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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火根作者简介:汪火根(1975-),男,安徽宣城人,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生,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间组织视野下中国社会共同体的变迁与重构》(项目编号为sh1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外部的国家力量与内在的地方社会力量之间的互构是传统乡土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前提。毛泽东时代对乡土社会秩序的再造破坏了这个前提。后毛泽东时代需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使“社会”归位,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重构。
关键词:乡土;社会秩序;国家与社会;社会组织
一、《一个中国村庄的道德与权力》文本介绍
1949年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分水岭。随着共产党在大陆统治地位的稳固,一场声势浩大的社会改造运动即将拉开帷幕。这场运动从土地改革开始,历经集体化、大跃进、人民公社直到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中国村庄的道德与权力》(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就是作为对这一系列社会运动一部分的乡村民族志的记载。这本书以陈村两位领导人——陈庆发和陈龙永之间的权力更迭以及在背后支撑这种权力斗争的道德话语的转化为中轴,向读者展示了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陈村的社会变迁。以时间为线索,该书论述了以下四个主题:第一部分主题是儒家传统与毛主义对它的批评,讲述的是在共产主义势力未深入陈村之前,陈村领导奉行的是儒家道德。到1965年,上面派来的工作组来陈村贯彻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教村民理解并实践与新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德价值——毛主义道德。这使得村领导与村民深陷于道德困境:他们原来信奉儒家道德,但为了获取政治上的利益和保障政治上的安全,不得不信奉他们尚无法完全理解的这种外来的道德理念——毛主义道德。第二部分的主题是毛主义以及它向儒家道德的转化,主要讲述毛主义道德在陈村经历的儒家式转化。政府发动了一系列运动,这些作为单纯仪式的运动使得村民将自身道德感知与毛泽东思想的一般观点融合成一个脆弱的但能行得通的综合体[1]。第三部分的主题为“毛主义——儒家道德综合体”的毁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央的道德权威遭到破坏,每个团体以自己的方式理解毛泽东著作,全国陷入了道德和政治上的混乱。不仅陈村的领导,而且普通村民都无法秉持特定的道德立场,他们往往根据不同的情境选择对自身有利的道德话语,毛主义和儒家道德综合体遭受毁灭。第四部分的主题为实用主义道德的凯旋。随着中央权威和毛主义与儒家道德综合体的衰微,一个新的道德秩序开始在陈村出现,它就是日益由功利个人主义支配的道德秩序,它出现于70年代早期,随着毛泽东时代的结束日益成为陈村主导的道德话语。赵文词认为,由于文化大革命引起了破坏性的文化混乱,导致道德失范,这种功利主义道德刚好填补了陈村的道德真空。[2]
以上就是对这本著作的简要介绍,作者以一种动态的视角考察陈村这个特定场域中道德话语的变化,认为上层的意识形态与下层的地方道德,以及本土的传统儒家道德与外来的现代共产主义意识是相互塑造、相互影响的。正如作者所说的那样,在中国农民的道德理想与官方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指令之间存在紧张,传统的乡村道德与官方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在使自身适应新的形势,并且二者都在相互编织、相互融合,尽管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激烈争论。[3]
笔者认为,赵文词在这本著作中所采用的国家与社会相互塑造、相互融合的分析框架,对于解释中国乡土社会秩序的演变和重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是外部的国家力量与内在的地方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博弈与相互塑造的结果。
