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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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取消死刑是世界各国法治进程的趋势,体现出的是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尊重,立法的人文主义关怀。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也在许多罪名上限制死刑并且不断取消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更是拟取消集资诈骗、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但是,我国部分学者对死刑采取完全废止的态度,完全废除死刑并不符合我国实际国情。文章拟对死刑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进行阐述分析。
  关键词:死刑;废除;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75-01
  一、对于死刑合理性的争议
  当然,对于死刑合理性的争论不止这么简单,存在很多争议。有贝卡利亚、边沁等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物,也有黑格尔、康德等主张保留死刑的人物。人们长期对死刑存废的争议是人们对死刑的价值的认识发生分歧的结果。死刑对于人和社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死刑具有积极作用,如“死刑能满足被害人的家属、亲朋以及一般社会仇恶之情感,支持和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死刑对犯罪具有威慑力,预防犯罪所需要;死刑有利于维护统治者意志、利益。”另一方面,死刑也有消极作用:如“死刑使国家和社会丧失大批劳动力,妨碍生产发展、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死刑缺乏人性人道,有损现代文明。”①因此人们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议在于对死刑价值的争议。因此主张保留死刑,认为死刑是合理的;而有人认为死刑的消极作用胜过积极作用,因此主张废除死刑,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死刑的合理性何在?
  首先死刑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刑罚,国家为何有这项权利?人们为了安定的生活从自然状态组成了社会,每个人将自身自然权利的一少部分拿出来交给统治者,让其替社会的所有成员行使这项权利。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走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少数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贝卡利亚认为统治权不包括对公民生命的处分权。于是我们可以质疑统治者几千年来的对公民生命的予夺大权的合理性何在?
  三、关于死刑的作用的讨论
  首先,死刑的威慑力在很多其他国家废除死刑的实践中得以证明其威慑力并没有我国主张保留死刑的人士所想象的那么强大。大多数废除了死刑之后的国家其暴力犯罪率并无上升,甚至有的暴力犯罪率降低。我国主张保留死刑的人士认为:如果废除死刑,社会将会大乱,人们会变得胆大妄为。对于这种担忧,巴黎第二大学犯罪学院院长雅克·勒奥德教授认为:犯罪血案的发生和发展与法律中是否规定死刑并无关系。②因此主张死刑的威慑力的观点是值得提出质疑的。
  实践中有数据证明死刑具有很强威慑力,但也有数据证明死刑的存废与血案发生率并无直接联系。很难否定死刑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也并不足以支持保留死刑,保留死刑必须要求死刑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才可以,因为保留死刑的代价是如此的昂贵——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其次,对于死刑能满足受害人的家属、亲朋以及一般社会的仇恶之情感,支持和实现社会公正、正义的观点。笔者认为犯了罪的大多数人并不是天生的“恶魔”,最初他们跟我们社会上的所谓好人一样。之所以他们变成“恶魔”,很多时候是因为某一时刻瞬间无法控制的冲动或者是由于社会的种种不公平而造成的反社会倾向等因素。因此今天在讲台上大声宣称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官员,明天说不定也会因为某种无法抗拒的欲望变成“恶魔”;今天在课堂上认真听课的好学生,明天也许会因为某种无法控制的冲动而变成“恶魔”。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往往可以通过改过自新以一名好人的身份重新回到社会的。而有人主张将这些犯了罪的人作为统治者维护统治权的工具,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而杀掉。也许,统治者首先要做的不是杀掉一个杀人犯,而是消除社会严重贫富差距等引起犯罪的根本因素以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这样才能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不至于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笔者作为信仰宗教的人认为:生命是如此的珍贵,因此它也是如此的值得尊敬和保护,无论是正常人还是所谓的恶魔。他由于预谋或激情杀了一个人,对社会、个人造成了损害,这是无疑一种罪恶,这对受害人个人、受害人的亲人等造成了伤害。而国家的统治者因此杀掉杀人犯,对罪犯的父母儿女同样带来了痛苦。杀人犯为了获得财富或者满足某种利益需求而杀人,而国家为了社会利益杀人。两种行为在笔者看来,都是为了利益而剥夺他人生命的表现,而差别仅仅在于前者是为了个人利益,后者是为了多个个人利益的总和,因此为了利益剥夺生命的行为都是一种罪恶。因此在笔者看来,杀人偿命是一种为了惩罚罪恶而犯下新罪恶的行为;是一种为了惩罚残忍的手段而采取的残忍手段。
  对于制止、预防犯罪,死刑的影响何在?因此如果要起到真正的制止犯罪的作用,死刑的作用不如徒刑。边沁认为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而通过徒刑剥夺自由的作用不比剥夺生命的作用弱,因此死刑是不必要的,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为通过剥夺自由可以获得同样甚至更好地效果。因此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是否具有刑罚应具有的作用是值得质疑的。
  有的人认为死刑的积极作用胜过消极作用,但是当我们认真分析时,其实很多主张死刑积极作用胜过消极作用的理由是很难成立的,而死刑中重要的消极作用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死刑误判难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死刑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因此死刑误判是必要的代价。由于死刑能帮助统治者巩固统治权,国家和社会从死刑中受益匪浅,因此误判的危险性是微不足道的。从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诉讼程序并不能保障最大可能地避免误判,甚至存在司法被行政操控,使之积极地用于消灭政敌等情况。因此要是万一误判无辜人死刑,无辜的生命就成为保留死刑的牺牲品。而且死刑的误判是无法恢复的,是一种对无辜者生命的无理由剥夺,因此其威慑力和有效性都受到质疑的死刑制度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是如此的严重。死刑的不可恢复性剥夺了罪犯该国自新,立功赎罪的机会,同时死刑的错判严重地侵犯了人权,破坏了私法的权威,这也是应当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
  四、结论
  死刑存废的争议是对死刑价值的理解分歧。通过对死刑的价值进行讨论,对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的讨论,死刑的积极作用并不明显,仅仅是备受质疑的威慑力和给予被害人家属和亲朋一丝安慰,以及微不足道的预防犯罪的作用。相反,死刑的消极作用如误判剥夺无辜生命,野蛮、不人道,统治者越权剥夺公民的生命权,生命被作为统治者实现公共利益的牺牲品,死刑本身被统治者用于消灭政敌等。因此综合以上死刑的积极、消极作用。自称文明的现代中国,统治者为了更好地、更节俭地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实现公共利益,甚至为了平息民愤,剥夺罪犯珍贵的生命,这是不合理的。
  注释:
  ①王竹汀、王昌学.死刑的价值分析与存废研究视角.载于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年),第171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②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法律出版社,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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