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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经过近二十多年的恢复与发展其所取得的成就是显而易见的,法学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门类中的一门显学。但是,随着社会进步,法学教育在我国所遇到的压力也是前所未有的,法学教育在其繁荣的背后,存在着极大的危机,而这种危机必将使法学教育陷入困境,这种困境表现为法学科专业的高入学率与低就业率的极大反差。任何问题的产生,均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内外多种因素所造成,法学教育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如此,社会外在因素所起作用之大自不必多谈,但是法学教育本身所存在的弊端却是不可忽视的。就法学教育主要内容之一的法学教学就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由于其陈旧的教学模式与教学组织形式等问题,严重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从而给法学教育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法学教学改革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发展的首要问题,本文仅就此展开论述。
一、法学教学的特点及其弊端
(一)法学教学仍然沿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传递一接受式”的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的特点就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占据中心与指挥的位置,教师按照已经被格式化的教学计划与程序,将知识系统地传递给学生,学生如同知识容器一样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单项的传递关系,教学的主要任务在于知识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原理、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其缺点则是:忽视了学生智能的发展,评价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是知识传授量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阻碍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模式极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所培养的学生一旦进入社会,往往表现为束手无策、一筹莫展,不利于社会实用性人才的培养。
(二)法学教学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形式
目前各个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基本上是采纳课堂教学来组织教学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任务在学校也基本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课堂教学是现代学校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其具有其他任何教学组织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它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发挥学生集体的教育作用。但是其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它不利于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二是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造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针对课堂教学的这些弊端,人们积极探索更为有效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如课外教学和现场教学等教学组织形式的出现。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当今的法学教学并没有很好地对待这些科学的教学组织形式。
(三)课程设置过于强调法学核心课程,忽视了综合性基础科目设置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种、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按照教学理论,课程设置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因此,课程设置必须科学、合理,必须有利于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有利于学生把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结合起来,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培养、发展学生的智力和情感。
教育部为了规范法学教学活动,规定了法学教学的14门主干课程作为法科学生必修课。这14门主干课程仅仅是法科学生必修法学内容,但是并不是法学科教学课程的全部,教育部的这一指导也仅仅是指出法科教学的课程类型,并不代表法学科课程的具体设置。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具有其他学科所无法比拟的理论性、严谨性、实用性等特点。因此,法学课程的设置必须反映法学教学的本身特点和规律,但是当前各高等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似乎对此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只注重课程内容设置,而忽视了课程设置的顺序与层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均应按照由易而难、由基础而专业、由综合而部门的原则循序渐进地设置,以利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有助于法学合格人才的培养。但是当前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有时却违背了这一规律,常常将法理学置于部门法之后,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从而大大削弱了教学效果,严重影响了教学目的的实现;(2)法学专业课程设置过纯,忽视了其他综合性课程的设置。法学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不仅学习专业知识,而且应学习一些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法学自身的发展历史表明,法学学科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学科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如物证学、法医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管理学等,这些学科不仅是法学专业本身的需要,而且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没有这些学科的支撑,法学就成为空中楼阁,不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全面、深刻、灵活地理解。
(四)教学内容过分强调法学显性知识的传授,忽视了法律思想、法律职业道德等隐性知识的培育
教学内容是教学活动的最主要要素之一,也是决定教育目标是否实现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教学内容的设计对人才之培养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教学者必须在根据教育宗旨,科学合理地安排能够反映学科特点与规律的教学内容。那么法学教学的内容是什么呢?或者说法学教学应该教授什么呢?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邱本对此做了很好地归纳,他认为法学教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思想和文化知识三个方面。法律规则与文化知识作为显性知识已经为教育者所认同,并且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这是由于人们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法学教学就是以法律规则为基本内容的教学,法学教学首先教学的是法律规则。文化知识作为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内容也为法学教育者所认可,这不仅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所需,也是时代对法学教学需求所使然。然而作为隐性知识的法律思想却被法学教学实践所忽视了,这不仅反映在有的大学没有开设法律思想课,还在于我们就根本不存在吻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思想体系,教师仅仅是在对概念、规则、原理的讲解与释疑,而不是将法治思想进行灌输,法学教学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有思想会理论的人,对一个没有思想的人来说再好的法条也只是被其用来生搬硬套的教条。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路径与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法学教育理念,使法学教学有的放矢