二、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秩序何以可能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同时也是一个散漫的无组织的社会,社会动员和整合能力低下。这种以科层式集权和分散的小农经济为架构的传统社会,自秦至清绵延了两千多年,在这期间尽管经历频繁的王朝更替和社会动乱,但新的社会秩序很快得以恢复,形成学术界难以破解的“超稳定结构”之谜。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一般认为存在着两种秩序与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则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以家族为中心,形成大大小小的片段村落[4]。国家力量一般只延伸到县这个最低行政单位,县以上属于官僚行政系统,县以下属于地方性的家族或村落自治系统。至高无上的皇权是如何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呢?中国科举制度功不可没。科举制度培育了一个庞大的乡绅或绅士阶层,“他们在本地承担许多职责,他们担任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就地方事务为官员们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5]。而且乡绅阶层的这种作用会随着封建王权力量的变化而自动调整,即封建王权强盛之时,绅士平衡着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利益,但在动乱和王朝衰落之时,绅士们便倾向于代表地方及自身的利益[6]。名义上至高无上的皇权,正是借助于扮演协调人角色的士绅阶层,得以实现对广大地域的统治。而在地方社会,其秩序的维系更多地是通过血缘和地缘纽带基础上形成的家族共同体或村落共同体来实现的。在传统的乡土社会,农民一般因为以下原因聚村而居:聚在一起住,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太远;在水利上合作的需要;安全保卫的需要;土地平等继承原则下,人口在地方上世代地积累,形成大村落[7]。因为聚居,在广大地域上形成一个个独立的村落,村落成员一般有着共同的血缘关系,地缘和血缘的合一,使得这种一定地域上的生活共同体完全可以依照宗法家族制度进行治理。在宗法家族制度下,每个村落能维系各自的正常运转。这种地方社会的力量异常强大,不会因为上层官僚系统的改朝换代而改变。在中国社会王朝更迭的周期性动荡中,地方社会秩序在动荡后很快得以重建,很显然,这绝不是外部力量推动的结果,而是乡土社会内部一种结构性惯性使然。由此我们认为,乡土社会内部存在着一种自我修复的社会机制。
如上所述,传统社会是一种地方性的相互隔离的社会,社会单元彼此之间不沟通,社会动员能力差。地方社会或家族共同体强大的凝聚力,将个体有效吸纳,没有独立自主的个体之间的横向联结,社会就难以发育成一个可以与中央政权抗衡的力量,从而支撑了专制集权政治统治的长期维系。而士绅阶层所发挥的中介性作用也使得中央集权政治统治和地方社会自治系统得以相安无事。但进入近代以后,中央和地方相处共存的社会秩序遭遇挑战。内忧外患的双重夹击,出现了杜赞奇所说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现象,即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如赢利性经纪体制来扩大其控制力,从而使经纪制深入到社会的最底层——村庄[8]。在国家政权“内卷化”机制作用下,国家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掠夺,传统社会中两种秩序之间的平衡开始被打破。
三、毛泽东时代乡土社会秩序的再造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的入侵,使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传统社会运行方式出现根本性危机,这个危机的直接现象是皇帝制度的废除以及“地主—儒家—官吏”这个三位一体的统治阶级的解体。在乡土社会松散性和自足性的背景下,无法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回应来自西方的挑战[9]。中国传统社会的这种散漫和难以动员,近代以来的仁人志士如梁启超、陈独秀、孙中山等人都曾撰文批判过,如孙中山就曾发出中国人“一盘散沙”之哀叹。
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推翻三座大山在中国的统治后,开始了对传统社会的改造。以陈村为例,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人迅速破坏了宗族团结的社会经济基础,他们在村内贫困农民中分了宗族共同的土地,而且还执行了一系列措施直接攻击宗族的道德基础,使得村民们对阶级的责任超过了对亲属的忠诚[10]。在随后的集体化浪潮中,共产党力图借助于各种社会运动,向民众灌输集体主义道德观念,它就是毛泽东在20世纪30到40年代所倡导的一种大公无私的精神。在村民看来,这种外来的道德与他们本土道德观念相差巨大,他们在内心并不认可,但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为了追求自保,民众有意无意地将这种集体主义道德观与本土道德观糅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毛主义——儒家道德综合体”。在毛泽东时代,这种通过道德社会化,塑造道德规范,利用主体内在力量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做法,与传统社会并无二致,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传统社会对道德规范的塑造是从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做起,“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是和风细雨式进行熏染,而毛泽东时代对道德规范的塑造则是通过发动广大群众,以暴风骤雨的方式来进行。