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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是我国的历史现象。早在西周,纳妾已经制度化。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纳妾的观念和制度才开始得到反思和批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放纵态度。通过把正式的婚姻仪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惟一标准,把纳妾排除于婚姻范围之外,从而也排除了把纳妾行为判定为重婚罪的可能。1935年《刑法》把纳妾行为按照通奸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判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