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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严峻的生态危机,联合国提出 “发展绿色经济”的理念。各国政府不仅要采取有力的环保政策来遏制环境恶化,同时,要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大力开展环境教育,并从法律角度予以保障,从而使全社会成员树立绿色意识,使绿色发展成为可能。
关键词 绿色发展 环保意识 环境教育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绿色发展的内涵
2002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首次提出中国应当选择“绿色发展”之路即“强调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统一协调”之路。2009年11月13日,中国绿色发展高层论坛上发布了《2009中国城市绿色发展报告》,会议对绿色发展的内涵做了阐述:首先是生态环境响应,不能对自然系统结构与过程造成破坏,还要通过绿色的发展设计实现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其次是高效的资源利用效率;第三是城市居民可持续的消费行为;第四是城市生态环境良好、生态风险低、城市人与自然和谐;第五是人与人的和谐,城市社会平等不断进步。绿色发展是相对于传统“黑色”发展模式而言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目的都是为突破有限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制约,谋求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消耗的脱钩,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双赢。①清华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黑色发展是指高消费、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低附加值、低使用价值、低资源生产率的发展。胡锦涛主席在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开幕式讲话中提出中国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绿色发展,意味着从政策上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在自然系统可自行恢复的限度内发展经济,以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②
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等都是绿色发展的应有内涵。“绿色发展”的核心在于“双赢”,即依靠科技和教育减少环境污染,将环境与发展从对立转向共赢,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环境,实现二者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绿色发展。
二、绿色发展与环境教育立法的关系?
(一)环境教育的基本内涵。
1970年,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联合会首次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定义:“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弄清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对理解和鉴别人类、文化和生物物理环境之间内在关系来说,这些技术和态度是必要的手段。环境教育还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做出决策。”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中对环境教育的解读是:“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着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它强调通过环境教育和培训,增强人类的环境和发展意识,特别是环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笔者以为,虽然对环境教育的定义莫衷一是,但环境教育的本质是通过普及环境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发展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树立科学的环境理念,培养善待环境的态度,主动自觉地采取对环境友善的行为,以教育为手段而进行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二)环境教育立法是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有力保障。
环境恶化根源在于公众环境意识的缺失,解决的途径在于提高环境素质。单纯依靠个人的力量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发出的声音是微弱的,很难达到普遍的环保认同。只有靠环境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环境教育存在很多弊端,学校环境教育中,经济落后地区普及率低,高等教育中轻视非环境专业中的教育,环境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式滞后。社会中的环境教育在我国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作为最重要的宣传教育者对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多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民众参与性弱,对环保意识的理解肤浅片面,环境教育的实效性差。
所以,环境教育必须要有有力的保障,否则只是纸上谈兵。对环境教育进行立法,用法律来保障环境教育的有序进行,才能使环境教育健康发展。
(三)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必备前提。
环境保护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行为;是全世界都应该关注的。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是解决环境危机的不二法门。在环境教育法的保障下有效的开展环境教育,树立绿色消费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彻底扭转竭泽而渔的发展观,使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时时以环保法律指导日常行为,只有通过环境教育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国家的绿色发展战略才不是一句空话。
三、国外环境教育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世界范围内环境教育立法已成为环境教育的重要课题,特别是美日等国在环境教育立法保障下,环境教育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环境教育进行立法的国家。1970美国通过了《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1990年《国家环境教育法案》颁布后,环境保护署在该法的指引下,制定了《环境教育和培训计划》,扩大了环境教育培训对象,制定了环境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计划等。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重视环境教育的典范。1974年制定了《自然保护宪章》,强调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自然保护教育的重要性,1993年颁布了《环境基本法》,日本的环境教育获得了法律性保障。1994年公布了《环境基本计划》。2003年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明确了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政策和措施。
国外环境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政府在推动环境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将环境教育提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由国家协调组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顺利实施环境教育的关键所在。明确政府环境教育主管部门在环境教育开展过程中的责任是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③确定政府主导的环境教育模式,可以使环境教育摆脱目前被虚化和弱化的尴尬地位,成为政府一项经常性而非临时性的工作。④通过对环境教育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持、资金援助、提供研究交流实践的场所等措施更好地进行环境教育的开展。
2、成立专门管理全国环境教育事项的机构。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环境教育主管部门。这个机构最好是政府专门的职能部门,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来发展环境教育。⑤
3、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的教育模式。有效的环境保护除了强有力的政府行为外,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通过环境教育立法,鼓励社会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增进国民的环保热情,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是环境教育的根本目的。
总之,环境教育法制化是大势所趋,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将环境教育提上立法日程,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环境危机,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性的绿色发展。□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王毅.实施绿色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绿色经济与创新.2010年第25卷第2期,第123页.
②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实施中国特色的绿色新政推动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科学研究.2010年3月第23卷第3期.
③ 王民,王元楣.环境法体系下的环境教育立法分析.环境教育.2010年2期.