在灌输集体主义道德观念之际,为了克服乡村社会的散漫,毛泽东时代还通过阶级斗争和各种社会运动,通过摧毁宗族组织与势力,用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将民众加以吸纳,使民众将忠诚的对象由家族、宗族转向生产队、人民公社,从而最终认同新生的共产主义政权。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社会改造,毛泽东时代逐步建立起一个总体性社会,国家力量得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通过高度动员和无缝隙地组织起来的社会秩序,从表面上看是一种高度整合式的铁板一块,但它完全是依赖外部的强制力量来维系的,社会内部缺乏粘合力,一旦这种强制力撤离,整个社会又会回到原子式的一盘散沙,而且这种新的一盘散沙与传统社会是不同的。传统社会的一盘散沙,是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动员角度而言的,对于农民自身和乡土社会秩序来说,这种由血缘和地缘纽带将乡民凝聚在一起所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其内部是高度凝聚和井然有序的。因此,毛泽东时代再造的社会秩序,用涂尔干的话来说仍旧属于低度整合的社会或者说机械团结的社会,且这种依靠外力强行维持的社会秩序是暂时的,表面稳定的秩序下隐藏着离间的力量。我们不难理解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逐步撤离,乡土社会中那种原先被抑制的宗族势力等又重新回归。
维系社会秩序需要在外部强制力量与内生自发力量之间维持一种互构和平衡。在传统社会,借助于士绅这个中介性群体,外部的国家力量与内部的民间力量保持相对平衡,而且从个人到国家的连续统得以保持而未断裂。虽然有学者有不同意见,认为儒家由修身、齐家到治国、平天下的文化设计,从理念上说是一以贯之的,但实际上到了“家”这一关,便很难再由“家”通向“国”。因为“修身、齐家”属于私人领域,“治国、平天下”属于公共领域,其中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11]但笔者以为,这种鸿沟并没有导致“个人—社会—国家”连续统的断裂,也并没有引起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太大紧张,原因是中国“家”文化的高度发达。在封建社会,封建政权对大家族进行旌表,但对社会自组织却是高度警惕防范,从而导致高度膨胀的家、极度萎缩的社会以及无独立的个体。梁漱溟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与西洋最主要的差异,在于个人、家庭以及团体三者之间,西洋的团体与个人两端强大,中间的家庭相形见小;中国刚好相反,团体与个人不彰,家庭则分外显著。[12]独立自主的个人以及社会自组织的发达,使得西方社会中个人与社会之间,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始终存在,二者之间处于二元对立状态。但在中国,家之内没有独立自主的个人,家之外又难以形成社会自组织,这种二元对立和紧张被消解。考察毛泽东时代对乡土社会秩序的再造,我们发现,传统社会内部自发力量与外部强制力量的平衡被打破,这种社会秩序注定难以长期维系。
四、后毛泽东时代乡土社会秩序的重构
传统社会的散漫和难以动员,是从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视角而言的,若从地方社会来看,社会秩序仍旧井然有序。在家族共同体的庇护下,个体获得了安全,但个人主义并未得到发展。在传统社会里,中国人的生活全部几乎限于家庭,整个社会就是家庭的延伸,社会公共生活阙如。因此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的家庭和宗法家族成为学术界批判的对象,它被认为是阻碍了个人的发展,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前进,甚至成了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的替罪羊。毛泽东时代则矫枉过正,极力摧毁传统家族势力,将个人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各种社会运动进行高度动员,民众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似乎很高。这样的参与,在今天看来一方面是“被参与”,另一方面它非常无序,给社会秩序带来紊乱。独立自主的个人、公共精神等构成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性要素在毛泽东时代并未能得到真正培育。中国人痛恨的一盘散沙,与家族的强大不无关联,但摧毁家族后,却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来吸纳从家庭下解放的个人,以及实行民主宪政来约束全能主义政府。
