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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历史我国的汽车保险历史可以追溯到晚清,但是那时候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列强的垄断和控制之下,加之中国的就工业不发达,那时候的汽车保险行处于萌芽状态,并没有真正发展起来,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历史应该从1950年开始算起,那时候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这些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汽车消费国,随着汽车消费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对于保险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强调的是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问题,因为保险费率是保费计算的依据,保费是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一个重要手段(价格竞争),如何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是每个保险公司都很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是指依照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比例,通常是用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商品的理论价格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保险费率=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费率=(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充分性原则,是指所收取的保费足以支付所赔付的保险金额以及营业费用、税收及公司的预期利润,其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充分的偿付能力;公平性原则,是指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应该承担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合理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应该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稳定灵活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应该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但是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的变化等作出一定的调整;促进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不同程度的防灾防损的被保险人实行差别的保险费率。当今,保险费率制定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从人”的费率模式以及“从车”的费率模式。
在2003年以前,我國采用的车险费率模式属于“从车”型的费率模式,这种费率模式主要的变量是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生产地和车辆的种类。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划分,可以分为营业性车辆和非营业性车辆;按车辆的生产地划分,可以分为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按车辆的种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和吨位的车辆。“从车”的费率模式有操作简单的特点,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我国都是实行这种费率模式。但是这种费率模式有很多缺点,比如在车辆行驶中对风险起决定作用的是驾驶车辆的人的因素,尤其是将汽车保险特有的无赔偿有待与车辆相联系,而不是与人相联系,显然不利于激发驾驶员的主观能动性。资料显示,由驾驶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事故数的90%以上,人的因素才是交通事故的元凶。
2001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宣布在广东进行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拉开了序幕。2003年,保监会正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让各财险公司自主开发厘定车险费率和条款,之前实行的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然而这场改革的结果却不尽人意,费率市场化带来的结果是车险行业之间恶性的价格竞争,各大公司竞相降价,车险赔付却大幅提升,远高于预期出现率,最后导致了车险行业连年亏损。2006年,为了遏制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保监会规定各保险公司车险优惠不得低于七折。到了2012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再一次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作出了明确规定,同第一轮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相比,此次改革的思路更加合理和灵活。从改革的思路来看,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产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能力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这样灵活合理的费率改革遏制了2003年改革中出现的恶性价格竞争的局面,遵循了费率制定的公平、合理的原则。然而,这样的改革对于大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对于一些不满足自主定价条件的的中小保险公司却是一个挑战,也迫使这些中小公司积极寻求应对办法,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下去。
根据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车险费率模式和英国、美国等国家的车险费率模式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也有一些相似点,简单来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制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汽车车辆本身、行驶的区域、车型等几个方面,考虑驾驶员这个“人”的因素相对较少,不管什么人开什么车,只要有驾照,不管是风险高的司机还是风险低的司机,都收取一样的保险费,这就很容易造成风险小的司机承担了风险大的司机的风险,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所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的保险市场必然要和世界接轨,与国际接轨就要应对很多挑战。
参考文献:
[1] 曹佃州、雷敏、孟繁超.被保险人因素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影响.[J];上海汽车;2005年11期
[2] 陈力华,杜建耀.汽车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特区经济.2008年第10期
[3]谢菁莲.中国机动车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浅析.当代经理人.200609
【关键词】: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是指依照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比例,通常是用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商品的理论价格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保险费率=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费率=(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充分性原则,是指所收取的保费足以支付所赔付的保险金额以及营业费用、税收及公司的预期利润,其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充分的偿付能力;公平性原则,是指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应该承担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合理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应该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稳定灵活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应该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但是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的变化等作出一定的调整;促进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不同程度的防灾防损的被保险人实行差别的保险费率。当今,保险费率制定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从人”的费率模式以及“从车”的费率模式。
在2003年以前,我國采用的车险费率模式属于“从车”型的费率模式,这种费率模式主要的变量是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生产地和车辆的种类。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划分,可以分为营业性车辆和非营业性车辆;按车辆的生产地划分,可以分为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按车辆的种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和吨位的车辆。“从车”的费率模式有操作简单的特点,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我国都是实行这种费率模式。但是这种费率模式有很多缺点,比如在车辆行驶中对风险起决定作用的是驾驶车辆的人的因素,尤其是将汽车保险特有的无赔偿有待与车辆相联系,而不是与人相联系,显然不利于激发驾驶员的主观能动性。资料显示,由驾驶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事故数的90%以上,人的因素才是交通事故的元凶。
2001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宣布在广东进行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拉开了序幕。2003年,保监会正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让各财险公司自主开发厘定车险费率和条款,之前实行的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然而这场改革的结果却不尽人意,费率市场化带来的结果是车险行业之间恶性的价格竞争,各大公司竞相降价,车险赔付却大幅提升,远高于预期出现率,最后导致了车险行业连年亏损。2006年,为了遏制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保监会规定各保险公司车险优惠不得低于七折。到了2012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再一次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作出了明确规定,同第一轮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相比,此次改革的思路更加合理和灵活。从改革的思路来看,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产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能力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这样灵活合理的费率改革遏制了2003年改革中出现的恶性价格竞争的局面,遵循了费率制定的公平、合理的原则。然而,这样的改革对于大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对于一些不满足自主定价条件的的中小保险公司却是一个挑战,也迫使这些中小公司积极寻求应对办法,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下去。
根据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车险费率模式和英国、美国等国家的车险费率模式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也有一些相似点,简单来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制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汽车车辆本身、行驶的区域、车型等几个方面,考虑驾驶员这个“人”的因素相对较少,不管什么人开什么车,只要有驾照,不管是风险高的司机还是风险低的司机,都收取一样的保险费,这就很容易造成风险小的司机承担了风险大的司机的风险,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所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的保险市场必然要和世界接轨,与国际接轨就要应对很多挑战。
参考文献:
[1] 曹佃州、雷敏、孟繁超.被保险人因素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影响.[J];上海汽车;2005年11期
[2] 陈力华,杜建耀.汽车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特区经济.2008年第10期
[3]谢菁莲.中国机动车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浅析.当代经理人.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