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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是个依法治国的国家,这就意味着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需要与我国法律职业紧密相连、互相协调,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脱节的情况,不仅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给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带来就业困境。因此,本文通过对导致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出一些对策来加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業;脱节;对策
自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政策以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都是以为我国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为目的进行教育,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方面都在不断的发展与改革,在此过程中,高校法学教育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均出现问题,不仅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后果,也让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了就业而不懈努力的突破各种困境,增加了学生的就业难度。
一、造成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原因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够明确。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已广泛涉及,所以,近年来,国家、社会在法律职业方面的人才需求量大大增加,同时,对法律职业人才所需的类型也有较大的变化,而高校又难以把握国家、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类型,导致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够明确。例如,在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选择、定位方面,各高校对此看法并不统一,陷入定位不准或定位不清的困境。
2、高校法学教师缺乏实践教育能力。随着高校在法学专业方面进行扩招,高校法学教师资源也较为短缺,留校任教的法学教师比例逐年增大,但这些法学教师没有进行系统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能力较低,只具有理论教学能力,所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只能应付各类法学理论考试,难以培养出具有实践能力人才,导致学生毕业后难以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社会实际问题。
3、教学内容不全面。教学内容不全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部分高校重视讲解一般的法律知识,很少培养学生用所学生的法律知识来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重理论而轻实务教学方式表明教学内容不全面;其二,重通识教育的高校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忽视法律职业方面的教学。当今社会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与高校培养的单一型人才产生矛盾,教学内容不全面导致二者相互脱节。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我国司法考试报考条件较为宽松。就目前情况来看,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后就可以获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这种宽松的报考条件使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大量参加司法考试,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可以不用经过法学专业的全面教育,导致部分法律职业人员缺少法学专业素质,这也是高校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
2、考试内容不够合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司法考试主要以理论考试为主,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突击学习和培训,就可以通过考试,这也证明可以不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就可以通过考试从事法律职业,证明脱节现象的存在;其二,司法考试改革过快且与高校是两个教育机构,司法考试并没有完全依据高校法学教育来设置考题、考试方式等,导致司法考试内容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无法学到,而学生所学的却没有考察,出现法学成绩高而司法考试成绩低的现象,甚至是出现“你教你的”、“我考我的”尴尬局面。
二、加强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对策
(一)、改进高校法学教育
1、改进教育目标和教学内容。首先,针对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的问题,高校法学教育者要深入社会,对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与法学有关的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了解社会、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制定不同的教育目标,让高校法学教育涉及更广泛的法律职业,培养多种类型的法学人才;其次,根据不同的教育目标,改进教学内容,让教学内容紧扣法律职业,加强彼此的衔接。
2、增强法学实践教育。目前,法学教育突出的是理论素质教育,而法律职业突出的是实践能力。为了解决脱节问题,就必须要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此,首先,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因为教育的实施者是教师,所以,实践能力差的教师要积极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法学实践能力;其次,为法学学生寻找和创造法学实践机会,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也可以了解更多的法律职业。
(二)、改进司法考试制度
1、合理规定报考条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素质,门槛、要求太低,会让不具有系统法学知识和法学素质的人员通过考试,从事法律职业,不仅降低了法律职业的整体工作水平,也不能突出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因此,司法考试制度要以高校司法教育为基础,合理规定报考条件,不仅加强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也提高了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学素质。
2、改善考试内容。高校是教育和培养人才主要场所,所以,司法考试内容不能脱离高校法学教育内容,要以高校开设的法学教育课程和教学内容为基础制定考试内容,可有效的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三)、高校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要紧密结合且相互协调。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也是不断的改变,所以,高校的法学教育要以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来制定教育目标和设置教育课程。可以有效避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司法考试制度也要依据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性、要求等来制定考试制度。由于法律职业改变速度高于高校法学教育改革速度,所以,司法考试的模式、内容要及时的反馈给高校的法学教育系统,便于法学教育的改革,避免脱节的情况发生。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就必须要和法律职业、司法考试紧密相连且相互协调。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存在教育目标不明确、师资力量欠缺和法学教育不全面的问题,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存在考试内容不够合理和报考条件宽松的问题。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因此,不仅要改善高校法学教育和改革司法考评制度,还要实现高校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紧密结合且相互协调,才能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参考文献:
[1]刘灵芝.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5,17(04):398-400.