后毛泽东时代,随着国家力量在乡土社会的撤离,国家倡导的集体主义道德迅速瓦解,传统道德体系亦被摧毁,二者的同时坍塌,长期被抑制的个人成为一种不受约束的力量泛滥,导致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个人主义的出现[13]。缺乏相应的社会组织,这种无公德个人主义就会成为社会秩序的威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施,家庭小型化、价值观多元化、社会的原子化等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秩序重建问题日益凸显。笔者以为,一个有序的组织化的社会更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它使得社会冲突、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在预见性和常规化的渠道下进行。在原子化和碎片化的今天,由民众自发参与、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秩序重建中具有极为重要作用。它不仅有助于以组织的形式表达权益,从而使得社会参与有序,而且作为一种公共活动空间,它有助于培养民众的公共精神,克服当前盛行的自我中心主义或利己主义。
关于社会组织在社会秩序重建中的这种作用,我们可以从涂尔干的论著中获得思想的启迪。涂尔干认为,“在庞大的社会中,经常存在某些特殊的地方利益或职业利益,很显然会把与其有关的所有人结合起来。于是,我们便有了专业团体、法团以及各种各样的小圈子;如果人们不能抵消或削弱他们的活动,每个群体就必然会把它的成员吞噬掉……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情况,……个人必须拥有广阔的行动领域,有一定的活动自由。他绝对不能受到次级群体的束缚和垄断……必须有某种凌驾于这些地方或家庭权威的权威”,国家可以扮演这种功能。“通过控制构成它的各种社会,国家防止它们在个人之上构成压制性的作用”[14]。涂尔干在这里要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培育社会自组织或者说次级群体,使得个人能借助于组织表达自身权益免遭国家的侵犯(这是毛泽东时代的深刻教训之一),另一方面借助于国家力量(公平、正义、法律等)使个人免遭社会组织的侵犯。这样,在个人、组织、国家三者之间就能形成相互制衡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或许这是重建乡土社会秩序的出路之一。
参考文献:
[1][2][3][10]Madsen,Richard,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M].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27,28,2,2.
[4]王道勇.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现代性变迁:以失地农民为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1.
[5]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55.
[6][8](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31,67.
[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
[9]李友梅等.中国社会生活的变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48.
[11]金耀基.金耀基自选集[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164.
[1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9.
[13](美)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M].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261.
[14](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67~68.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间组织视野下中国社会共同体的变迁与重构》(项目编号为sh1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外部的国家力量与内在的地方社会力量之间的互构是传统乡土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前提。毛泽东时代对乡土社会秩序的再造破坏了这个前提。后毛泽东时代需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使“社会”归位,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重构。
关键词:乡土;社会秩序;国家与社会;社会组织
一、《一个中国村庄的道德与权力》文本介绍
1949年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分水岭。随着共产党在大陆统治地位的稳固,一场声势浩大的社会改造运动即将拉开帷幕。这场运动从土地改革开始,历经集体化、大跃进、人民公社直到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中国村庄的道德与权力》(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就是作为对这一系列社会运动一部分的乡村民族志的记载。这本书以陈村两位领导人——陈庆发和陈龙永之间的权力更迭以及在背后支撑这种权力斗争的道德话语的转化为中轴,向读者展示了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陈村的社会变迁。以时间为线索,该书论述了以下四个主题:第一部分主题是儒家传统与毛主义对它的批评,讲述的是在共产主义势力未深入陈村之前,陈村领导奉行的是儒家道德。