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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高校技术转移已经逐渐成为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主要从高校自身角度出发,探讨了目前技术转移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关键字】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资产处置;
高等院校肩负着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推进科技创新、引领时代发展的历史使命,是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的先锋力量。胡锦涛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鼓励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促进资源共享,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积极贡献”。这一重要论述对我国高校面向国家需求,积极探索协同创新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国高校纷纷成立科技处、产业处、成果办、科技成果转化科等部门,积极将高校师生的智力劳动推介出去,适应企业需求,实现科技成果落地。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转化率低、经济效益不高、股权激励不到位、后续研究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大学社会责任的发挥。因此从高校自身角度出发,探讨高校技术转移存在的问题,是提出改善建议的前提和客观要求,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不健全。目前,高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评价机制尚不完善,考核内容还主要体现在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和获奖数量和层次上,并以此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奖惩聘任的参考依据,而成果所产生的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转化状况、有无后续研究等不易量化指标并未纳入考评体系。同时,高校老师从国家、省部级单位获取纵向课题和经费相对容易,而从企业获取支持要求相对较高,需要的前期工作较多,容易导致其舍难求易。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现有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创新障碍最重要原因之一。科研人员在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绩未能通过相关标准和评价予以肯定,无形中造成了智力成果的流失和浪费。一方面,科研人员运用其智力资源创造了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社会发展、人类智力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科研人员自身的利益却得不到相应保障,仍然被束缚于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利益分配不清晰、职务成果转让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等重重制度障碍之中。基于此,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技术转移的热情被大大抑制,造成了真正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高校服务社会的意识不足,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扩大劳动对象范围来实现的。国有知识产权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技术,提高劳动者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使成果可以大规模、低成本、较便捷、无障碍地向产业界流动,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实践。而目前我国高校仍以知识创新和培养人才为主,拘泥于对既有知识产权估价的保值增值,并没有认识到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和人力、资本以及固化的生产条件结合后才能实现价值。高校通过技术转移、技术价值实现来回报和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职能仍未完全建立。
四、高校在技术转移中还未建立起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机制。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承担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于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有严密的保护措施,但这些措施是基于承担单位而言,对科研人员个人的权益却缺乏规定,也未涉及相关利益分配机制,迫使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高校或研究院所)自行拟定“土政策”,随意性、科学性都得不到保障,基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框架体系更无从谈起。
五、高校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在产权界定、评估作价、收益分配、审批程序、股权退出、企业上市等环节存在诸多政策性障碍。目前,国家现行政策将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视同实物资产管理,将高校技术转移与扩散视同对外投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规定:对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按国有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为规避政策风险,许多高校尝试通过不同路径和方式转移技术或参与经营,使科研人员获得相应的收益,但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支撑,往往政出无门,科学性、规范性大打折扣,运作与发展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境。
事实证明,思想意识层面的不重视、考评晋升体制不健全、政策法规不完善等诸多体制性障碍限制了高校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行为,阻碍了高校创新成果进入市场的步伐,不利于实现价值最大化;同时,科研机构的智囊缺位、人才智库的发力疲软,也制约了企业创新发展与资本运作,严重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这些都不利于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結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不利于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科技创新链条的形成,有悖于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本论文获得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项目资助(课题编号:Z131110000613053)
【参考文献】
[1] 张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另类思考[J].科学学研究.2005(6):811-814.
[2] 李建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和对策研究[D] .湖南大学.2013.6.
[3] 陈宝明.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思考[J].高科技与产业化. 2013(3):40-43
【关键字】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资产处置;
高等院校肩负着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推进科技创新、引领时代发展的历史使命,是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的先锋力量。胡锦涛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鼓励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促进资源共享,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积极贡献”。这一重要论述对我国高校面向国家需求,积极探索协同创新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国高校纷纷成立科技处、产业处、成果办、科技成果转化科等部门,积极将高校师生的智力劳动推介出去,适应企业需求,实现科技成果落地。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转化率低、经济效益不高、股权激励不到位、后续研究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大学社会责任的发挥。因此从高校自身角度出发,探讨高校技术转移存在的问题,是提出改善建议的前提和客观要求,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不健全。目前,高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评价机制尚不完善,考核内容还主要体现在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和获奖数量和层次上,并以此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奖惩聘任的参考依据,而成果所产生的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转化状况、有无后续研究等不易量化指标并未纳入考评体系。同时,高校老师从国家、省部级单位获取纵向课题和经费相对容易,而从企业获取支持要求相对较高,需要的前期工作较多,容易导致其舍难求易。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现有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创新障碍最重要原因之一。科研人员在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绩未能通过相关标准和评价予以肯定,无形中造成了智力成果的流失和浪费。一方面,科研人员运用其智力资源创造了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社会发展、人类智力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科研人员自身的利益却得不到相应保障,仍然被束缚于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利益分配不清晰、职务成果转让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等重重制度障碍之中。基于此,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技术转移的热情被大大抑制,造成了真正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高校服务社会的意识不足,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扩大劳动对象范围来实现的。国有知识产权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技术,提高劳动者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使成果可以大规模、低成本、较便捷、无障碍地向产业界流动,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实践。而目前我国高校仍以知识创新和培养人才为主,拘泥于对既有知识产权估价的保值增值,并没有认识到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和人力、资本以及固化的生产条件结合后才能实现价值。高校通过技术转移、技术价值实现来回报和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职能仍未完全建立。
四、高校在技术转移中还未建立起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机制。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承担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于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有严密的保护措施,但这些措施是基于承担单位而言,对科研人员个人的权益却缺乏规定,也未涉及相关利益分配机制,迫使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高校或研究院所)自行拟定“土政策”,随意性、科学性都得不到保障,基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框架体系更无从谈起。
五、高校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在产权界定、评估作价、收益分配、审批程序、股权退出、企业上市等环节存在诸多政策性障碍。目前,国家现行政策将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视同实物资产管理,将高校技术转移与扩散视同对外投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规定:对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按国有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为规避政策风险,许多高校尝试通过不同路径和方式转移技术或参与经营,使科研人员获得相应的收益,但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支撑,往往政出无门,科学性、规范性大打折扣,运作与发展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境。
事实证明,思想意识层面的不重视、考评晋升体制不健全、政策法规不完善等诸多体制性障碍限制了高校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行为,阻碍了高校创新成果进入市场的步伐,不利于实现价值最大化;同时,科研机构的智囊缺位、人才智库的发力疲软,也制约了企业创新发展与资本运作,严重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这些都不利于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結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不利于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科技创新链条的形成,有悖于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本论文获得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项目资助(课题编号:Z131110000613053)
【参考文献】
[1] 张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另类思考[J].科学学研究.2005(6):811-814.
[2] 李建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和对策研究[D] .湖南大学.2013.6.
[3] 陈宝明.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思考[J].高科技与产业化. 2013(3):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