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谈起今年最火的电影,毫无疑问,一定是《战狼2》。不同于其他电影续集狗尾续貂的令人失望,《战狼2》在突破了《战狼》之后,格局进一步增大,故事以中国在非洲撤侨为背景展开,使人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一种“激情”,爱国的激情!
而说到撤侨,可以说这既是一场微妙的外交行动,更是国家在世界舞台上展示自己的直观方式。
人道干涉源远流长
所谓撤侨,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外交、军事手段,把侨居在其他国家,且生命、财产集体遭受重大危险的本国公民撤离到安全区域的官方行为。
在古代中外都曾有过原始形态的撤侨行动,曾有学者将《旧约》中的“出埃及”当作最早的、由官方组织的“撤侨”,这固然有些牵强,但古代腓尼基人、希腊人、迦太基人和罗马人都曾动用国家军队、舰船将居住在海外定居点的本国军民运送回国,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撤侨行为。在古代中国,从所占境外军屯、民屯后撤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雏形“撤侨”。
真正意义上的撤侨是随着国际法的逐步完善、领事条约的普遍适用和“人道干涉”原则被越来越多国家所理解,因此变得频繁起来。
19世纪,“人道干涉”作为原则开始在国际公法范畴内得到讨论,其触媒是19世纪60年代黎巴嫩教派冲突,当时名义上统治黎巴嫩的奥斯曼帝国经过谈判,允许由奥地利、英国、法国、普鲁士、俄罗斯5国组成的联军进入叙利亚进行“人道干涉”,理由之一是“保护本国侨民”,这被认为是最早一次“真正的”撤侨行为。
2000年9月,由加拿大政府牵头、多国智库和基金会参与的“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成立,研究“人道干涉”的法理问题。而在200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认为,是否进行包括撤侨在内的领事保护,是主权国家的国际法权利,但不是义务。直至今日,海外撤侨仍然在国际法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但在不少国家,领事保护被写入法律甚至宪法。另外,也有人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章“主权国家在本国边界范围内有自由行动权”原则,反对将动用武力撤侨界定为国际义务。
正因为撤侨尚非国际公法所普遍承认、尊重的行为,因此是否有权撤侨、如何撤侨就没有统一标准,通常遵循的不成文“规矩”,包括“安理会授权”“所在国政府同意”“本国法律允许”等。如1960年剛果撤侨得到联合国授权,1958年黎巴嫩撤侨、1978年扎伊尔撤侨得到当地合法政府允许,但也有一些撤侨因种种原因,并未获得明确授权,这种情况下,“是否具备撤侨能力”往往成为唯一的取舍标准。
是否撤侨有讲究
出现了危机,是否动用官方力量进行撤侨是有讲究的。例如,同样是大地震,2013年东日本地震各国并未组织官方撤侨,而2015年尼泊尔地震却有多个国家组织了撤侨。这是因为日本经济发达,应对地震娴熟,无需各国政府强力干预。而尼泊尔经济落后、抗灾能力极差,却又是个外国旅行者集中的旅游胜地,如果不组织官方撤侨,就可能发生重大人道灾难。
在2015年也门危机中,同样是侨民众多的国家,中国、印度和欧洲国家普遍选择了撤侨,巴基斯坦和美国却“缓撤”甚至“不撤”。巴基斯坦许多侨民系个别性劳务输出性质,惟恐“撤”容易、局势平定后再回来重拾饭碗却不易。而美国官方选择“不撤”的理由,台面上是“早已多次发出旅行警告”,默认仍滞留当地的美国侨民系“自愿”,难以启齿的“潜台词”,恐是担心某些“问题公民”趁乱混入本土。
