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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行政诉讼时的角色定位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有时也以诉讼代理人或证人的身份出庭。行政执法人员在诉讼程序中的角色缺位与错位既不符合法理逻辑,也给行政案件的事实调查和纠纷解决带来了消极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被定位为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并应以适当的立法方式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