[2]胡志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脱节和衔接[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29(04):98-102.
[3]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09):39-46.
[4]葛先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4(02):68-73.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業;脱节;对策
自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政策以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都是以为我国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为目的进行教育,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方面都在不断的发展与改革,在此过程中,高校法学教育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均出现问题,不仅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后果,也让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了就业而不懈努力的突破各种困境,增加了学生的就业难度。
一、造成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原因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够明确。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已广泛涉及,所以,近年来,国家、社会在法律职业方面的人才需求量大大增加,同时,对法律职业人才所需的类型也有较大的变化,而高校又难以把握国家、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类型,导致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够明确。例如,在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选择、定位方面,各高校对此看法并不统一,陷入定位不准或定位不清的困境。
2、高校法学教师缺乏实践教育能力。随着高校在法学专业方面进行扩招,高校法学教师资源也较为短缺,留校任教的法学教师比例逐年增大,但这些法学教师没有进行系统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能力较低,只具有理论教学能力,所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只能应付各类法学理论考试,难以培养出具有实践能力人才,导致学生毕业后难以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社会实际问题。
3、教学内容不全面。教学内容不全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部分高校重视讲解一般的法律知识,很少培养学生用所学生的法律知识来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重理论而轻实务教学方式表明教学内容不全面;其二,重通识教育的高校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忽视法律职业方面的教学。当今社会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与高校培养的单一型人才产生矛盾,教学内容不全面导致二者相互脱节。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我国司法考试报考条件较为宽松。就目前情况来看,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后就可以获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这种宽松的报考条件使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大量参加司法考试,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可以不用经过法学专业的全面教育,导致部分法律职业人员缺少法学专业素质,这也是高校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
2、考试内容不够合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司法考试主要以理论考试为主,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突击学习和培训,就可以通过考试,这也证明可以不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就可以通过考试从事法律职业,证明脱节现象的存在;其二,司法考试改革过快且与高校是两个教育机构,司法考试并没有完全依据高校法学教育来设置考题、考试方式等,导致司法考试内容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无法学到,而学生所学的却没有考察,出现法学成绩高而司法考试成绩低的现象,甚至是出现“你教你的”、“我考我的”尴尬局面。
二、加强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对策
(一)、改进高校法学教育
1、改进教育目标和教学内容。首先,针对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的问题,高校法学教育者要深入社会,对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与法学有关的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了解社会、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制定不同的教育目标,让高校法学教育涉及更广泛的法律职业,培养多种类型的法学人才;其次,根据不同的教育目标,改进教学内容,让教学内容紧扣法律职业,加强彼此的衔接。
2、增强法学实践教育。目前,法学教育突出的是理论素质教育,而法律职业突出的是实践能力。为了解决脱节问题,就必须要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此,首先,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因为教育的实施者是教师,所以,实践能力差的教师要积极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法学实践能力;其次,为法学学生寻找和创造法学实践机会,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也可以了解更多的法律职业。
(二)、改进司法考试制度
1、合理规定报考条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素质,门槛、要求太低,会让不具有系统法学知识和法学素质的人员通过考试,从事法律职业,不仅降低了法律职业的整体工作水平,也不能突出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因此,司法考试制度要以高校司法教育为基础,合理规定报考条件,不仅加强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也提高了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学素质。
2、改善考试内容。高校是教育和培养人才主要场所,所以,司法考试内容不能脱离高校法学教育内容,要以高校开设的法学教育课程和教学内容为基础制定考试内容,可有效的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三)、高校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要紧密结合且相互协调。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也是不断的改变,所以,高校的法学教育要以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来制定教育目标和设置教育课程。可以有效避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司法考试制度也要依据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性、要求等来制定考试制度。由于法律职业改变速度高于高校法学教育改革速度,所以,司法考试的模式、内容要及时的反馈给高校的法学教育系统,便于法学教育的改革,避免脱节的情况发生。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就必须要和法律职业、司法考试紧密相连且相互协调。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存在教育目标不明确、师资力量欠缺和法学教育不全面的问题,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存在考试内容不够合理和报考条件宽松的问题。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因此,不仅要改善高校法学教育和改革司法考评制度,还要实现高校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紧密结合且相互协调,才能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参考文献:
[1]刘灵芝.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5,17(04):398-400.
[2]胡志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脱节和衔接[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29(04):98-102.
[3]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09):39-46.
[4]葛先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4(02):6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