同为撤侨,因战乱撤侨和因自然灾害撤侨间存在很大差异。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预见的,撤侨国可以从容编制撤侨计划并调动人力、物力,而后者则往往是突发性的,且一旦发生,撤侨便刻不容缓,这对快速反应无疑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因战乱撤侨通常只有单纯“运出”一项使命,而因自然灾害撤侨则是双向运输,既要后撤侨民,更要前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且需随时避免二者相互掣肘,影响救灾和撤侨效率。
一些国家派遣军事人员、装备撤侨,是认为不这样做有危险,且自身具备这样做的能力。如2015年也门撤侨,中国派遣“临沂”“潍坊”两艘护卫舰和“微山湖”补给舰穿梭撤侨,印度则出动“德里”“塔尔唁什”“苏米特拉”三艘舰艇和空军C-17军用运输机。一些国家则只出动民航包机、客轮和汽车撤侨,且很多时候会借助外国力量帮助,如2011年中国在利比亚撤侨就“海陆空并用”,并获得希腊等国政府、民间的帮助。还有些国家选择“搭车撤侨”,即让本国侨民随撤侨的外国力量一起撤,也门撤侨时就有许多国家选择这样做,其原因要么是实力不足,要么是侨民数量有限,和其他撤侨国关系良好,犯不着兴师动众。
撤侨是否要收钱
大多数国家都会收取撤侨工本费,通常是先“记账”,有些国家如中国、澳大利亚会组织免费撤侨。还有些国家原来免费,但是后来收费,比如加拿大。
以日本来说,通常是收费的。如果日本侨民无法支付费用,日本政府会借钱给其购买机票。2011年埃及动乱,日本动用3架包机将滞留在开罗机场的463名日本人送到意大利的罗马机场。此后,这些赴当地旅游的日本人却被要求每人支付3.4万日元(约合2700元人民币)的包机使用费。
2011年埃及动乱,加拿大政府派出飞机撤退当地的侨民,要求每个人必须签署一份保证书:回到加拿大后,要归还加拿大政府400美金的机票钱。此外,如果加拿大公民在撤退的时候,还带了非加拿大公民一起走,也需要为其支付机票钱。英国公民为登上英国政府派来的飞机,需要支付300英镑。美国公民则被要求支付去欧洲的机票钱,因为美国撤侨的目的地是采取就近原则。
加拿大政府在2006年以色列与黎巴嫩冲突期间,从当地撤出了1.5万名该国公民,为每个人耗费了6300美元,总数达9400万美元。这种高额的撤侨费用给政府开支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引发了政府内部的争议。加拿大保守党指责,一些海外公民对国家贡献甚少,特别在纳税方面,却享有领事保护和其他加国护照持有者的福利,对此应该在撤侨时收取相关费用。所以,加拿大保守党政府设定了撤侨收费的政策。
许多富有海外灾害救助、撤侨经验的国家,都设有相应的统一、专门机构,以协调军、民各方的相关动作,从而提高效率,避免混乱情况的发生,如在美国,海外紧急灾害发生时的救灾等项工作,是由国际开发署(USAID)的海外救灾亦公室(OFDA)统一协调的,不少其他国家也都设有类似的机构。
在中国,海外撤侨、救灾等工作似仍沿用“特事特办”、组织专门指挥部的传统做法。中国最早的撤侨发生在1961年,当时印尼发生排华事件,中国出动仅有的两艘远洋客轮新华号、光华号撤侨,次年印度和中国关系紧张,这两艘客轮再度出动撤侨。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先后实施了伊拉克撤侨和索马里撤侨,均系由使领馆等派出机构出面组织民用车辆、飞机疏散,并部分采取了“搭车撤侨”的方法。2006年所罗门群岛危机,中国动用包机将侨胞先后撤到巴布亚新几内亚,再撤回国内,恰好进行远航训练路过的“郑和”号训练舰也参与了撤侨,是中国首次动用军力撤侨。2011年利比亚撤侨,中国派遣海、陆、空、军、民、外等力量,共撤侨3.6万多人,成功组织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撤侨行动。2015年也门撤侨,中国更首次实现了以军事手段为主的“炮火下撤侨”。
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外交、经济、法律等各种保护海外中国人利益的手段越来越多,比如,在法律方面,中国签署了侨民保护的许多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保护协定。实践证明,这些手段总体上还是有效的。
