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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国家安全带来了新的隐患。如今,网络舆论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舆论的影响力,给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新因素。我国法律已经对网络舆论有所规制,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从而不断地进行法律规制和正确引导,使网络舆论真正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有力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规制
一、网络舆论的特点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的媒体方式自出现以来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舆论是指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或焦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意见的总和。它与传统舆论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民主性更强
传统的媒体向来都被比喻成国家和政府的喉舌,传播宣传的意味比较浓。导致了一方面群众接受的信息比较有限和片面;另一方面则是接受信息的单方性,无法形成媒体舆论场。而网络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赋予每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使传播过程中的传受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平等,公民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言论。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进程。网络舆论的较强民主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
2.隐匿性、难控制性更强
网络舆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的隐匿性和难控制性。对于传统的媒体舆论,各国政府都有相关的法律、政策加以约束限制。传统的媒体在舆论的过程中往往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联接,可以直接追踪溯源到本人,即使使用笔名也很容易找到本人,因此个别时候存在着危险性和言语的局限性。而在网络人际传播过程中,互联网是高度开放的空间,出于资源共享的需要,传播的多个信息出口都不受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网民的真实身份是隐匿的,传播主体通常使用的昵称、ID、网名。这使得网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言论,而不必担心会因为言论不当而受到威胁。这就使得网络舆论控制变得复杂和难以操作。
二、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及问题
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舆论规制的立法主要是《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七)、《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这些立法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确立了基本规范。我国立法已经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确定了基本法律规则,网络舆论的规制并非无法可依。但是,这些立法无疑是粗线条的,无法解决网络舆论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具体而言,下列问题尚待立法解决:
1.网络舆论监管体制和监管机制
目前实行的监管体制是分头监管,主要由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新闻办、工信部、公安等部门进行监管。在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工作中,目前需要七个部门联合行动,说明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由于对网络媒体几乎无法实行信息源头审查管理,网络舆论疏导中的政府职能需要转变,管理机制需要创新。
2.网络媒体的地位和责任
网络媒体为网络舆论提供了传播媒介或信息平台,在网络舆论的生成和传播过程中处于中枢地位。但是,目前对网络媒体主要实行准入监管和形式上的年检制度,缺乏有效的事中管理。网络媒体经常以媒介中立和技术中立对其责任进行抗辩,“通知 + 删除机制”也为其提供了护身符,网络舆论传播规范和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规范尚待建立,网络媒体行业自律需要法治化。
3.网络舆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网络舆论主体仅指网络信息发布、信息参与及信息传播主体。网络舆论主体虚拟与虚拟主体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和监管难点。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内涵和法律保障需要重新界定。网络舆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其权利边界需要立法的具体指引。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法律规制的思考
网络舆论给我国社会各个方面造成了威胁,必须加强网络舆论立法,维护我国国家安全,这是完善立法的需要,也是网络舆论法律规制上的未雨绸缪。完善相关立法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运用立法技术,即时进行法的立、改、废工作,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入手,从多个角度维护网络舆论领域的安全。
1.对现有法律进行清理,制定专门的法律
我国现行涉及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成体系,难以对网络舆论秩序进行管控,有关传统媒体传播的法律也不能简单的移植到网络舆论立法之中。当务之急,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相关法律进行法的清理工作,使现行涉及网络舆论的法律形成结构鲜明、层次清晰的体系,以便于下一步国家对网络舆论的立法完善。
2.完善刑法规定中的相关问题
网络舆论犯罪问题是随着近些年互联网迅速发展而出现的,它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显现出来,刑事立法有必要对舆论犯罪加以规制。由于网络舆论犯罪具有其自身特点,在犯罪构成要素上与传统的犯罪有一定区别,因此刑法有必要针对网络舆论犯罪制定专门的条款。
3.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相关权益
时代的变革使各国逐渐意识到,信息时代维护国家安全已经并非国内安全法律法规和一国之力所能解决,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需要各国的协作和共同努力。同时,国内立法者应该时刻关注国际相关立法的状况,注重国内立法与世界网络法律体系的衔接,避免在法的运行中产生国际摩擦和法律冲突。
四、结语
网络舆论是充分发挥公民参与权,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推进民主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其自身特点及管理上的缺乏,导致其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弊端。目前只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网络舆论中的负面影响进行必要的规制和引导,我们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悠久历史相适应的网络舆论传播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作者简介:
崔坤(1995—),男,籍贯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规制
一、网络舆论的特点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的媒体方式自出现以来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舆论是指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或焦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意见的总和。它与传统舆论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民主性更强
传统的媒体向来都被比喻成国家和政府的喉舌,传播宣传的意味比较浓。导致了一方面群众接受的信息比较有限和片面;另一方面则是接受信息的单方性,无法形成媒体舆论场。而网络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赋予每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使传播过程中的传受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平等,公民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言论。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进程。网络舆论的较强民主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
2.隐匿性、难控制性更强
网络舆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的隐匿性和难控制性。对于传统的媒体舆论,各国政府都有相关的法律、政策加以约束限制。传统的媒体在舆论的过程中往往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联接,可以直接追踪溯源到本人,即使使用笔名也很容易找到本人,因此个别时候存在着危险性和言语的局限性。而在网络人际传播过程中,互联网是高度开放的空间,出于资源共享的需要,传播的多个信息出口都不受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网民的真实身份是隐匿的,传播主体通常使用的昵称、ID、网名。这使得网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言论,而不必担心会因为言论不当而受到威胁。这就使得网络舆论控制变得复杂和难以操作。
二、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及问题
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舆论规制的立法主要是《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七)、《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这些立法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确立了基本规范。我国立法已经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确定了基本法律规则,网络舆论的规制并非无法可依。但是,这些立法无疑是粗线条的,无法解决网络舆论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具体而言,下列问题尚待立法解决:
1.网络舆论监管体制和监管机制
目前实行的监管体制是分头监管,主要由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新闻办、工信部、公安等部门进行监管。在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工作中,目前需要七个部门联合行动,说明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由于对网络媒体几乎无法实行信息源头审查管理,网络舆论疏导中的政府职能需要转变,管理机制需要创新。
2.网络媒体的地位和责任
网络媒体为网络舆论提供了传播媒介或信息平台,在网络舆论的生成和传播过程中处于中枢地位。但是,目前对网络媒体主要实行准入监管和形式上的年检制度,缺乏有效的事中管理。网络媒体经常以媒介中立和技术中立对其责任进行抗辩,“通知 + 删除机制”也为其提供了护身符,网络舆论传播规范和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规范尚待建立,网络媒体行业自律需要法治化。
3.网络舆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网络舆论主体仅指网络信息发布、信息参与及信息传播主体。网络舆论主体虚拟与虚拟主体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和监管难点。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内涵和法律保障需要重新界定。网络舆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其权利边界需要立法的具体指引。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法律规制的思考
网络舆论给我国社会各个方面造成了威胁,必须加强网络舆论立法,维护我国国家安全,这是完善立法的需要,也是网络舆论法律规制上的未雨绸缪。完善相关立法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运用立法技术,即时进行法的立、改、废工作,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入手,从多个角度维护网络舆论领域的安全。
1.对现有法律进行清理,制定专门的法律
我国现行涉及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成体系,难以对网络舆论秩序进行管控,有关传统媒体传播的法律也不能简单的移植到网络舆论立法之中。当务之急,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相关法律进行法的清理工作,使现行涉及网络舆论的法律形成结构鲜明、层次清晰的体系,以便于下一步国家对网络舆论的立法完善。
2.完善刑法规定中的相关问题
网络舆论犯罪问题是随着近些年互联网迅速发展而出现的,它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显现出来,刑事立法有必要对舆论犯罪加以规制。由于网络舆论犯罪具有其自身特点,在犯罪构成要素上与传统的犯罪有一定区别,因此刑法有必要针对网络舆论犯罪制定专门的条款。
3.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相关权益
时代的变革使各国逐渐意识到,信息时代维护国家安全已经并非国内安全法律法规和一国之力所能解决,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需要各国的协作和共同努力。同时,国内立法者应该时刻关注国际相关立法的状况,注重国内立法与世界网络法律体系的衔接,避免在法的运行中产生国际摩擦和法律冲突。
四、结语
网络舆论是充分发挥公民参与权,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推进民主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其自身特点及管理上的缺乏,导致其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弊端。目前只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网络舆论中的负面影响进行必要的规制和引导,我们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悠久历史相适应的网络舆论传播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作者简介:
崔坤(1995—),男,籍贯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