到1965年,上面派来的工作组来陈村贯彻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教村民理解并实践与新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德价值——毛主义道德。这使得村领导与村民深陷于道德困境:他们原来信奉儒家道德,但为了获取政治上的利益和保障政治上的安全,不得不信奉他们尚无法完全理解的这种外来的道德理念——毛主义道德。第二部分的主题是毛主义以及它向儒家道德的转化,主要讲述毛主义道德在陈村经历的儒家式转化。政府发动了一系列运动,这些作为单纯仪式的运动使得村民将自身道德感知与毛泽东思想的一般观点融合成一个脆弱的但能行得通的综合体[1]。第三部分的主题为“毛主义——儒家道德综合体”的毁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央的道德权威遭到破坏,每个团体以自己的方式理解毛泽东著作,全国陷入了道德和政治上的混乱。不仅陈村的领导,而且普通村民都无法秉持特定的道德立场,他们往往根据不同的情境选择对自身有利的道德话语,毛主义和儒家道德综合体遭受毁灭。第四部分的主题为实用主义道德的凯旋。随着中央权威和毛主义与儒家道德综合体的衰微,一个新的道德秩序开始在陈村出现,它就是日益由功利个人主义支配的道德秩序,它出现于70年代早期,随着毛泽东时代的结束日益成为陈村主导的道德话语。赵文词认为,由于文化大革命引起了破坏性的文化混乱,导致道德失范,这种功利主义道德刚好填补了陈村的道德真空。[2]
以上就是对这本著作的简要介绍,作者以一种动态的视角考察陈村这个特定场域中道德话语的变化,认为上层的意识形态与下层的地方道德,以及本土的传统儒家道德与外来的现代共产主义意识是相互塑造、相互影响的。正如作者所说的那样,在中国农民的道德理想与官方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指令之间存在紧张,传统的乡村道德与官方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在使自身适应新的形势,并且二者都在相互编织、相互融合,尽管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激烈争论。[3]
笔者认为,赵文词在这本著作中所采用的国家与社会相互塑造、相互融合的分析框架,对于解释中国乡土社会秩序的演变和重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是外部的国家力量与内在的地方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博弈与相互塑造的结果。
二、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秩序何以可能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同时也是一个散漫的无组织的社会,社会动员和整合能力低下。这种以科层式集权和分散的小农经济为架构的传统社会,自秦至清绵延了两千多年,在这期间尽管经历频繁的王朝更替和社会动乱,但新的社会秩序很快得以恢复,形成学术界难以破解的“超稳定结构”之谜。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一般认为存在着两种秩序与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则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以家族为中心,形成大大小小的片段村落[4]。国家力量一般只延伸到县这个最低行政单位,县以上属于官僚行政系统,县以下属于地方性的家族或村落自治系统。至高无上的皇权是如何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呢?中国科举制度功不可没。科举制度培育了一个庞大的乡绅或绅士阶层,“他们在本地承担许多职责,他们担任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就地方事务为官员们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5]。而且乡绅阶层的这种作用会随着封建王权力量的变化而自动调整,即封建王权强盛之时,绅士平衡着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利益,但在动乱和王朝衰落之时,绅士们便倾向于代表地方及自身的利益[6]。名义上至高无上的皇权,正是借助于扮演协调人角色的士绅阶层,得以实现对广大地域的统治。而在地方社会,其秩序的维系更多地是通过血缘和地缘纽带基础上形成的家族共同体或村落共同体来实现的。在传统的乡土社会,农民一般因为以下原因聚村而居:聚在一起住,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太远;在水利上合作的需要;安全保卫的需要;土地平等继承原则下,人口在地方上世代地积累,形成大村落[7]。因为聚居,在广大地域上形成一个个独立的村落,村落成员一般有着共同的血缘关系,地缘和血缘的合一,使得这种一定地域上的生活共同体完全可以依照宗法家族制度进行治理。在宗法家族制度下,每个村落能维系各自的正常运转。这种地方社会的力量异常强大,不会因为上层官僚系统的改朝换代而改变。在中国社会王朝更迭的周期性动荡中,地方社会秩序在动荡后很快得以重建,很显然,这绝不是外部力量推动的结果,而是乡土社会内部一种结构性惯性使然。由此我们认为,乡土社会内部存在着一种自我修复的社会机制。