明确教育理念就是要明确教育的方针、目的、目标。法学教育的理念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学教育目标的认识或观点。根据教学论的理论,教育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指称,一是教育目的;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的具体培养要求,即培养目标;三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显然,我们这里所指的教学目标是第二方面的指称。即受教育者完成一定的教育计划后,各个方面需要达到的具体规格要求及其结构体系。对此法学界的看法不一,也正是由于对此认识上的模糊,才导致了法学教学的诸多问题的产生。为此笔者认为,对教学目标必须予以科学合理的确定,只有这样,才使教学活动有的放矢,才有助于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才能够使法学教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需求。在确定教学目标时不能千 篇一律,各级各类院校应根据自己的具体状况确定,并且要考虑以下因素:社会需求、师资状况、教学条件、学生来源、就业去向等。一般来说,综合实力强的传统型法学院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应将教学目标放置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上,而其他院校如地方院校与一些新设法学专业的院校等应把培养实用型职业人才作为自己的教学目标。务必使法学教学目标体现出社会性、时代性、实用性,体现出各自法学院的特色,从而使法学人才的培养丰富而多彩。
(二)整合教学资源,为法学教学提供有力的基础性支持
首先,对法学专业的师资紧缺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利用社会的法律资源,为教学服务。譬如聘请一些优秀的、有着丰富执业经验的法官、律师做法学院的兼职教师,使教师队伍从“单师型”向“双师型”转变。其次,对教师素质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结构,将一些高学历、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吸纳到法学教师的队伍之中,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与此同时,鼓励中青年教师走出去,到其他名牌院校进修深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二是注重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水平的并重性。既不要过分强调教师的科研,给教师的科研指定条条框框,加大教师的压力,使教师成为纯粹的科研人员,而无心于教学活动,也不要只注重教学而忽视了科研。再次,针对物质资源的匮乏问题,除各级政府的倾向性扶植外,法学院应当尝试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法律机构联合,充分利用他们的物质设备或场所,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弥补教学上的物质性不足。
(三)控制办学规模,严把法学专业学生的入口关
教育对象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它有着其他社会学科所不具备的应用性、哲理性、逻辑性,因此,这就要求其教育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否则,就无法领悟法学深邃的要旨。由于近几年来的扩招,学生的质量也普遍降低,法学专业成为一些人寄希望淘金的市场,而进入市场的条件却一再降低,学生素质的普遍下滑,势必扰乱正常的法学教学秩序,影响法学教学质量。为此,笔者认为,控制办学规模,严把法学专业学生的入口,有助于法学教学的改革。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部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对我国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客观而合理地评估。根据各个学校的办学实力、师资队伍,确定法学专业的设置,控制招生规模,对不具备教授法学专业的学校,给予停办或适当削减,确保法学专业学生的入学质量。
(四)改革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使法学课程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笔者认为,课程设置首先应在内容方面体现法学学科的特点。既要安排一定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干课程,具有法学基础理论及丰富的法学知识,掌握法律应用的基本技能,熟悉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是高校法学教育的手段,也是法学教学的目的,是适应新形势下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也要安排一定的实践课程,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与法学理论的应用能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专业基础课的设置是指那些有利于法学专业学习的科目,如哲学、政治经济学、法律思想史、社会学、政治学、逻辑学等,专业课的设置应当体现少、精、准的特点。专业课的设置主要围绕教育部所指定的14门核心课程,在本科阶段不易任意扩大专业课的范围,确需要开设的,可以考虑设置为选修课。专业课的设置应体现法学专业的综合性、基础性、系统性的特点。其次在课程次序的安排上,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在本科教学活动中,可以考虑把第一学年全部设置为专业基础课、公共必修课,如开设法学专业课,只开设法理学与宪法学科目。法学专业课应当放置于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课的开设顺序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专业课的设置必须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至于有些以现行法律条文释疑为主要内容的小法,可以考虑作为选修课让学生自己选择。把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全部放置在第四学年,以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促使学生理论与实践的有机地结合。另外,在显性课程设置的同时,要注重隐性课程的设置,可以考虑利用专题讲座、专题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教学实践等教学形式,有步骤、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法律观念,锻炼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运用能力。
(五)改革教学评估的模式,将学生和社会的评价作为教学活动评估的主要参考指标
法学教学与社会需求的脱轨是造成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教学评估的不科学性、不现实性也是造成法学教育困境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为此,笔者建议,构建以学生、社会为主导、以基础理论与实践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评估模式。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只有具备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了严谨而流畅的语言(包括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才是一个基本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实际上这也是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学教学评估一定要围绕这一目的而展开,只有这样,才会解决法学专业入学热而就业难的矛盾。
(六)适当引进“诊所式教学”模式,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地引进“诊所式教学”模式,以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诊所式教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执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意识观念。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学生不再机械地记录授课老师的笔记,而是为模拟案例或真实的案例忙着写计划、和同学们讨论、向老师提问、同当事人交谈等。学生们在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等不同的角色,学生们要学会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学会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等。通过一系列协商、谈判、辩论、询问等诉讼基本技能的训练,为学生提供了代理案件、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机会,让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当然,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需要一定的师资和物质方面的资助等条件,其教学实践需要外部的支撑,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尝试性引进。近几年法学教育的实践告知我们:诊所式教学模式已经成为法学教学发展的一种趋势。为此,无论法学教育界还是社会各界,都应认真准备、积极探索。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河北省省属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研究”。