④ 史嵩宇.环境教育立法初探.科技与法律.2005年2期.
⑤ 臧辉艳.美国环境教育及其立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6月硕士论文.
关键词 绿色发展 环保意识 环境教育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绿色发展的内涵
2002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首次提出中国应当选择“绿色发展”之路即“强调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统一协调”之路。2009年11月13日,中国绿色发展高层论坛上发布了《2009中国城市绿色发展报告》,会议对绿色发展的内涵做了阐述:首先是生态环境响应,不能对自然系统结构与过程造成破坏,还要通过绿色的发展设计实现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其次是高效的资源利用效率;第三是城市居民可持续的消费行为;第四是城市生态环境良好、生态风险低、城市人与自然和谐;第五是人与人的和谐,城市社会平等不断进步。绿色发展是相对于传统“黑色”发展模式而言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目的都是为突破有限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制约,谋求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消耗的脱钩,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双赢。①清华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黑色发展是指高消费、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低附加值、低使用价值、低资源生产率的发展。胡锦涛主席在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开幕式讲话中提出中国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绿色发展,意味着从政策上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在自然系统可自行恢复的限度内发展经济,以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②
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等都是绿色发展的应有内涵。“绿色发展”的核心在于“双赢”,即依靠科技和教育减少环境污染,将环境与发展从对立转向共赢,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环境,实现二者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绿色发展。
二、绿色发展与环境教育立法的关系?
(一)环境教育的基本内涵。
1970年,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联合会首次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定义:“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弄清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对理解和鉴别人类、文化和生物物理环境之间内在关系来说,这些技术和态度是必要的手段。环境教育还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做出决策。”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中对环境教育的解读是:“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着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它强调通过环境教育和培训,增强人类的环境和发展意识,特别是环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笔者以为,虽然对环境教育的定义莫衷一是,但环境教育的本质是通过普及环境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发展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树立科学的环境理念,培养善待环境的态度,主动自觉地采取对环境友善的行为,以教育为手段而进行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二)环境教育立法是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有力保障。
环境恶化根源在于公众环境意识的缺失,解决的途径在于提高环境素质。单纯依靠个人的力量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发出的声音是微弱的,很难达到普遍的环保认同。只有靠环境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环境教育存在很多弊端,学校环境教育中,经济落后地区普及率低,高等教育中轻视非环境专业中的教育,环境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式滞后。社会中的环境教育在我国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作为最重要的宣传教育者对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多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民众参与性弱,对环保意识的理解肤浅片面,环境教育的实效性差。
所以,环境教育必须要有有力的保障,否则只是纸上谈兵。对环境教育进行立法,用法律来保障环境教育的有序进行,才能使环境教育健康发展。
(三)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必备前提。
环境保护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行为;是全世界都应该关注的。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是解决环境危机的不二法门。在环境教育法的保障下有效的开展环境教育,树立绿色消费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彻底扭转竭泽而渔的发展观,使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时时以环保法律指导日常行为,只有通过环境教育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国家的绿色发展战略才不是一句空话。
三、国外环境教育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世界范围内环境教育立法已成为环境教育的重要课题,特别是美日等国在环境教育立法保障下,环境教育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环境教育进行立法的国家。1970美国通过了《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1990年《国家环境教育法案》颁布后,环境保护署在该法的指引下,制定了《环境教育和培训计划》,扩大了环境教育培训对象,制定了环境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计划等。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重视环境教育的典范。1974年制定了《自然保护宪章》,强调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自然保护教育的重要性,1993年颁布了《环境基本法》,日本的环境教育获得了法律性保障。1994年公布了《环境基本计划》。2003年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明确了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政策和措施。
国外环境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政府在推动环境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将环境教育提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由国家协调组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顺利实施环境教育的关键所在。明确政府环境教育主管部门在环境教育开展过程中的责任是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③确定政府主导的环境教育模式,可以使环境教育摆脱目前被虚化和弱化的尴尬地位,成为政府一项经常性而非临时性的工作。④通过对环境教育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持、资金援助、提供研究交流实践的场所等措施更好地进行环境教育的开展。
2、成立专门管理全国环境教育事项的机构。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环境教育主管部门。这个机构最好是政府专门的职能部门,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来发展环境教育。⑤
3、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的教育模式。有效的环境保护除了强有力的政府行为外,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通过环境教育立法,鼓励社会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增进国民的环保热情,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是环境教育的根本目的。
总之,环境教育法制化是大势所趋,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将环境教育提上立法日程,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环境危机,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性的绿色发展。□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王毅.实施绿色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绿色经济与创新.2010年第25卷第2期,第123页.
②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实施中国特色的绿色新政推动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科学研究.2010年3月第23卷第3期.
③ 王民,王元楣.环境法体系下的环境教育立法分析.环境教育.2010年2期.
④ 史嵩宇.环境教育立法初探.科技与法律.2005年2期.
⑤ 臧辉艳.美国环境教育及其立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6月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