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抢劫(未遂)案件在刑事和解中的法律适用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yz30596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事和解在适用暴力犯罪未遂时,条件应限于主观上犯罪嫌疑人认罪,恶性较小,客观上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且在一定考察时间内没有再犯罪的故意发生。
  关键词:暴力犯罪;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回访机制
  
  案例:某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在某车站乘坐同村村民曾某某的“摩的”回家,途中,犯罪嫌疑人曾某称其赌博输钱向人借高利贷被逼债,向曾某某借5000元钱。曾某某说身上没有钱,曾某用携带的水果刀威逼曾某某给他凑钱,并拿出水果刀划伤曾某某的左手臂,后逃离。经鉴定,曾某某伤情为轻微伤丙级。案件承办人意见:犯罪嫌疑人曾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构成抢劫罪(未遂)。且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后,达成刑事和解。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建议对曾某作相对不起诉。对暴力犯罪作相对不起诉是否妥当,理论界争议颇多。
  一、暴力犯罪能否适用刑事和解范围的理论争议
  肯定说:国家对于犯罪的态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之一,当一个社会能够用更加宽容的态度,以更加平和的方式处理犯罪纠纷,重整社会秩序时,这种宽广的司法情怀必然催生更高程度的司法文明。“人本法律观要求在法律的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使法律行为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1]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在法学领域的映照,刑事和解实践是人本法律观的具体化。“基于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2]因此综合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曾某虽涉嫌抢劫罪(未遂),但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同时,加害人与被害人是同村邻居,并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所以加害人主观上并不属于恶性较大,经被害人请求,能够达成刑事和解。
  否定说: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并不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刑犯罪案件。虽有学者指出,宽严相济就是以宽宥统摄严厉,宽宥是矛盾的主要方面。[3]而事实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是旨在纠正过去严有余、宽不足的倾向。其政策重心在于合理调整宽与严的范围对象。一方面,对严重刑事犯罪仍然强调要依法打击,该严则严。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则强调要纠正执法过严的问题。但不能一概实行宽缓化,更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是以宽为主。综合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的是暴力犯罪(抢劫罪),犯罪目的是还赌债,且加害人是在被害人积极反抗之下逃离的,应属主观恶性较大的刑事犯罪。所以尽管加害人能够向被害人民事赔偿。这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而并不能作为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否则在社会上会产生一种“用钱赎罪”的不良影响。故应当对曾某进行起诉,不能简单地进行刑事和解。
  笔者认为:在公诉环节,并非任何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具体可以结合最高检《关于在检察机关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了适合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情形。因而在现阶段,应当严格限制在三年以下刑期的轻微刑事案件。虽有学者主张重刑案件直至死刑案件均可以适用。[4]但现在尚不具备这种条件。现阶段应尽量避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结合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的是暴力犯罪(抢劫罪未遂),但因其对被害人未造成轻伤以上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加害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经被害人请求之后可判为三年以下。因此,对曾某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二、对暴力犯罪在刑事和解中的若干改革构想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未遂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可以较好地恢复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经当事人申请,承办人提交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可以选择适用刑事和解。对不适合进行刑事和解的,仍然适用公诉程序。
  (二)适用条件
  暴力犯罪刑事和解的适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有罪答辩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有罪答辩的先决条件,则无法实现刑事和解为被害人提供安抚和情感疏通的预期目的。二是和解必须出于双方自愿。自愿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必要条件之一,包括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自愿,即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被害人放弃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必须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三是所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刑期应在三年以下。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从宽、从轻的情节。四是积极进行民事赔偿。
  (三)回访机制
  即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之前,检察机关应该要对暴力犯罪的加害人即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服务,只有达到具体的规定之后,才可以使用刑事和解。具体规定可以为:(1)被不起诉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书面报告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履行承诺的情况。在加害人向检察院报告情况后的一定时期(如一个月)内,将对加害人及加害人所在的社区进行回访,以核实加害人所报告的情况。(2)为防止加害人利用和解制度达到从轻处理的结果后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加强对刑事和解结案后加害人的跟踪监督。在加害人向检察院报告情况后的一定时期(如一个月)内,将对加害人及加害人所在的社区进行回访,以核实加害人所报告的情况。(3)建立回访工作的长效機制。成立以主管副检察长为组长,公诉干警为成员的回访小组。明确刑事案件回访制度,建立刑事和解案件回访考察档案。要求承办人员对每个和解处理的案件填写和解回访考察表,将当地基层组织和周围群众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被不起诉人的评价记录在案,以备考察。
  (四)处理情形
  因为暴力犯罪刑事和解具有其特殊性,立法应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和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力。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双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案件马上重新转入司法程序,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去处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在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确认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予以认可,并且在履行后,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案件终结的依据;立法应对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结案方式应包括:(1)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里仅仅指相对不起诉。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和解,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一定时间的考察之后,再经法定程序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2)如果该暴力犯罪案件在社会上影响较大,不能完全进行和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公诉并可以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由法院进一步完成刑事和解的程序。
  注释:
  [1]李龙:《人本法律观是“执法为民“的理论支撑》,载2009年10月21日《法制日报》
  [2](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3]韩美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A】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78
  [4]章国田:《刑事司法权配置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载《浙江检察》2010.3.4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上饶334100)
其他文献
摘 要: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基层的执法部门,直接担负着为国执法的重任,每个工作岗位都会面临着一定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如何对执法人员和重要岗位责任人员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是当前各级基层检察院的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从必要性与重要性、路径和着力点、保障措施等方面阐述基层检察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源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各种形形色色的受贿案例不断见诸报端,大有屡禁不止,前“腐”后继之势。受贿犯罪的盛行,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性。当前所指受贿罪已不仅仅包括财产性犯罪,还包括了非财产性犯罪,本文根据现今受贿罪发展趋势来分析当前主要受贿类型,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  
期刊
摘 要: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已推行多年,在量刑透明和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并适应法院量刑程序改革,有必要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但因为量刑建议制度前期在我国还没有全面推广,广大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对量刑建议制度还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理论界对量刑建议制度也还存在一些不同争议,本文对量刑建议制度本质内涵进行一些阐述,希望对检察机关下一步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
期刊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专指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职能的警察,司法警察参与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在侦查活动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司法警察收集的证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司法警察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是否享有侦查权,司法警察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实际办案看,目前这些问题都持否定态度,但是本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享有侦查权,在侦
期刊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指出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公诉实践中面临三大难题,并依据中西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知,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操作模式,进而展望程序非法的界定及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诉;程序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1]此规则来
期刊
坚持以人为本,这是我们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经验和优良传统,也是新时期搞好检察思想政治工作的立足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坚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鞭策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这一重要论述,既揭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和基本原则,又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方法和途径。在检察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简言之就是要切实尊
期刊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  一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民事诉讼,可以说,这里的“附带”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而“民事诉讼”才是其本质意义。但也正由于形式上的特殊,现实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与民事诉讼区别开来。
期刊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起草刑法至1957年草拟的刑法草案第22稿,以及以后陆续修改的草稿(共33稿),都没有规定绑架罪,1979年刑法也没有设置绑架罪。“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绑架人质的手段进行勒索财物的案件,一般是按抢劫罪定罪处  罚。”[1]  进入90年代,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绑架妇女、
期刊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以检察业务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岗位。而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一名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笔者结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试就对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谈谈我的认识和见解。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
期刊
2007年6月29日,第10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获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具有法治国意义上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具有宏观性、超前性等特征,《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界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普遍感受到了较大冲击。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影响分析  (一)新劳动合同法目前对企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