一、法学教学的特点及其弊端
(一)法学教学仍然沿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传递一接受式”的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的特点就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占据中心与指挥的位置,教师按照已经被格式化的教学计划与程序,将知识系统地传递给学生,学生如同知识容器一样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单项的传递关系,教学的主要任务在于知识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原理、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其缺点则是:忽视了学生智能的发展,评价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是知识传授量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阻碍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模式极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所培养的学生一旦进入社会,往往表现为束手无策、一筹莫展,不利于社会实用性人才的培养。
(二)法学教学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形式
目前各个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基本上是采纳课堂教学来组织教学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任务在学校也基本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课堂教学是现代学校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其具有其他任何教学组织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它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发挥学生集体的教育作用。但是其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它不利于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二是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造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针对课堂教学的这些弊端,人们积极探索更为有效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如课外教学和现场教学等教学组织形式的出现。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当今的法学教学并没有很好地对待这些科学的教学组织形式。
(三)课程设置过于强调法学核心课程,忽视了综合性基础科目设置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种、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按照教学理论,课程设置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因此,课程设置必须科学、合理,必须有利于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有利于学生把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结合起来,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培养、发展学生的智力和情感。
教育部为了规范法学教学活动,规定了法学教学的14门主干课程作为法科学生必修课。这14门主干课程仅仅是法科学生必修法学内容,但是并不是法学科教学课程的全部,教育部的这一指导也仅仅是指出法科教学的课程类型,并不代表法学科课程的具体设置。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具有其他学科所无法比拟的理论性、严谨性、实用性等特点。因此,法学课程的设置必须反映法学教学的本身特点和规律,但是当前各高等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似乎对此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只注重课程内容设置,而忽视了课程设置的顺序与层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均应按照由易而难、由基础而专业、由综合而部门的原则循序渐进地设置,以利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有助于法学合格人才的培养。但是当前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有时却违背了这一规律,常常将法理学置于部门法之后,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从而大大削弱了教学效果,严重影响了教学目的的实现;(2)法学专业课程设置过纯,忽视了其他综合性课程的设置。法学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不仅学习专业知识,而且应学习一些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法学自身的发展历史表明,法学学科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学科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如物证学、法医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管理学等,这些学科不仅是法学专业本身的需要,而且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没有这些学科的支撑,法学就成为空中楼阁,不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全面、深刻、灵活地理解。
(四)教学内容过分强调法学显性知识的传授,忽视了法律思想、法律职业道德等隐性知识的培育
教学内容是教学活动的最主要要素之一,也是决定教育目标是否实现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教学内容的设计对人才之培养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教学者必须在根据教育宗旨,科学合理地安排能够反映学科特点与规律的教学内容。那么法学教学的内容是什么呢?或者说法学教学应该教授什么呢?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邱本对此做了很好地归纳,他认为法学教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思想和文化知识三个方面。法律规则与文化知识作为显性知识已经为教育者所认同,并且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这是由于人们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法学教学就是以法律规则为基本内容的教学,法学教学首先教学的是法律规则。文化知识作为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内容也为法学教育者所认可,这不仅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所需,也是时代对法学教学需求所使然。然而作为隐性知识的法律思想却被法学教学实践所忽视了,这不仅反映在有的大学没有开设法律思想课,还在于我们就根本不存在吻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思想体系,教师仅仅是在对概念、规则、原理的讲解与释疑,而不是将法治思想进行灌输,法学教学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有思想会理论的人,对一个没有思想的人来说再好的法条也只是被其用来生搬硬套的教条。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路径与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法学教育理念,使法学教学有的放矢
