医疗补助款和采取借具有农民身份的亲戚朋友户口簿、身份证,甚至给农民一袋米、一桶油的好处,用其身份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专项补助款的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在整村推进扶贫项目中,挪用、贪污国家专项补助款的案件也有发生。
国家的涉农、惠农政策关乎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任其侵占农民利益的犯罪不断发生,势必激化社会矛盾,给党和国家的利益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必须发挥公诉职能,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类犯罪,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矛盾化解。
二、促进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
促进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不同机关、不同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都会摸索出不同的方法,总结出不同的心得。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在审查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把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和解、提高政治敏感性作为公诉人解决问题的基本素养。
1、发挥好“公诉文书”释法说理作用。公诉文书是检察机关发挥公诉职能的有效载体和外在表现,最容易被案件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在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公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把“公诉三书”即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平台,用公诉文书释法说理,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说服、疏导,消除其心理对抗,化解矛盾。起诉书在全面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主要量刑情节的同时,着重要将认定事实和情节的证据以及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列举清楚,让被告人和其亲属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带来的危害,由此应负的法律责任。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庭教育部分要从案件发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刑种、量刑幅度进行详细阐释,让被告人及其旁听群众接受教育,消除对司法机关的误解,减少矛盾。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是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后,对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制作专门的文书进行说理释法,通知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促使案件当事人知法明理,息诉罢访。 2、创造条件,促使当事人民事和解。虽然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解权,但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大量有意地探索,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民事调解主体,参与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当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化解矛盾,就必须创造条件,促使当事人进行民事和解,将调解贯穿于审查起诉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诉前调解、诉中和解、诉后化解的工作方法。诉前调解就是要做好检调对接,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司法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调解工作及时了解,提出意见,引导侦查。诉中和解即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法律咨询、场地等,做好当事人的民事和解工作。诉后化解是配合法院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做好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公诉机关只注重刑事判处,不管民事赔偿的一贯做法。将调解贯彻这个刑事诉讼当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积怨化解、社会关系修复。
3、培养风险意识,提高突发敏感案件预警、处置能力。不论征地拆迁诱发犯罪、多发的人身伤害犯罪还是食品安全犯罪抑或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都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不安,也会诱发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等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就更为常见。公诉部门处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沿[3]。在案件办理当中要把培养风险意识,提高敏感案件的预警处置能力作为基本的法律素质深深植入脑海。注意发现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化解当事人心头不满,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并报告领导和控告申诉等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机制,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
表现在公诉阶段的各类社会矛盾都是以具体案件为表现形式。要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从办理案件入手,扬弃过去坐堂办案的做法,与司法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各级基层组织密切配合,以人为本、理顺关系、找准定位、创新机制,促进矛盾化解。
1、向前、向后延伸。理顺检调对接关系,促使当事人和解。探索检调对接机制,将公诉工作的触角向前延伸,掌握基层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对案件的调解处理情况。必要时提前介入,引导基层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对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对抗、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应当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办案,释法说理,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被提起公诉后,要把工作向后延伸,参与到法院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和庭后调解当中,克服长期以来公诉机关只注重刑罚的判处,而不管民事赔偿部分处理的习惯做法,会同审判机关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2、答疑说理制度的建立。要化解矛盾,加强法制教育,消除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就应当建立答疑说理制度。公诉机关在充分发挥“公诉三书”答疑说理的同时,很有必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答疑说理。比如,答疑说理的范围、时间、方式方法等。可以用法律文书进行,也可以召开通气会、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平抑当事人和社会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当然具体制度的拟定又是另一研究对象,这里不再赘述。
3、办案一体化机制的构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一体化机制的构建上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作为处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前沿的公诉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建立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首先,公、检、法、司机关要形成一体化办案机制。案件侦查初期,即立案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应对侦查的案件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互通情况,对其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调解处理情况向公诉机关通报,公诉部门将工作向前延伸,积极引导侦查。案件被提起公诉后,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辩护人密切配合,形成办案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其次,上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形成一体化办案机制。特别对复杂疑难案件,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不起诉案件,抗诉案件上级院应加强领导。凡上述案件作出处理,都应取得上级院审查批复。必要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者交其他院办理,也可以派员到基层院指导办理。以消除案件当事人的误解和不满,化解社会矛盾。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工作在三项重点工作特别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把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始终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矛盾化解,维护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朱孝清:“充分发挥公诉只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检察》2010年第14期第1页。
[2]郭彦:《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思考》,《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7期第3页。
[3]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特定时期,凸显出的各种社会矛盾都以不同的犯罪形态表现在了公诉环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转变角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并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机制,把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始终。
关键词:公诉职能;矛盾化解
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之一[1],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狠抓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始终。本文试站在司法实务的角度,谈谈如何发挥公诉职能,实现社会关系顺利修复,社会矛盾及时化解。
一、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成因及在公诉环节的具体表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发展快速的特定时期,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2]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快速的特殊原因,人们的意识形态也随之发生着巨大变化,各种利益诉求,关乎民生的新型犯罪等都充分表现了出来。矛盾易发多发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突出表现,刑事犯罪便成为矛盾多发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公诉环节常见的由社会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犯罪:
1、 因征地、拆迁补偿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多发。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为保证基本建设用地需要,征地拆迁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重要的工作之一。伴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失地农民和拆迁户往往因经济补偿问题同政府或者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有时表现还相当激烈。由此而引发的矛盾表现在公诉环节,主要是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对补偿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开发商的机器设备或其他财物。有的却采取各种方法故意阻挡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或者用各种方法阻止施工正常进行。因给开发商或者建筑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触犯法律。
