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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中国与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
【本刊讯】(实习记者 吕明合)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订的首个引渡条约。此前,中国仅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20多个发展中国家签有引渡条约。
签署该条约是为了扩大国际引渡范围,以缉捕包括贪官在内的更多外逃案犯。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
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这也是中国签订的对外引渡条约中,首次出现涉及“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条款。
签署该条约,与目前中国追捕逃犯的司法困境有关。中国自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以来,重点一直在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外逃贪官上。但贪官外逃,多数选择以欧美国家为目的地,这些国家多已废止死刑。在“死刑犯不引渡”等问题上的争议,使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一直未能签署引渡条约,而只能通过个案磋商方式,实现司法合作。这给追捕外逃贪官带来极大难题。
中国商务部调查表明,近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小比例。
在中西引渡条约前,最新成功的国际司法合作是中美之间的余振东案。2004年4月,美国联邦执法人员将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移交中国警方。今年3月,广东江门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但该案完全是个案磋商的结果,非可以普遍借鉴、适用的成例。
案件快报
徐福宁案宣判
4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州市委书记徐福宁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福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徐福宁利用担任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湖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71817.56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方人士称,徐福宁案是浙江省今年以来查处的商业贿赂第一大案(参见《财经》2006年第6期“一审徐福宁案”)。
截至本刊发稿,徐福宁没有提出上诉。
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一审被判死缓
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案。刘因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宜昌中院审理查明,刘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得知被害人高铁柱欲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他人“修理”高铁柱,致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贪污1144万元人民币、52万美元、3.5万欧元;受贿人民币1435.4万元;另有527.5万元人民币、88.744万美元、5.8万欧元、120.473万港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海南原国资委副主任受审
5月9日,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海南省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连琏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刘连琏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0万元人民币,受贿400万元人民币,另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204万元人民币、224万美元、192万港元、335英镑、100万日元。
法治建设
最高法院颁布新公司法司法解释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并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该司法解释一共六条,主要是解决新旧公司法衔接的时效问题等。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已经进行过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外资公司适用公司法意见出台
5月9日,为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中国与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
【本刊讯】(实习记者 吕明合)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订的首个引渡条约。此前,中国仅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20多个发展中国家签有引渡条约。
签署该条约是为了扩大国际引渡范围,以缉捕包括贪官在内的更多外逃案犯。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
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这也是中国签订的对外引渡条约中,首次出现涉及“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条款。
签署该条约,与目前中国追捕逃犯的司法困境有关。中国自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以来,重点一直在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外逃贪官上。但贪官外逃,多数选择以欧美国家为目的地,这些国家多已废止死刑。在“死刑犯不引渡”等问题上的争议,使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一直未能签署引渡条约,而只能通过个案磋商方式,实现司法合作。这给追捕外逃贪官带来极大难题。
中国商务部调查表明,近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小比例。
在中西引渡条约前,最新成功的国际司法合作是中美之间的余振东案。2004年4月,美国联邦执法人员将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移交中国警方。今年3月,广东江门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但该案完全是个案磋商的结果,非可以普遍借鉴、适用的成例。
案件快报
徐福宁案宣判
4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州市委书记徐福宁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福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徐福宁利用担任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湖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71817.56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方人士称,徐福宁案是浙江省今年以来查处的商业贿赂第一大案(参见《财经》2006年第6期“一审徐福宁案”)。
截至本刊发稿,徐福宁没有提出上诉。
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一审被判死缓
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案。刘因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宜昌中院审理查明,刘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得知被害人高铁柱欲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他人“修理”高铁柱,致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贪污1144万元人民币、52万美元、3.5万欧元;受贿人民币1435.4万元;另有527.5万元人民币、88.744万美元、5.8万欧元、120.473万港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海南原国资委副主任受审
5月9日,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海南省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连琏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刘连琏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0万元人民币,受贿400万元人民币,另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204万元人民币、224万美元、192万港元、335英镑、100万日元。
法治建设
最高法院颁布新公司法司法解释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并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该司法解释一共六条,主要是解决新旧公司法衔接的时效问题等。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已经进行过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外资公司适用公司法意见出台
5月9日,为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