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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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侵权责任概述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制概述
  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惩罚性赔偿是由法院判处,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惩罚性赔偿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2.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第一,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第三,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3.其他国家对惩罚性赔偿问题的规定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美国。20世纪以来,大公司制造的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获得补救,但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惩罚性赔偿逐渐被用于产品责任。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纳这一制度。美国的一些联邦法案如《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案》、《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都对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美国侵权法重述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规定。侵权法重述二第908条(1)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在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主观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2)具有恶意。恶意指行为人行为时不但具有故意,而且在动机上是恶劣的。动机恶劣指行为人的目的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3)毫不关心他人的权利。即行为人鲁莽而轻率地漠视他人权利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美国《1982年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行为人毫不顾及受害人安全造成的,行为人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4)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则可能被施加惩罚性赔偿。第二,要有造成损害的后果。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受害人必须首先证明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损害的发生,而且还要证明该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第四,惩罚性赔偿必须依附于一般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一般损害赔偿。除上述要件外,美国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一般还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人的经济条件;(2)行为人行为的影响程度;(3)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4)行为的持续程度;(5)行为人是否从该行为中获利;(6)受害人为避免损失承担的费用等。
  三、我国法律中的的惩罚性赔偿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再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还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也对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作规定,以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制裁、遏制功能。但从目前来看应当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本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为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避免被侵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应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威慑相当,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判定。
  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赔偿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不在于补偿。虽然从个案上看,被侵权人得到了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但从侵权人来讲,这种赔偿能够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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