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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理财服务的组织,是沟通投资者和投资对象的通道,也是投资者的投资工具。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型和公司型两种。国内通行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概念实际上就是信托型基金的一种。不同种类的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组织形态、服务内容和运行特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选择机会。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中流行的主要基金形式,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曾经并且正在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作用。目前在美国,有约8900万投资者选择了9064个共同基金作为他们的投资工具,基金资本市值超过7万亿美元,在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占到资产总值的60%。
目前在中国,政府正式允许投资基金服务面向投资公众不过短短5年。由于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没有给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留下运行空间,因此,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没有关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
既然1997年《信托法》尚未公布,那么信托型基金就不存在法律障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际上只是一个关于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法规。由此造成的市场品种结构的不完善,剥夺了投资公众获得充分服务的机会,对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制约。
推进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实践可以丰富投资服务的品种,其主要目的就是给投资者一个公平的选择机会。
一、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正式建立。顺应投资者服务的需要,证券投资基金在1991-1992年得到了积极的发展。各个地方政府为投资基金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到1992年底已经有超过30个投资基金面向公众募集大约20亿元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股票。
那个时期的投资基金只有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四营业部发行的基金自称是按照公司体制设立、运行,其余都是契约型基金。由于缺乏行业经验的积累,管理法规缺位,这个时期设立的投资基金普遍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加上当时的金融、房地产市场混乱,危机四伏,1993年之后,许多投资基金的经营状况恶化,少数发生支付危机,造成不良影响。
1993年7月开始整顿金融市场,当时的金融市场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地人民银行无条件停止审批新的投资基金,对于越权审批发行投资基金的行为严加查处。此后4年多的时间里,中国的投资基金行业处于求生不成,求死不能的状态;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专业人才陆续流失,投资者的利益持续遭受损失。
1998年3月开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陆续出台。至2002年11月底,共计18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54只封闭型基金和17只开放型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发行总额817亿元。这个阶段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是信托型基金。(文件称谓契约型)
在此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针对1993年以前设立的投资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通过合并以设立和转让管理权等方式将它们并入新的管理体系,完成了市场一体化整合的工作。
应该说近5年来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建设是成功的,基本上顺应了广大投资者的需要,努力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内容。新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共募集了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并将其锁定在证券二级市场,成为稳定证券市场资金供给的重要因素。
然而,这5年的市场发展历程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环境,一是治理结构。
首先,证券市场环境恶劣,不能满足专业投资管理体系的要求,是造成基金行业整体业绩低落的基本原因。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的虚假财务陈述和二级市场上“庄家”的恶意炒做,投资基金传统的资产组合技术、价值型投资策略等内容难以得到正常应用。
其次,缺乏完善有效的治理结构,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基金所拥有的资金力量经常得到不诚实的使用,对市场和整个经济体系都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
改善市场环境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性要求,而丰富基金品种,加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治理结构建设则是摆在业界面前的现实工作。多年以来,政府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中主要采取行政方式直接控制基金的行为,而忽视了投资(基金)管理行业的治理结构建设。
在现阶段下提出有关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并不是寄希望于能够彻底解决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推进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致力于丰富基金品种,完善投资基金治理结构,进而给投资者公平的选择机会。
二、公司型投资基金概述
从商业组织理论角度考察,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将主要资产用于有价证券投资的公司法人机构。
最典型的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美国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它是按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可以随时变化的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的一个最重要特征是,在满足了投资于规定范围的有价证券的比例条件之后,可以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
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下设立的投资公司,对美国经济成长起到了重大支持作用。作为金融通道,投资公司为美国经济中各个阶段产业化的形成输送了必须的资金。由此形成的资产管理行业为美国的民间金融资产提供了完善的投资管理服务,既帮助广大投资者实现了个人资产的增殖,也为美国市场积累了大量的金融资本,并且从技术角度有效地支持了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公司型投资基金采取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继承了公司型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为模式和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它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是产业投资基金,甚至大部分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归入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范畴。公司型投资基金可以是开放的,也可以是封闭的,完全取决于其创立目的和投资策略。