而说到撤侨,可以说这既是一场微妙的外交行动,更是国家在世界舞台上展示自己的直观方式。
人道干涉源远流长
所谓撤侨,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外交、军事手段,把侨居在其他国家,且生命、财产集体遭受重大危险的本国公民撤离到安全区域的官方行为。
在古代中外都曾有过原始形态的撤侨行动,曾有学者将《旧约》中的“出埃及”当作最早的、由官方组织的“撤侨”,这固然有些牵强,但古代腓尼基人、希腊人、迦太基人和罗马人都曾动用国家军队、舰船将居住在海外定居点的本国军民运送回国,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撤侨行为。在古代中国,从所占境外军屯、民屯后撤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雏形“撤侨”。
真正意义上的撤侨是随着国际法的逐步完善、领事条约的普遍适用和“人道干涉”原则被越来越多国家所理解,因此变得频繁起来。
19世纪,“人道干涉”作为原则开始在国际公法范畴内得到讨论,其触媒是19世纪60年代黎巴嫩教派冲突,当时名义上统治黎巴嫩的奥斯曼帝国经过谈判,允许由奥地利、英国、法国、普鲁士、俄罗斯5国组成的联军进入叙利亚进行“人道干涉”,理由之一是“保护本国侨民”,这被认为是最早一次“真正的”撤侨行为。
2000年9月,由加拿大政府牵头、多国智库和基金会参与的“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成立,研究“人道干涉”的法理问题。而在200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认为,是否进行包括撤侨在内的领事保护,是主权国家的国际法权利,但不是义务。直至今日,海外撤侨仍然在国际法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但在不少国家,领事保护被写入法律甚至宪法。另外,也有人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章“主权国家在本国边界范围内有自由行动权”原则,反对将动用武力撤侨界定为国际义务。
正因为撤侨尚非国际公法所普遍承认、尊重的行为,因此是否有权撤侨、如何撤侨就没有统一标准,通常遵循的不成文“规矩”,包括“安理会授权”“所在国政府同意”“本国法律允许”等。如1960年剛果撤侨得到联合国授权,1958年黎巴嫩撤侨、1978年扎伊尔撤侨得到当地合法政府允许,但也有一些撤侨因种种原因,并未获得明确授权,这种情况下,“是否具备撤侨能力”往往成为唯一的取舍标准。
是否撤侨有讲究
出现了危机,是否动用官方力量进行撤侨是有讲究的。例如,同样是大地震,2013年东日本地震各国并未组织官方撤侨,而2015年尼泊尔地震却有多个国家组织了撤侨。这是因为日本经济发达,应对地震娴熟,无需各国政府强力干预。而尼泊尔经济落后、抗灾能力极差,却又是个外国旅行者集中的旅游胜地,如果不组织官方撤侨,就可能发生重大人道灾难。
在2015年也门危机中,同样是侨民众多的国家,中国、印度和欧洲国家普遍选择了撤侨,巴基斯坦和美国却“缓撤”甚至“不撤”。巴基斯坦许多侨民系个别性劳务输出性质,惟恐“撤”容易、局势平定后再回来重拾饭碗却不易。而美国官方选择“不撤”的理由,台面上是“早已多次发出旅行警告”,默认仍滞留当地的美国侨民系“自愿”,难以启齿的“潜台词”,恐是担心某些“问题公民”趁乱混入本土。
同为撤侨,因战乱撤侨和因自然灾害撤侨间存在很大差异。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预见的,撤侨国可以从容编制撤侨计划并调动人力、物力,而后者则往往是突发性的,且一旦发生,撤侨便刻不容缓,这对快速反应无疑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因战乱撤侨通常只有单纯“运出”一项使命,而因自然灾害撤侨则是双向运输,既要后撤侨民,更要前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且需随时避免二者相互掣肘,影响救灾和撤侨效率。