如上所述,传统社会是一种地方性的相互隔离的社会,社会单元彼此之间不沟通,社会动员能力差。地方社会或家族共同体强大的凝聚力,将个体有效吸纳,没有独立自主的个体之间的横向联结,社会就难以发育成一个可以与中央政权抗衡的力量,从而支撑了专制集权政治统治的长期维系。而士绅阶层所发挥的中介性作用也使得中央集权政治统治和地方社会自治系统得以相安无事。但进入近代以后,中央和地方相处共存的社会秩序遭遇挑战。内忧外患的双重夹击,出现了杜赞奇所说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现象,即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如赢利性经纪体制来扩大其控制力,从而使经纪制深入到社会的最底层——村庄[8]。在国家政权“内卷化”机制作用下,国家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掠夺,传统社会中两种秩序之间的平衡开始被打破。
三、毛泽东时代乡土社会秩序的再造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的入侵,使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传统社会运行方式出现根本性危机,这个危机的直接现象是皇帝制度的废除以及“地主—儒家—官吏”这个三位一体的统治阶级的解体。在乡土社会松散性和自足性的背景下,无法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回应来自西方的挑战[9]。中国传统社会的这种散漫和难以动员,近代以来的仁人志士如梁启超、陈独秀、孙中山等人都曾撰文批判过,如孙中山就曾发出中国人“一盘散沙”之哀叹。
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推翻三座大山在中国的统治后,开始了对传统社会的改造。以陈村为例,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人迅速破坏了宗族团结的社会经济基础,他们在村内贫困农民中分了宗族共同的土地,而且还执行了一系列措施直接攻击宗族的道德基础,使得村民们对阶级的责任超过了对亲属的忠诚[10]。在随后的集体化浪潮中,共产党力图借助于各种社会运动,向民众灌输集体主义道德观念,它就是毛泽东在20世纪30到40年代所倡导的一种大公无私的精神。在村民看来,这种外来的道德与他们本土道德观念相差巨大,他们在内心并不认可,但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为了追求自保,民众有意无意地将这种集体主义道德观与本土道德观糅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毛主义——儒家道德综合体”。在毛泽东时代,这种通过道德社会化,塑造道德规范,利用主体内在力量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做法,与传统社会并无二致,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传统社会对道德规范的塑造是从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做起,“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是和风细雨式进行熏染,而毛泽东时代对道德规范的塑造则是通过发动广大群众,以暴风骤雨的方式来进行。在灌输集体主义道德观念之际,为了克服乡村社会的散漫,毛泽东时代还通过阶级斗争和各种社会运动,通过摧毁宗族组织与势力,用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将民众加以吸纳,使民众将忠诚的对象由家族、宗族转向生产队、人民公社,从而最终认同新生的共产主义政权。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社会改造,毛泽东时代逐步建立起一个总体性社会,国家力量得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通过高度动员和无缝隙地组织起来的社会秩序,从表面上看是一种高度整合式的铁板一块,但它完全是依赖外部的强制力量来维系的,社会内部缺乏粘合力,一旦这种强制力撤离,整个社会又会回到原子式的一盘散沙,而且这种新的一盘散沙与传统社会是不同的。传统社会的一盘散沙,是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动员角度而言的,对于农民自身和乡土社会秩序来说,这种由血缘和地缘纽带将乡民凝聚在一起所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其内部是高度凝聚和井然有序的。因此,毛泽东时代再造的社会秩序,用涂尔干的话来说仍旧属于低度整合的社会或者说机械团结的社会,且这种依靠外力强行维持的社会秩序是暂时的,表面稳定的秩序下隐藏着离间的力量。我们不难理解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逐步撤离,乡土社会中那种原先被抑制的宗族势力等又重新回归。