基金是资本的载体,证券投资基金就是将主要资产用于对外证券投资的金融载体。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司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50%的规定,限制了普通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成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法律障碍。多年以来,拒绝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人士就是以此说事的。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是现代商业企业的重要内容,它在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安全、效率、公正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保障因素。
投资基金将资本的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这种经营体制发挥到了极至。投资者在购买了基金份额之后就完全放弃了对资本的管理权,暂时将其让渡给基金管理人,直至他将基金份额赎回为止。
根据公司治理的理论,排在企业权利机构(例如:公司董事会)面前的利益取向排序是这样的:
第一位——公司利益(收入最大化)
第二位——股东利益(利润最大化)
第三位——客户利益(效用最大化)
第四位——职工利益(福利最大化)
第五位——政府利益(税收最大化)
第六位——社会利益(发展最大化)
无论从道义和法律的角度出发,企业权利机构都应该按照上面的顺序排列其工作职责目标。在需要做出涉及到其中两个以上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决策的时候,每一个权利机构的成员都应该按照上面的顺序决定利益的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包含两个层次:管理公司(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基金管理(行为)的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样是按照上面的目标顺序制订的。可以看到,作为管理公司客户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被排在第三位。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投资的过程中产生收取高额费用,为管理公司大股东利益高价接盘等行为冲动就不足为奇。而且,只要经办人员的行为处理符合法律条文规定,他就可以按照他的上述意愿行为。
简单的结论就是:完整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并不足以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为了充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权利机构必须切实运行,在制订投资策略、选择基金托管机构、选择、变更基金管理人,审查基金管理人日常管理行为等方面真正代表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挥作用。
四、信托型与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比较
信托关系最初是出于转移财产受益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通常适用于比较简单的委托管理关系。根据《信托法》,在这种体制下委托人和受托人通常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确定信托关系和委托内容,一旦信托关系确认,受托人就对受托资产拥有相对稳定的处置权利。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司法为规则依据,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制度要求,依法接受社会、政府对公司制商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司制企业依法具备主动型的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在保护投资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创造社会效益等方面都具备参与的机会。
公司型基金体制较信托型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参与机会和通道,符合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需要。
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正常发展不过5年,在法规建设、人才培育、管理制度和技术的完善、行业文化建设和信誉约束等方面都需要更多的积累。在这个阶段,过于放任的治理结构对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运行都是不利的,并且内部治理结构的松散必然加重监管机关的压力,致使证监会过多地承担投资基金的治理责任,干扰监管体系的正常发育。
比较而言,信托型基金体制更加适合在市场体系健全、投资行业历史悠久、行业信誉传统浓厚的社会环境中推广。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型和公司型两种。国内通行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概念实际上就是信托型基金的一种。不同种类的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组织形态、服务内容和运行特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选择机会。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中流行的主要基金形式,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曾经并且正在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作用。目前在美国,有约8900万投资者选择了9064个共同基金作为他们的投资工具,基金资本市值超过7万亿美元,在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占到资产总值的60%。
目前在中国,政府正式允许投资基金服务面向投资公众不过短短5年。由于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没有给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留下运行空间,因此,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没有关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
既然1997年《信托法》尚未公布,那么信托型基金就不存在法律障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际上只是一个关于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法规。由此造成的市场品种结构的不完善,剥夺了投资公众获得充分服务的机会,对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制约。
推进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实践可以丰富投资服务的品种,其主要目的就是给投资者一个公平的选择机会。
一、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正式建立。顺应投资者服务的需要,证券投资基金在1991-1992年得到了积极的发展。各个地方政府为投资基金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到1992年底已经有超过30个投资基金面向公众募集大约20亿元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股票。
那个时期的投资基金只有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四营业部发行的基金自称是按照公司体制设立、运行,其余都是契约型基金。由于缺乏行业经验的积累,管理法规缺位,这个时期设立的投资基金普遍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加上当时的金融、房地产市场混乱,危机四伏,1993年之后,许多投资基金的经营状况恶化,少数发生支付危机,造成不良影响。
1993年7月开始整顿金融市场,当时的金融市场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地人民银行无条件停止审批新的投资基金,对于越权审批发行投资基金的行为严加查处。此后4年多的时间里,中国的投资基金行业处于求生不成,求死不能的状态;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专业人才陆续流失,投资者的利益持续遭受损失。
1998年3月开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陆续出台。至2002年11月底,共计18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54只封闭型基金和17只开放型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发行总额817亿元。这个阶段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是信托型基金。(文件称谓契约型)
在此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针对1993年以前设立的投资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通过合并以设立和转让管理权等方式将它们并入新的管理体系,完成了市场一体化整合的工作。