明确教育理念就是要明确教育的方针、目的、目标。法学教育的理念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学教育目标的认识或观点。根据教学论的理论,教育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指称,一是教育目的;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的具体培养要求,即培养目标;三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显然,我们这里所指的教学目标是第二方面的指称。即受教育者完成一定的教育计划后,各个方面需要达到的具体规格要求及其结构体系。对此法学界的看法不一,也正是由于对此认识上的模糊,才导致了法学教学的诸多问题的产生。为此笔者认为,对教学目标必须予以科学合理的确定,只有这样,才使教学活动有的放矢,才有助于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才能够使法学教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需求。在确定教学目标时不能千 篇一律,各级各类院校应根据自己的具体状况确定,并且要考虑以下因素:社会需求、师资状况、教学条件、学生来源、就业去向等。一般来说,综合实力强的传统型法学院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应将教学目标放置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上,而其他院校如地方院校与一些新设法学专业的院校等应把培养实用型职业人才作为自己的教学目标。务必使法学教学目标体现出社会性、时代性、实用性,体现出各自法学院的特色,从而使法学人才的培养丰富而多彩。
(二)整合教学资源,为法学教学提供有力的基础性支持
首先,对法学专业的师资紧缺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利用社会的法律资源,为教学服务。譬如聘请一些优秀的、有着丰富执业经验的法官、律师做法学院的兼职教师,使教师队伍从“单师型”向“双师型”转变。其次,对教师素质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结构,将一些高学历、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吸纳到法学教师的队伍之中,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与此同时,鼓励中青年教师走出去,到其他名牌院校进修深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二是注重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水平的并重性。既不要过分强调教师的科研,给教师的科研指定条条框框,加大教师的压力,使教师成为纯粹的科研人员,而无心于教学活动,也不要只注重教学而忽视了科研。再次,针对物质资源的匮乏问题,除各级政府的倾向性扶植外,法学院应当尝试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法律机构联合,充分利用他们的物质设备或场所,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弥补教学上的物质性不足。
(三)控制办学规模,严把法学专业学生的入口关
教育对象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它有着其他社会学科所不具备的应用性、哲理性、逻辑性,因此,这就要求其教育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否则,就无法领悟法学深邃的要旨。由于近几年来的扩招,学生的质量也普遍降低,法学专业成为一些人寄希望淘金的市场,而进入市场的条件却一再降低,学生素质的普遍下滑,势必扰乱正常的法学教学秩序,影响法学教学质量。为此,笔者认为,控制办学规模,严把法学专业学生的入口,有助于法学教学的改革。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部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对我国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客观而合理地评估。根据各个学校的办学实力、师资队伍,确定法学专业的设置,控制招生规模,对不具备教授法学专业的学校,给予停办或适当削减,确保法学专业学生的入学质量。
(四)改革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使法学课程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笔者认为,课程设置首先应在内容方面体现法学学科的特点。既要安排一定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干课程,具有法学基础理论及丰富的法学知识,掌握法律应用的基本技能,熟悉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是高校法学教育的手段,也是法学教学的目的,是适应新形势下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也要安排一定的实践课程,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与法学理论的应用能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专业基础课的设置是指那些有利于法学专业学习的科目,如哲学、政治经济学、法律思想史、社会学、政治学、逻辑学等,专业课的设置应当体现少、精、准的特点。专业课的设置主要围绕教育部所指定的14门核心课程,在本科阶段不易任意扩大专业课的范围,确需要开设的,可以考虑设置为选修课。专业课的设置应体现法学专业的综合性、基础性、系统性的特点。其次在课程次序的安排上,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在本科教学活动中,可以考虑把第一学年全部设置为专业基础课、公共必修课,如开设法学专业课,只开设法理学与宪法学科目。法学专业课应当放置于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课的开设顺序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专业课的设置必须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至于有些以现行法律条文释疑为主要内容的小法,可以考虑作为选修课让学生自己选择。把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全部放置在第四学年,以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促使学生理论与实践的有机地结合。另外,在显性课程设置的同时,要注重隐性课程的设置,可以考虑利用专题讲座、专题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教学实践等教学形式,有步骤、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法律观念,锻炼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运用能力。
(五)改革教学评估的模式,将学生和社会的评价作为教学活动评估的主要参考指标
法学教学与社会需求的脱轨是造成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教学评估的不科学性、不现实性也是造成法学教育困境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为此,笔者建议,构建以学生、社会为主导、以基础理论与实践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评估模式。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只有具备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了严谨而流畅的语言(包括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才是一个基本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实际上这也是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学教学评估一定要围绕这一目的而展开,只有这样,才会解决法学专业入学热而就业难的矛盾。
(六)适当引进“诊所式教学”模式,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地引进“诊所式教学”模式,以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诊所式教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执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意识观念。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学生不再机械地记录授课老师的笔记,而是为模拟案例或真实的案例忙着写计划、和同学们讨论、向老师提问、同当事人交谈等。学生们在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等不同的角色,学生们要学会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学会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等。通过一系列协商、谈判、辩论、询问等诉讼基本技能的训练,为学生提供了代理案件、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机会,让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当然,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需要一定的师资和物质方面的资助等条件,其教学实践需要外部的支撑,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尝试性引进。近几年法学教育的实践告知我们:诊所式教学模式已经成为法学教学发展的一种趋势。为此,无论法学教育界还是社会各界,都应认真准备、积极探索。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河北省省属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