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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正处于弱化职权主义而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阶段,现行的任意代理制日益显露出诸多弊端,在此背景下,就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强制由律师参与诉讼,以此种超个人主义的法律目的观来保障当事人实质性的程序参与,实现诉讼成本与效率的综合优化。
关键词:诉讼代理人;强制律师代理;程序参与
一、概述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一直适用任意代理制度,代理人的范围较为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三大类公民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委托何人为代理人。与我国相反,德国实行严格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一刀切”地规定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不能进行诉讼;美国虽未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实践中除小额诉讼其余案件都有律师参与;日本近年来呼吁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优势
深入考察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难发现其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其意思自治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限制了当事人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自由,亦会构成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否定。但即便存在这些不足,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仍有较多可取之处:
首先,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实质性的程序参与。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先生认为,只有当事者自身对诉讼的展开前景有着确切的了解,能把握在什么阶段采取什么行动就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这一前提下自觉地进入程序过程,程序的保障才能变得有名有实。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弱势群体或当事人不懂法、不知其诉讼权利而又无律师帮助,实质性的程序参与无法得到保障。在这些案件中,弱势方在维权意识、实施诉讼行为等方面明显不足,大多只是被动出席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甚至对诉讼程序一无所知,考虑到法官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要想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参与及诉讼地位平等,强制律师代理无疑是可取且有益的。
其次,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诉讼成本与效率的合理优化。若无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高成本与低效率并存的尴尬局面,受程序繁简程度、诉讼费用的高低、诉讼周期的长短、法官中立意识的强弱等因素影响,诉讼成本会有较大的波动区间,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诉讼行为的“不恰当选择不仅可能会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益,而且会对他方以及国家或社会的诉讼成本和效益产生消极影响。”而律师群体通常具备了足够的法律专门知识、实务经验、辩论能力以及对诉讼程序的整体把握能力,“对于避免程序进行时的无谓消耗及充实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好处,同时还能大幅提高司法制度的运行效率。”
再次,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可视为是一种超个人主义的法律目的观,在该制度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是为了达到维持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平衡,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构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我国的民事诉讼任意代理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及其合理性,但在诉讼纠纷日益复杂、多样的今天,任意代理制日益显露出其弊端。可借鉴德国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代理制度。对于具体制度的构建,可以立足于以下几个原則:
1.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严格划定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在普通民事纠纷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委托律师代理开展诉讼,并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该行为引发的后果;另一方面,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意思自治明显不利于维护其民事权益且极易造成诉讼迟延,此时为保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或为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和优化,需要以强制律师代理诉讼的形式对当事人的权利自由进行国家干预。”而对于该“特殊类型”的限定,笔者认为适宜采取列举式立法,将适用强制律师代理的案件范围限定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再审案件,最高院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重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律师代理进行诉讼的案件。
2.规范律师收费。作为诉讼成本的一部分,在考虑构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时必须将律师费用的规范纳入其中。首先,关于强制律师代理案件范围内的律师费用的收取,应有专门立法、规章明确列明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并督促律师严格按照该标准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对于利用强制律师代理的优势地位坐地起价、恶意抬高代理价格的律师由律协进行惩戒,严重者吊销其执业资格;其次,关于律师费用的承担主体,笔者认为在强制代理范围内,可以考虑将律师费用的承担进行转移,具体而言,可将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之中,由法官在裁判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程度进行分配。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效果,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此作为对强制代理的补充,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或被告方当事人执意不聘请律师而导致强制代理无法实施进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在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律师范围内进行指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展开。
关键词:诉讼代理人;强制律师代理;程序参与
一、概述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一直适用任意代理制度,代理人的范围较为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三大类公民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委托何人为代理人。与我国相反,德国实行严格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一刀切”地规定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不能进行诉讼;美国虽未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实践中除小额诉讼其余案件都有律师参与;日本近年来呼吁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优势
深入考察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难发现其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其意思自治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限制了当事人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自由,亦会构成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否定。但即便存在这些不足,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仍有较多可取之处:
首先,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实质性的程序参与。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先生认为,只有当事者自身对诉讼的展开前景有着确切的了解,能把握在什么阶段采取什么行动就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这一前提下自觉地进入程序过程,程序的保障才能变得有名有实。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弱势群体或当事人不懂法、不知其诉讼权利而又无律师帮助,实质性的程序参与无法得到保障。在这些案件中,弱势方在维权意识、实施诉讼行为等方面明显不足,大多只是被动出席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甚至对诉讼程序一无所知,考虑到法官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要想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参与及诉讼地位平等,强制律师代理无疑是可取且有益的。
其次,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诉讼成本与效率的合理优化。若无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高成本与低效率并存的尴尬局面,受程序繁简程度、诉讼费用的高低、诉讼周期的长短、法官中立意识的强弱等因素影响,诉讼成本会有较大的波动区间,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诉讼行为的“不恰当选择不仅可能会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益,而且会对他方以及国家或社会的诉讼成本和效益产生消极影响。”而律师群体通常具备了足够的法律专门知识、实务经验、辩论能力以及对诉讼程序的整体把握能力,“对于避免程序进行时的无谓消耗及充实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好处,同时还能大幅提高司法制度的运行效率。”
再次,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可视为是一种超个人主义的法律目的观,在该制度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是为了达到维持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平衡,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构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我国的民事诉讼任意代理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及其合理性,但在诉讼纠纷日益复杂、多样的今天,任意代理制日益显露出其弊端。可借鉴德国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代理制度。对于具体制度的构建,可以立足于以下几个原則:
1.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严格划定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在普通民事纠纷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委托律师代理开展诉讼,并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该行为引发的后果;另一方面,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意思自治明显不利于维护其民事权益且极易造成诉讼迟延,此时为保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或为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和优化,需要以强制律师代理诉讼的形式对当事人的权利自由进行国家干预。”而对于该“特殊类型”的限定,笔者认为适宜采取列举式立法,将适用强制律师代理的案件范围限定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再审案件,最高院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重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律师代理进行诉讼的案件。
2.规范律师收费。作为诉讼成本的一部分,在考虑构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时必须将律师费用的规范纳入其中。首先,关于强制律师代理案件范围内的律师费用的收取,应有专门立法、规章明确列明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并督促律师严格按照该标准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对于利用强制律师代理的优势地位坐地起价、恶意抬高代理价格的律师由律协进行惩戒,严重者吊销其执业资格;其次,关于律师费用的承担主体,笔者认为在强制代理范围内,可以考虑将律师费用的承担进行转移,具体而言,可将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之中,由法官在裁判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程度进行分配。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效果,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此作为对强制代理的补充,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或被告方当事人执意不聘请律师而导致强制代理无法实施进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在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律师范围内进行指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