应该说近5年来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建设是成功的,基本上顺应了广大投资者的需要,努力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内容。新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共募集了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并将其锁定在证券二级市场,成为稳定证券市场资金供给的重要因素。
然而,这5年的市场发展历程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环境,一是治理结构。
首先,证券市场环境恶劣,不能满足专业投资管理体系的要求,是造成基金行业整体业绩低落的基本原因。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的虚假财务陈述和二级市场上“庄家”的恶意炒做,投资基金传统的资产组合技术、价值型投资策略等内容难以得到正常应用。
其次,缺乏完善有效的治理结构,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基金所拥有的资金力量经常得到不诚实的使用,对市场和整个经济体系都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
改善市场环境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性要求,而丰富基金品种,加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治理结构建设则是摆在业界面前的现实工作。多年以来,政府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中主要采取行政方式直接控制基金的行为,而忽视了投资(基金)管理行业的治理结构建设。
在现阶段下提出有关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并不是寄希望于能够彻底解决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推进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致力于丰富基金品种,完善投资基金治理结构,进而给投资者公平的选择机会。
二、公司型投资基金概述
从商业组织理论角度考察,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将主要资产用于有价证券投资的公司法人机构。
最典型的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美国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它是按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可以随时变化的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的一个最重要特征是,在满足了投资于规定范围的有价证券的比例条件之后,可以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
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下设立的投资公司,对美国经济成长起到了重大支持作用。作为金融通道,投资公司为美国经济中各个阶段产业化的形成输送了必须的资金。由此形成的资产管理行业为美国的民间金融资产提供了完善的投资管理服务,既帮助广大投资者实现了个人资产的增殖,也为美国市场积累了大量的金融资本,并且从技术角度有效地支持了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公司型投资基金采取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继承了公司型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为模式和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它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是产业投资基金,甚至大部分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归入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范畴。公司型投资基金可以是开放的,也可以是封闭的,完全取决于其创立目的和投资策略。
基金是资本的载体,证券投资基金就是将主要资产用于对外证券投资的金融载体。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司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50%的规定,限制了普通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成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法律障碍。多年以来,拒绝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人士就是以此说事的。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是现代商业企业的重要内容,它在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安全、效率、公正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保障因素。
投资基金将资本的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这种经营体制发挥到了极至。投资者在购买了基金份额之后就完全放弃了对资本的管理权,暂时将其让渡给基金管理人,直至他将基金份额赎回为止。
根据公司治理的理论,排在企业权利机构(例如:公司董事会)面前的利益取向排序是这样的:
第一位——公司利益(收入最大化)
第二位——股东利益(利润最大化)
第三位——客户利益(效用最大化)
第四位——职工利益(福利最大化)
第五位——政府利益(税收最大化)
第六位——社会利益(发展最大化)
无论从道义和法律的角度出发,企业权利机构都应该按照上面的顺序排列其工作职责目标。在需要做出涉及到其中两个以上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决策的时候,每一个权利机构的成员都应该按照上面的顺序决定利益的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包含两个层次:管理公司(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基金管理(行为)的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样是按照上面的目标顺序制订的。可以看到,作为管理公司客户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被排在第三位。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投资的过程中产生收取高额费用,为管理公司大股东利益高价接盘等行为冲动就不足为奇。而且,只要经办人员的行为处理符合法律条文规定,他就可以按照他的上述意愿行为。
简单的结论就是:完整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并不足以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为了充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权利机构必须切实运行,在制订投资策略、选择基金托管机构、选择、变更基金管理人,审查基金管理人日常管理行为等方面真正代表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挥作用。
四、信托型与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比较
信托关系最初是出于转移财产受益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通常适用于比较简单的委托管理关系。根据《信托法》,在这种体制下委托人和受托人通常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确定信托关系和委托内容,一旦信托关系确认,受托人就对受托资产拥有相对稳定的处置权利。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司法为规则依据,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制度要求,依法接受社会、政府对公司制商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司制企业依法具备主动型的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在保护投资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创造社会效益等方面都具备参与的机会。
公司型基金体制较信托型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参与机会和通道,符合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需要。
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正常发展不过5年,在法规建设、人才培育、管理制度和技术的完善、行业文化建设和信誉约束等方面都需要更多的积累。在这个阶段,过于放任的治理结构对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运行都是不利的,并且内部治理结构的松散必然加重监管机关的压力,致使证监会过多地承担投资基金的治理责任,干扰监管体系的正常发育。
比较而言,信托型基金体制更加适合在市场体系健全、投资行业历史悠久、行业信誉传统浓厚的社会环境中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