一些国家派遣军事人员、装备撤侨,是认为不这样做有危险,且自身具备这样做的能力。如2015年也门撤侨,中国派遣“临沂”“潍坊”两艘护卫舰和“微山湖”补给舰穿梭撤侨,印度则出动“德里”“塔尔唁什”“苏米特拉”三艘舰艇和空军C-17军用运输机。一些国家则只出动民航包机、客轮和汽车撤侨,且很多时候会借助外国力量帮助,如2011年中国在利比亚撤侨就“海陆空并用”,并获得希腊等国政府、民间的帮助。还有些国家选择“搭车撤侨”,即让本国侨民随撤侨的外国力量一起撤,也门撤侨时就有许多国家选择这样做,其原因要么是实力不足,要么是侨民数量有限,和其他撤侨国关系良好,犯不着兴师动众。
撤侨是否要收钱
大多数国家都会收取撤侨工本费,通常是先“记账”,有些国家如中国、澳大利亚会组织免费撤侨。还有些国家原来免费,但是后来收费,比如加拿大。
以日本来说,通常是收费的。如果日本侨民无法支付费用,日本政府会借钱给其购买机票。2011年埃及动乱,日本动用3架包机将滞留在开罗机场的463名日本人送到意大利的罗马机场。此后,这些赴当地旅游的日本人却被要求每人支付3.4万日元(约合2700元人民币)的包机使用费。
2011年埃及动乱,加拿大政府派出飞机撤退当地的侨民,要求每个人必须签署一份保证书:回到加拿大后,要归还加拿大政府400美金的机票钱。此外,如果加拿大公民在撤退的时候,还带了非加拿大公民一起走,也需要为其支付机票钱。英国公民为登上英国政府派来的飞机,需要支付300英镑。美国公民则被要求支付去欧洲的机票钱,因为美国撤侨的目的地是采取就近原则。
加拿大政府在2006年以色列与黎巴嫩冲突期间,从当地撤出了1.5万名该国公民,为每个人耗费了6300美元,总数达9400万美元。这种高额的撤侨费用给政府开支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引发了政府内部的争议。加拿大保守党指责,一些海外公民对国家贡献甚少,特别在纳税方面,却享有领事保护和其他加国护照持有者的福利,对此应该在撤侨时收取相关费用。所以,加拿大保守党政府设定了撤侨收费的政策。
许多富有海外灾害救助、撤侨经验的国家,都设有相应的统一、专门机构,以协调军、民各方的相关动作,从而提高效率,避免混乱情况的发生,如在美国,海外紧急灾害发生时的救灾等项工作,是由国际开发署(USAID)的海外救灾亦公室(OFDA)统一协调的,不少其他国家也都设有类似的机构。
在中国,海外撤侨、救灾等工作似仍沿用“特事特办”、组织专门指挥部的传统做法。中国最早的撤侨发生在1961年,当时印尼发生排华事件,中国出动仅有的两艘远洋客轮新华号、光华号撤侨,次年印度和中国关系紧张,这两艘客轮再度出动撤侨。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先后实施了伊拉克撤侨和索马里撤侨,均系由使领馆等派出机构出面组织民用车辆、飞机疏散,并部分采取了“搭车撤侨”的方法。2006年所罗门群岛危机,中国动用包机将侨胞先后撤到巴布亚新几内亚,再撤回国内,恰好进行远航训练路过的“郑和”号训练舰也参与了撤侨,是中国首次动用军力撤侨。2011年利比亚撤侨,中国派遣海、陆、空、军、民、外等力量,共撤侨3.6万多人,成功组织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撤侨行动。2015年也门撤侨,中国更首次实现了以军事手段为主的“炮火下撤侨”。
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外交、经济、法律等各种保护海外中国人利益的手段越来越多,比如,在法律方面,中国签署了侨民保护的许多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保护协定。实践证明,这些手段总体上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