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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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因其年龄、职业、经历等诸多个性方面的原因,在被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心理特征各不相同。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实施犯罪、犯罪终结、被侦查、供述犯罪以后等五个阶段的心理状态作简要的分析,以便在今后的反贪工作中更好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提升侦查技能,促进工作开展。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往往存在着矛盾、投机和掩饰的状态。一是矛盾心理。一般來说,除个别临时起意犯罪外,犯罪嫌疑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情况下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存在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另一方面又清楚地知道实施该行为可能因随时案发而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部分贪污贿赂犯罪者,特别是初犯者身上都有明显体现。二是投机心理。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赌博、炒股、作期货生意等,他们总想冒着风险使用公款获取更大的利益,随后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公款补齐便可,主观上并无明显的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但是这种投机取巧的思想一旦出现失误或意外,就会“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不能自拔。三是掩饰心理。贪贿赂犯罪目的达到以后,最为常见的心理就是掩饰。犯罪嫌疑人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怕人怀疑,怕人知道,一有风吹草动便四处打听,生怕别人举报,使自己的行为败露,有个别犯罪嫌疑人甚至因工作业绩突出,攫取到各种荣誉,这更转移了人们的视线。
  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阶段的心理状态
  贪贿案件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表现为:一是侥幸心理。侥幸心理的产生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心理。他们总认为自己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别人奈何不了自己,有自己的合法身份作掩护。同时看到周围有些犯罪没有被追究,总认为“法不责众”,“只看到了贼吃饭,没有看到贼挨打”,有侥幸过关的心理准备。再者认为自己把各种社会关系编织得比较牢固,有保护网作屏障,就是出了事也有人保护,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这种侥幸心理更加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的信心。二是冒险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商,表现得比常人更加精明、奸诈、敢于冒险。具有唯利是图的习性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他们往往对自己的智商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虽然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的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三是紧张心理。尽管他们为自己的犯罪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但犯罪以后总是思前想后,对其犯罪行为和后果越想越紧张,总是心里不踏实,负罪感压得他们终日恐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
  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终结以后的心理状态
  全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揭露出来这个阶段,称为犯罪终结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更为复杂。一是恐惧心理。许多嫌疑人作案以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心理压力巨大,思想障碍也很突出,听到别人谈话总认为在议论自己,一旦有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单位或查处别人的问题,总认为或许自己案情已经败露,惶惶不可终日。二是满足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会使个人欲望得到满足,产生占有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心理能够极大地催化继续犯罪的心理,形成继续犯罪的动力支持。三是贪得无厌心理。因为需求具有无限性和不满足性,即满足了需要的过程,就会产生另一种需求而继续作案。这种贪得无厌的私欲必然导致恶性循环而酿成大祸。
  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的心理状态
  贪污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以后,随着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逐步表现出以下六种心理特征。
  一是抗拒心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筹划犯罪的同时就精心设计了反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开始决不肯轻易交代自己的罪行,他们总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隐蔽狡猾,没有疏漏,轻视侦查机关的侦破能力,总认为只要“自己不开口,神仙难下手”。同时,总认为自己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身份特殊,关系网密集,保护层厚,根本不把侦查机关放在眼里,或者犯罪嫌疑人作案以后,早已销赃毁证,与同案犯订立了攻守同盟,抗拒心理暴露无遗。二是戒备心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时百倍警惕,每回答一个问题总是字斟句酌,用心琢磨,不立即作出反应。察言观色,试图从侦查人员的言谈举止中掌握和了解意图,然后再作有利于自己的回答。同时比较狡诈的嫌疑人还会将计就计,旁敲侧击,探听虚实,进而避重就轻,以攻为守进行反侦查活动。三是抗衡相峙心理。大部分案件在侦查进入面对面接触阶段,由于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其不论其年龄、身份、地位有何差异,一般来说都不会轻易就范,老老实实地交代问题,他们总要采取狡辩、抵赖、推托、否认等方式进行防御,同侦查人员进行持久的抗衡。四是反复动摇心理。经过持久的较量以后,那些犯罪嫌疑人认为有些证据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他们的心理和思想开始动摇,认为不交代问题过不了关。此时,有些案犯可能以曲求伸,金蝉脱壳,部分罪行严重者,会主动交代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以求宽大处理。还有的贪污贿赂案犯先交代一些轻罪,投石问路,探听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情况是否属实,一旦稍有破绽便会使案犯转守为攻、推翻原供。五是崩溃心理。由于侦查人员穷追猛打,不给案犯以喘息的机会,案犯的防御体系便会崩溃。这时的嫌疑人便会有种一吐为快、早交代早解脱的心理状态,此时是突破案件的关键阶段,也是侦查人员抓住时机、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阶段。六是悔恨心理。大多数嫌疑人在罪行暴露以后,受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刺激,在回忆自己犯罪过程时,或多或少地有悔罪心理。但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深,其悔恨心理不是源于其罪责感、愧疚感,而是认为社会不公平,自己晦气,点子不高,或认为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有疏漏而产生后悔的心理状态。
  总之侦查阶段是侦查人员同嫌疑人斗智斗勇、拼体能、耗精力的战斗,认真分析和研究此阶段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对于战胜犯罪、提升侦查业务技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五、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以后的心理状态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一旦供述其犯罪事实以后,由于考虑到自己的前途命运,或受律师及其他人的指点,环境的变化使其心理又会发生变化。此阶段的嫌疑人大多有着“该问的问了,该讲的讲了,等着国家处理”的心理。这时他们的思想压力减轻,情绪相对稳定,但其内心却时刻不平衡,心理活动将更加复杂,思前想后,翻证翻供的可能性很大,他们时刻都在自己犯罪的情节、数额、赃款去向、用途、证人证言等方面寻求法律的漏洞,为自己开脱。所以此阶段关键是怎样制服和预防嫌疑人翻证翻供,为下一步诉讼奠定良好的基础,给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击,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预防犯罪的目的,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河南 社旗 4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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