2、易发多发的交通肇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仍是矛盾激化的焦点。笔者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近二十年,深感交通肇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是最容易发生、最为常见的犯罪案件。而且犯罪的发生大都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也会给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庭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和经济负担。许多家庭会由此而一夜之间返贫。因此,案件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激化,民事赔偿就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矛盾不及时化解很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3、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代表的逐利型犯罪凸显。墨汁粉条、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染色馒头、塑化剂等许多不被普通大众熟知的新名词不断出现在当代人的生活当中。冲击着人们的味觉、视觉、听觉,叩击着愿意健康活下去人们的神经。这些为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已经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的伤害赔偿等各种矛盾也逐步表现了出来。公诉环节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需要去研究。
4、退耕还林、义务教育、新型合作医疗、家电下乡、整村扶贫、城乡低保等涉农、惠农领域已成为犯罪重灾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出台了许多事关国计民生的涉农、惠农政策。伴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国家涉农、惠农资金便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肥肉。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反映在公诉环节的案件,在退耕还林方面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款的贪污犯罪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补助款大量流失的玩忽职守犯罪。义务教育方面有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利用多报入学学生名额或者寄宿生人数,套取国家专项义务教育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或挪作他用或中饱私囊的贪污犯罪。在新型合作医疗、家电下乡项目的推进中,犯罪嫌疑人虚报冒领合作医疗补助款和采取借具有农民身份的亲戚朋友户口簿、身份证,甚至给农民一袋米、一桶油的好处,用其身份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专项补助款的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在整村推进扶贫项目中,挪用、贪污国家专项补助款的案件也有发生。
国家的涉农、惠农政策关乎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任其侵占农民利益的犯罪不断发生,势必激化社会矛盾,给党和国家的利益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必须发挥公诉职能,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类犯罪,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矛盾化解。
二、促进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
促进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不同机关、不同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都会摸索出不同的方法,总结出不同的心得。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在审查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把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和解、提高政治敏感性作为公诉人解决问题的基本素养。
1、发挥好“公诉文书”释法说理作用。公诉文书是检察机关发挥公诉职能的有效载体和外在表现,最容易被案件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在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公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把“公诉三书”即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平台,用公诉文书释法说理,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说服、疏导,消除其心理对抗,化解矛盾。起诉书在全面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主要量刑情节的同时,着重要将认定事实和情节的证据以及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列举清楚,让被告人和其亲属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带来的危害,由此应负的法律责任。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庭教育部分要从案件发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刑种、量刑幅度进行详细阐释,让被告人及其旁听群众接受教育,消除对司法机关的误解,减少矛盾。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是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后,对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制作专门的文书进行说理释法,通知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促使案件当事人知法明理,息诉罢访。 2、创造条件,促使当事人民事和解。虽然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解权,但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大量有意地探索,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民事调解主体,参与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当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化解矛盾,就必须创造条件,促使当事人进行民事和解,将调解贯穿于审查起诉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诉前调解、诉中和解、诉后化解的工作方法。诉前调解就是要做好检调对接,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司法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调解工作及时了解,提出意见,引导侦查。诉中和解即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法律咨询、场地等,做好当事人的民事和解工作。诉后化解是配合法院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做好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公诉机关只注重刑事判处,不管民事赔偿的一贯做法。将调解贯彻这个刑事诉讼当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积怨化解、社会关系修复。
3、培养风险意识,提高突发敏感案件预警、处置能力。不论征地拆迁诱发犯罪、多发的人身伤害犯罪还是食品安全犯罪抑或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都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不安,也会诱发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等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就更为常见。公诉部门处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沿[3]。在案件办理当中要把培养风险意识,提高敏感案件的预警处置能力作为基本的法律素质深深植入脑海。注意发现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化解当事人心头不满,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并报告领导和控告申诉等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机制,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
表现在公诉阶段的各类社会矛盾都是以具体案件为表现形式。要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从办理案件入手,扬弃过去坐堂办案的做法,与司法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各级基层组织密切配合,以人为本、理顺关系、找准定位、创新机制,促进矛盾化解。
1、向前、向后延伸。理顺检调对接关系,促使当事人和解。探索检调对接机制,将公诉工作的触角向前延伸,掌握基层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对案件的调解处理情况。必要时提前介入,引导基层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对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对抗、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应当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办案,释法说理,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被提起公诉后,要把工作向后延伸,参与到法院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和庭后调解当中,克服长期以来公诉机关只注重刑罚的判处,而不管民事赔偿部分处理的习惯做法,会同审判机关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2、答疑说理制度的建立。要化解矛盾,加强法制教育,消除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就应当建立答疑说理制度。公诉机关在充分发挥“公诉三书”答疑说理的同时,很有必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答疑说理。比如,答疑说理的范围、时间、方式方法等。可以用法律文书进行,也可以召开通气会、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平抑当事人和社会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当然具体制度的拟定又是另一研究对象,这里不再赘述。
3、办案一体化机制的构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一体化机制的构建上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作为处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前沿的公诉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建立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首先,公、检、法、司机关要形成一体化办案机制。案件侦查初期,即立案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应对侦查的案件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互通情况,对其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调解处理情况向公诉机关通报,公诉部门将工作向前延伸,积极引导侦查。案件被提起公诉后,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辩护人密切配合,形成办案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其次,上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形成一体化办案机制。特别对复杂疑难案件,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不起诉案件,抗诉案件上级院应加强领导。凡上述案件作出处理,都应取得上级院审查批复。必要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者交其他院办理,也可以派员到基层院指导办理。以消除案件当事人的误解和不满,化解社会矛盾。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工作在三项重点工作特别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把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始终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矛盾化解,维护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朱孝清:“充分发挥公诉只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检察》2010年第14期第1页。
[2]郭彦:《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思考》,《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7期第3页。
[3]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