维系社会秩序需要在外部强制力量与内生自发力量之间维持一种互构和平衡。在传统社会,借助于士绅这个中介性群体,外部的国家力量与内部的民间力量保持相对平衡,而且从个人到国家的连续统得以保持而未断裂。虽然有学者有不同意见,认为儒家由修身、齐家到治国、平天下的文化设计,从理念上说是一以贯之的,但实际上到了“家”这一关,便很难再由“家”通向“国”。因为“修身、齐家”属于私人领域,“治国、平天下”属于公共领域,其中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11]但笔者以为,这种鸿沟并没有导致“个人—社会—国家”连续统的断裂,也并没有引起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太大紧张,原因是中国“家”文化的高度发达。在封建社会,封建政权对大家族进行旌表,但对社会自组织却是高度警惕防范,从而导致高度膨胀的家、极度萎缩的社会以及无独立的个体。梁漱溟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与西洋最主要的差异,在于个人、家庭以及团体三者之间,西洋的团体与个人两端强大,中间的家庭相形见小;中国刚好相反,团体与个人不彰,家庭则分外显著。[12]独立自主的个人以及社会自组织的发达,使得西方社会中个人与社会之间,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始终存在,二者之间处于二元对立状态。但在中国,家之内没有独立自主的个人,家之外又难以形成社会自组织,这种二元对立和紧张被消解。考察毛泽东时代对乡土社会秩序的再造,我们发现,传统社会内部自发力量与外部强制力量的平衡被打破,这种社会秩序注定难以长期维系。
四、后毛泽东时代乡土社会秩序的重构
传统社会的散漫和难以动员,是从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视角而言的,若从地方社会来看,社会秩序仍旧井然有序。在家族共同体的庇护下,个体获得了安全,但个人主义并未得到发展。在传统社会里,中国人的生活全部几乎限于家庭,整个社会就是家庭的延伸,社会公共生活阙如。因此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的家庭和宗法家族成为学术界批判的对象,它被认为是阻碍了个人的发展,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前进,甚至成了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的替罪羊。毛泽东时代则矫枉过正,极力摧毁传统家族势力,将个人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各种社会运动进行高度动员,民众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似乎很高。这样的参与,在今天看来一方面是“被参与”,另一方面它非常无序,给社会秩序带来紊乱。独立自主的个人、公共精神等构成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性要素在毛泽东时代并未能得到真正培育。中国人痛恨的一盘散沙,与家族的强大不无关联,但摧毁家族后,却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来吸纳从家庭下解放的个人,以及实行民主宪政来约束全能主义政府。
后毛泽东时代,随着国家力量在乡土社会的撤离,国家倡导的集体主义道德迅速瓦解,传统道德体系亦被摧毁,二者的同时坍塌,长期被抑制的个人成为一种不受约束的力量泛滥,导致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个人主义的出现[13]。缺乏相应的社会组织,这种无公德个人主义就会成为社会秩序的威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施,家庭小型化、价值观多元化、社会的原子化等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秩序重建问题日益凸显。笔者以为,一个有序的组织化的社会更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它使得社会冲突、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在预见性和常规化的渠道下进行。在原子化和碎片化的今天,由民众自发参与、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秩序重建中具有极为重要作用。它不仅有助于以组织的形式表达权益,从而使得社会参与有序,而且作为一种公共活动空间,它有助于培养民众的公共精神,克服当前盛行的自我中心主义或利己主义。
关于社会组织在社会秩序重建中的这种作用,我们可以从涂尔干的论著中获得思想的启迪。涂尔干认为,“在庞大的社会中,经常存在某些特殊的地方利益或职业利益,很显然会把与其有关的所有人结合起来。于是,我们便有了专业团体、法团以及各种各样的小圈子;如果人们不能抵消或削弱他们的活动,每个群体就必然会把它的成员吞噬掉……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情况,……个人必须拥有广阔的行动领域,有一定的活动自由。他绝对不能受到次级群体的束缚和垄断……必须有某种凌驾于这些地方或家庭权威的权威”,国家可以扮演这种功能。“通过控制构成它的各种社会,国家防止它们在个人之上构成压制性的作用”[14]。涂尔干在这里要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培育社会自组织或者说次级群体,使得个人能借助于组织表达自身权益免遭国家的侵犯(这是毛泽东时代的深刻教训之一),另一方面借助于国家力量(公平、正义、法律等)使个人免遭社会组织的侵犯。这样,在个人、组织、国家三者之间就能形成相互制衡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或许这是重建乡土社会秩序的出路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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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67~68.